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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8種違法騷擾行為|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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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8種違法騷擾行為

你有沒有收過不想要的訊息,或是被人莫名其妙尾隨、盯梢?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了「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跟騷法在2022年6月正式上路,就是要保護大家的身心安全,讓公權力可以提早介入,制止這些令人害怕的行為。

這篇文章會用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跟騷法規定的 8種違法騷擾行為,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怎麼認定這些行為。最後還有幾個常見的QA,一次解答你的疑惑。


一、跟騷法是什麼?成立要件有哪些?

跟騷法第3條第1項定義了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簡單來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反覆或持續:不是只做一次,而是重複或連續進行。
  2. 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對方明白表示拒絕,或是從情境可以知道他不願意。
  3. 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動機或內容涉及性、性別、追求、情感糾葛等。
  4. 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讓被害人感到害怕,甚至不敢出門、上班。

只要符合這些要件,並且做了下面八種行為之一,就可能構成犯罪!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係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為之,態樣多元,並不限於實體上的跟蹤。跟蹤騷擾防制法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同年12月1日公布,並於111年(西元2022年)6月1日施行,其立法宗旨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又依法院實務引述之立法理由,本條適用並非要求行為人須同時該當所有八款要件,只要反覆或持續從事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項或數項,即有其適用。

法院見解:參照判決(臺中地院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所述:「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


二、8種違法騷擾行為,一次看懂!

根據跟騷法第3條第1項,以下八種行為都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這八款行為規定於同條項,行為人只要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其中之一款,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即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行為,不要求八款全部成立: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偷偷跟蹤、監看對方的行蹤,例如用GPS定位、裝設監視器,或是透過朋友打聽對方的行程,讓對方覺得被監視。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在對方家門口、公司、學校附近徘徊,或是一直跟在對方後面,讓對方感到不安。

真實案例:參照判決,被告在告訴人住處外尾隨、觀察,被法院認定為跟蹤騷擾行為。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用言語或動作恐嚇、羞辱對方,例如傳訊息說「我知道你住哪裡,你小心一點」,或是當眾辱罵對方。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狂打電話、傳LINE、傳訊息,讓對方不堪其擾。就算內容沒有恐嚇,只要讓對方覺得被干擾就可能成立。

真實案例:參照判決,被告傳送「五種愛的語言…身體的接觸」、「我會以妳為婚姻對象」等追求訊息,被法院認定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干擾行為。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一直要求約會、見面,對方已經拒絕還不死心,持續騷擾。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寄送情書、禮物、照片,或是把東西放在對方家門口,讓對方感到困擾。

真實案例:參照判決,被告傳送與男女情感有關的文字訊息,屬於這一款的行為;法院並說明,被告所為同時涉及以電子通訊干擾、要求約會聯絡及傳送文字物品等數款態樣,均與性或性別有關,而均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舉各款跟蹤騷擾行為之態樣。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散布謠言、公開對方的私密照,或是拿不利的資料威脅對方。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盜用對方的個資去訂購商品、服務,例如訂外送送到對方家,讓對方困擾。

實務上,法院常見的案例態樣包括分手後接續傳送騷擾訊息、於住處外守候尾隨、未經同意查看被害人社群檔案等,均可能分別該當不同款行為,法官會依個案事實認定。

法院見解:參照裁定,這些行為如果反覆或持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相對人再為這些行為。


三、法院怎麼認定「與性或性別有關」?

很多人以為只有性騷擾才適用跟騷法,其實「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很廣,包括追求、情感糾葛、性別歧視等。法院在判斷時,會看行為人的動機和行為的性質。

法院見解:參照判決(臺中地院一審簡易判決,尚未確定):「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存有上述高危險因子,而具任何形式的權力、控制等壓迫任一方之不平等地位。」

上述判決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白話來說,如果行為人是因為迷戀、追求未遂、想控制對方,或是基於性別偏見而騷擾,都算「與性或性別有關」。法院實務進一步指出,所謂不平等地位,具體可能表現為行為人充分掌握被害人日常軌跡、利用夜半時刻被害人孤立無援之處境,或控制、干擾被害人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使用等物理條件上的優勢,據以判斷個案是否具備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再審究加害人是否藉此等關係實行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危險行為。


四、「反覆或持續」怎麼算?

跟騷法處罰的是「反覆或持續」的行為,也就是不只一次。法院會看行為的時間、頻率、整體狀況來判斷。

法院見解:參照判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

所以,如果行為人基於同一目的,在短時間內多次騷擾,法院通常會當成一個集合犯,只論一罪。前開判決亦說明,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基於單一目的持續騷擾,依集合犯概念僅需論以一罪,而非數罪併罰,此與一般偶發單一事件之評價不同。實務見解另指出,所謂「反覆或持續」係謂非偶然一次為之;國外法制實務有認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的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亦有認應從時間限度結合量的限度,即次數與頻繁度作整體評價,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作判斷。


五、誰可以成為被害人?家人也會被保護嗎?

跟騷法主要保護「特定人」,但如果行為人為了追求特定人,而去騷擾他的配偶、家人或親密友人,也可能成立犯罪,而且這時候「與性或性別有關」就不是必要條件!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此一情形。

法院見解:參照判決:「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六、遇到跟騷怎麼辦?

  1. 立即報警:警察會先進行調查,並對行為人發出「書面告誡」,禁止他再騷擾。
  2. 聲請保護令: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始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依同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3. 提起刑事告訴:如果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可以提出告訴,跟騷罪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見解:參照裁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㈠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七、常見QA

Q1:跟騷罪是告訴乃論嗎?

A: 是的。參照判決:「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以被害人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

Q2:一定要有「與性或性別有關」才會成立嗎?

A: 原則上是的,但如果騷擾的對象是特定人的配偶、家人等,就不需要與性或性別有關。參照判決,這是為了堵住法律漏洞。

Q3:只騷擾一次會成立嗎?

A: 跟騷法要求「反覆或持續」,所以單一次行為通常不會成立,除非是長時間持續(例如連續好幾天打電話)或是短時間內重複多次。法院會綜合判斷。

Q4:對方傳訊息說「我愛你」,這樣也算騷擾?

A: 如果對方已經明確拒絕,你還一直傳送追求訊息,造成對方心理壓力,就可能構成第4款(干擾)或第5款(要求約會)。參照判決,傳送「我會以妳為婚姻對象」等訊息,就被法院認定為跟騷。

Q5:保護令可以禁止哪些事情?

A: 保護令可以禁止行為人再做任何跟騷行為,也可以命令他遠離你的住家、學校、工作場所一定距離(例如100公尺)。具體內容由法官決定。


結語

跟蹤騷擾行為看似小事,但會讓被害人每天活在恐懼中。跟騷法的通過,讓公權力可以及早介入,保護被害人。如果你或身邊的人遇到類似狀況,記得蒐證並報警,勇敢站出來保護自己!

參考判決:本文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真實判決書,編號參照片段。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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