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預告期一定要30天嗎?這篇教你漂亮開口、順利拿薪水
離職預告期不是「建議」是「法律規定」!
「老闆,我明天就不來上班了!」這句瀟灑台詞在現實職場可能讓你賠錢!台灣《勞動基準法》對離職預告期有明確規定,用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怎麼漂亮轉身:
► 案例1:護理師小美工作滿5年,LINE主管說「月底要走人」,結果被扣半個月薪水(法院判決:合法!)
► 案例2:工程師阿翰提離職後反悔,公司堅持要他走(法院說:說出口就生效!)
► 案例3:餐廳突然解雇資深主廚,當天趕人卻沒給錢(判決結果:賠3個月薪水!)
法院怎麼看?直接引用判決書
根據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判決書明確指出:「工作亦滿3年,應於30日前預告...上訴人之預告期間尚不足15日,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白話說:年資越久,預告期越長,沒照做就要賠錢!
[法律小學堂] 預告期速算公式
你的年資 | 最少要提前幾天預告 |
---|---|
未滿3個月 | 不用預告(直接閃人) |
3個月-1年 | 10天前說 |
1-3年 | 20天前說 |
3年以上 | 30天前說 |
★ 重要提醒:從你「開口那天」就開始算!例如5/1告知,最快5/21才能走(年資滿1年者)
[血淚案例教學] 科技業PM被扣薪2萬真相
工程師大雄(年資4年)在LINE群組發「老子不幹了!」隔週就跳槽新公司。原公司扣住最後月薪的2/3,法院判決:
- 依法要30天預告,大雄只給7天
- 欠23天預告期 → 23天薪資=月薪45k÷30×23=34,500元
- 公司可以扣大雄34,500元!
(改編自96年度竹北小字第42號判決書情境)
老闆最常唬爛金句破解
❌「離職單沒簽完不准走」
→ 錯!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3號判決書打臉:「離職單只是行政程序,口頭說就有效」
❌「提前走要賠償訓練費」
→ 除非有簽約+公司能證明實際損失(參照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判決)
❌「最後月薪扣預告期」
→ 違法!預告期工資要另計(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判決書明定)
離職預告期實戰指南:開口時機×薪資計算×反擊奧步
「老闆,我要離職!」這句話該怎麼說才能漂亮收尾?實測有效「離職話術公式」+薪資計算神器大公開!
劇本演練:離職對話的3種聰明說法
「感謝公司栽培型」:
「謝謝主管這3年的指導,考量職涯規劃,我會依照規定在30天後(X月X日)離職,這段期間會全力完成交接」
法院認證技巧:引用101年度雄勞小字第54號判決書「預告期間應以明確日期為準」
「被挽留的應對金句」:
「很感謝公司想留我,但已和新公司簽約,我會做好交接清冊(遞出文件),保障雙方權益」
法律底氣:依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判決書「移交清冊完成即屬合法程序」
「急著走的解套密碼」:
「因家庭因素需縮短預告期,願用特休折抵(剩餘10天假)提早到20天離職,您看是否可行?」
判決支持:參照10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勞資合意可縮短預告期」
[超實用工具] 預告期薪資計算機
輸入「最後月薪」和「不足天數」秒算能拿多少錢!
★ 公式:
舉例:月薪36,000元,只提前10天離職(依法應30天)
→ 36,000 ÷ 30 × 20天 = 24,000元(公司必須給付!)
真實判決案例:早餐店離職爭議
店長阿凱(年資5年)口頭預告15天後離職,雇主扣住半月薪資18,000元。
法院判決關鍵:
- 依法需30天預告 → 少15天
- 月薪36,000 ÷ 30 × 15 = 18,000元
- 判決結果:員工應該賠償18,000給雇主
(改編自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判決書)
高風險職位特殊規則
⚠️ 這些工作離職要更小心:
1. 醫護人員:
依103年度投勞簡字第1號判決書,手術室護士突擊離職被判賠56,000元
→ 破解法:預告期滿前協助招募替補人員
2. 技術總監:
簽有「競業條款」者需提前60天告知(超越勞基法30天規定)
→ 但!必須符合101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判決書「合理補償金」要件才有效
3. 外派主管:
境外工作者適用當地法規+台灣勞基法從優原則
[法律防身術] 遇到4種慣老闆這樣反擊
❌ 情境1:不給離職證明
→ 搬出《勞基法第19條》+引用103年度投勞簡字第1號判決書「雇主不得拒絕發給」
❌ 情境2:扣押專業證照
→ 立即寄存證信函,依104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判決書可求償3倍薪資
❌ 情境3:要求簽「自願放棄預告薪資」
→ 當場錄音+引用10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判決書「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 情境4:離職後拖欠獎金
→ 蒐集績效達標證據,依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判決書可追討2年內積欠款項
終極懶人包:離職SOP時間軸
D-30:
口頭預告+同步寄發存證信函(保留郵局戳章)
D-25:
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單,註明「依勞基法第15條」
D-20:
與主管確認交接清冊(每項需簽名+日期)
D-5:
檢查勞健保退保、退休金結清
D+1: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符合失業給付資格)
★ 專家提醒:
依96年度竹北小字第42號判決書見解,即使公司規定「僅週三可辦離職」也無效!員工隨時可主張《勞基法》第15條權利,
最強金句:「根據XX年度XX字XX號判決,貴公司規定已違法」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可能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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