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負舉證責任?搞懂不當得利訴訟跑流程前你一定要知道的事【2025最新版】

TaiLexi 團隊

誰負舉證責任?搞懂不當得利訴訟跑流程前你一定要知道的事【2025最新版】

在法庭上打官司,經常聽到「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法律名言,意思是「誰該負責舉證,誰就可能因為無法舉證而敗訴」。在不當得利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更是決定勝敗的關鍵!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例子,搭配實際法院判決見解,帶你徹底搞懂不當得利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什麼是不當得利?先從日常例子說起 ☕

想像一下,你到超商買咖啡,店員不小心多找了你500元。這時候:

  • :無法律上原因多拿了500元(受有利益)
  • 店員:因為找錯錢而損失500元(受有損害)

這就是最典型的不當得利情況!根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但問題來了:如果店員事後發現找你錢,要求返還這500元,卻被你拒絕,雙方鬧上法院,這時候誰該證明這500元是多找的?這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白話文就是:「誰提出某個對自己有利的說法,誰就要負責證明這個說法是真的。」

「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 95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書片段

用超商例子來說:

  • 店員(原告):主張「多找了500元」→ 必須證明確實多找了錢
  • 顧客(被告):如果辯稱「這500元是店長給的小費」→ 必須證明有小費約定

不當得利的兩大型態與舉證責任差異 📊

不當得利其實可以分為「給付型」和「非給付型」兩種,舉證責任分配完全不同!

類型1:給付型不當得利 💰

定義:因為「有意識的給付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如匯錯款、多找零等。

舉證責任

  • 受損人要證明三件事:
    1. 自己有給付行為(如匯款、交付現金)
    2. 對方因為這個給付受有利益
    3. 這個給付「無法律上原因」

「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

— 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書片段

實際案例

小明誤將10萬元轉帳到小華帳戶,要求返還:

  • 小明要證明:
    • ✓ 有轉帳10萬的事實(存摺明細)
    • ✓ 小華帳戶確實收到10萬
    • 這筆錢沒有借貸、贈與等合法原因

如果小明只能證明有轉帳,但無法證明「無法律上原因」,可能會敗訴!

類型2: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權益侵害型)🛡️

定義:因為侵害他人權益而獲得利益,如占用土地、盜賣他人物品等。

舉證責任

  • 受損人只需證明:
    1. 對方有「侵害行為」(如擅自占用)
    2. 對方因此獲利
  • 無法律上原因「推定成立」!
  • 受益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合法權利

「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

— 110年度中小字第2368號判決書片段

實際案例

阿強擅自把鄰居老王的空屋出租收租金:

  • 老王只需證明:
    • ✓ 阿強未經同意出租房屋(侵害行為)
    • ✓ 阿強因此收到租金(獲利)
  • 不用證明「阿強收租金無法律上原因」
  • 阿強如果想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有出租權(如得到老王授權)

法院怎麼判斷「舉證足夠」?🔍

證明「無法律上原因」聽起來很抽象,法院其實有實務標準:

給付型案例的判斷方式

「被上訴人基於消費借貸而匯款之原因並不存在,自可作為匯款並無法律上之原因之證明,應認被上訴人已盡舉證之責任」

— 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書片段

意思是:如果能證明「原本主張的給付原因(如借款)不存在」,就能間接證明「無法律上原因」。

權益侵害型的判斷技巧

「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

— 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判決書片段

例如證明對方擅自使用你的專利技術營利,法院通常會直接推定構成不當得利。

常見誤區與正確作法 💡

誤區1:以為對方要自己證明錢的來源合法

很多人誤解「舉證責任倒置」,以為在不當得利案件中都是被告要證明自己拿錢有合法原因。其實只有在「權益侵害型」案件才會這樣!

「縱上訴人抗辯其收受系爭250,000 元之原因事實亦無法舉證證明而有疵累...亦應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

— 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判決書片段

意思是:就算被告無法解釋錢的來源,如果原告自己沒盡到舉證責任,還是會敗訴!

誤區2:混淆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

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至關重要!看這個實際案例:

案例:

美美將100萬匯給前男友阿國,主張「借款」但無法證明借貸關係,改主張「不當得利」。

  • 如果主張「給付型」:
    • ✓ 要證明「無法律上原因」
    • ✗ 可能因無法證明而敗訴
  • 如果主張「權益侵害型」:
    • ✓ 需證明阿國有「侵害行為」
    • ✗ 單純匯款很難證明侵害

「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類型應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故應由原告...就被告取得...係基於受益人即被告之『侵害行為』而來」

— 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判決書片段

實用建議:如何有效舉證?📝

  1. 給付型案件
    • 保留給付證據(轉帳記錄、收據)
    • 蒐集能反駁常見合法原因的證據(如對話記錄證明不是贈與)
  2. 權益侵害型案件
    • 錄影、拍照證明侵害事實
    • 計算對方獲利金額(如租金收益報表)

數學計算實例:不當得利金額怎麼算?🔢

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包括「所受利益」和「更有所得」,來看具體計算:

案例:

大樓管委會擅自將頂樓出租給電信公司設基地台,每月5萬元,已租2年。

1. 基本計算:

所受利益:5萬/月 × 24個月 = 120萬元

2. 附加利益(如利息):

假設年利率5%,按月複利:

總利息 = 120萬 × [(1 + 5%/12)^24 - 1] ≈ 120萬 × [ (1.0041666)^24 - 1 ] ≈ 120萬 × [ 1.1049 - 1 ] ≈ 120萬 × 0.1049 ≈ 12.588萬

總返還金額:120萬 + 12.588萬 = 132.588萬元

3. 若電信公司因此獲利:

還可能追償相當於授權金的損害賠償!

結論與行動建議 ✅

  1. 先判斷不當得利類型
    • 給付型:重點證明「無原因」
    • 權益侵害型:重點證明「侵害行為」
  2. 蒐證策略
    graph TD A[發生糾紛] --> B{給付型?} B -->|是| C[蒐集給付憑證+否定合法原因證據] B -->|否| D[蒐集侵害行為證據]
  3. 訴訟前評估
    • 列出待證事實清單
    • 確認每項證據的證明力
    • 必要時諮詢律師設計舉證策略

記住,在不當得利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經常直接決定勝敗!與其事後懊悔證據不足,不如在交易或互動當下就養成保留憑證的習慣。下次遇到疑似不當得利的情況,不妨先靜下心來分類型、想證明,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後續可能疑問與簡答 ❓

  • Q1:如果對方收到錢後逃匿不出庭,我還需要舉證嗎?

    A1:仍須舉證!不出庭只是放棄抗辯權利,法院仍會審查原告的舉證是否足夠(參見11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關於自認的規定)。

  • Q2:LINE對話記錄能當不當得利的證據嗎?

    A2:可以,但要注意:

    • 要證明對話雙方身分
    • 最好公證或當庭展示原始載體
    • 關鍵對話要完整截圖避免斷章取義
  • Q3:不當得利請求權會過期嗎?

    A3:會!時效是15年(民法第125條),但從「知悉得利事實時」起算2年內要行使(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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