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這張紙」千萬別亂簽!工程師偽造文書詐退費判10月真實案例 📜⚖️

TaiLexi 團隊

離職後「這張紙」千萬別亂簽!工程師偽造文書詐退費判10月真實案例 📜⚖️

各位上班族朋友們,你知道離職時簽署的文件可能讓你吃上官司嗎?今天我要用一個真實案例告訴你,為什麼離職文件不能亂簽,更不能自己「加工」!這可不是危言聳聽,有位工程師就因為在離職文件上動手腳,最後被判刑10個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血淋淋的教訓。

⭐ 前言:離職文件比你想像中更重要!

各位上班族朋友們,你知道離職時簽署的文件可能讓你吃上官司嗎?今天我要用一個真實案例告訴你,為什麼離職文件不能亂簽,更不能自己「加工」!這可不是危言聳聽,有位工程師就因為在離職文件上動手腳,最後被判刑10個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血淋淋的教訓。

🚨 真實案例:工程師的「聰明反被聰明誤」

案件背景

根據110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決書片段,這起案件發生在台南某機車行,主角甲○○(化名)原本是該機車行的員工。他在2017年12月7日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了兩份「員工離職報告書」:

  • 第一份勾選「自願離職」,離職原因寫「家裏有事」
  • 第二份勾選「不適任離職」,離職原因寫「無理由解雇」

問題就出在第二份文件上!甲○○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在這份報告書上蓋了公司的印章,然後拿著這份「加工」過的文件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被告於本案員工離職報告書上,自行於離職原因、職務、員工敘述離職原因等欄位填載完畢後,於其上盜蓋○○機車行之印文,自係用以虛偽表示本案員工離職報告書為○○機車行所出具」110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甲○○自己填寫離職原因、自己偷蓋公司章,已經構成「偽造文書」的行為!

📚 法律小教室:什麼是偽造文書?

法律條文

根據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情況會構成?

  • 偽造:從頭到尾做假文件
  • 變造:在真文件上動手腳
  • 足以生損害:不一定要實際造成損害,有這個風險就構成

法院見解也很明確:「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固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然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指凡因行為人之偽造行為而有惹起損害公眾或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危險即已該當」110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

離職文件為何特別重要?

離職文件在法律上屬於「特種文書」,根據102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判決書片段:「離職證明書乃關於能力服務之相關證書,自屬刑法第212條所規範之特種文書(即證書)無疑」。

這類文件因為牽涉到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法律特別重視其真實性。你以為只是改個離職原因沒什麼,但實際上已經觸法了!

💔 其他血淋淋的案例

案例1:假離職真詐領失業給付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109,簡,2438,20201229,1"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 noreferrer" class="text-purple-600 hover:text-purple-800 underline">109年度簡字第2438號判決書片段提到一個案例,洪姓員工缺錢花用,竟然自己列印空白非自願離職書,騙會計蓋章後,拿去申請失業給付。最後被判偽造文書罪!

案例2:主管騙員工簽自願離職

96年度上易字第970號判決書顯示,有公司主管欺騙員工說「公司要換名字不影響權益」,誘使員工簽自願離職書,結果被認定是詐欺行為。

案例3:離職後偽造文件求職

102年度審易字第3006號判決書中,林姓員工離職後偽造文件,謊稱能介紹工作詐騙前同事,最後也是吃上官司。

✅ 離職時你該注意的5大事項

  1. 文件一致性:離職申請書、離職證明書等內容要一致,不要出現矛盾
  2. 親筆簽名:所有文件最好當面簽署,避免事後爭議
  3. 留存副本:自己一定要保留一份副本,最好拍照存證
  4. 確認內容:仔細閱讀每項條款,有疑問當場提出
  5. 勿自行加工:絕對不要事後自行修改或加蓋印章

📊 數學時間:偽造文書的成本效益分析

讓我們來算算偽造離職文件到底划不划算:

項目 內容
成本
  • 刑責:最重5年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
  • 罰金:可能併科罰金
  • 前科紀錄:影響未來求職
  • 民事賠償:可能需要賠償公司損失
效益
  • 可能拿到資遣費(但通常金額不大)

結論:絕對是賠本生意!

以本文案例為例,甲○○最後被判10個月有期徒刑110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為了可能幾萬元的資遣費,換來近1年的牢獄之災,完全划不來!

🏛️ 法院常見判斷標準

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歸納法院判斷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的幾個重點:

  1. 是否有偽造、變造行為:如擅自蓋章、修改內容等
  2. 是否有行使意圖:是否拿這份文件去做其他用途(如訴訟、申請補助等)
  3. 是否足以生損害:是否可能影響他人權益

如110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判決書片段所述:「並不以發生實際上損害為必要,且該損害之危險,亦不以民事上或經濟上之損害為限,即使行政上、刑事上或精神上之損害亦屬之」。

🙋 萬一被迫簽署不實文件怎麼辦?

如果你遇到公司強迫你簽署與事實不符的離職文件,你可以:

  1. 當場表明異議:在文件上註明你的不同意見
  2. 錄音錄影:在合法情況下記錄溝通過程
  3. 尋求法律協助:向勞動主管機關或律師諮詢
  4. 檢舉申訴: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切記,即使是被迫簽署,事後主張「被逼的」也很難舉證,最好的方式就是當下就不要簽!

💡 結論:離職文件,誠實為上

從這些案例我們學到,離職文件千萬不能亂簽,更不能自己動手腳。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只要是偽造、變造離職相關文件,幾乎都會認定構成犯罪。與其冒險偽造文件,不如好好跟公司協商,或是透過合法管道爭取權益。

最後記住100年度上訴字第1814號判決書的警語:「被告因離職糾紛,盜用工會印章之印文而偽造離職明書使用,損害工會之權益」,這絕對是得不償失的行為!

🤔 延伸思考問題

  1. 如果公司要求你簽署與事實不符的離職文件,你會如何應對?
  2. 你知道離職證明書和服務證明書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效力嗎?
  3. 當你發現前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內容不實時,有哪些合法管道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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