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逃跑、搶方向盤?3種行為最容易吃上妨害公務罪 👮♂️🚨【法律案例解析】
前言:妨害公務罪是什麼?為什麼你該了解?🤔
「妨害公務罪」這個名詞聽起來很專業,但其實它跟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想像一下:警察正在路邊執行酒測勤務,你因為趕時間直接開車閃人;或是遇到盤查時,一時衝動跟警察發生肢體衝突...這些行為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判決案例,告訴大家「拒檢」、「逃跑」和「搶方向盤」這三種最常見的妨害公務行為。看完這篇文章,下次遇到警察執勤時,你就知道該怎麼做才不會不小心吃上官司!
第一種行為:直接拒檢 - 「我就是不配合,怎樣?」😤
真實案例:彰化男子倒車撞警車 🚗💥🚓
判決書中提到一個典型案例:被告甲○○駕駛小貨車被警方攔查時,不僅拒絕停車受檢,還加速逃逸,最後在狹窄堤防上倒車撞倒警用機車。被告辯稱「不知道對方是警察」、「只是為了扶起機車才倒車」,但法院完全不採信!
參考判決:97年度易字第2052號
法院怎麼看?⚖️
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裡的「施強暴」不一定要直接對警察身體暴力,像案例中開車衝撞警車的行為,就算是一種「間接強暴」!
最高法院見解特別說明:「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
參考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
白話解說:🗣️
簡單來說,就算你沒打到警察,但你的行為讓警察無法順利執勤(比如開車衝撞、破壞警車、丟東西等),都可能構成妨害公務!而且法院認定標準很嚴格,通常警察有穿制服或出示證件,你說「不知道他是警察」的辯解很難成立。
第二種行為:駕車逃跑 - 「跑給警察追」的下場 🏃♂️💨
真實案例:台北竊賊駕車逃逸案 🚓💨🚗
判決書記載了精彩案例:被告甲○○偷東西被警察盤查,佯稱要拿證件卻跳上駕駛座想逃跑。警察莊存洋反應超快,立刻坐上副駕駛座防止他逃跑。結果被告不僅開車逃逸,還在行駛中和警察搶奪方向盤!
參考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05號
法院怎麼看?⚖️
判決書指出:「甲○○明知莊存洋係依法執行盤查勤務之公務員且正執行職務中...仍強行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離去,且拒不依莊存洋之喝令停車,途中並與莊存洋爭奪方向盤,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莊存洋執行公務」。
參考判決:95年度訴字第1405號
白話解說:🗣️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 警察坐上你的車阻止你逃跑,你硬要開走 → 妨害公務
- 🚨 行駛中和警察搶方向盤 → 更嚴重的妨害公務
- 🛣️ 就算沒直接打警察,危險駕駛行為讓警察無法執勤也算!
判決書中被告辯稱「是警察自己拉方向盤去撞警車」,但證人證詞打臉這個說法。這告訴我們:法院通常比較相信警察的說法,除非你有確切證據證明自己清白。
第三種行為:搶奪警車控制權 - 「我要把車開走!」🚨🔑
真實案例:高雄男子搶警車鑰匙 👮♀️🤝🚓
判決書中的案例很有戲劇性:被告甲○○想開警車逃跑,員警乙○○追上警車要拔鑰匙,被告不僅用手推警察,還跟警察搶奪鑰匙導致鑰匙折斷!
參考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
法院怎麼看?⚖️
判決書明確指出:「被告甲○○於員警乙○○追上警車後,一直想要將員警從右駕駛座推開,想要藉此制止員警將警車之鑰匙拔出...已構成妨害公務」。
參考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
白話解說:🗣️
這個案例特別值得注意:
- ✋ 推警察:直接肢體接觸,明顯妨害公務
- 🚘 搶奪警車控制權:就算沒碰到警察身體,也構成妨害公務
- ⚙️ 破壞公物(折斷鑰匙):可能還涉及其他罪名
被告辯稱「只是想開車離開,沒有妨害公務意思」,但法院認為:當你明知警察在執勤還故意做出這些行為,就是有妨害公務的故意!
進階問題:這些行為會怎樣判刑?⚖️💰
看完三個典型案例,你可能想問:「如果真的犯了妨害公務罪,會關多久?罰多少錢?」
根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最重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罰金(最高新台幣9萬元)。但實際判決會考量:
- 行為的危險程度(例如:搶方向盤比單純拒檢嚴重)
- 是否造成警察受傷
- 是否有前科
- 犯後態度(是否認罪、和解等)
判決書中的案例因為涉及竊盜 + 妨害公務 + 危險駕駛,最後被判了應執行刑;而單純妨害公務案例,判刑就相對較輕。
超級重要!遇到警察盤查該怎麼辦?💡👮♀️
看完這些案例,最重要的是學會正確應對警察盤查的方式:
- 🧘♀️ 保持冷靜:不管你有沒有違法,慌張逃跑只會讓事情更糟。
- ✅ 配合指示:簡單問話通常很快結束,越抗拒可能越久。
- 🆔 確認身份:如果懷疑對方不是真警察,可以要求出示證件或打110確認。
- 🗣️ 權利須知:你有權知道為什麼被盤查,但必須以理性態度詢問。
- ✍️ 事後救濟:如果覺得警察執法不當,可以事後投訴,而不是當場反抗。
結論:三個千萬不要做的行為 🚫🚨
總結今天學到的重點,遇到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絕對不要:
- ❌ 拒檢:不配合盤查還衝撞警車
- 🏃♀️ 逃跑:駕車或徒步逃離現場
- steering_wheel 搶奪控制權:和警察搶方向盤、鑰匙等
這些行為都可能讓你從原本的小問題(如交通違規),升級成刑事犯罪的妨害公務罪!記住:對警察執法行為有異議,應該透過合法管道申訴,而不是當場暴力相向。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法律界線,保護自己也不觸法!如果覺得實用,歡迎分享給更多朋友知道~
您可能還想了解:🔍
1. 如果警察執法過當,民眾該如何自保又不觸法?🛡️
當你認為警察執法過程有違法或不當情形時,可以:
- 🧘♀️ 保持冷靜,避免當場衝突
- 📝 記下警員編號、蒐集證據(如錄影)
- 🏢 事後向警政署或地檢署提出申訴
- ⚖️ 必要時可請求律師協助
重點是:當下不要以暴制暴,否則可能從受害者變成加害者!
2. 單純拒檢但沒有肢體衝突,也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根據實務見解,單純拒絕配合(如拒絕出示證件)通常不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但可能違反其他法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汽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出示身分證件,可處罰鍰。
但若伴隨其他行為(如駕車逃逸),就可能升級成刑事犯罪!
3. 如果真的是因為害怕而逃跑,可以主張沒有妨害公務的故意嗎?😥
法院實務上對「故意」認定相當嚴格。判決書中被告辯稱「因被通緝害怕才逃跑」,但法院仍認定構成妨害公務。關鍵在於:
- 是否明知對方是執法員警
- 逃跑行為是否實質影響公務執行
- 有無其他合法選擇(如配合後說明情況)
參考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384號
單純「害怕」很難成為免責理由,除非能證明警察有明顯違法執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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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可能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