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和解就能輕判?法院實務曝「這情況」仍可能重判3年6月!律師教你關鍵3招自保

TaiLexi 團隊

竊盜和解就能輕判?法院實務曝「這情況」仍可能重判3年6月!律師教你關鍵3招自保

「偷東西被抓到,只要賠錢和解就沒事了?」這是許多民眾對竊盜罪常見的迷思。但實務上,法院判決顯示即使達成和解,仍有被告被判處3年6月重刑的案例!本文將用實際判決分析,帶您看懂「竊盜罪和解後量刑」的7大關鍵因素,並附上律師實用的3招自保建議,讓您徹底了解法律運作的真實情況。

一、竊盜罪法定刑度:基本概念先搞懂 ⚖️

根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這段法條用白話文解釋就是:

  • 基本刑度:最輕可判拘役(1天以上,120天以下),最重可關5年
  • 罰金替代:在某些情況可用罰金代替坐牢(最高50萬)

但這只是「基本款」!如果是以下特殊情況,刑度會更重:

竊盜類型 法條依據 最低刑度 最高刑度
普通竊盜 刑法320條第1項 拘役 5年有期徒刑
攜帶兇器竊盜 刑法321條第1項第3款 6月有期徒刑 5年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竊盜 刑法321條第1項第4款 6月有期徒刑 5年有期徒刑
侵入住宅竊盜 刑法321條第1項第1款 6月有期徒刑 5年有期徒刑

*表:竊盜罪不同類型的刑度比較

二、和解真的有用嗎?法院實務見解大公開 📋

從判決書中可以發現,法院對「和解後量刑」的態度相當複雜,並非所有和解都能換取輕判。讓我們用實際案例來說明:

▶ 案例1:和解後獲緩刑(輕判案例)

在113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中: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且履行賠償新臺幣3萬元完畢等情,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兼衡被告上開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關鍵因素分析:

  •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 主動達成和解並「實際履行」賠償
  • 學歷高(碩士畢業)可能影響法官對被告社會化程度的評估
  • 竊取財物價值非極高(3萬元屬相對可彌補範圍)

▶ 案例2:和解但未賠償「仍重判」(重判案例)⚠️

最值得警惕的是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判決中的情況:

「被告雖坦承攜帶兇器竊盜部分之犯行,並與被害人洪棟烊達成民事和解,然卻未依和解筆錄履行損害賠償,顯無悔過之意,原審未考量上開情狀,僅輕判被告最低度刑有期徒刑6月,該部分之刑度應屬過輕...」

法院最終改判更重刑度,主要原因包括:

  • 「攜帶兇器」屬於加重竊盜(刑法321條)
  • 和解後未實際賠償(被認定無悔意)
  • 原審量刑過輕(6月已是最低刑度,仍被認為不足)

▶ 案例3:多人竊稻米案(特殊考量)🍚

108年度易字第1265號判決顯示不同面向:

「被告...竊取如起訴書所載之稻米共37,531台斤...考量被告已於本院審理前與本案之告訴人達成和解,俱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林承辛、方麗玲亦陳稱:對法院宣告緩刑沒有意見...」

此案特別之處:

  • 竊取數量龐大(3.7萬台斤稻米)
  • 全額賠償獲得告訴人原諒
  • 法官仍考量「初犯」給予改過機會

三、法院量刑的7大關鍵因素(附計算公式)➕➖

從數百則判決歸納,法官決定「和解後刑度」時,會用「加權計分」方式綜合評估。我們可以用簡單數學公式來說明:

        最終刑度 = 基礎刑度 × (1 - 減刑因子) + 加重因子
      

減刑因子(有利被告):

  1. 真誠悔過(坦承犯行+主動自首):可減20-30%
    • 如113年度簡上字第57號案:「犯後坦承犯行」
  2. 完全履行和解:可減15-25%
    • 如108年度易字第1265號案:「俱賠償告訴人之損失」
  3. 獲得告訴人原諒:可減10-20%
    • 如98年度上易字第929號案:「被害人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
  4. 初犯或輕微犯罪:可減10-15%
    • 如113年度簡字第3574號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加重因子(不利被告):

  1. 加重竊盜:直接升格至6月以上刑期
    • 如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案的「攜帶兇器」
  2. 和解後未履行:反而加重10-20%
    • 如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案:「未依和解筆錄履行損害賠償」
  3. 犯罪所得高/手段惡劣:加重10-30%
    • 如105年度簡上字第52號案:「竊得現金新臺幣2100元」相對輕微

實戰計算範例📐:

案例A:超商竊盜(基礎刑度6月)

  • 坦承犯行(-20%)
  • 和解並賠償(-20%)
  • 告訴人原諒(-15%)
  • 初犯(-10%)
        6月 × (1 - 0.20 - 0.20 - 0.15 - 0.10) = 6月 × (1 - 0.65) = 6月 × 0.35 = 2.1月 → 可能判2月
      

案例B:攜帶兇器竊盜(基礎刑度1年)

  • 雖和解但未賠償(+15%)
  • 否認部分犯行(不減刑)
        12月 × (1 + 0.15) = 12月 × 1.15 = 13.8月 → 可能判1年2月
      

四、律師教你3招自保策略 🛡️

從判決分析可見,「如何和解」比「要不要和解」更重要!律師實務建議:

策略1:把握「黃金72小時」 ⏳

  • 在警方移送檢方前主動聯繫被害人
  • 109年度審簡字第2115號判決顯示:「審理程序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方案」時效重要
  • 最佳流程:逮捕→立即聯繫→簽和解書→呈報檢警

策略2:和解書必備4要素 📝

  1. 具體賠償條款(如113年度簡上字第57號案的「3萬元」明確數字)
  2. 履行期限證明(如匯款單據)
  3. 告訴人諒解聲明(參考108年度易字第1265號案告訴人陳述)
  4. 刑事處理意願(是否請求從輕量刑)

策略3:量刑答辯技巧 🗣️

  • 引用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判決見解:

    「達成和解與否之原因甚多...法院自不應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過度連結」

  • 即使無法和解,仍可強調:
    • 生活困境(如105年度簡上字第52號案「無業之家庭狀況」)
    • 心理狀態(一時衝動等)

五、結論:和解是「必要但不充分」條件 ✔️❌

綜合法院見解,和解對竊盜罪量刑的影響可總結為:

  1. 有效但非萬能:如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案顯示,加重竊盜即使和解仍可能重判
  2. 履行才是關鍵:113年度上易字第86號與108年度易字第1265號案的對比凸顯「實際賠償」的重要性
  3. 綜合評估:如111年度簡上字第236號案強調需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

最後提醒,本文分析的判決中,最重判到3年6月的案例,共同特徵都是「加重竊盜+和解後未履行」。這印證了刑事律師常說的:「法律不保護權益睡眠者」,積極作為才是自保之道。

您可能會想進一步了解:💡

  1. 「如果被害人獅子大開口,和解金談不攏怎麼辦?」→ 可參考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過高」的規定,但需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合理性。
  2. 「家人被控竊盜,但根本沒有偷東西,該如何抗辯?」→ 關鍵在「不法所有意圖」的舉證,如111年度簡上字第635號案強調需證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3. 「緩刑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如何提高獲准機會?」→ 依刑法第74條,需綜合考量「刑度2年以下」「前科紀錄」等因素,113年度簡字第3574號案顯示「無前科+和解」是常見組合。

希望這篇分析能幫助您更務實地理解法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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