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丟水瓶也能判刑?3個你想不到的妨害公務真實案例!
「我只是丟個水瓶而已,又沒打到人,這樣也犯法?」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事實上,在台灣法律中,即使是看似無害的丟擲物品行為,只要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為,都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今天就用三個真實案例,帶你了解那些你以為「沒什麼」卻可能讓你吃上官司的行為。
🚨案例一:醉漢派出所丟水瓶,辯稱「精神障礙」仍被判刑
案件事實
根據109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書片段,這起發生在台北市萬華區的真實案例中,被告乙○○在108年9月10日晚間酒後與人發生衝突,被帶回漢中派出所管束。在派出所內,他竟然拿起桌上的水瓶朝警用電腦螢幕丟擲,導致螢幕損壞。
被告在法庭上辯稱:「我領有精神障礙手冊,當天因睡眠不足及飲酒過量,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109年度易字第64號,試圖以此免除刑責。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確實有丟擲水瓶導致螢幕損壞的行為,這已經構成「強暴妨害公務」。根據109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書片段,法院特別指出:「乙○○明知當時在場身著警員制服之甲○○為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手持桌面上之水瓶朝漢中派出所之電腦螢幕丟擲」。
法律分析
這裡涉及的是《刑法》第135條第1項的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在於「施強暴」的定義,不是只有直接攻擊公務員身體才算。根據98年度易字第430號判決書片段:「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也就是說,即使是對公務員使用的物品(如警用電腦)施力,也算妨害公務!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犯行明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109年度易字第64號。這意味著如果被告選擇繳罰金,需要繳納6萬元(2個月 × 30天/月 × 1,000元/天)。
生活小提醒
很多人以為「沒直接打警察就沒事」,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在氣頭上,也千萬不要對警用設備發洩情緒!那些設備都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所需,破壞它們同樣是犯罪。
🚫案例二:抗議群眾丟杯水,竟成「公然聚眾妨害公務」
案件背景
這是一個相當特別的案例,出自9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判決書片段。2006年高雄地檢署前發生群眾抗議事件,被告站在宣傳車上,朝檢察署鐵門方向丟擲杯水(就是裝水的紙杯)3、4次。
被告辯稱:「丟擲杯水之行為僅係情緒之發洩,並無妨害公務之故意,且係要提醒宣傳門前面之群眾讓開」9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法院見解
法院可不這麼認為!根據9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判決書片段:「被告主觀上應明知以密封之杯水之重量逾200公克從在宣傳車之高度往鐵門方向遠處丟擲,對於該杯水因本身重量加上重力加速度,極可能擊中鐵門內執行職務之員警而造成傷害」。
法院甚至計算了物理效果:一個200公克的物體從高處拋出,加上重力加速度,確實可能造成傷害。這已經不是單純的「潑水」,而是具有危險性的行為。
適用法條
這案例適用的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的「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結果
被告被認定是「下手實施強暴」9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最後與傷害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判處較重的妨害公務罪。雖然判決書未明確寫出刑度,但這類犯罪最重可判到7年,遠比一般人想像的嚴重!
物理小教室📐
為什麼丟杯水也算強暴?我們簡單計算一下:
描述 | 數值 |
---|---|
假設杯水質量 (m) | 200克 (0.2 kg) |
假設落高 (h) | 3公尺 |
重力加速度 (g) | 9.8 m/s² |
末速度 (v = √(2gh)) | ≈ 7.67 m/s |
動能 (KE = 1/2mv²) | ≈ 5.88 焦耳 |
這相當於被一顆時速27.6公里的棒球擊中!當然會對人體造成傷害。
💧案例三:潑灑「不明液體」阻撓法官執行公務
案情摘要
這個案例來自88年度易字第902號判決書片段,發生在假處分執行現場。被告因不滿法院執行處分,竟然拿小鐵盒裝「發出惡臭味,類似尿液的不詳液體」朝執行公務的法官及員警潑灑!
被告辯解:「不知何人是法官,當時無人佩掛法官服務證...因假處分執行超過裁定範圍,伊主觀上出於防衛家產,情急之下始潑水阻擋,不知如此是妨害公務」88年度易字第902號。
法院認定
法院明確指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之所謂『施強暴』,即使用暴力,屬於現實有形者而言。但不以用手腳直接對公務員之身體施強暴為必要,即以器物、液體為丟擲、潑灑...亦屬之」88年度易字第902號。
也就是說,潑灑液體(即使是水)只要是在阻撓公務執行,就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律知識+💡
這案例還有一個重點:被告主張「不知道對方是法官」。但法院認為,現場員警穿著制服,且執行公務時本來就有一定識別性,不能以「不知身分」為由免除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被依《刑法》第135條第1項判刑。雖然判決書未明確記載刑度,但這條罪名最重可判3年,絕對不是開玩笑的!
❓常見Q&A:你可能想知道的問題
Q1:我只是丟東西發洩情緒,又沒要妨害公務,這樣也算嗎?
A:根據法院見解,只要客觀上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即使主觀上辯稱「只是發洩情緒」,仍可能構成犯罪。如95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判決書片段中被告辯稱「丟擲杯水之行為僅係情緒之發洩」,法院仍認定有罪。
Q2:對公務員「使用的物品」施暴也算妨害公務?
A:是的!如109年度易字第64號案例中對警用電腦丟水瓶,110年度壢簡字第1172號案例中對警車丟石塊,都被認定是妨害公務。關鍵在於這些物品與公務執行直接相關。
Q3:如果我有精神疾病,可以免除責任嗎?
A:不一定!如109年度易字第64號案例中被告雖提出精神障礙手冊,但法院審酌案發時情況,認為他仍有一定意識能力,最終還是判刑。精神疾病需經專業鑑定,且要達到「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程度才可能減免刑責。
✅結論:三個重要提醒
- 對物施暴也可能犯罪:不是只有直接攻擊公務員才算妨害公務,對公務相關物品施暴(如警車、電腦)同樣違法。
- 情緒發洩不是藉口:法庭上說「我只是生氣亂丟東西」通常沒用,只要客觀上妨害公務執行就可能構成犯罪。
- 聚眾場合更嚴重:在群眾事件中,即使是丟擲輕微物品(如水瓶、杯水),可能被認定是「公然聚眾妨害公務」,刑責更重!
最後提醒大家,遇到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務必保持理性溝通。一時的情緒發洩可能讓您付出遠超預期的法律代價!下次看到警察、法官或其他公務員在工作時,記得這些案例教訓,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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