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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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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沒撞車也會犯法?法院判決解析飆車族的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對「飆車族」的規範其實比大家想像中更嚴格!就算沒有撞到人或車,只要用「會讓交通打結」的方式飆車,照樣構成公共危險罪。來看一個真實案例:

📌實戰案例(引用104年度交簡上字第199號判決書)

台南一群年輕人凌晨在西門路飆車,用「併排佔車道+闖紅燈+狂按喇叭」方式讓整條路塞爆。法院明確指出:

「沿途以競速、併排佔用或遊走於快慢車道...壅塞道路,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

最後這群飆車族全被判刑,關鍵在於「危險狀態」而非「實際事故」。

⚖️法律關鍵三重點(搭配判決書神比喻)👇

1️⃣ 「想像危險就成立」原則

就像在捷運站裡亂灑彈珠(不用等有人滑倒),只要行為可能引發危險就觸法。最高法院在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書強調:

「祇須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狀態為已足,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

2️⃣ 「集體耍帥=共同犯罪」效應

就算你只是跟著車隊騎,只要做出「佔車道、蛇行、闖紅燈」任一動作,法律會認定你們是「默契犯罪集團」。101年度交簡字第5143號判決書生動比喻:

「聚合成勢,相互助威」 的行為,就算沒開口約好也照罰!

3️⃣ 「危險動作包」概念

法官會把整套危險行為打包判斷:

  • ✓ 併排行駛(佔用車道)
  • ✓ 持續鳴喇叭(製造混亂)
  • ✓ 夜間關大燈(增加風險)
  • ✓ 集體闖紅燈(癱瘓路口)

104年度審簡字第1442號判決書就曾用 「高速+闖燈+逆向=危險套餐」 組合判有罪。

💡民眾自保密技:

下次看到飆車族別只顧拍限動!立即做三件事:

  1. 記錄車牌/特徵(但保持安全距離)
  2. 記下路段與時間點
  3. 撥打110要求調監視器

你的舉報可能成為關鍵證據,幫助警方用92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判決書強調的 「飆車佔道=法律明文處罰」 原則逮人!

#刑法185條實戰解析 #無事故飆車照樣罰 #公共危險罪要件 #道路壅塞法律責任 #集體飆車共同正犯

💬延伸思考:

  • ▸ 如果只是「一個人」危險駕駛會成立本罪嗎?
  • ▸ 在空曠工業區道路飆車是否構成要件不同?
  • ▸ 乘客沒騎車但跟著吶喊助陣是否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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