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幫朋友拉人卻被判刑?你踩到妨害公務的灰色地帶了嗎?🚨
「我只是幫忙拉一下朋友而已,怎麼就被警察抓了?」這是許多人在現場衝突中常有的疑問。事實上,台灣法律對於「妨害公務」的定義比你想像中寬廣得多!根據刑法第135條,只要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或「脅迫」,就可能構成犯罪。而所謂的「強暴」,可不是只有拳打腳踢那麼簡單!
你可能不知道的「妨害公務」陷阱 🚫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109年度易緝字第49號]:
「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以身體、手臂推擠、拉扯林冠樺等員警,以此強暴方式,妨害林冠樺等員警依法執行職務。」
在這個案子中,被告只是用身體和手臂推擠、拉扯員警,就被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認為[94年度上易字第15號]: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公務罪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也就是說,即使你沒有直接攻擊警察,只是拉扯、推擠,甚至是對物品施加力量(比如推倒警用拒馬),只要影響到公務執行,都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我只是幫忙」也會有事?共同正犯的概念 🤝❌
更可怕的是,即使你沒有直接動手,只是在一旁「幫忙」,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法院見解[98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指出:
「共同正犯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這段法律術語簡單來說就是:即使你們沒有事先說好要妨害公務,只要在現場有「默契」地一起行動,比如一個人推拒馬、一個人拉警察,就可能被認定是共同犯罪!😱
真實案例:手勢示意也有事 ☝️
有一個案例[98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特別值得注意:
「甲○○於同日22時55分許,見警方所架設拒馬已為人推倒,乃欲騎乘車號DUT-931號輕機車進入管制區內,嗣於鐵拒馬缺口停頓,並以手示意群眾進入管制區」
這位被告只是「用手示意」群眾進入管制區,就被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認為[98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
「其明知案發當日警民雙方已對峙多時,期間並發生多次衝突,現場民眾肆意鼓譟,氣氛浮動不安,若貿然進入管制區內,極可能再...」
這告訴我們:在某些緊張場合,即使是一個手勢、一個動作,只要可能加劇衝突,就可能被認定為妨害公務!🤯
聚眾妨害公務的加重責任 👥⚖️
刑法第136條還規定了一種更嚴重的「聚眾妨害公務」罪,刑責比普通妨害公務更重。關鍵在於是否有「首謀者」。法院見解[98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指出:
「所謂『聚眾』,係指由首謀者集合不特定之多數人,且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況而言」
但如果是[98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
「多數人事先並無首謀者之策劃,而同時聚集一處,共同實施強暴或脅迫之妨害公務行為,則不構成本罪,而成立普通妨害公務罪。」
如何區分「首謀」與「一般參與者」?🤔
實務上,法院會看幾個重點:
- 是否有發動、誘引群眾的行為:比如主動號召、帶頭衝撞等
- 是否有持續的指揮行為:不只是出現一下,而是持續在現場帶領
- 是否有增加群眾的意圖:比如透過網路直播號召更多人來
在一個案例[98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中,法院認為:
「被告甲○○前往現場時,群眾早已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多時,並非因被告甲○○之發動誘引而聚集...被告甲○○於以手示意群眾進入管制區後,後續並無何指揮、策動、或鼓舞群眾續行對警方施暴之行為可以知之」
因此未被認定為首謀。但如果是主動發起並持續指揮,後果就嚴重得多了!
常見的誤區與正確應對方式 💡
誤區一:我沒有碰到警察就沒事?🙅♀️
錯!根據[109年度易緝字第49號]:
「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也就是說,即使你沒有直接碰到警察,但如果是對警察使用的物品(如警棍、盾牌、拒馬)施加力量,也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誤區二:我只是勸架也會有事?🗣️
這要視情況而定。有一個案例[90年度易字第4711號]:
「在衝突加劇、情況混亂情形下,被告丙○○之勸阻動作,是否即應被轉而認為是妨害員警...之舉動,自屬可議」
法院最終認為單純勸阻不構成犯罪。但如果你在勸阻過程中不小心碰到警察,或者被誤認為是在幫倒忙,還是有可能被捲入!
誤區三:警察態度不好我就可以反抗?😠➡️❌
不行!即使你認為警察執法過程有瑕疵,也不該當場反抗。正確做法是:
- 先配合現場執法
- 記下相關事證(如警員編號、時間地點)
- 事後透過正式管道(如警政署申訴系統)提出申訴
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辦?實用三步驟 ✅
第一步:冷靜評估現場狀況 🧘♀️
問自己幾個問題:
- 這裡是不是管制區?(通常會有警示帶或拒馬)
- 警察是否正在執行明顯的公務?(如逮捕、驅散等)
- 現場氣氛是否已經很緊張?
如果以上任一答案是「是」,最好保持距離!↔️
第二步:控制自己的行為 ✋
避免以下動作:
- 任何形式的身體接觸(包括看似好意的拉手、拍肩)
- 大聲叫喊或挑釁言語
- 使用物品投擲或揮舞
- 做出可能被誤解的手勢(如向前揮手)
第三步:安全記錄現場 📱
如果你想幫助朋友,可以:
- 退到安全距離外
- 用手機錄影(但不要干擾執法)
- 記錄重要資訊(時間、地點、警員編號)
- 聯繫律師或法律扶助機構
結論與法律建議 📝
從這些案例我們學到幾個重要法律原則:
- 妨害公務的「強暴」定義非常廣泛,不只限於直接攻擊警察
- 即使間接幫忙或默示配合,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 現場的一個小動作(如手勢、喊話)在緊張情況下可能被放大解讀
最後提醒:當警察執行公務時,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保持冷靜、配合指令。如果真的認為權益受損,務必透過合法管道申訴,而不是當場對抗。記住,在街頭與警察衝突,吃虧的往往是自己!😞
延伸思考問題 🤔
- 如果你看到朋友被警察逮捕,怎樣幫忙才不會觸法?
- 在抗議現場,哪些看似無害的行為其實可能構成妨害公務?
- 警察執法過程有瑕疵時,民眾有哪些合法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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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可能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