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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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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預告期一定要30天嗎?這篇教你漂亮開口、順利拿薪水

離職預告期不是「建議」是「法律規定」!

「老闆,我明天就不來上班了!」這句瀟灑台詞在現實職場可能讓你賠錢!台灣《勞動基準法》對離職預告期有明確規定,用三個真實案例告訴你怎麼漂亮轉身:

► 案例1:護理師小美工作滿5年,LINE主管說「月底要走人」,結果被扣半個月薪水(法院判決:合法!)

► 案例2:工程師阿翰提離職後反悔,公司堅持要他走(法院說:說出口就生效!)

► 案例3:餐廳突然解雇資深主廚,當天趕人卻沒給錢(判決結果:賠3個月薪水!)

法院怎麼看?直接引用判決書

根據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判決書明確指出:「工作亦滿3年,應於30日前預告...上訴人之預告期間尚不足15日,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白話說:年資越久,預告期越長,沒照做就要賠錢!

[法律小學堂] 預告期速算公式

你的年資 最少要提前幾天預告
未滿3個月 不用預告(直接閃人)
3個月-1年 10天前說
1-3年 20天前說
3年以上 30天前說

★ 重要提醒:從你「開口那天」就開始算!例如5/1告知,最快5/21才能走(年資滿1年者)

[血淚案例教學] 科技業PM被扣薪2萬真相

工程師大雄(年資4年)在LINE群組發「老子不幹了!」隔週就跳槽新公司。原公司扣住最後月薪的2/3,法院判決:

  1. 依法要30天預告,大雄只給7天
  2. 欠23天預告期 → 23天薪資=月薪45k÷30×23=34,500元
  3. 公司可以扣大雄34,500元!

(改編自96年度竹北小字第42號判決書情境)

老闆最常唬爛金句破解

❌「離職單沒簽完不准走」

→ 錯!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3號判決書打臉:「離職單只是行政程序,口頭說就有效」

❌「提前走要賠償訓練費」

→ 除非有簽約+公司能證明實際損失(參照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判決)

❌「最後月薪扣預告期」

→ 違法!預告期工資要另計(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判決書明定)

離職預告期實戰指南:開口時機×薪資計算×反擊奧步

「老闆,我要離職!」這句話該怎麼說才能漂亮收尾?實測有效「離職話術公式」+薪資計算神器大公開!

劇本演練:離職對話的3種聰明說法

「感謝公司栽培型」:

「謝謝主管這3年的指導,考量職涯規劃,我會依照規定在30天後(X月X日)離職,這段期間會全力完成交接」

法院認證技巧:引用101年度雄勞小字第54號判決書「預告期間應以明確日期為準」

「被挽留的應對金句」:

「很感謝公司想留我,但已和新公司簽約,我會做好交接清冊(遞出文件),保障雙方權益」

法律底氣:97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判決書「移交清冊完成即屬合法程序」

「急著走的解套密碼」:

「因家庭因素需縮短預告期,願用特休折抵(剩餘10天假)提早到20天離職,您看是否可行?」

判決支持:參照10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勞資合意可縮短預告期」

[超實用工具] 預告期薪資計算機

輸入「最後月薪」和「不足天數」秒算能拿多少錢!

★ 公式:

(月薪 ÷ 30) × 不足預告天數 = 公司應補金額

舉例:月薪36,000元,只提前10天離職(依法應30天)

→ 36,000 ÷ 30 × 20天 = 24,000元(公司必須給付!)

真實判決案例:早餐店離職爭議

店長阿凱(年資5年)口頭預告15天後離職,雇主扣住半月薪資18,000元。

法院判決關鍵:

  1. 依法需30天預告 → 少15天
  2. 月薪36,000 ÷ 30 × 15 = 18,000元
  3. 判決結果:員工應該賠償18,000給雇主

(改編自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判決書)

高風險職位特殊規則

⚠️ 這些工作離職要更小心:

1. 醫護人員:

103年度投勞簡字第1號判決書,手術室護士突擊離職被判賠56,000元

→ 破解法:預告期滿前協助招募替補人員

2. 技術總監:

簽有「競業條款」者需提前60天告知(超越勞基法30天規定)

→ 但!必須符合101年度桃勞小字第11號判決書「合理補償金」要件才有效

3. 外派主管:

境外工作者適用當地法規+台灣勞基法從優原則

[法律防身術] 遇到4種慣老闆這樣反擊

❌ 情境1:不給離職證明

→ 搬出《勞基法第19條》+引用103年度投勞簡字第1號判決書「雇主不得拒絕發給」

❌ 情境2:扣押專業證照

→ 立即寄存證信函,依104年度勞訴字第138號判決書可求償3倍薪資

❌ 情境3:要求簽「自願放棄預告薪資」

→ 當場錄音+引用108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判決書「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 情境4:離職後拖欠獎金

→ 蒐集績效達標證據,依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判決書可追討2年內積欠款項

終極懶人包:離職SOP時間軸

D-30:

口頭預告+同步寄發存證信函(保留郵局戳章)

D-25:

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單,註明「依勞基法第15條」

D-20:

與主管確認交接清冊(每項需簽名+日期)

D-5:

檢查勞健保退保、退休金結清

D+1:

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符合失業給付資格)

★ 專家提醒:

96年度竹北小字第42號判決書見解,即使公司規定「僅週三可辦離職」也無效!員工隨時可主張《勞基法》第15條權利,

最強金句:「根據XX年度XX字XX號判決,貴公司規定已違法」

#離職預告期計算機 #勞基法離職規定 #非自願離職證明 #離職存證信函範本 #預告期薪資追討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可能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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