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做的事,趁我還能自己做!監護宣告聲請狀,重拾尊嚴自主人生

TaiLexi 團隊

該做的事,趁我還能自己做!監護宣告聲請狀,重拾尊嚴自主人生

想像一下,有一天你突然發現家中長輩開始忘記關瓦斯、重複購買同樣的東西,甚至會在家附近迷路。這時候,除了擔心他們的安全外,你可能還會思考:該如何合法地幫助他們管理生活與財產?

這就是「監護宣告」登場的時候了!但別擔心,這不是要剝奪長輩的權利,而是要像「超級英雄的輔助裝備」一樣,在他們需要時提供保護與支持。

前言:為什麼要談監護宣告?

想像一下,有一天你突然發現家中長輩開始忘記關瓦斯、重複購買同樣的東西,甚至會在家附近迷路。這時候,除了擔心他們的安全外,你可能還會思考:該如何合法地幫助他們管理生活與財產?

這就是「監護宣告」登場的時候了!但別擔心,這不是要剝奪長輩的權利,而是要像「超級英雄的輔助裝備」一樣,在他們需要時提供保護與支持。

什麼是監護宣告?簡單來說就是...

「法律上的安全網」!當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如失智症、嚴重中風等),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時,法院可以透過監護宣告的程序,為他選任一位監護人來協助管理事務。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簡單說就是:當一個人判斷能力嚴重受損時,法律提供一套機制保護他不會因為錯誤決定而受害。

真實案例:王媽媽的故事

70歲的王媽媽原本是個精明的會計師,但近年罹患阿茲海默症後,狀況越來越嚴重。她會重複購買數十罐奶粉、差點被電話詐騙騙走畢生積蓄,甚至有一次忘記關瓦斯差點釀成火災。

她的女兒決定聲請監護宣告。經過法院程序(包括醫師鑑定、法官訊問等),法院認定王媽媽確實需要保護,於是選任女兒為監護人。現在王媽媽的生活有人協助管理,財產安全了,女兒也安心許多。

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317號 判決所述:「聲請人主張乙○○失智一節,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影本為證,且經鑑定人即翁桂芳精神科診所翁桂芳醫師鑑定結果,亦認乙○○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重度阿茲海默氏...」

驚人的事實:本人可以自己聲請!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需要被監護的人其實可以自己提出聲請!這就像提前為自己準備好保護傘一樣。

法院見解認為,如果本人在聲請時還具有意思能力,應該允許其自行聲請監護宣告。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 判決所述:「甲說主張肯定,認為民法第14條第1項明確賦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本人』聲請權,且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亦規定其有程序能力,法院可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這就像是說:「我知道我未來可能需要幫助,所以我現在先安排好誰來幫助我!」這種前瞻性的做法,其實更能保障當事人的尊嚴與自主權。

監護宣告的具體好處

  1. 財產保護:防止被詐騙或不當處分財產
  2. 醫療決策:確保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
  3. 生活照顧:安排合適的生活環境與照護
  4. 法律行為:有人代為處理必要的法律事務

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這表示監護人不是隨心所欲地做決定,而是要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就像貼身助理一樣,協助執行而非取代決定。

如何聲請監護宣告?一步一步教你

步驟一:確認必要性

首先需要確認當事人是否真的達到需要監護宣告的程度。通常需要醫師的診斷證明,證明其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

步驟二:準備聲請狀

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狀」,內容應包括:

  • 聲請人與受監護人的基本資料
  • 聲請人與受監護人的關係
  • 聲請監護宣告的理由與事實
  • 建議的監護人人選

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279號 判決所述:「聲請人丁○○為相對人甲○○之女,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因腦中風,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步驟三:法院程序

法院會安排:

  1. 鑑定程序:由專業醫師進行心智狀況鑑定
  2. 訊問程序:法官會親自訊問受監護宣告之人
  3. 訪視調查:有時會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

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195號 判決所述:「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

步驟四:法院裁定

如果法院認定確實需要監護宣告,會同時選任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監護人怎麼選?法院的考量因素

法院選擇監護人時不是隨便選的,而是有一套完整的考量標準:

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法院應考量:

  1.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狀況
  3. 監護人的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
  4. 如果是法人擔任監護人,還要考量其事業種類與利害關係

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146號 判決所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

這表示受監護人的意願是最優先的!如果他希望由某個子女擔任監護人,法院會充分尊重這個意願。

監護宣告 vs 輔助宣告: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會混淆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其實它們就像「全輔助模式」和「半輔助模式」的差別:

監護宣告:適用於完全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人,受監護宣告後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需要監護人代為一切法律行為。

輔助宣告:適用於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但未達不能程度的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需經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2條),但日常小事可以自己來。

有趣的是,這兩種宣告可以互相轉換!如果輔助宣告的人狀況變差,可以變更為監護宣告;反之如果監護宣告的人狀況改善,也可以變更為輔助宣告。

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662號 判決所述:「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提前規劃:意定監護新選擇

2019年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讓這件事變得更有彈性!你可以在心智能力還健全時,事先以契約約定未來如果你需要監護時,由誰來擔任你的監護人。

這就像預先寫好「當我需要幫助時」的說明書,確保未來是由你信任的人來協助你,而不是由法院決定。

Q&A時間:常見問題解答

Q1:監護宣告會不會讓長輩覺得失去尊嚴?

A:正好相反!妥善的監護宣告是保護而非剝奪。監護人必須尊重受監護人的意願,只是協助他避免做出有害的決定。許多長輩在獲得適當協助後,反而生活品質提升,減輕了決策壓力。

Q2:監護人是否可以隨意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A:絕對不行!監護人處理重要財產事項時受到嚴格限制,通常需要法院許可。而且監護人必須定期向法院報告財產管理狀況,就像公司財務需要被稽核一樣。

Q3:如果家人對誰擔任監護人有爭執怎麼辦?

A:法院會依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原則來決定,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願,並綜合評估各候選人的適當性。參照 113年度監宣字第282號 判決所述,法院會審酌所有情狀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Q4:監護宣告是永久性的嗎?

A:不是的。如果受監護人的狀況改善,可以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法院也會定期檢視是否有繼續監護的必要性。

Q5:自己聲請監護宣告會不會很困難?

A:其實不會!如果本人還具有意思能力,可以自行聲請,法院會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程序進行。這就像請一位法律導航員幫你走完法律程序。

結語:尊嚴老化的智慧選擇

監護宣告不是剝奪,而是保護;不是結束,而是新開始。透過事先的規劃與合法的程序,我們可以在需要幫助時,仍然保有自己的尊嚴與選擇權。

記住:該做的事,趁我還能自己做! 提前規劃監護安排,就是給自己和家人最好的禮物。與其等到失去能力時由他人決定,不如在自己還清楚時就做好安排,這才是真正的自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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