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裝車失控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嗎?用白話文+案例一次看懂!
🚗 改裝車主必看!關鍵在「危險程度」
台灣法律中的「公共危險罪」不是所有車禍都會成立!關鍵在於「有沒有讓馬路變成大型障礙賽現場」。根據法院見解:
「必須達到『類似道路損壞或堵塞』的具體危險程度」 例如:改裝車在高速公路上「甩尾打滑橫跨三車道」導致10台車連環撞,這種「讓整條路無法通行」的狀況才會成立(參照103年度交上訴字第538號判決書)。
🚨 真實案例教學
案例1:玩命關頭式改裝
小明把煞車改成「踩越深煞越慢」的神奇系統,結果在市民大道停不住車撞飛5台機車。
✅ 成立公共危險罪 → 改裝直接導致「道路無法正常使用」的危險狀態。
案例2:中二屁孩改排氣管
小華改裝超吵砲管,結果過彎時排氣管噴飛嚇到路人,但車流仍正常。
❌ 不成立 → 雖違規改裝,但沒達到「實質阻礙交通」程度(參照103年度交上訴字第538號判決書)。
⚖️ 法院判斷3重點
- 危險是否「看得到」:要像「整條路都是你的碰碰車場」才算
- 改裝與事故的關聯:必須證明失控是「直接」因改裝瑕疵
- 用路人恐慌程度:有沒有讓其他駕駛嚇到不敢上路(參照103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判決書提到的「具體危險」標準)
💡 延伸思考:
- 爆改車燈刺眼導致對向車道事故,算不算公共危險罪?
- 合法改裝但保養不當導致失控,責任如何認定?
- 山路甩尾表演沒撞到人但引發塞車,有沒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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