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裁定能一網打盡?發票人、背書人一起告?法院這樣說!
(附超實用「雞排店老闆追債記」案例)
🎯 你以為本票裁定可以「一網打盡」嗎?法院打臉了!
雞排店老闆阿明收到一張看似完美的本票:發票人「老張」欠50萬,還有背書人「阿花」簽名背書當保證!阿明心想:「這下穩了,兩個人一起抓,雙重保障!」結果老張倒債跑路,阿明興沖沖拿著本票裁定要「一網打盡」,法院卻霸氣回應:「本票裁定只能對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背書人不行!」阿明眼睜睜看著阿花得意地走出法院。原來法院只認一個鐵律:誰簽發本票,就只能抓誰!
🕵️♂️ 票據界的遊戲規則
- 1️⃣ 發票人=扛債主:簽發本票的人,就是欠錢的最大苦主。
- 2️⃣ 背書人=保證人:在票上簽名背書的人,就像幫朋友「掛保證」的保人。
⚠️ 但法院說:「本票是文義證券,只看票面文字辦事!」98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
🚨 法院實戰案例
案例 1:老闆追債踢鐵板(引用98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判決)
阿明開雞排店,收到客戶簽發的本票,上面有發票人「老張」和背書人「阿花」。結果老張倒債,阿明想用本票裁定同時告兩人,法院卻說:
「背書人不是發票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98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
阿明只能追老張,阿花躲過一劫!
案例 2:背書人爽賺免責(引用97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判決)
公司老闆收到員工簽發的本票,上面有老闆自己當背書人。員工跑路後,債權人想連老闆一起告,法院霸氣回:
「票據法第123條只准對發票人聲請!」97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
老闆拍拍胸口:「好險當時只當背書人!」
📜 法院神邏輯 3 重點
- 1️⃣ 文義性原則:「票據寫什麼就認什麼,不腦補!」98年度司票字第2421號
- 2️⃣ 非訟程序限制:法院只看票面形式,不審查背書人有沒有偷偷約定還錢。
- 3️⃣ 強制執行漏洞:想告背書人?請去民事法庭打官司,不能用本票裁定速戰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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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追問指南
- 如果背書人自願還錢,可以反過來告發票人嗎?
- 本票寫「連帶保證人」和「背書人」法律效果差在哪?
- 本票超過三年沒追討,還能用裁定強制執行嗎?
🔥 學到了嗎? 下次簽本票前,先看清楚自己當發票人還是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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