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驚!【加班費計算】「這行字」讓員工輸掉官司
加班費計算看似簡單,但其實暗藏許多法律陷阱!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那些讓你不知不覺「吃虧」的加班費計算細節。我們會用真實案例告訴你,為什麼有些員工明明加班了,卻因為「這行字」而輸掉官司,拿不到應得的加班費!
⚖️ 加班費基本算法:法律怎麼說?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很明確:
加班類型 | 加班時數 | 計算方式 |
---|---|---|
平日加班 | 第1-2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 |
平日加班 | 第3小時起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休息日加班 | 前2小時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1/3以上 |
💡 關鍵問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計算?
📋 真實案例解析:為什麼員工會輸?
讓我們看一個真實的法院判決(9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被告抗辯:加班費之約定應依兩造間所簽訂僱用合約暨約定書內容為準,即依職級不同分別以每小時108元或101元計算...」
在這個案例中,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合約中,直接寫明了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每小時108元或101元),而不是按照《勞基法》規定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 法院怎麼說?
「被告所定每小時101或108元之加班費既未優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加班費計算標準...系爭契約其中有關加班費之約定部分要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公司自訂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比法律規定的還低,這種約定違反了《勞基法》的強制規定,所以無效!
💣 加班費計算的「三大地雷」
地雷一:公司用「固定金額」計算加班費
很多公司為了方便,會直接用一個固定金額(如每小時150元)計算加班費。這看起來很簡單,但可能違法!
法院見解(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原告得否就加班費之計算方式,另行採取與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基數『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同之方式,乃為本件爭點之核心所在」
地雷二:公司把薪資拆分成多項名目
有些公司會把薪資拆分成本薪、職務加給、績效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等,然後只用「本薪」計算加班費。
法院見解(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加班費計算之基礎,應以每月薪資『本薪』、『零失誤獎金』、『主管加給』、『固定加班津貼』、『其他津貼』等經常性給予加總計算」
地雷三:合約中寫「依公司規定」計算加班費
很多勞動契約會寫:「加班費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這會有什麼問題?
法院見解(92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伊等與被上訴人間之勞動契約並未特別約定加班費如何計算...加班費計算標準即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如何計算「正確的」加班費?一步步教你算!
📊 假設條件:
- 月薪36,000元(含本薪30,000元+伙食津貼1,800元+交通津貼1,200元+全勤獎金3,000元)
- 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小時(每天8小時,每月21.75天)
第一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項目 | 金額 | 是否計入 |
---|---|---|
本薪 | 30,000元 | ✓ 是 |
伙食津貼 | 1,800元 | ✓ 是(固定發放) |
交通津貼 | 1,200元 | ✓ 是(固定發放) |
全勤獎金 | 3,000元 | ✓ 是(固定發放) |
總工資 = 36,000元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6,000 ÷ 174 ≈ 206.9元
第二步:計算加班費
情況1:平日加班2小時
加班費 = 206.9 × (1 + 1/3) × 2 ≈ 551.7元
情況2:休息日加班8小時
前2小時:206.9 × (1 + 1 + 1/3) ≈ 482.4元
第3-8小時:206.9 × (1 + 1 + 2/3) × 6 ≈ 3,300.8元
總計:3,783.2元
⚠️ 比較:如果公司只用本薪計算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 30,000 ÷ 174 ≈ 172.4元
平日加班2小時:459.7元(少約92元)
休息日加班8小時:3,154元(少約629.2元)
💸 看到差異了嗎?一個月加幾天班,差額可能就達到數千元!
📄 員工最常忽略的「關鍵證據」
為什麼很多員工打官司會輸?因為缺少關鍵證據!
法院見解(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雇主自應就工資之項目及計算方式明細予以明確列記於工資清冊上...如仍有疑義,亦可向主管機關諮詢釐清」
📋 你需要準備的證據:
📝 必要文件
- 勞動契約
- 薪資條(要能顯示各項薪資組成)
- 出勤記錄
- 加班申請單或主管批准的證明
⚠️ 特別注意
如果薪資條上沒有詳細列出各項目的金額,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公司有義務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 法院怎麼看?重要判決見解整理
1. 加班費約定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引用《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
2. 經常性給付應計入工資
「加班費計算之基礎,應以每月薪資『本薪』、『零失誤獎金』、『主管加給』、『固定加班津貼』、『其他津貼』等經常性給予加總計算」(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
3. 契約約定無效的情況
「系爭契約其中有關加班費之約定部分要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99年度勞訴字第35號)
🛡️ 實用建議: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 預防措施
- 1. 仔細閱讀勞動契約,特別注意「加班費計算方式」條款
- 2. 保存完整薪資證明,每月薪資條要保存至少5年
- 3. 記錄加班時數,最好有主管批准的證明
🔧 發現問題時
- 1. 先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映
- 2. 必要時可向當地勞動局申訴
- 3. 定期核對公司計算的加班費是否正確
❓ 常見QA
Q:如果公司給的加班費比法律規定多,可以嗎?
A:當然可以!法律規定的是「最低標準」,公司可以給更多。
法院見解(106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兩造間約定薪資及加班費之給付方式,顯有利於原告,故該約定並無違背勞基法第24條第1、2款之強制規定」
Q:績效獎金要不要計入加班費計算?
A:如果是「經常性給予」就應該計入。法院見解明確指出「零失誤獎金」等項目應計入計算基礎。
Q:如果合約寫「薪資已包含加班費」有效嗎?
A:無效!《勞基法》規定加班費必須另外計算,不能包含在月薪中(除非能證明計算結果不低於法定標準)。
💪 結論: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
加班費計算的「魔鬼藏在細節裡」,許多員工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或是沒有保存足夠證據,導致權益受損。
🔑 重點提醒:
- ✓ 加班費必須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不能用固定金額替代
-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付
- ✓ 公司自訂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不能低於法律標準
- ✓ 保存完整證據是爭取權益的關鍵
下次拿到薪資條時,別忘了仔細核對加班費計算是否正確。你的權益,需要你自己主動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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