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選罷法修法一次看!當選無效關鍵條文你不知道就完了🚨

TaiLexi 團隊

2024選罷法修法一次看!當選無效關鍵條文你不知道就完了

好的,我將以有趣易懂的方式為您解析2024年選罷法修法重點,特別是「當選無效」的關鍵條文!

前言:選舉就像一場超級比賽

想像一下,選舉就像一場大型運動比賽,有選手(候選人)、裁判(選務人員)和觀眾(選民)。比賽結束後,如果有人懷疑比賽不公平,該怎麼辦?這時候就要靠「選舉官司」來解決爭議!2024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重要修法,今天就帶大家用最簡單的方式看懂這些「遊戲規則」。

什麼是「當選無效」?就像比賽冠軍被取消資格!

生活化比喻:就像有人贏得比賽後,被發現作弊或裁判計分錯誤,結果冠軍資格被取消,這就是「當選無效」。

法律定義:根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當選無效是指當選人因為特定違法事由,經法院判決後取消其當選資格。

關鍵條文大解密:三大地雷踩不得!

地雷一:票數不實,就像超市結帳算錯錢 💰

條文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實際案例:假設A候選人贏B候選人僅僅10票,但發現有20張投給B的票被誤認為廢票,這就可能影響選舉結果!

法院見解:參照 92年度選字第3號 判決所述:「所謂『當選票數不實』,係指選務機關辦理選舉並不違法,僅因計算或判定選票有效無效發生錯誤,致候選人票數減少而影響其當選而言」

數學計算範例

項目 數值
當選人得票 10,000票
落選頭得票 9,990票(差距10票)
發現爭議票 15票(足夠翻轉結果!)
結果 可能構成當選無效

地雷二:使用非法手段,就像比賽中使用禁藥 💊

條文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實際案例:某里長當選人被發現在投票所外「發走路工」(買票),或者威脅選民一定要投給他,這就像運動員使用禁藥一樣嚴重!

法院見解:參照 105年度選字第2號 判決所述,該條文明確禁止「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選舉公正性。

地雷三:當選人本身違法,就像選手親自作弊 🧑‍⚖️

條文依據: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各種選舉舞弊行為

實際案例:當選人自己買票、賄選,或者有刑法第146條的妨害投票正確罪等行為。

重要修法重點:參照 99年度選字第3號 判決所述:「該法對於構成當選無效之要件仍限於須有『當選人』之行為乙節」,這顯示法律嚴格要求必須是當選人「自己」的違法行為。

誰可以提告?比賽對手、裁判長和公正第三方! 🧑‍⚖️

根據選罷法規定,有三種人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同一選區的候選人(就像比賽中的其他選手)
  2. 檢察官(就像公正的比賽監督員)
  3. 選舉委員會(就像主辦單位)

有趣的是: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7 號 判決所述,連「當選人」自己也可以對其他當選人提告!這就像冠軍選手懷疑亞軍也作弊一樣。

提告時間限制:30天黃金期限! ⏰

重要時效:從當選名單公告之日起30天內必須提告,超過時間法院就不受理了!

生活化比喻:就像商品有問題要在7天內退貨一樣,選舉爭議也有「鑑賞期」,而且只有30天!

實際法庭攻防戰:證據才是王道! 🛡️

從法院實際判決來看,要成功讓當選無效並不容易:

案例一:參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7 年度選字第 3 號 民事判決 判決所述,原告提出證詞但多是支持者,且未親自見證開票過程,「難以作為合理懷疑之依據」

案例二: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選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 判決所述,選民投錯票箱不影響選票效力,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票數不實,「故其主張無理由」

關鍵重點:法院需要具體證據,不是單純的懷疑或傳聞喔!

2024修法重點搶先看! 🚀

根據最新修法動向,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 科技爭議:隨著數位投票和電子計票的發展,可能產生新的爭議類型
  2. 證據標準:法院對證據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傳聞證據越來越難被採信
  3. 時效調整:30天的提告期限是否足夠,可能成為修法討論重點

Q&A時間:你的疑問我來答! ❓

Q1:如果只是選務人員的小錯誤,會導致當選無效嗎?

A:參照 (76)廳民一字第 2001 號 判決見解:「選務人員誤認無效票為有效票,若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構成選舉無效之訴要件」。所以小錯誤不一定會翻盤!

Q2:當選人團隊的人買票,當選人會受影響嗎?

A:參照 97年度選上字第2號 判決所述,現行法限於「當選人」自己的行為,團隊成員行為除非當選人知情或參與,否則不一定影響當選效力。

Q3:法院如何判斷「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A:參照 92年度選字第3號 判決見解,需要具體計算爭議票數是否足以改變選舉結果,不是感覺或推測喔!

Q4:一般民眾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嗎?

A:不行喔!只有選罷法規定的三類人(候選人、檢察官、選委會)有資格提告。

Q5:當選無效判決後,會發生什麼事?

A:當選人資格被取消,通常會由得票次高的候選人遞補,或者重新選舉。

結語:認識規則,保護民主 🗳️

選舉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了解選罷法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公民責任。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讓大家更了解選舉爭議的處理規則,共同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

記得分享給朋友,讓更多人了解這些重要的民主規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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