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不還東西會坐牢?3分鐘看懂「侵占罪」超實用指南】
用「愛情沒了,東西還在」的實際判決告訴你: 連手機、機車都可能讓你被告!💔⚖️
🚨 侵占罪的「三大關鍵」全解析
1️⃣ 合法變非法:東西本來是「暫時借你」
▶️ 根據112年度易字第25號判決書:「以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重點:手機是女友的,分手後你只是「代管」→ 突然不還就GG
2️⃣ 主觀想霸佔:法官最愛看「這句話」
▶️ 案例112年度易字第25號被告辯稱「手機壞了直接丟掉」,法院打臉:
「被告數度被催討仍拒不返還,已變易持有為所有」
👉 分手吵架嗆「送我的」最危險!法官會查LINE紀錄當證據📱
3️⃣ 拖著不還就犯法? 最高法院神解釋!
▶️ 根據99年度上易字第948號判決書引用最高法院68年判例:
「延不交還」+「找藉口」= 侵占罪成立
👉 實務常見藉口全失效:
- 「過陣子再還」→ 構成侵占
- 「弄丟了賠錢」→ 仍可能被告(除非立刻主動賠償)
💡 法院認證「超雷分手操作」TOP3
情境 | 判決結果 | 來源 |
---|---|---|
✅ 拒還前女友手機 | 有罪(易科罰金) | 112年度易字第25號 |
✅ 機車鑰匙扣著不給 | 拘役59天 | 98年度易字第2266號 |
✅ 不還名牌包說「弄丟」 | 無罪(因持續協商) | 99年度上易字第948號 |
❗️ 民眾最常誤解的「免死金牌」
迷思:「他又沒告我,過半年就沒事?」
真相:
▶️ 檢察官起訴時效是「10年」❗️(刑法第80條)
▶️ 案例98年度上易字第2552號告訴人分手3年後提告,法院照樣審理
迷思:「我沒賣掉東西就不算侵占?」
真相:
▶️ 根據99年度上易字第948號判決,把別人的包包「借給朋友用」也算侵占!
🔍 法官的「抓渣男女」SOP
- 查對話紀錄有無「同意贈與」證據
- 驗物品來源(發票、保固書)
- 看拖延理由是否合理(EX:出國vs.擺明不理)
💬 實用自保金句(記得截圖存證!)
「下週三前麻煩把筆電拿到超商寄還,運費我出」
👉 證明你有給「合理期限」+「歸還管道」
📌 結論:愛情可以不留,東西一定要還!
法院實務見解超嚴格→ 只要「合法持有變拒絕返還」+「主觀想佔有」,就算沒賣掉、沒損壞也構成犯罪!
📢 後續問題引導:
- 被前任告侵占該如何反擊?
- 送禮物後能要回來嗎?
- 同居分手怎麼處理共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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