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被告誣告!5種常見『踩雷』情境,網友狂中第3點😱
誣告罪是什麼?比你想像中更容易觸犯!⚖️
「我只是舉報他而已,怎麼反而變成我被告?」這是許多誣告案件當事人最常說的一句話。在台灣,誣告罪可不是開玩笑的,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106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簡單來說,如果你明明知道事實不是這樣,卻故意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說謊,想讓別人被抓去關或受處分,就可能構成誣告罪。法律之所以嚴懲誣告行為,是因為這會浪費司法資源,更可能讓無辜的人蒙受不白之冤。
為什麼誣告罪這麼嚴重?法院這樣說...🏛️
最高法院有個很經典的見解:「誣告罪係直接侵害國家審判權之法益,至個人受害,乃國家進行不當審判所發生之結果」[107年度簡字第1984號]。意思是誣告不只是害到被告的人,更是對國家司法制度的傷害!
5大地雷情境,你中招了嗎?💣
1. 感情糾紛亂告性侵💔
案例:A女與B男交往分手後,心有不甘,明明兩人是合意性交,卻向警方謊稱被B男性侵。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誣告類型之一!感情用事下的報復性指控往往證據薄弱,一旦被查出不實,提告的一方反而會吃上官司。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誣告時,會看告訴人是否有「虛構事實」的故意。如[107年度簡字第1984號]所述:「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
2. 商業糾紛濫用刑事告訴💼
案例:C公司因與D公司有貨款糾紛,明知是民事債務問題,卻故意指控D公司詐欺。
許多商人以為「刑事逼民事」是討債妙招,但這其實非常危險!詐欺罪需要有不法所有意圖與施用詐術的要件,如果單純是債務不履行,提告詐欺很可能會反被認定為誣告。如[107年度簡字第1984號]所示,檢察官會仔細審查被告是否有誣告的犯意與行為。
3. 網路公審亂爆料(網友最常中招!)🌐🗣️
案例:E先生在臉書社團發文:「F補習班老師性騷擾學生!」,實際上卻完全沒有證據。
網路時代,許多人習慣在社群媒體「公審」他人,但這可能同時觸犯誹謗罪與誣告罪!如[10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指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更可怕的是,如果你在網路爆料後還去警局正式提告,就可能從誹謗升級成誣告!法院在[10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的案件中就認定,被告在網路上散布不實訊息已構成加重誹謗罪。
4. 偽造證據想加重對方罪行✍️❌
案例:G與H發生行車糾紛,G為了讓H被判更重,自己偽造驗傷單把輕傷改成重傷。
刑法第169條第2項特別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106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也就是說,不光虛偽陳述會成立誣告,連偽造證據也會!
5. 多重管道瘋狂檢舉✉️📧
案例:J不滿K檢察官不起訴他的案件,同時向監察院、地檢署、警政署等多個機關投訴K檢察官瀆職。
有些人以為「多告幾個單位成功率更高」,但法院明白表示:「以包括之認識,就同一事實一訴狀誣告數人,或同時分向多數機關誣告,或先後分向多數機關誣告,均僅能成立一個誣告罪」[107年度簡字第1984號]。意思是無論你向多少單位誣告同一件事,都只算一個誣告罪,不會讓你「告得成」,反而會讓自己罪證更明確!
誣告 vs. 誤告,差別在哪?🤔
關鍵在於「是否有虛構事實的故意」!如果你是真的誤會了而提告,不會構成誣告;但如果是明知不實還故意陷害,那就麻煩大了。
法院在[98年度易字第1289號]的案件中特別強調:「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既採『真實惡意原則』,則被告刊載文字時自須有誹謗之故意」。同樣的標準也適用於誣告罪的判斷。
如何避免誤觸誣告罪?5大自保原則🛡️
- 證據先備妥:提告前一定要有具體證據,不能只憑感覺或傳聞。
- 釐清法律關係:先搞清楚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問題,別把民事糾紛當刑事犯罪告。
- 謹慎網路發言:在社群媒體指控他人前要三思,如[10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案例所示,網路發文可能構成加重誹謗。
- 不誇大或偽造:絕對不要偽造、變造證據,這會讓問題更嚴重。
- 諮詢專業人士:不確定時先找律師諮詢,避免因不懂法而觸法。
已經被告誣告怎麼辦?3個救命步驟🆘
- 收集有利證據:找出能證明你是「誤認」而非「故意誣告」的證據。
- 善用自白減刑:刑法第172條規定:「犯刑法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106年度簡上字第138號]。也就是說,在案件確定前誠實坦白,可能有減刑機會。
- 尋求律師協助:誣告罪是刑事重罪,專業律師能幫你規劃最佳辯護策略。
真實案例分享:網路發文付出的代價📝
在[10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的案例中,被告在部落格發文指稱某補習班學生「國小第三名畢業,國中第一次段考數學考三十幾分」,但實際上該學生根本沒在那補習,考試也還沒舉行。法院認為:「其過程實出於重大輕率,並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應依法論科」,最後判決加重誹謗罪成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網路發言一定要查證事實,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法律小學堂:誣告與誹謗的差別👨🏫
比較項目 | 誣告罪 | 誹謗罪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69條 | 刑法第310條 |
侵害法益 | 國家司法權 | 個人名譽權 |
行為方式 | 向公務員虛偽申告 | 向公眾散布不實言論 |
刑度 | 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 |
常見情境 | 虛假刑事告訴 | 網路不實爆料 |
如[103年度上易字第1956號]所示,誹謗罪的規定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兩者最大差別在於誣告是向司法機關作假指控,而誹謗是向大眾散布不實言論。
結論:理性解決糾紛才是上策🤝
現代社會糾紛難免,但無論是透過司法途徑或網路發聲,都應該本於事實、理性處理。誣告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讓自己陷入更麻煩的法律困境。記住法院在[94年度上易字第1625號]中的提醒:「上述激烈之文字,不僅已逾必要之程度,更非適當之傳述」,保持冷靜、依法行事才是真正的自保之道!
下次當你想提告或網路公審前,不妨先深呼吸,問自己三個問題:
- 我有確切證據嗎?
- 我的指控完全符合事實嗎?
- 是否有更理性的解決方式?
保護自己權益很重要,但用對方法更重要!分享這篇文章,幫助更多人避免無心觸法,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理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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