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地雷區大揭密!這些【津貼】沒列入=【違法】加班費,恐讓公司吃大虧!
「什麼!原來這些津貼都要算進加班費?」這可能是許多上班族看到薪資單時的心聲。
加班費計算看似簡單,實則暗藏許多法律地雷。根據勞動部統計,加班費爭議長期位居勞資糾紛前五名,主要原因就是「哪些錢該算進加班費」的認知差距。今天,讓我們用輕鬆有趣的方式,揭開加班費計算的神秘面紗!
✨一、加班費計算的「黃金公式」其實很簡單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加班費的基本計算方式。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呢?
💡基本公式: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月薪總額 ÷ 30天 ÷ 8小時
舉個例子,小明月薪36,000元(含本薪、津貼等),那麼他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是:
36,000 ÷ 30 ÷ 8 = 150元/小時
接下來,根據加班時段不同,計算方式也不同:
- 平日加班:
- 前2小時:150元 × 1.34 = 201元/小時
- 第3小時起:150元 × 1.67 = 250.5元/小時
- 休息日加班:計算更複雜,有「做1給4」、「做5給8」等規則 🕒
- 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
看起來很簡單對吧?但問題就出在「月薪總額」的認定!許多公司只把「本薪」算進去,卻忽略了一些「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的津貼,這就踩到法律紅線了。🚨
⚖️二、哪些津貼必須計入加班費?法院認證的「工資」定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就應該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 勞務對價性: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
- 經常性給與:不是偶發性的,而是固定或經常性發放的 🔄
法院怎麼看?實際判決案例解析 🧑⚖️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案例,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哪些津貼該計入加班費:
案例1:夜點費、危險津貼算不算?
[111年度勞訴字第170號](CTDV,111,勞訴,170,20220908,1)判決書片段明確指出:「被告公司給付原告之加班費,均未將夜點費、危險津貼、全勤獎金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法院認為,這些津貼是否應計入,關鍵在於其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性質。如果夜點費是固定發給夜班人員,危險津貼是固定發給特定危險工作環境者,就應該計入。
案例2:績效獎金、抽成獎金怎麼算?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TNDV,97,勞訴,2,20090421,1)判決書片段提到:「被告主張原告可得請求之加班費應將出車費、運輸津貼、月績效獎金、加班費、抽成獎金等項目之數額予以扣除...當無理由。」
法院認為,績效獎金如果是基於工作表現經常性發放,而非偶發性獎勵,就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抽成獎金更是直接與勞務提供相關,當然要計入。
案例3:全勤獎金的爭議
[111年度勞訴字第170號](CTDV,111,勞訴,170,20220908,1)判決書片段指出:「系爭獎金則依個人出勤狀況決定是否核給,非必然可領得。」
這裡法院區分了「全勤獎金」的性質:如果是「未請事假、病假而發給」,具有鼓勵出勤性質,就應視為工資一部分;如果是「額外獎勵全勤」,可能被視為恩惠性給與。
❌三、常見「加班費地雷津貼」清單
根據法院見解和勞動部解釋令,以下津貼通常應計入加班費計算基礎:
✅應計入的津貼
- 固定津貼類:
- 職務加給(如主管加給、技術加給)
- 交通津貼(如固定每月發放的車資補助)
- 伙食津貼(如固定發放的餐費補助)
- 工作環境相關:
- 夜點費(固定發給夜班人員)
- 危險津貼(固定發給危險工作環境者)
- 輪班津貼
- 績效相關:
- 全勤獎金
- 績效獎金(經常性發放者)
- 銷售抽成
- 其他經常性給與:
- 久任獎金
- 季度獎金(如果發放具有經常性)
❌通常不計入的津貼
- 年終獎金(屬恩惠性給與)
- 三節獎金(端午、中秋、春節)
- 婚喪喜慶補助
- 旅遊補助
- 偶發性績效獎金
📊四、實戰演練:加班費計算試算表
讓我們用一個實際例子來計算:
小明薪資結構:
- 本薪:30,000元
- 職務加給:5,000元
- 交通津貼:2,000元
- 全勤獎金:1,000元
- 夜點費:2,000元(固定每月領取)
- 當月加班:平日延長工時3小時
✅ 正確算法(計入所有應計津貼):
月薪總額 = 30,000 + 5,000 + 2,000 + 1,000 + 2,000 = 40,000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40,000 ÷ 30 ÷ 8 ≈ 166.67元/小時
加班費:
前2小時 = 166.67 × 1.34 × 2 ≈ 446.68元
第3小時 = 166.67 × 1.67 × 1 ≈ 278.34元
總加班費 = 446.68 + 278.34 = 725.02元
❌ 錯誤算法(只計本薪):
月薪總額 = 30,000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0,000 ÷ 30 ÷ 8 = 125元/小時
加班費:
前2小時 = 125 × 1.34 × 2 = 335元
第3小時 = 125 × 1.67 × 1 = 208.75元
總加班費 = 335 + 208.75 = 543.75元
💡 差異:725.02 - 543.75 = 181.27元(一個月就差這麼多!)
如果以一年計算,假設每月加班情況相同,一年就差了2,175元!這還只是加班3小時的情況,如果加班時數更多,差異會更大。💰
🚫五、雇主常見的「不當計算手法」與合法性分析
許多公司為了節省成本,會用各種方法少算加班費。讓我們分析幾種常見手法及其合法性:
手法1:單一薪給制
[111年度勞訴字第226號](CTDV,111,勞訴,226,20221121,1)判決書片段指出:「被告採用單一薪給制,以本薪核計平日每小時工資計付加班費之方式...未違反勞基法之最低保障。」
法院認為,如果勞雇雙方在任職之初就合意用單一薪給制計算加班費,且不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的總額,這種方式可能被認可。但前提是:
- 勞工明確同意 ✅
- 不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
- 長期沿用形成慣例 📜
手法2:扣除變動性津貼
[111年度勞訴字第170號](CTDV,111,勞訴,170,20220908,1)判決書片段提到:「系爭危險津貼、系爭夜點費並非每月均相同,系爭獎金則依個人出勤狀況決定是否核給,非必然可領得。」
法院見解認為,即使津貼金額每月不同,只要是「經常性給與」,仍應計入。只有完全偶發性、不確定能否領取的獎金,才可不計入。🔄
手法3:基本工資計算
有些公司直接用基本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礎。這種方式除非勞工同意且不低於法定標準,否則可能被認定違法。因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而非基本工資。💰
🛡️六、勞工自保SOP:三步驟檢查你的加班費
-
Step 1. 檢視薪資單 🧾
確認公司列出的「加班費計算基礎」是否包含所有應計項目。
-
Step 2. 計算驗證 💯
- 加總所有應計入的薪資項目
- 用公式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對照公司實際發放的加班費
-
Step 3. 主張權利 🗣️
- 先與公司人資部門溝通 🏢
- 保留薪資單、出勤記錄等證據 📂
- 必要時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七、特別提醒:這些情況就算約定也無效!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273號](KSHV,111,勞上易,273,20230321,1)判決書片段指出:「雙方合意之計算方式...不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26號解釋意旨,而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
雖然勞雇雙方可以約定加班費計算方式,但有以下紅線絕對不能踩:
- 約定金額低於基本工資的加班費標準 📉
- 用「包月制」方式給付加班費(除非符合特定條件) 📦
- 將明顯屬於工資的項目刻意排除 🚫
💡 結語:你的權益,自己把關!
加班費計算看似複雜,但掌握「勞務對價性」和「經常性給與」兩個關鍵原則,就能初步判斷哪些津貼該計入。別讓你的辛苦加班費被「漏勾」了!下次拿到薪資單時,不妨花幾分鐘驗算一下,保障自己的勞動權益。💪
附錄:加班費計算小工具 🧮
為了方便大家計算,這裡提供一個簡易公式:
(月薪總額 ÷ 240) × 加班時數 × 倍率 = 應得加班費
(240是30天×8小時的結果;倍率平日前2小時1.34,第3小時起1.67)
記住這個口訣:「總薪除240,乘時乘倍率,加班不吃虧!」
看完這篇文章,你可能還想知道:
- 1. 如果公司堅持不將津貼計入加班費,我該如何蒐證?
- 2. 加班費追溯期有多久?可以追討幾年前的加班費?
- 3. 責任制工作者的加班費計算有什麼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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