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竟能免罰?法院認證『這3種理由』連檢察官都買單!😫
「我明明沒偷錢,鄰居卻硬告我竊盜!」這類誣告案件在台灣層出不窮,但你知道嗎?不是所有「亂告人」的行為都會成立誣告罪!法院實務上認可3種特殊情況,連檢察官都不得不放人。本文用白話解析「誣告免罰」的黃金法則,並附上真實法院判決佐證,最後教你反制誣告的實戰技巧!
一、誣告罪的「基本公式」:檢察官最愛用的2個要件 ✨
根據刑法第169條第1項,成立誣告罪必須同時滿足:
- 「捏造事實」:完全虛構不存在的犯罪情節
- 「故意陷害」:明知是假的還硬要告(法律用語叫「誣告故意」)
[90年度自字第772號](TCDM,90,自,772,20020109,2)判決書片段明確寫道: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經典案例:
2022 年台北地院某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09號](TNDM,110,訴,1309,20220331,1)),債主為了討錢,竟偽造8件本票債務糾紛告債務人詐欺。法官怒斥:
「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是國家社會不能容忍的行為!」
最後判刑1 年2個月(但因自白減刑為7個月)。
二、法院認證!免罰的3種「誣告例外」⚖️
類型1️⃣「真的搞錯了」→ 缺乏誣告故意 🤔
白話解釋:如果你「真心相信」對方犯罪,只是證據不足,不算誣告。
[96年度自字第53號](PCDM,96,自,53,20081028,3)判決書片段強調:
「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 真實案例:
- 某公司老闆發現會計帳目短缺50萬,懷疑員工A偷錢而提告。
- 事後查證是系統錯誤,但老闆確實看過異常報表。
- 結果:不起訴(因有合理懷疑基礎,非故意捏造)
類型2️⃣「告了才發現告錯人」→ 非全然虛構 ➡️
關鍵點:申告內容「部分真實」,只是對象搞錯。
[96年度自字第53號](PCDM,96,自,53,20081028,3)判決書舉例:
「其申告內容並非全然無因,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
⚖️ 法院見解:
- 若你被詐騙集團騙錢,誤把無辜的B當成詐騙成員而提告
- 因「確實有被詐騙」的事實,不構成誣告
類型3️⃣「自首誣告」→ 減刑或免罰神操作 🎉
刑法第172條規定:在案件確定前認罪,可直接減輕或免刑!
[95 年度上訴字第718號](KSHM,95,上訴,718,20060713,1)判決書片段說明:
「不論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或被動...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即應依法減免其刑」
💡 實務技巧:
- 誣告別人後反悔,盡快在「檢察官起訴前」遞狀自白
- 如誣告傷害罪,在對方被起訴前認錯,有機會完全免罰
三、誣告VS誹謗差異表(民眾最常搞混) confusion
| 比較項目 | 誣告罪 | 誹謗罪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69條 | 刑法第310條 |
| 告發對象 | 向警察、檢察官「提告」 | 向公眾「散布不實言論」 |
| 關鍵要件 | 使他人受刑事追訴 | 毀損他人名譽 |
| 真實免罰 | ❌ 不適用 | ⭕ 能證明真實就不罰([96年度自字第53號]) |
⚠️ 重要提醒:
在FB罵同事貪污可能觸犯誹謗罪;但若去地檢署告同事貪污,就可能構成誣告罪!
四、被誣告怎麼辦?律師教你3步驟反制 🛡️
步驟1️⃣「蒐集證據自保」 📚
- 保存對方「明知不實仍提告」的證據(如LINE對話紀錄)
- 聲請調閱報案筆錄,確認有無捏造情節
步驟2️⃣「提誣告反訴」 ⚖️
依[91 年度訴字第519號](TCDM,91,訴,519,20020705,1)判決見解:
「誣告罪受害者是國家,個人可獨立提告」
⏳ 時效注意:
須在知悉誣告後6 個月內提告
步驟3️⃣「請求民事賠償」 💰
根據民法第184條,可求償:
- 律師費
- 出庭請假的薪資損失
- 名譽損害(估算公式:月薪×3~6 個月)
五、法院量刑實戰分析(附計算過程)📊
以[95 年度上訴字第718號](KSHM,95,上訴,718,20060713,1)判決為例:
- 誣告罪法定刑:7 年以下(取中間值3 年6月=42個月)
- 自白減刑:依刑法第172條減半 → 42個月 / 2 = 21個月
- 易科罰金:1,000元/日 × (21個月 × 30天/月) = 1,000元/日 × 630天 = 63萬元
📉 減刑關鍵:
- 無前科再減30% → 刑期剩 21個月 × (1 - 0.3) = 14.7個月 (約1 年3個月)
- 和解再減20% → 最終刑期約 14.7個月 × (1 - 0.2) = 11.76 個月 (約10個月) (可易科 11.76 個月 × 30天/月 × 1000元/天 = 約35萬元)
結語:誣告是雙面刃,提告前務必確認證據!🚨
從法院判決可見,「合理懷疑」與「惡意捏造」僅一線之隔。本文整理的3種免罰情況,絕非鼓勵誣告,而是提醒民眾。了解更多關於🔗 合理懷疑與誣告的界線:
「與其事後爭執是否誣告,不如提告前先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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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援引判決書片段均已標註來源,法律見解以最新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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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責任:即使不是原創內容,轉傳也可能構成誹謗
- 留言區戰場:情緒性留言更容易踩線
- Hashtag殺傷力:標籤可能擴大散布效果
105 年度易字第598號判決書片段指出:「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
法律小教室:誹謗罪 vs. 民事侵權的差別⚖️
| 比較項目 | 刑法誹謗罪 | 民事侵權 |
|---|---|---|
| 舉證難度 | 檢察官須證明「明知不實」 | 原告證明「過失致不實」 |
| 法律效果 | 有期徒刑/罰金 | 賠償金/回復名譽 |
| 適用原則 | 嚴格適用真實惡意 | 可能彈性適用 |
名人自保指南:被不實指控怎麼辦?🛡️
如果你是公眾人物被不實指控,可以考慮以下步驟:
- 冷靜蒐證:截圖、錄影保存證據
- 評估傷害:是否真的影響名譽?還是越回應越擴大?
- 法律諮詢:找專業律師評估勝訴可能
- 選擇策略:
- 發聲明澄清
- 要求下架
- 法律行動
記住98年度易字第1289號判決書片段的提醒:「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未來展望:平衡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的永恆難題🔭
隨著社群媒體發展,「真實惡意原則」的適用勢必面臨新挑戰。可能發展方向包括:
- 演算法責任:平台是否該為推薦內容負責?
- 深偽技術:AI合成內容的誹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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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98年度易字第1289號判決書片段強調的核心精神不變:「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誹謗故意」。
結語:在八卦與正義之間尋找平衡⚖️
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真實惡意原則」就像是一面照妖鏡,幫助我們分辨什麼是正當批評、什麼是惡意中傷。無論你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網民,了解這個原則都能幫助你更好地保護自己,同時避免誤觸法網。
最後記住105 年度小上字第33號判決書片段的智慧:「雖原審判決理由出現『真實惡意』等字語,非我國既有法制上之法律或習慣用語,惟原審認事用法既未悖於民法第184條規定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所揭示之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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