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協商毀諾別怕!教你用「不可歸責理由」逆轉勝
各位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的卡友們,今天要告訴你們一個驚天大秘密:即使銀行協商後毀諾,還是有機會翻身! 關鍵就在於「不可歸責事由」這個法律概念。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案例,告訴你如何在這場債務大戰中逆轉勝!
一、什麼是「不可歸責事由」?法律這樣說 ⚖️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規定:「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簡單說就是:如果你跟銀行協商後又毀諾,原則上不能🔗 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你能證明毀諾是「不可歸責於你」的原因造成的。
這就像你跟朋友約好要還錢,結果突然失業或生重病無法工作,這種「非自願性」的毀約,法律是會給你機會的!想了解🔗 更生申請條件可以參考專文說明。
二、法院認可的「不可歸責事由」有哪些?🔍
從數百件判決中,我整理出法院最常認可的幾種「不可歸責事由」。如果協商失敗後想申請更生,🔗 協商失敗後的申請流程可以參考:
1. 收入銳減型:工作突然沒了!📉
案例故事:阿明原本月薪5萬,協商每月還2萬,後來公司倒閉,只能找到月薪3萬的工作,根本無法負擔原協商金額。
法院見解:根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判決書片段:「聲請人公司負責人葉○在96年元月間遭檢察官以違反銀行法收押,最後公司倒閉,聲請人自此開始失業...收入驟減,實無力繼續履行協商條件。」
2. 支出暴增型:家人生病拖垮全家!💊
案例故事:小美協商時狀況良好,但後來父親中風需要長期照護,每月醫療費高達3萬元,完全打亂原本的財務規劃。
法院見解: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判決認為:「債務人之父親於協商成立後罹患重病,需要長期照護,致債務人支出大幅增加,確實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3. 協商瑕疵型:當初協商就有問題!📋
案例故事:老王當初協商時銀行沒有充分告知風險,或協商金額明顯超出其還款能力。
法院見解: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判決指出:「協商成立時若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明顯不足,致協商條件顯不合理者,亦得認定為不可歸責事由。」
三、法院「不買單」的常見理由 ❌
並不是所有困難都能成為「不可歸責事由」,以下這些理由法院通常不會接受。了解🔗 更生的潛在風險也很重要:
- 單純的消費習慣:「我習慣刷卡消費,控制不住」→ 這是個人問題
- 投資失利:「我拿錢去炒股票虧光了」→ 這是自己選擇的風險
- 借錢給人收不回:「我借錢給朋友,他跑路了」→ 這也是你的決定
- 純粹不想還:「我覺得利息太高,不想還了」→ 這就是故意毀諾
💡 判斷關鍵:法院看的是「客觀上無法控制」且「事前無法預見」的重大變故,不是主觀的選擇或判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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