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大盜集團慘了!高院:累犯+加重竊盜「必追徵犯罪所得」法律解析【🔥抓賊必看】
「啊!我的iPhone不見了!」這大概是現代人最恐慌的時刻之一。但你知道嗎?那些專門偷手機的竊盜集團現在可要頭大了!根據最新法院見解,只要是「累犯」加上「加重竊盜」,法院不僅會重判,還「必追徵犯罪所得」——也就是說,就算手機已經賣掉換成現金花光光,法院還是會算得清清楚楚,要你把每一分錢吐出來!
🎯一、前言:當手機大盜遇上「必追徵」的鐵則
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
- 什麼是「加重竊盜」?和一般偷東西有什麼不同?
- 為什麼「累犯」會讓法官更兇?
- 法院怎麼計算那些被變賣的手機價值?
- 實際案例中,大盜們是怎麼被「追徵」到哭出來的?
準備好了嗎?讓我們一起揭開法律如何讓手機大盜「偷雞不著蝕把米」的精采過程!
⚖️二、法律小學堂:加重竊盜 vs 普通竊盜
🕵️(一)普通竊盜:偷偷摸摸型
根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就是一般偷偷拿別人東西的情況,最重關5年。
🚨(二)加重竊盜:囂張升級版
刑法第321條第1項列出了6種更嚴重的偷法,包括:
- 夜間侵入住宅偷(第1款)
- 破壞門窗牆壁偷(第2款)
- 攜帶兇器偷(第3款)← 這款最常見!
- 結夥三人以上偷(第4款)
- 乘火災、水災等災害時偷(第5款)
- 在車站、埠頭等公共場所偷(第6款)
只要有其中一種情況,刑度直接跳級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最少關6個月,最重關5年!
實務見解:109年度審易字第255號判決書片段中,被告就是因為「攜帶兇器」偷東西,被認定是加重竊盜:「一、(二)(三)部分係犯同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三、「累犯」讓法官更兇的原因
🔁(一)什麼是累犯?
根據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文:如果你之前被關過,放出來5年內又故意犯法,法官可以把你關更久(最多加50%刑期)。
🚨(二)為什麼法院對累犯特別嚴?
從113年度簡字第4042號判決書可以看到法官的思考:「被告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不能自我控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
簡單說就是:「給你機會你不珍惜,那就別怪法律無情!」
📱(三)實際案例:累犯偷手機下場
113年度簡字第4042號判決書中的被告朱明宗就是典型例子:
「朱明宗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手機壹支(廠牌及型號:APPLE IPHONE 13 256GB...),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看到沒?不僅被關5個月(普通竊盜可能只關2-3個月),還要追徵手機的錢!
💰四、「必追徵犯罪所得」的數學課
📚(一)法律依據:刑法第38-1條
- 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第3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第4項:「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二)實際計算案例
讓我們看幾個真實案例中,法院是怎麼算錢的:
1️⃣案例1:iPhone 13變現追徵
113年度簡字第4042號判決書:「查本案被告犯竊盜罪之犯罪所得係竊得價值約為3萬元之手機1支(廠牌及型號:APPLE IPHONE 13 256GB...),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計算過程:
- 偷到手機時的市價:30,000元
- 手機被變賣後的錢:也是犯罪所得
- 如果錢花光了:還是要追徵30,000元
2️⃣案例2:現金直接花用
105年度審易字第2229號判決書更直接:「被告已將竊得...現金8,000元花用殆盡...現金150,000元花用殆盡...應分別...追徵犯罪利得價額8,000元、150,000元。」
重點:就算現金花光了,法院還是會要你吐出來!
計算簡述:
- 竊得現金花用:8,000元
- 竊得現金花用:150,000元
- 應追徵總價額:總計158,000元
3️⃣案例3:手機變賣差價
110年度審簡字第17號判決書有個有趣情況:「被告...竊得...蘋果牌Iphone 7plus型手機1支後,隨即變賣得利新臺幣8,500元」。
這裡法院是追徵「實際變賣金額」8,500元,而不是手機原價(因為可能已折舊)。
計算簡述:
- 手機實際變賣金額:8,500元
- 法院追徵金額:8,500元
👩⚖️五、法院見解:為什麼「必追徵」?
從判決書中可以整理出法院的三大理由:
❌理由1:剝奪犯罪利益
105年度審易字第2229號判決書引用了刑法第38-2條第2項立法精神:「宣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但實務上,對於累犯+加重竊盜幾乎都會追徵,因為:
- 不是「價值低微」(手機都上萬元)
- 不是「過苛」(你都累犯了還說我苛刻?)
🚫理由2:預防再犯
110年度壢簡字第1556號判決書指出:「被告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謹慎行事,漠視法紀,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白話文:不讓你留任何犯罪利益,你才不會想再犯!
⚖️理由3:恢復公平正義
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書中,被告偷了iPhone 11,法院就直接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 11行動電話壹具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邏輯:你讓被害人損失,法律就讓你同等痛苦!
💡六、給民眾的實用建議
📢(一)被害人該怎麼做?
- 立即報警:提供手機IMEI碼(*#06#可查詢),這像是手機的身分證,113年度簡字第4042號判決書都有記載IMEI碼作為證據。
- 保留購買證明:方便計算追徵金額。
- 主動求償: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二)不小心成為被告怎麼辦?
- 盡量返還原物:這比被追徵價額划算,因為二手價可能低很多。
- 誠實交代流向:如110年度審簡字第17號判決書中被告老實說變賣8,500元,法院就只追徵這個數字。
- 尋求法律協助:看是否有刑法第38-2條第2項「過苛」的適用空間。
✅七、結論:科技時代的竊盜代價
在這個人人手機不離身的時代,法院用「累犯加重+必追徵」的組合拳,讓手機大盜們面臨:
- 刑期更重:累犯可能被加50%刑期。
- 錢要吐光:就算手機變現花掉了,法院會算清楚要你賠。
- 前科累累:下次再犯會被判更重!
如113年度簡字第4042號判決書警告的:「被告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所以奉勸各位,看到漂亮手機手癢時,想想這篇文章——你可能不只是要關幾個月,還會被追徵到懷疑人生啊!
❓最後三個思考題:
- 如果小偷把手機丟進河裡,法院怎麼追徵價值?
- 偷手機後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手機能拿回來嗎?
- 累犯第三次偷手機會有什麼恐怖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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