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天數變少?快檢查!雇主最常觸法的5大地雷(完整法律解析)😮
""我的特休怎麼變少了?"" 這可能是職場中最常被忽略的權益爭議!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5個雇主最常踩到的特休地雷,並附上真實法院判決案例與計算公式,讓你能立即檢視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
一、年資計算錯誤:最常見的「縮水特休」手法 📉
真實案例:14天變10天?法院這樣判!⚖️
根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0號判決書片段,有位勞工工作滿3年時,公司只給10天特休(依法應給14天),公司辯稱「適用舊法」,但法院打臉:
「上訴人係因102年5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工作滿3年...自應適用該修正前規定,是特休日數為10日,非14日」
特休天數對照表(2024最新)🗓️
年資 | 法定天數 |
---|---|
6個月-1年 | 3天 |
1年-2年 | 7天 |
2年-3年 | 10天 |
3年-5年 | 14天 |
5年-10年 | 15天 |
10年以上 | 每年+1天(上限30天) |
常見陷阱:雇主常會「四捨五入」年資,例如2年11個月只算2年年資(正確應已符合3年14天的標準)
二、部分工時員工權益被吃掉 🧑💼
超實用計算公式:你的特休被打了幾折?📐
根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0號判決書片段,部分工時員工的特休應按比例計算: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計算範例:
- 全職員工年工作2,088小時(40小時×52週+8小時)
- 你全年工作1,044小時 → 比例為50%
- 若年資3年應有14天 → 你的特休應為 7天(14×50%)
法院見解: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0號判決書明確指出,即使工時不同,計算基礎都是「2,088小時」這個標準值。
三、特休「日」變「小時」的魔術手法 🪄
驚人案例:150小時突然變120小時!😮
根據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片段,有公司擅自變更計算單位:
「可知原告之108年3月18日至109年3月17日特休假係以150小時計算,但自109年3月18日至110年3月17日之特休假則以120小時計算」
關鍵重點:
- 除非勞資雙方「書面同意」,否則不得擅自變更
- 每日工時超過8小時者,不得用「8小時x天數」計算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強調:「特休假之計算方式係以『日數』計算」是原則
四、離職時的特休黑箱作業 🕵️♀️
必學公式:離職時特休怎麼算?➕
根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判決書片段,法院採用「按比例計算」原則:
「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計算範例:
- 最後月薪36,000元 → 日薪1,200元
- 剩餘5天特休未休 → 應給6,000元
- 年資3年8個月離職:
- 當年度已工作8個月 → 14天×(8/12)=9.33天
- 可休天數為9天(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常見違法:雇主用「年度制」拒絕給離職者特休(正確應按在職比例計算)
五、特休遞延的隱形陷阱 ⚠️
最新修法重點:遞延後仍要給錢!💰
根據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50號判決書片段,107年修法後:
「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實務提醒:
- 必須「雙方協商」不可強制
- 遞延後仍未休完,公司必須折現
- 常見違規:要求簽署「放棄特休」聲明(無效!)
權益自救SOP:3步驟拿回你的特休 🛡️
1. 收集證據 📋
- 薪資單、出勤紀錄、公司規章(如103年度竹北勞小字第20號判決書強調的舉證責任)
2. 計算差額 🧮
- 用本文公式核對天數與折算工資
3. 法律行動 👨⚖️
- 向勞工局申訴(免費)
- 民事訴訟(如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判決書案例,可追討5年內差額)
法院重要見解:100年度勞訴字第38號判決書明確認定,當雇主未主動給特休時,「應認非可歸責於勞工」,必須給付未休工資。
總結:你的特休真的給對了嗎?✅
透過上述5大地雷與真實案例,可以發現許多看似「公司規定」的做法,其實已經違法!建議每年度都要:
- 核對年資與天數是否匹配
- 檢查計算單位是否遭變更
- 保留書面休假申請記錄
- 離職前確認特休結算
記住:如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08號判決書所強調,特休是「法定權利」不是「恩惠性給付」,下次發現特休變少時,別再默默接受啦!
您是否也曾遇過特休爭議?歡迎分享您的經驗,或進一步詢問:
- 年資中斷後該如何計算特休天數?
- 特休未休工資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 雇主可以用「業務需要」拒絕特休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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