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只是擦撞就走?這樣做也可能被告肇逃!🚗💨
你以為的「小擦撞」可能是法律上的「大麻煩」🚨
「啊!只是輕輕碰到而已,應該沒關係吧?」許多人在發生輕微車禍時常有這樣的僥倖心理,但你知道嗎?根據台灣法院實務見解,即使是看似輕微的擦撞,只要沒依規定處理就離開現場,都可能構成「肇事逃逸」!今天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這個常被忽略卻後果嚴重的交通法律問題。
真實案例:那些「以為沒事」卻被告的車主們⚖️
案例一:機車後照鏡輕碰就離開
判決書片段中記載:「雖原告主張本件屬於輕微擦撞,故逕自離開現場,然原告對於與他車發生擦撞既然已知悉,卻未立刻報警處理,亦未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即逕自駕車駛離現場...自屬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並逃逸之違規行為」
這位車主原本以為只是後照鏡輕輕擦到對方機車,看對方好像沒事就離開,結果被警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還差點被依刑法「肇事逃逸罪」移送!
案例二:停車場小碰撞沒留資料
判決書記載:「被告坦認...不慎與告訴人所騎乘之上開重型機車發生擦撞...於肇事下車查看後,未報警、通報救護車或為其他救護措施,即逕自徒步離開現場」
這位駕駛在停車場倒車時不小心A到別人的機車,下車看了一下覺得「只有刮痕」就離開,沒想到對方報警後,他被依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起訴,最後被判刑!
法律怎麼說?三分鐘搞懂「肇事逃逸」定義📖
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字解析:
- 「肇事」:不限於嚴重的撞擊,包含任何交通事故(擦撞、追撞等都算)
- 「致人死傷」:包含輕微傷害(如擦傷、挫傷),判決書中就提到「左小腿挫傷及擦傷」也算
- 「逃逸」:未留在現場採取必要措施就離開
法院怎麼判斷「逃逸」?
判決書明確認定:「未報警、通報救護車或為其他救護措施,即逕自離開現場」就是逃逸!
常見迷思破解:你以為的「沒事」可能很危險!🚫
迷思一:「對方說沒事」就可以走?
錯!判決書指出,即使「旁邊在場的人都說告訴人沒什麼事」,被告離開仍構成肇逃。法院認為駕駛有主動確認義務,不能只聽旁人說法。
迷思二:「我沒感覺有撞到」就沒事?
判決書強調,若從客觀證據能證明有碰撞(如刮痕、監視器),就算駕駛主觀「沒感覺」,仍可能構成肇逃!
迷思三:「對方先離開」我也可以走?
判決書明確說:「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即有無過失),均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對方違規離開不代表你也能走。
實用SOP:發生小擦撞時該做的5件事✅
- 立即停車:開啟雙黃燈,在安全處停車
- 確認傷勢:主動詢問對方是否受傷(即使外表看不出來)
- 報警處理:打110報案,等警察到場記錄
- 現場拍照:拍攝車輛位置、損傷情況、周遭環境
- 留下資料:至少等警察到場完成登記再離開
判決書特別強調:「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均有義務留在肇事現場,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
法律後果分析:民事、行政、刑事三重責任💸
1. 行政責任(罰鍰)
- 無人受傷:罰1,000~3,000元,吊扣駕照1~3個月
- 有人受傷:罰3,000~9,000元,吊銷駕照
2. 刑事責任(刑責)
- 6月~5年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
- 判決書案例中,牙醫師因擦撞逃逸被判刑10月!
3. 民事責任(賠償)
需賠償對方所有損失(修車費、醫藥費、工作損失等),而且因為有肇逃事實,賠償金額往往會加重!
法院怎麼看「輕微擦撞」?重要判決見解整理🏛️
- 傷勢輕重不影響犯罪成立:
判決書強調:「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不以被害人有即時生命危險為必要」
- 短暫停留仍可能構成逃逸:
判決書指出:「停留觀察約5至10分鐘...未下車查看受傷狀況...逕自駕車離開」就是肇逃
- 專業人士責任更重:
判決書認為:「上訴人為牙醫師具備醫學知識,卻未下車協助傷者」這點讓罪責更重
特別注意!這些情況最容易誤觸法網🚨
- 停車場事故:很多人以為私人停車場不算,但法院見解認為只要是「動力車輛」碰撞都適用
- 機車腳踏車碰撞:機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與腳踏車發生事故後離開也可能構成
- 夜間無人時段:半夜發生事故以為沒人看到就離開,但監視器或車損會成為證據
- 移車後離開:有些人會把車移到路邊後離開,但判決書顯示「將機車扶正後離開」仍算逃逸
數學題時間:肇逃的「成本」有多高?📊
假設一個擦撞事故:
情況 | 費用項目 | 預估金額 |
---|---|---|
私下和解 | 修車費 | 3,000元 |
肇逃被逮 | 罰鍰 | 最低3,000元 |
律師費 | 約50,000~100,000元 | |
賠償金 | 因肇逃可能被求償100,000元 | |
刑事記錄 | 影響求職、貸款等無形成本 |
總成本可能是私下和解的50倍以上!
專家建議:保護自己的3個小技巧🛡️
- 行車記錄器必裝:發生事故時能證明你有停車處理
- 手機錄影存證:處理過程中可錄影記錄對方說「沒事」的畫面
- 堅持報警備案:即使對方說不用,也要堅持完成法定程序
判決書提醒:「刑法第185條之4...著眼者,除公共交通安全,更在於保護生命身體之安全」— 法律重視的是人命,不是只有車輛損壞!
結論:多停5分鐘,省去5個月麻煩!⏱️
看完這些真實案例和法律分析,相信你已經了解— 在台灣,發生任何車禍都絕對不能直接離開現場! 即使只是後照鏡輕輕擦到、即使對方看起來沒事、即使是在停車場...只要你是駕駛人,就有法律上的處理義務。
記住口訣:「一停二問三報警」,多花幾分鐘處理,能避免後續無盡的法律麻煩。也歡迎分享這篇文章,提醒更多用路人保護自己!
讀者常見Q&A❓
Q1:如果對方堅持不用報警要私下和解,該怎麼做?
A1:務必簽署書面和解書並拍照存證,最好還是報警備案(可告知警方雙方已和解),判決書顯示即使對方先離開,你仍有報警義務。
Q2:真的完全不能移動車輛嗎?
A2:若事故地點危險(如高速公路上),應先開啟警示燈,在安全前提下移到路肩「同車道」最近處,並標記原始位置後報警,判決書強調必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
Q3:怎樣才算「完成事故處理」可以離開?
A3:最安全作法是等警方完成登記並明確告知可以離開,多份判決書都指出,未經法定程序離開就是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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