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天數「日vs小時」差很大!高院法官認證:這算法才合法💼⚖️

TaiLexi 團隊

特休天數「日vs小時」差很大!高院法官認證:這算法才合法💼⚖️

「什麼?我的15天特休怎麼變成120小時了?」最近有位獸醫師發現公司偷偷把特休計算方式從「日」改成「小時」,而且1天只算8小時,結果15天特休瞬間縮水成120小時!這到底合不合法?讓我們來看法院怎麼說!

前言:你的特休假被「縮水」了嗎?😨

「什麼?我的15天特休怎麼變成120小時了?」最近有位獸醫師發現公司偷偷把特休計算方式從「日」改成「小時」,而且1天只算8小時,結果15天特休瞬間縮水成120小時!這到底合不合法?讓我們來看法院怎麼說!

真實案例:獸醫師的特休假爭議🏥

這位獸醫師從2013年開始工作,原本每週上班5天、每天8小時,特休假都用「天數」計算。2015年公司改成「變形工時」——每週上班4天、每天10小時,但特休仍維持按「日」計算。

引用判決書片段:
到職時被告所告知之勞動條件為每周工作5日,每日工時8小時,特休部分以『日數』計算...105年12月間,兩造約定改採變形工時...每日工時10小時,惟就特休部分仍維持以『日數』計算。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

但到了2020年3月,公司突然把特休計算方式改成「小時制」,而且1天只算8小時!原本15天特休:

  • 舊制(按日):15天 × 10小時 = 150小時
  • 新制(按小時):15天 × 8小時 = 120小時

整整少了30小時!相當於3天假(以每天10小時計)!

引用判決書片段:
逕自將原告及10小時制員工之特休假計算方式,由『日數』計算改為以『小時』計算...導致原告自109年3月間起,實際得請領之特休假由150小時調降為120小時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

法律怎麼說?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特休假是按「日」計算: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
  4.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引用判決書片段:
該條所定特休制度,乃係以回復勞工身心疲勞及保障勞工社會、文化生活為目的,令勞工於休假日休息為原則

-- 11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書

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是「日數」,不是「小時數」!

法院見解:特休假可以換算成小時,但標準是...🧑‍⚖️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

  1. 特休假原則上按「日」計算
  2. 可以換算成小時,但標準是「每日8小時」
  3. 變形工時(如每天上班10小時)仍以8小時為計算基準

引用判決書片段:
勞基法第38條所規定之特休假是以日計算應休日數,雖得以時數計給,然其折算標準應依據原則之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8小時計給...仍應以每日8小時為其換算標準,始為一致。

--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書

也就是說,就算你每天上班10小時,特休1天還是算8小時!

數學教室:你的特休被「偷」了多少?🤔📊

讓我們來算算看:

案例1:標準工時(每天8小時)

項目 數值 結果
特休 15天
按日計算 15天 ✅ 15天
按小時計算 15天 × 8小時 ✅ 120小時
換算回天數 120 ÷ 8 ✅ 15天(沒差別)

案例2:變形工時(每天10小時)

項目 數值 結果
特休 15天
按日計算(實際可休) 15天 × 10小時 ✅ 150小時
按小時計算(公司新制) 15天 × 8小時 ❌ 120小時
換算回天數(依公司新制) 120 ÷ 10 ❌ 12天 (少了3天!)

引用判決書片段:
致上訴人自109年3月間起,實際得請領之特休假由150小時降為120小時...依每日10小時工時計,上訴人得請領之特休假日數遠不足勞動基準法保障之法定日數

--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書

公司可以隨便改計算方式嗎?🚫

法院說:不行!這屬於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必須經過勞資協商!

引用判決書片段:
被告未經勞資協商,擅自片面就工作條件為不利益勞方之變更,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事由。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

在這位獸醫師的案例中,公司完全沒協商就擅自更改,法院認為不合法!

引用判決書片段:
被告對此特休假計算方式之變更並未提出曾與原告協議之證據,故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間片面變更原告之特休假計算方式乙節,應屬可信。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

實務建議: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 保留證據:特休申請單、公司公告、LINE對話記錄等

引用判決書片段:
被告員工...於LINE工作群組中亦表明:『過往曾有特休優給之10小時的員工們將繼續維持優給』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
  • 要求公司說明:書面詢問為何改變計算方式
  • 向勞工局申訴:如果公司不理會
  • 法律途徑:可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公司違反勞動契約,要求資遣費

引用判決書片段:
該不具必要性及合理性之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難認該變更屬合法有效

--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判決書

結論:法院怎麼判?⚖️

高等法院最終認定:

  1. 特休假原則按「日」計算
  2. 換算小時時,1天=8小時
  3. 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變更計算方式不合法

引用判決書片段:
被上訴人將上訴人...之特休假以120小時計算,係以...特休假15日,以每日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為計算,可知前開變更並無違反勞基法前開規定。

--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書

但同時也認定公司未經協商就變更的方式不合法!

給勞工的提醒📢

  • 定期檢查自己的特休天數
  • 注意公司是否有擅自變更計算方式
  • 保留所有請假記錄和公司公告
  • 遇到權益受損要勇於爭取!

給雇主的建議🤝

  • 變更勞動條件前一定要與員工協商
  • 特休假計算方式要明確且合法
  • 變形工時員工的特休仍以8小時/日計算
  • 避免因小失大,引發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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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特休假的計算方式!你的公司是用「日」還是「小時」計算特休呢?歡迎分享你的經驗!

你可能還會想問:

  • 如果公司堅持用小時計算特休,我該怎麼主張權益?
  • 特休假沒休完可以換錢嗎?標準怎麼算?
  • 變形工時還有哪些常見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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