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10%、信貸20%:哪個才算犯法?看懂利率陷阱與法律界線⚖️

TaiLexi 團隊

高利貸10%、信貸20%:哪個才算犯法?看懂利率陷阱與法律界線⚖️

「先生小姐,需要資金周轉嗎?」走在街上,你可能偶爾會看到這樣的廣告。但是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合理」的利率,其實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今天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看懂什麼是合法的借貸利率,什麼又是會讓你吃上官司的重利罪。

先來個震撼教育:月息10%等於年息120%!

讓我們先來做個簡單的數學題:

  • 月息10% = 年息10% × 12個月 = 120%
  • 月息20% = 年息20% × 12個月 = 240%
沒錯,這就是為什麼許多地下錢莊喜歡用「月息」來計算,因為聽起來好像不多,但換算成年利率後簡直嚇死人!相比之下,銀行信用貸款年利率通常在3%-15%之間。

法律怎麼說?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這段法律文字看起來很複雜,其實簡單說就是:利用別人的困難處境放高利貸,就是犯罪!

法院怎麼判斷「顯不相當之重利」?

這就要來看幾個真實的法院判決了:

案例一:月息12%-15%被判有罪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868號 判決所述:「被告計息標準為每10日分別收取本金12﹪、15﹪之利息,據此推算每月利息各為36﹪及45﹪,年息則為432﹪及540﹪,較諸一般銀行信用借款或民間借貸利率實已過鉅,確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這個案例中,被告收取的利率高得驚人,法院明確指出這已經構成重利罪。

案例二:什麼情況下不算重利?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 判決所述:「本件月息三分或四分之利息,依國內現階段對於資金成本之評估,顯無特殊之超額可言,即難認被告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這裡的「月息三分」指的是3%,「月息四分」指的是4%。換算成年利率就是36%和48%。法院認為這個利率雖然超過民法規定的上限,但在民間借貸中還不算「顯不相當」。

那麼,關鍵的界線在哪裡?

從法院的見解來看,判斷是否構成重利罪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一:利用他人特殊處境

借款人必須是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比如:

  • 急需醫療費用
  • 生意周轉不靈
  • 被逼債走投無路

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868號 判決所述:「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

條件二:收取顯不相當的重利

這就需要比較當時的市場利率狀況。法院會參考:

  • 銀行一般貸款利率
  • 民間正常借貸利率
  • 當地的經濟狀況

參照 94年度易字第160號 判決所述:「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實際計算:10%和20%到底哪個會犯法?

讓我們來具體計算一下:

情況一:月息10%

  • 借款10萬元,每月利息1萬元
  • 一年後總利息:12萬元(已經超過本金!)
  • 年利率:120%

法院見解: 參照 99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判決所述:「年利率最低亦達133.3%,短時間內利息金額即高於貸款本金及民法第205條所定之法定最高利率,益見被告乃乘被害人急迫而貸與金錢」

這種情況下,年利率120%明顯遠高於正常水平,極可能構成重利罪。

情況二:月息20%

  • 借款10萬元,每月利息2萬元
  • 一年後總利息:24萬元(是本金的2.4倍!)
  • 年利率:240%

這絕對是重利罪! 參照 94年度易字第160號 判決所述,這種高利率通常都是在借款人極度急迫的情況下才會接受。

那麼「合法」的利率範圍是多少?

民法規定的上限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但要注意:這只是民事上的規定,超過16%的利息在民事上可以不還,但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的判斷標準

刑法重利罪的標準比民法更嚴格,但不是有一個固定的數字界線。法院會綜合考量:

  1. 當時的市場利率: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 判決所述:「民間借貸利率,恆較銀行借款利率為高,其週年利率常已超出百分之二十」
  2. 是否顯有特殊之超額:參照 97年度上易字第1436號 判決所述:「若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並無顯有特殊超額之情形,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真實案例分享:他們為什麼被定罪?

案例A:先扣利息的陷阱

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壢簡字第 739 號 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所述:「借款20萬元,卻先扣除2萬4千元利息,僅交付17萬6千元。並要求簽立60萬元借款契約及多張本票」

這種「先扣利息」的做法,讓借款人實際拿到的錢變少,但卻要還全額的本金,等於是變相提高利率。

案例B:利用急迫處境

參照 101年度簡字第2033號 判決所述:「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利,竟趁他人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之利息以牟利」

法院特別強調這種「趁人之危」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如何避免觸法?給貸款人的建議

  1. 利率要合理:參考銀行和正常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
  2. 不要利用他人困境:明知對方處境困難還故意抬高利率
  3. 透明化交易:所有費用都要清楚告知,不能隱藏其他費用
  4. 記得刑法第344條: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給借款人的提醒

如果你正在需要資金:

  1. 優先考慮銀行或合法融資公司
  2. 仔細計算實際年利率,不要只看月息
  3. 注意是否有隱藏費用
  4. 如果發現被收取過高利息,記得尋求法律協助

結論:10%和20%都可能犯法!

回到最初的問題:「高利貸10%、信貸20%:哪個才算犯法?」

答案是:兩個都可能犯法!

關鍵不在於數字本身,而在於:

  1. 是否利用了他人的特殊處境
  2. 利率是否「顯不相當」
  3. 是否遠超過正常的市場利率

月息10%(年息120%)和月息20%(年息240%)都遠超過正常的借貸利率水平,如果是在利用他人急迫處境的情況下收取這樣的利率,極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

記住,法律保護的是公平交易的原則。無論是貸款還是借款,都要建立在合理、公平的基礎上。如果你有資金需求,請尋求合法的管道;如果你想貸款給他人,請確保利率在合理範圍內。

這樣不僅保護他人,也保護自己不會觸犯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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