家屬必須懂!「監護宣告申請」5步驟完整圖解,保護失智親人權益

TaiLexi 團隊

家屬必須懂!「監護宣告申請」5步驟完整圖解,保護失智親人權益

想像一下,媽媽開始忘記關瓦斯、爸爸會重複買同樣的東西、奶奶突然把積蓄交給陌生人...這些都是失智症常見的症狀。當親人的心智能力逐漸衰退,法律上有什麼方法可以保護他們呢?今天就來聊聊「監護宣告」這個重要的法律工具!

什麼是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有什麼不同?

簡單來說,監護宣告就像是為心智能力嚴重受損的親人請一位「法律上的保姆」。這位保姆會幫忙管理財產、做出醫療決定,確保親人不會被騙或陷入危險。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的差別:

  • 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無法」自己做決定的人
    • 例如:重度失智症患者、嚴重精神障礙者
    • 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輔助宣告:適用於「做決定能力明顯不足」的人
    • 例如:輕度失智症患者、心智能力衰退但未完全喪失
    • 法律效果:僅在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

法院見解: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816號 判決所述,「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這就是輔助宣告的標準。而監護宣告需要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更嚴重程度。

真實案例:王媽媽的故事

王媽媽75歲,罹患中度失智症。她時而清醒時而糊塗,曾經一天內去銀行領款三次,還差點把房子過戶給推銷員。子女們緊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但經過專業鑑定後,法院認為王媽媽的情況還未達監護宣告程度,於是改為輔助宣告。

參照 110年度監宣字第130號 判決所述:「聲請人之母親乙○○○因患有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但最後法院根據專業鑑定結果做出了最適合的決定。

申請監護宣告的5個步驟

步驟1:確認親屬狀況與聲請資格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哦!法律規定了特定身分的人才能聲請:

誰可以聲請?

  • 本人(心智能力衰退者自己)
  • 配偶
  • 四親等內的親屬(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等)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
  •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法律依據: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這些特定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步驟2:收集醫療證明文件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你需要準備:

  • 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親人確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 病歷資料:顯示病情發展過程
  • 醫師評估報告:專業醫療人員對心智能力的評估

參照 110年度監宣字第130號 判決所述:「聲請人主張乙○○○患有失智症乙情,固有聲請人所提中文診斷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可見醫療證明在聲請過程中的關鍵性。

步驟3:向法院提出聲請

準備好以下文件向親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1. 聲請狀:說明為什麼需要監護宣告
  2. 親屬系統表:顯示家庭關係
  3. 戶籍謄本:證明聲請人與受聲請人的關係
  4. 診斷證明書:步驟2準備的醫療文件
  5. 其他相關證據:如親友的證詞、過去被詐騙的紀錄等

步驟4:配合法院調查與鑑定

法院收到聲請後會:

  1. 安排精神鑑定:由專業醫師評估心智狀態
  2. 進行訪視調查:社工可能會家訪了解實際狀況
  3. 聽取各方意見:讓所有利害關係人表達看法

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111號 判決所述,法院會參考專業醫師的鑑定結果,如「鑑定人即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附設新莊仁濟醫院黃暉芸醫師於113年3月28日鑑定結果」,這是法院做出決定的重要依據。

步驟5:法院裁定與後續程序

法院根據所有證據做出三種可能的裁定:

  1. 准予監護宣告:如果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的程度
  2. 改為輔助宣告:如果未達監護程度但需要協助
  3. 駁回聲請:如果證據不足或不需要宣告

如果准予宣告,法院還會同時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人/輔助人的責任與權限

監護人的職責:

  • 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
  • 代理法律行為
  • 照顧日常生活
  • 協助醫療決定

輔助人的職責:

依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從事重要法律行為時(如處分不動產、訴訟、保證等),需要輔助人同意。

費用計算:申請監護宣告要花多少錢?

申請監護宣告主要涉及兩種費用:

  1. 法院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2. 鑑定費用:約5,000-10,000元(依醫院而定)

總費用估算:大約在6,000-11,000元之間

Q&A時間

Q1:監護宣告後,親人就完全不能自己做決定了嗎?

A:不完全正確。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對於日常小事,受監護人還是可以自己決定。

Q2:如果兄弟姐妹對誰當監護人有爭執怎麼辦?

A:法院會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後選定最適當的人選。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1217號 判決所述,法院會審酌所有親屬的意見後做出決定。

Q3:監護宣告是永久性的嗎?

A:不是。依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撤銷其宣告。如果親人的心智能力恢復,可以聲請撤銷監護宣告。

Q4: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可以轉換嗎?

A:可以。依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變更為監護之宣告。反之,監護原因消滅但仍有輔助必要者,也可變更為輔助宣告。

Q5:如果沒有親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怎麼辦?

A:法院可以選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監護人,確保受監護人的權益獲得保障。

結語:愛與保護的法律行動

申請監護宣告不是剝奪親人的權利,而是用法律的方式保護他們免受傷害。就像為孩子請保母一樣,是出於愛與關懷的表現。

記得,每個案件情況不同,本文提供的是通則性的說明。實際申請時,建議還是要諮詢專業法律人士,確保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給親人最完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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