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告訴乃論嗎?錯過提告時效可能永遠無法追究!
「我借給朋友的筆電被他占為己有,是不是要趕快去告他?」「公司會計挪用公款,老闆說算了不想追究,這樣真的可以嗎?」這些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問題,都跟「侵占罪」是否為告訴乃論有關。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判決案例,帶你一次搞懂這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侵占罪?先看法律怎麼說 ⚖️
首先,我們來看刑法第335條怎麼規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別人交給你的東西,你卻想據為己有」的行為。常見的例子包括:代保管的財物不還、借用的物品拒不歸還、公司員工挪用公款等。
二、侵占罪「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 🚫
這裡有個重要觀念要記住:侵占罪「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即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知道後也可以主動偵辦起訴。
為什麼這樣規定呢?因為侵占行為不只是侵害個人權益,也影響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國家有權主動介入。就像判決書片段中提到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這段法條完全沒提到要「告訴乃論」,所以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三、但「例外」情況要特別注意!⚠️
法律總是有例外,侵占罪在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會變成「告訴乃論」:
1. 親屬間侵占: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
根據刑法第338條準用第324條規定: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什麼意思呢?舉幾個例子:
- 夫妻之間侵占對方財物
- 子女侵占父母的財產
- 兄弟姊妹間侵占財物
這些情況都必須由被害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能處理。判決書片段就有這樣的案例:
「按配偶之間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者,依同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復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2. 特定輕微案件:檢察官得「職權不起訴」⚖️
雖然不是真正的告訴乃論,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如果侵占金額微小、情節輕微,檢察官可以「職權不起訴」。這有點類似「實質上的告訴乃論」,但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
四、告訴乃論的時效有多重要?⏳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侵占罪(如親屬間侵占),必須在6個月內提告!這個期限是從「知悉犯人之時」開始計算,不是從侵占行為發生時計算。
「復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錯過這6個月,就算對方真的侵占你的財產,也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了!只能走民事途徑求償。
五、真實案例告訴你時效多重要 🧑⚖️
讓我們看幾個實際法院判決案例,了解時效的重要性:
案例1:夫妻間侵占筆電 💻
判決書中的案例:
「民國106年10、11月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住處,因替甲○○整理、回復筆記型電腦(廠牌ACER,下同)內之資料,而持有該筆記型電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6年11月間某日在其上址住處,將前開筆記型電腦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拒不返還。」
這是典型配偶間侵占案例,必須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否則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2:員工侵占公司車款 🚗
判決書中的案例:
「被告為償還個人債務,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欲繳付予告訴人建富公司之車款或保險費,對告訴人公司所生損害非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達成和解。」
這是非親屬間的業務侵占,屬於非告訴乃論,即使公司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主動偵辦。
六、侵占罪是「即成犯」:事後還錢還是犯罪!🚨
有個重要觀念必須知道:侵占罪是「即成犯」!意思是侵占行為完成的那一刻犯罪就成立了,就算事後歸還或賠償,也無法消除犯罪事實。
「按侵占罪係即成犯,故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902號判例要旨參照)。」
舉例來說:
- A在1月1日挪用公司10萬元
- A在6月1日全數歸還
- 公司7月1日發現並提告
A仍然構成侵占罪,不能因為已經還錢就免責!
七、常見QA:你可能想知道的問題 ❓
Q1:朋友借錢不還算侵占嗎?
不一定!單純借錢不還是民事債務不履行,除非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還(有詐欺故意),或是你把「特定物品」借他使用卻被他據為己有,才可能構成侵占。
Q2:侵占罪追溯期多久?
非告訴乃論的侵占罪追溯期是:
- 一般侵占:10年(最重本刑5年)
- 業務侵占:20年(最重本刑7年)
但告訴乃論的親屬間侵占,告訴期限只有6個月!
Q3:和解後還能告侵占嗎?
可以!判決書指出:
「被告上訴主張...前審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按侵占罪係即成犯...縱於事後...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
和解只影響量刑,不影響犯罪成立。
八、總結:遇到侵占該怎麼辦?💡
1. 先判斷關係:是不是親屬間侵占?
- 是→6個月內提告
- 不是→檢察官會主動處理,但建議還是盡快報案
2. 保存證據:對話紀錄、借據、物品照片等
3. 法律行動:
- 刑事:向警方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告
- 民事:請求返還物品或賠償損失
4. 注意時效:親屬間6個月,其他情況也要注意10年/20年追溯期
記住,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遇到侵占問題,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
九、3個你可能想進一步了解的問題 🔍
Q1:如果侵占金額很小,檢察官會處理嗎?
雖然理論上檢察官應該處理,但實務上對於金額微小的案件(如幾千元),檢察官可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不過這不代表合法,只是檢察資源的分配考量。
Q2:業務侵占和普通侵占有什麼不同?
業務侵占(刑法第336條第2項)是指從事業務之人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刑責比普通侵占更重(6月-5年有期徒刑)。判決書中就有業務侵占的案例。
Q3:對方說只是「借用」,如何證明是「侵占」?
關鍵在於對方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可以從以下證據判斷:
- 對方是否刻意迴避聯絡
- 是否有欺騙行為
- 是否擅自處分物品(如變賣)
- 拒絕歸還的理由是否合理
判決書提到:「行為人主觀上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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