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制服就不能碰?】觸碰執法人員的法律風險你知道嗎?🚨
「警察先生,我只是輕輕碰你一下而已,這樣也不行嗎?」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都曾經有過這樣的疑問。今天,就讓我們用輕鬆有趣的方式,來聊聊這個看似簡單卻充滿法律風險的問題。
當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我們該保持什麼距離?📏
想像一下這個場景:你在路邊因為交通違規被警察攔檢,心情有點激動,不自覺地伸手想拍拍警察的肩膀「解釋一下」。這時候,你可能已經踏入了法律的危險區!因為根據台灣法律,即使是輕微的肢體接觸,只要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生,都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
什麼是「妨害公務」?法律怎麼說?⚖️
讓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條文怎麼規定。根據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你可能會想:「我只是輕輕碰一下,哪有什麼『強暴』?」這裡的「強暴」在法律上的定義和日常生活中不一樣喔!在法律上,「強暴」指的是任何「違反他人意願的肢體接觸」,不一定要造成傷害或使用暴力。
實際案例解析 🔍
[113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TYDM,113,桃簡,1123,20240905,1)案例摘錄:
「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偽簽『許圳凱』簽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第135條第1項之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140條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
這個案例中,被告不僅偽造簽名,還對執行職務的警察施以強暴行為(包括肢體接觸和言語侮辱),最後被以多項罪名起訴。
怎樣的行為會構成「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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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接觸:包括推擠、拉扯、拍打等任何未經同意的身體接觸。例如:
- 試圖搶走警察手中的罰單
- 阻止警察進行酒測
- 推開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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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威脅:根據[107年度上易字第1917號](TPHM,107,上易,1917,20181212,1)判決書片段:
「類蟑螂下手侵害勞工、吃案!再來我要宣告殺法官,教社會了解你們這些裝肖仔侵害勞工的敗類結構。」、「我附上你勞動局自己寫出的公文,不發函,便等著我去勞動局殺公務員!」等文字...致生危害於公安。」
這種明顯的威脅性言語,即使沒有實際行動,也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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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行為:根據[98年度上易字第25號](KSHM,98,上易,25,20090325,1)判決書片段:
「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犯罪係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為要件。」
這包括對公務員比不雅手勢、辱罵等行為。
常見誤區:我只是想表達不滿而已 🤔
很多人會認為:「我又沒有打人,只是表達不滿,這樣也犯法?」讓我們看看[98年度上易字第25號](KSHM,98,上易,25,20090325,1)判決書片段中的例子:
「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
這段文字的作者是位律師,因為不滿判決結果而發表這篇文章,最後被認定構成侮辱公務員執行職務罪。可見,即使是「質疑」或「評論」,如果用詞不當,也可能觸法。
數學時間:妨害公務罪的刑度計算 ➕➖
讓我們用簡單的數學來看看這類犯罪的嚴重性:
- 基本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導致公務員受傷:刑度加重(依傷害程度)
- 若同時有多項行為(如肢體接觸+言語侮辱):可能數罪併罰
假設你因為不滿交通罰單:
- 推了警察一下(強暴行為):最高3年有期徒刑
- 罵警察「王八蛋」(侮辱行為):最高6個月有期徒刑
- 導致警察輕微擦傷(傷害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
法官可能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也就是說,最終可能被判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這可不是開玩笑的。
如何安全地表達異議?🗣️✅
那麼,如果我們真的對公務員的執法有異議,該怎麼做才不會觸法呢?
行動建議 | 說明 |
---|---|
保持安全距離 | 至少一臂以上的距離,避免任何肢體接觸。 |
理性溝通 | 用「請問」、「能否解釋」等禮貌用語。 |
記錄過程 | 可以錄音錄影,但不要妨礙執法。 |
事後申訴 | 如果認為執法不當,可透過正式管道申訴。 |
特別注意:酒精影響下的行為 🍺🚫
根據[113年度桃簡字第1123號](TYDM,113,桃簡,1123,20240905,1)判決書片段: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
很多妨害公務的案件都發生在酒後。酒精會降低自制力,可能讓你做出平常不會做的行為。所以飲酒後更要特別注意,避免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
結論:尊重執法,保護自己 🙏🛡️
穿制服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確實有特別的法律保護。這不是要限制人民的權利,而是為了確保公務能夠順利執行,維護社會秩序。記住一個簡單原則:「不碰、不罵、不威脅」,就能避免大多數的法律風險。
下次當你遇到執法人員時,記得保持冷靜和禮貌。如果有異議,可以事後透過正式管道反映,這樣既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又不會觸犯法律。畢竟,沒有人希望因為一時衝動,而付出慘痛的法律代價,不是嗎?
延伸思考 🤔💡
- 你認為現行法律對公務員的保護是否足夠?還是有過當之嫌?
- 在哪些情況下,你覺得民眾對執法人員的肢體接觸是可以被理解的?
- 如果看到他人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作為旁觀者應該如何正確應對?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讓我們都能成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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