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計算【隱藏版工資】清單!獎金、津貼都算進去才合法
你是不是也以為加班費就是「本薪×1.33或1.66」這麼簡單?錯!法院判決告訴我們,許多公司「忘了」把全勤獎金、夜班津貼這些「隱藏版工資」計入加班費基準,導致員工權益大縮水!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你解密那些雇主「最不想讓你知道」的加班費計算秘密!
🚨 驚!你的加班費可能被「瘦身」了—那些該算卻沒算的項目
想像一下,小明月薪30,000元,其中包含:
- 本薪25,000元
- 全勤獎金2,000元(只要當月沒請假就能領)
- 夜班津貼3,000元(每月固定輪5天夜班)
加班費計算差異:
❌ 錯誤算法:
25,000÷240×1.33≒138元
✅ 正確算法:
30,000÷240×1.33≒166元
一個月加班10小時就少拿280元,一年下來可虧3,360元!
根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明確指出:「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夜班津貼等項目,係屬工資,均應列入加班費之計算基礎」,法院打臉那些「選擇性計算」的雇主!
⚖️「工資」的法院認證標準—不是老闆說了算!
法律上的「工資」定義超乎想像的廣!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法院怎麼判斷呢?兩個關鍵:
🔍 「對價性」測試
這錢是不是勞務換來的?
✅ 過關案例:
- 全勤獎金(要出勤才能拿)
- 夜班津貼(要輪夜班才有)
- 績效獎金(要達成目標)
❌ 淘汰案例:
- 三節禮金
- 婚喪喜慶補助
🔄 「經常性」檢測
是固定給還是偶爾施捨?
✅ 經常性:
每月固定發的全勤獎金(即使金額微調)
❌ 非經常性:
突發性的競賽獎金、年度尾牙抽獎
💡 超實用判斷技巧:
「如果員工拒絕提供勞務,還能領到這筆錢嗎?」不能的話,八成就是工資!
如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判決書強調:「凡雇主對勞工之財產上給付,具有對價性(與勞務有對價關係)與經常性(非恩惠性給付)者均屬之,而不問其名義」
📋 法院認證「隱藏版工資」清單(附真實判決)
項目 | 為什麼算工資? | 判決依據 |
---|---|---|
全勤獎金 | 必須全程出勤才能領取 |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等多份判決確認 |
夜班津貼 | 要配合輪夜班才有,屬勞務對價 |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指出「應列入加班費基礎」 |
績效獎金 | 需達成工作目標,非恩惠性給與 |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認定「具有對價性」 |
伙食津貼 | 固定按月發放,實質補貼生活費用 |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判決納入加班費計算 |
駕駛津貼 | 因擔任駕駛職務而加給 |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判定屬「職務加給」 |
達成獎金 | 與業務目標掛鉤,非任意給付 |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明確認定為工資 |
🎭 破解雇主常見5大話術(附法院打臉實錄)
話術1:「我們公司規定這些不算工資」
▶ 法院說: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直接打臉: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就工資業已明文揭示,故是否屬於工資,應以是否合於該款之要件為認定」——法律效力大於公司規定!
話術2:「這樣計算太複雜了」
▶ 法官神回: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記載:
「上訴人擁有眾多員工...必配置有專業人員,對於加班費之計算並無窒礙」——連法院都幫你算好了,公司還好意思說難?
話術3:「大家都這樣算很久了」
▶ 法律見解: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指出:
就算員工「長期未異議」,也不影響這些項目的工資性質——權利不會因為睡著而消失!
話術4:「這些是福利不是工資」
▶ 判決打臉: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強調:
「不問其名義」——不管公司怎麼包裝,實質內容才是重點!
話術5:「合約寫明不計入加班費」
▶ 法院見解:105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引用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者無效」——違反勞基法的約定自動失效!
🎯 實戰教學—3步驟算出你被A多少加班費
📝 案例:
小美月薪36,000元,包含:
- 本薪30,000元
- 全勤2,000元
- 夜班津貼4,000元(每月固定8天夜班)
- 上月加班10小時(平日)
Step 1:找出「真實工資」
30,000(本薪)+2,000(全勤)+4,000(夜班)
=36,000元
Step 2: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36,000元 ÷ 30天 ÷ 8小時
=150元/時
(比只用本薪算的125元/時多25元!)
Step 3:套用加班費率
- 前2小時:150×1.33×2=399元
- 後8小時:150×1.66×8=1,992元
- 總加班費:2,391元
若只用本薪計算僅1,995元,相差396元!
⚔️ 追討攻略—這樣做拿回你的錢
1. 🗂️ 蒐集證據
保留薪資條、出勤紀錄(如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中的薪資單)
2. 🤝 友善協商
引用判決書(如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向人資說明
3. 📞 勞檢申訴
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4. ⚖️ 民事訴訟
可追溯5年內差額(如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計算方式)
💡 律師小技巧:
根據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勝訴後還能加計「遲延利息」!
❓ 特殊情況Q&A
Q:三節獎金算不算?
A:不算!如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排除「年終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
Q:業績抽成怎麼算?
A:固定按月發的算(如97年度勞訴字第2號),偶發性的不算。
Q:公司真的沒錢怎麼辦?
A:法院在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強調:「計算困難非認定標準」——公司規模再小都要守法!
🎯 結語:你的勞動權值多少?別讓隱形損失吃掉它!
下次看到薪資單,記得用「法院眼鏡」檢查:
- ✓ 所有因工作獲得的報酬都列入工資了嗎?
- ✓ 加班費是用「完整薪資」計算嗎?
- ✓ 過去5年是否有短發待追討?
如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判決書所示,曾有勞工成功追回「出勤獎勵金」等項目。現在就行動,別讓你的加班費繼續「隱形」下去!
⚖️ 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眠者——快分享給常加班的朋友,一起揭開「隱藏版工資」的秘密!
🤔 您可能還想知道:
- 如果公司堅持不將津貼計入加班費,該如何蒐證提告?
- 業務人員的業績獎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工資?
- 追討多年前的加班費差額,會遇到什麼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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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法律情況可能因個案差異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