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必看!監護宣告時如何製作財產清冊保障親人權益【TaiLexi Guide】
當親人因失智等原因無法處理事務時,監護宣告是保護他們的途徑。但如何確保監護人妥善管理財產?財產清冊是關鍵!本文一步步教你製作財產清冊,避免親人財產遭不當挪用。了解法律時限、參與人員、應包含的項目,以及「會同之人」不配合的應對方法。透過案例和數字,讓你更清楚財產清冊的重要性!
前言:為什麼財產清冊這麼重要?
想像一下,你家裡有位長輩因為年紀大了,意識不太清楚,法院宣告需要有人來幫忙管理他的生活和財產。這時候,**「財產清冊」**就像是這位長輩的「財產身分證」,清清楚楚記錄他所有的資產,避免有人趁機動手腳!
最近就有個真實案例:李家三兄弟為了爸爸的財產吵翻天,因為大哥擔任監護人後,遲遲不肯列出完整的財產清冊,弟弟們懷疑他偷偷把爸爸的存款轉到自己帳戶。最後鬧上法院,法官才發現真的有幾筆錢「不見了」😱
什麼是監護宣告?什麼情況下需要?
當親人因為失智、精神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時,家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來負責照顧這個人的生活和管理財產。
但為了避免監護人亂來,法律設計了一個重要的安全機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制度。就像你去銀行辦事需要雙重認證一樣,監護人處理財產時也需要有個「副手」一起確認!
財產清冊怎麼做?一步一步教你
法律規定的時限
依 民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人必須在**2個月內**把受監護人的所有財產列成清冊,並且向法院報告。這個時間必要時還可以申請延長。
需要哪些人參與?
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686號 判決所述:「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也就是說需要兩個人:
- **監護人** - 主要負責管理財產的人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像是「監督員」,負責確認清單正確性
財產清冊應該包含什麼?
- ✓ 銀行存款(所有帳戶都要列出!)
- ✓ 不動產(房子、土地)
- ✓ 股票、基金投資
- ✓ 保險單
- ✓ 車輛等其他有價財產
- ✓ 每月收入(退休金、租金等)
參照 110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判決中有個真實案例:子女發現監護人提供的清冊「漏列金飾、郵局保險、花蓮二信與郵局存摺餘額和租金收入、母親老人年金收入」,這就是典型的清冊不完整問題!
萬一「會同之人」不配合怎麼辦?
這可能是最常見的困擾!家人之間常有心結,被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不肯配合。
參照 110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判決見解:「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立法目的,在於實施監督,倘...無正當理由消極不願會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監護人將無法順利執行監護職務」
這時候怎麼辦?法律是有救濟方法的!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1002號 判決指出:「有事實足認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由有聲請權人聲請改定之或由法院另行指定之」
簡單說:如果那個「監督員」擺爛不做事,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換人!
數學計算時間:遺產規劃數字學
讓我們用個實際例子來算算看:
陳奶奶被監護宣告,她的財產包括:
- 定存:150萬元(年利率1.5%)
- 股票:市值80萬元
- 每月退休金:2.5萬元
- 每月生活支出:2萬元
**每月結餘計算:**
- 收入:25,000元(退休金)
- 支出:20,000元(生活費)
- → 每月結餘:5,000元
**年度利息收入:**
- 1,500,000元 × 1.5% = 22,500元/年
- → 每月約1,875元
**監護人報酬計算(如果法院核定):**
依 民法第1104條規定,監護人得請求報酬,法院會按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假設法院核定每月3,000元報酬。
**最終每月可儲蓄金額:**
- 5,000元(收支結餘) + 1,875元(利息) - 3,000元(監護人報酬) = 3,875元
這樣清清楚楚的計算,就能避免「錢到底去哪了」的爭議!
法院見解:財產清冊的法律效果
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686號 判決明確指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僅係會同監護人列明受監護人目前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並非實際管理受監護人財產,對受監護人之財產亦無使用支配之權」
這句話很重要!意思是那個「監督員」只有「確認」的權力,沒有「動用」的權力,這樣才能達到真正的監督效果。
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1002號 判決還強調:「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翻譯成白話文:在財產清冊還沒完成並交給法院之前,監護人**只能做最基本的管理**(比如繳水電費),不能隨便賣房子、領大筆錢出來!
監護人的權限與限制
依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處理財產有個最重要的原則:**一切都要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
什麼事情不能自己做主?
- ❌ 賣房子、買房子
- ❌ 把受監護人住的房子租給別人
- ❌ 拿受監護人的錢去投資(除了買安全的公債、定存等)
這些重要決定都**必須先經過法院同意**才行喔!
真實案例分享:林家的教訓
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686號 判決中的案例:林家兄弟姐妹為了父母的財產吵得不可開交,因為監護人沒有確實製作財產清冊,其他兄弟姊妹根本不知道到底有多少財產。
法院最後裁定:「監護人林○○於本裁定確定後,應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而且法官還特別強調要「定期公開財產及使用狀況」,這樣才能「消除彼此成見」(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686號 判決)。這就是現代法院的智慧-與其讓家人猜疑吵架,不如讓一切公開透明!
Q&A時間
**Q1:如果監護人遲遲不製作財產清冊,怎麼辦?**
A:依 民法第1103條規定,法院可以要求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如果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製作,其他家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改選監護人。
**Q2:財產清冊製作後,監護人還可以動用財產嗎?**
A:可以,但必須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而且如果是重大處分(如賣房子),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
**Q3: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可以換人嗎?**
A:可以!參照 112年度監宣字第1002號 判決見解,如果這個人不適任或不肯做事,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
**Q4:監護人可以把受監護人的錢拿去投資嗎?**
A:原則上不行!依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只有少數低風險項目例外(如公債、定存)。
**Q5:製作財產清冊要花錢嗎?**
A:製作清冊本身不需要費用,但如果需要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協助,費用可以由受監護人的財產支付,但必須經過法院同意。
結語:愛家人,就從保護他們的財產開始
製作財產清冊看起來很麻煩,但卻是**保護親人最重要的第一道防線**。這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對家人的愛與責任。
記住:**公開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劑**。與其讓家人之間互相猜疑,不如一開始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這樣不僅保護了受監護的親人,也保護了家庭的和諧!
現在就檢視一下,你家裡有沒有需要監護宣告的親人?他們的財產清冊做好了嗎?如果還沒有,趕快行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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