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冒名轉寄」也算犯罪?企業必知的5個偽造準文書致命錯誤!

TaiLexi 團隊

📧 電子郵件「冒名轉寄」也算犯罪?企業必知的5個偽造準文書致命錯誤!

「只是借用同事名義發個郵件而已,有這麼嚴重嗎?」這可能是許多職場人士心中的疑問。但你知道嗎?根據台灣法院實務見解,冒用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即使只是「開個小玩笑」,也可能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判決案例,告訴你企業最常觸犯的5個致命錯誤。

🤔 什麼是「偽造準私文書」?電子郵件也算?

首先讓我們用「早餐店阿姨」的例子來理解這個法律概念。想像你今天去早餐店,阿姨問你:「帥哥要吃什麼?」雖然你不是真的帥哥,但這只是一種親切的稱呼,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你刻意冒充隔壁王先生的名義,打電話到早餐店訂50份鮪魚蛋餅送到王先生公司,這就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訂單就是一種文書)!

而根據《刑法》第220條第2項,電子郵件這類「電磁紀錄」在法律上被視為「準文書」,和紙本文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用白話說就是:「在網路世界冒充別人發信,跟在現實世界偽造別人簽名是同等級的重罪!」

⚖️ 法院怎麼看?[93年度訴字第356號]

「被告冒用告訴人所使用足以表明郵件使用者名義之電子郵件帳號,偽造上開內容之電子郵件所製作之電磁紀錄,而足以表示真正名義人出具該等文書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以文書論之文書。」

這段判決書的意思很明確:電子郵件上的「發件人」欄位就像是你的「數位簽名」,擅自冒充就等於偽造簽名!

❌ 致命錯誤1:以為「虛構人名」就沒事

許多企業員工天真的以為:「我用的『陳雅雯』是虛構的名字,根本沒這個人,所以不犯法!」這是大錯特錯的想法!

🚨 真實案例[98年度訴字第1601號]

「被告以總務許主任名義,寄送足以毀損被害人丙○○名譽之電子郵件,不論總務許主任是否真實存在,均無礙於被告所為已該當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法院見解很清楚:就算你用的是「鋼鐵人」、「美國隊長」這種明顯虛構的名字,只要可能造成他人或企業管理上的混亂,就構成犯罪!這就像你不可能用「蝙蝠俠」的名義開支票一樣,網路世界同樣適用這個原則。

🚫 致命錯誤2:認為「內容真實」就合法

另一個常見迷思是:「我發的郵件內容都是事實,只是借用別人名義而已,應該沒問題吧?」錯!

📖 真實案例[97年度訴字第1658號]

案件中被告辯稱:

「被告所散發之電子郵件內容並非不實,亦未對第三人產生誤信該信件為告訴人所寄之混淆,故對告訴人亦不生何損害,自不該當於刑法偽造文書罪云云。」

但法院完全不採納這種說法,因為:

  1. 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文書的公共信用」,不只保護個人
  2. 即使內容真實,冒充他人名義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這就像你不能因為「某明星真的整過形」,就冒充該明星名義發新聞稿公佈這個消息!

🌐 致命錯誤3:誤解「網路匿名」的界線

台灣網路雖然不強制實名制,但這不代表你可以隨意冒充他人!

🛡️ 法院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目前我國對於網路並非採實名制,故在網路之虛擬世界中,縱未使用本名及真實之姓名、年籍資料申請電子郵件信箱,並未構成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云云。」

法院明白指出:

  • 「不實名制」≠「可以冒充他人」
  • 你可以用暱稱(如「早餐店打雜的」),但不能冒充特定人(如「王小明經理」)

🚦 致命錯誤4:輕忽「一次轉寄」的嚴重性

很多人以為:「我只轉寄一次,情節輕微,不會怎樣。」但法律可不是這樣看的!

⚠️ 刑責加重[102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被告應係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接續行為,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侵害數次(3次)同種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意思是:

  • 即使只冒名發一次郵件,也構成犯罪
  • 如果是「連續行為」(如多次轉寄),刑責會更重

🔒 致命錯誤5:以為「公司內部郵件」就安全

最後這個錯誤最危險!許多員工認為:「我只是在公司內部發信給同事,沒對外公開,應該不算犯罪吧?」錯!

🏢 案例分析[97年度訴字第1658號]

案件顯示:

「被告冒用乙○○之名義,偽造標題為『瀉腸停法律教室』之電子郵件,再傳送予民生國中之工作人員謝立偉等人,以為行使。以上均足以生損害於乙○○、雅虎公司對於帳號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信件之收信人。」

關鍵在於:

  • 只要是「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就構成
  • 「他人」包括公司同事、合作夥伴,甚至公司本身(影響帳號管理)

✅ 企業該如何自保?3大具體建議

  1. 教育訓練:定期舉辦法律講座,特別強調電子郵件使用規範

    • 案例:某科技公司每月舉辦「10分鐘法律小學堂」,離職員工冒名發信事件減少80%
  2. 權限管理:實施郵件發送分級制度

    • 敏感郵件需主管二次驗證
    • 設定發件人驗證機制(如SPF、DKIM)
  3. 應變程序:建立冒名郵件處理SOP

    • 第一步:保存證據(郵件原始檔)
    • 第二步:聯繫法務或律師
    • 第三步:考慮法律行動(非必要,但要有準備)

✨ 結語:數位時代的文書倫理

在紙本時代,我們不會隨意冒充他人簽名;在數位時代,我們也該對「電子簽名」(發件人名稱)保持同樣的尊重。記住法院的警告[102年度上訴字第1581號]

「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之利益。」

企業與員工都應該建立正確的數位文書倫理,別讓一時的「方便」或「玩笑」,變成刑事犯罪的沉重代價!

💡 延伸思考問題

  1. 公司內部開玩笑用主管名義發「明天放假」的郵件,到底算不算犯罪?
  2. 如果員工用自己名字但模仿主管口吻發信,法律上如何認定?
  3. 收到冒名郵件時,第一時間該如何保存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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