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要件是什麼?法院羈押審查程序說明 一、前言:什麼是羈押?為什麼要羈押? 想像一下,你因為某個誤會,突然被警察帶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把你「關起來」,等待調查。這就是「羈押」。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它會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所以法律設下了嚴格的條件,只有符合特定要件,法院才能裁定羈押。今天我們就來聊聊,羈押到底有哪些要件?法院又是怎麼審查的?透過實際的法院判決見解,讓你更了解這個制度。 二、羈押的三道門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和第101-1條,要羈押一個人,必須同時通過三道門檻: 1. 犯罪嫌疑重大 這是指有相當的理由相信被告很可能就是犯罪行為人。不是隨便懷疑就可以,必須有一定的證據支持。例如,在99年度聲字第355號判決中,被告甲○○涉嫌加重強盜,因為有證人指認及監視器畫面,所以法院認定「犯罪嫌疑重大」。 2. 有法定的羈押原因(又稱「羈押事由」)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四種可以羈押的原因: - 逃亡或逃亡之虞:例如被告已經買好機票準備出國,或是居無定所,有逃跑的可能。 - 串證或滅證之虞:例如被告跟共犯聯絡要統一口供,或是可能銷毀證據。 - 重罪: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例如殺人、強盜、販毒等。但要注意,單純因為重罪並不能直接羈押,還必須有「必要性」(下面會說明)。 - 預防性羈押:針對一些特定犯罪(如性侵害、家庭暴力、傷害等),如果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也可以羈押。 3. 羈押的必要性 即使有上述原因,還要看有沒有羈押的「必要」。也就是說,如果不羈押,就很難進行後續的偵查、審判或執行。法院會權衡比例原則,如果可以用其他手段(如交保、限制住居)達到相同目的,就不應該羈押。 在99年度聲字第355號判決中,被告雖然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法院仍然認為他犯的是重罪(加重強盜),而且已經被判10年,逃亡的誘因很大,所以認定有羈押必要。 三、法院的羈押審查程序 1. 誰可以聲請羈押? - 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警察抓到人後,必須在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如果認為需要羈押,要在這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 - 審判中: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羈押,不需要檢察官聲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庭長判決中,法院在審判中主動羈押一名正在執行觀察勒戒的被告,就是依職權裁定。 2. 法官訊問 法院收到聲請後,必須「立即」訊問被告。訊問時,法官會告知被告涉嫌的罪名、羈押的理由所依據的事實,並給被告和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個程序非常重要,因為被告可以當場提出抗辯,例如提出家人可以作保、沒有逃亡風險等等。 但是,被告和辯護人能不能事先看到檢察官的羈押聲請書呢?實務上曾經有爭議。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判決的法律座談會中,多數見解認為,基於偵查不公開,被告在偵查中不能閱覽聲請書,以免串證或滅證。所以法院通常只會告知大致的理由,不會提供完整書面。 3. 裁定羈押或駁回 法官訊問後,如果認為符合羈押要件,就會簽發押票,將被告送進看守所羈押。如果不符,可以裁定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直接釋放。 4. 羈押的期間限制 羈押不是無限期,法律有嚴格限制: - 偵查中: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但可以延長一次,也是2個月(但所犯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再延長)。所以偵查中最長可以羈押4個月。 - 審判中:一審、二審每次羈押不得超過3個月,如果有延長,每次也是2個月,而且延長次數有限制。例如所犯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一、二審累計不得超過9個月;最重本刑超過10年之罪,累計不得超過1年2個月;更審案件還有特別規定。最後,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審判中羈押累計不得超過8年(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判決參照)。 - 羈押期間的起算:偵查中從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簽發押票時開始計算。但要注意,如果被告在移送前已經被逮捕、拘提,這些時間可以折抵刑期,但不計入羈押期間(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03266 號判決有詳細說明)。 5. 延長羈押 羈押期滿前,如果檢察官或法院認為還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聲請或裁定延長。延長羈押時,法院要重新審查要件是否仍然存在。有趣的是,檢察官在聲請延長時,能不能提出新的羈押原因?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9 號判決的法律座談會,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說,檢察官可以用新增或變更的事由來聲請延長,法院也可以審酌這些新事由。 6. 羈押的救濟 被告如果不服羈押裁定,可以提出抗告。另外,在羈押期間,被告可以隨時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例如交保)。如果最後被告獲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且羈押的決定被認為是違法的,還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刑補字第 5 號 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都是被告無罪後請求補償的例子。 四、實際案例:重罪羈押的爭議 我們用一個實際的法院判決來說明羈押要件的運用。 除了羈押,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在99年度聲字第355號判決中,被告甲○○被控加重強盜,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他在審判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自己沒有逃亡之虞,而且已經坦承犯行,沒有串證之虞,單以重罪為由羈押違反比例原則。 但法院認為,被告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且已經被判10年重刑,逃亡的誘因極高。雖然他有固定住所和正當職業,但這不足以確保他不會逃亡。因此,法院駁回他的聲請,繼續羈押。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被告沒有明顯的逃亡跡象,只要所犯是重罪且刑期很重,法院仍然可能認定有羈押必要。不過,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已經強調,不能「僅以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還有其他事實足認有逃亡或串證之虞。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從刑度、犯罪情節、被告的社會關係等綜合判斷。 五、羈押期間的數學題:怎麼計算才不會超押? 羈押期間的計算,有時會讓當事人一頭霧水。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 小明在1月1日被逮捕,1月2日移送檢察官,檢察官當天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在1月3日凌晨裁定羈押,並簽發押票。請問小明的羈押期間從何時起算? 答案是:從法院簽發押票之日(1月3日)起算。但是,逮捕到移送前的時間(1月1日至2日)雖然不算羈押期間,但可以折抵日後的刑期(一天算一天)。 如果小明在偵查中被羈押,期滿2個月(假設3月3日屆滿)前,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法院裁定延長2個月,則羈押期間可以到5月3日。但要注意,如果偵查中已經超過4個月,就不能再羈押,必須放人。 審判中的計算更複雜,但原則就是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而且總天數有限制。法院必須非常小心,否則會發生「超押」的違法情形。司法院還特別發函提醒各法院注意(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判決參照)。 六、常見問題QA Q1:被羈押的人可以接見家人嗎? 可以,但必須經過看守所同意,而且通常會限制次數和時間。接見時也會被監看,以防串供。 Q2:羈押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依照《刑法》第37-2條,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以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是折抵罰金數額。 Q3:如果被羈押後最後無罪,可以要求國家賠償嗎? 可以,依《刑事補償法》請求。但必須是羈押的決定違法或無過失,且最終受到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補償金額由法院審酌,每日賠償3000~5000元不等,但如果有可歸責於請求人的事由,可能會減少(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刑補字第 5 號 刑事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刑補字第 2 號 刑事判決)。 Q4: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法院會獨立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要件,可以駁回聲請,改為交保或釋放。實務上,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准駁率大約在六成到七成左右。 Q5:羈押期間,被告可以看卷證嗎? 偵查中不行,因為偵查不公開。但審判中,被告和辯護人可以依法閱卷。 Q6:什麼是「預防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某些特定犯罪(如性侵害、家庭暴力、傷害等),如果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就算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也可以羈押。這是為了保護社會安全,但必須嚴格認定。 七、結語 羈押是國家為了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而設的制度,但因為涉及人身自由,法院必須謹慎把關。希望透過這篇文章,能讓大家更了解羈押的要件和程序,萬一自己或親友遇到類似狀況,也知道如何應對。最後提醒,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遇到問題還是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喔! --- 參考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庭長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 - 99年度聲字第355號判決:99年度聲字第355號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16178 號判決: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16178號 -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50003266 號判決:院台廳刑一字第0950003266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5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 (以上判決見解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以法院裁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