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邀請開設博弈群組?你可能成為「共犯」還不自知!😱
「兄弟,要不要一起賺點外快?只要開個LINE群組,報個牌,輕鬆賺!」這樣的話術是不是很熟悉?在台灣,越來越多人被朋友拉進所謂的「博弈群組」,以為只是小賭怡情,卻不知道自己可能已經觸犯刑法!
一、網路賭博群組的誘惑與陷阱 🎣
根據判決書片段:「被告設立本案群組後,招攬不特定賭客於本案群組中下注賭博,其所為業已創造並提供虛擬之賭博場所」,法院明確指出,光是「設立群組」這個動作,就可能構成犯罪!
二、什麼是「聚眾賭博」?法院怎麼看?⚖️
(一) 聚眾賭博的定義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但什麼算是「聚眾賭博」呢?
根據判決書片段:「不以參加賭博之不特定多數人,必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共同從事賭博行為為必要。」也就是說,不用大家面對面賭博,只要透過LINE群組、Facebook社團等網路平台聚集賭客,就可能構成犯罪!
(二) 真實案例解析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案例:「陳奕帆於警詢中證稱:一開始接觸到本案賭博是被告跟我講的...本案群組創辦人是被告,我是用面交或轉帳方式交給被告賭資...」
行為 | 說明 |
---|---|
創立LINE群組 | 被告主導 |
群組中報牌 | 提供賭博號碼 |
收取賭資 | 金流往來 |
對獎後分配獎金 | 完成賭博流程 |
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完全符合刑法第268條的構成要件!
三、「我只是幫忙拉人」也會有事?🚨
很多人在法庭上辯稱:「我只是幫忙拉幾個朋友進群組,這樣也有罪嗎?」答案是:絕對有罪!
根據判決書片段:「要將人拉進本案群組要先問過被告,我當初要拉鑫義進來時也是先問被告,被告說可以才能拉進來...」
法院見解 | 說明 |
---|---|
幫忙拉人進賭博群組 | 協助聚眾 |
知道群組用途是賭博 | 可能成為共犯 |
即使沒有抽頭獲利 | 也可能構成幫助犯 |
四、「我也在群組裡下注」能脫罪嗎?💸
「法官大人,我自己也有在群組裡下注啊!這樣怎麼會是主謀?」這是常見的辯解,但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根據判決書片段:「即便被告本身亦有參與下注,亦僅屬被告是否另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問題,完全無礙於被告設立本案群組及聚集不特定多數人於本案群組內賭博,已構成刑法第268條前、後段之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之事實。」
行為 | 可能罪名 |
---|---|
自己下注 | 可能構成普通賭博罪 |
設立/管理群組 | 構成更嚴重的聚眾賭博罪 |
兩者 | 可能同時成立! |
五、如何認定「營利意圖」?💰
刑法第268條要求「意圖營利」,但什麼情況算有營利意圖呢?不一定要實際拿到錢!
根據判決書片段:「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
營利意圖判斷 | 說明 |
---|---|
收取「手續費」、「服務費」 | 當然算營利 |
從賭金中抽成 | 算營利 |
沒有明確抽成 | 只要「希望從中獲利」就可能構成 (例如:吸引更多人下注後從莊家拿回扣) |
六、「群組不是我創的」就沒事?🙅♀️
錯!即使你不是群組創辦人,只要有以下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 幫忙管理群組(踢人、加人)
- 協助報牌、開獎
- 代收賭資
- 宣傳、招攬新成員
根據判決書片段:「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七、刑責有多重?計算公式大公開!🔢
刑法第268條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具體刑度如何計算?
法院通常考慮以下因素:
- 群組規模(人數越多越嚴重)
- 賭資金額
- 獲利金額
- 參與程度(創辦人比一般成員嚴重)
- 有無前科
假設:
- 群組成員50人
- 每月賭資總額約1,000,000元
- 抽成5%(每月獲利50,000元)
- 無前科
角色 | 可能的刑度 |
---|---|
主謀 | 1年6個月~2年6個月有期徒刑 |
共犯 | 6個月~1年有期徒刑 |
備註 | 都可能併科罰金 |
八、真實案例教訓:從「小賭怡情」到「吃上官司」⚖️
讓我們看一個完整案例:
「被告藉由提供網路聚眾進行賭博之方式牟取利益,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
案件經過:
- 被告創立「中中中(麻將圖樣)」LINE群組
- 以今彩539為賭博標的
- 親自報牌、收付賭資
- 群組成員約20人
- 因報牌糾紛被檢舉
判決結果:
- 成立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罪名
- 從一重處斷
- 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 併科罰金6萬元
九、如何自保?遇到朋友邀請該怎麼辦?🛡️
如果你收到朋友邀請參與博弈群組,務必:
- 立即拒絕加入
- 不要幫忙拉人
- 不要代收賭資
- 如果已在群組中,盡快退出
-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以自保
記住判決書片段中的教訓:「本案群組沒有人指使我創立,是我自己創立的...」被告的自白成為定罪關鍵!
十、結論:小動作大代價 ⚠️
網路賭博群組看似輕鬆賺錢,實際上:
- 刑責比你想像的嚴重
- 成為共犯門檻很低
- 金流紀錄難抹滅
- 朋友檢舉時有所聞
根據判決書片段:「應論以共同正犯。」一旦涉入,很難全身而退!
記住:法律不看「你不知道」,只看「你做了什麼」! 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就是遠離所有博弈群組,別讓一時貪念毀了大好人生!
後續延伸問題與簡答 ❓
Q1:我只是在群組裡觀看,沒有下注,這樣有罪嗎?
A1:單純觀看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參與群組管理(如協助報牌、收錢等),仍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Q2:如果是親友間的小額賭博LINE群組,也會被罰嗎?
A2: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才處罰,親友私密群組原則上不構成,但若規模擴大或有人從中抽佣,仍可能觸法。
Q3:群組創辦人跑路了,其他管理員會被當成主謀嗎?
A3:根據判決書見解,各行為人依實際參與程度分擔刑責,管理員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但刑度會比實際創辦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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