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可以馬上離職嗎?新進員工離職規定說明 剛進新公司,發現工作內容跟想像中不一樣、同事難相處、老闆太機車……種種原因讓你萌生「馬上離職」的念頭。但問題來了:還在試用期內,真的可以說走就走嗎?會不會被扣薪水或要求賠償?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判決見解,一次解答你對試用期離職的所有疑問! --- 一、試用期是什麼?法律有承認試用期嗎?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台灣的《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法院與主管機關都承認,只要勞雇雙方合意,試用期約定是有效的。 參照108年度重勞上字第34號判決書片段,法院指出: 「勞基法施行細則於86年6月12日修正時刪除『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而勞基法並未禁止勞動契約(含定期、不定期)不得約定試用期。且按『試用之目的,旨在評價受僱人之職務適格性及能力,作為試用期滿後僱用人是否繼續維持僱傭契約之考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來說,試用期就是讓雇主觀察你適不適合這份工作,同時也讓你有機會評估這間公司值不值得長待。只要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是合法的,但試用期長短沒有強制規定,常見為 1~3 個月,有些特殊職缺可能更長。 --- 二、試用期離職,需要提前預告嗎? 這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還在試用期,能不能今天提離職明天就不來? 根據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 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 → 10 天前預告 - 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 → 20 天前預告 - 工作 3 年以上 → 30 天前預告 關鍵來了:工作未滿 3 個月 的話,法條並未要求預告期!也就是說,如果你到職還未滿 3 個月,你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需要提前預告。 實務見解: 勞動部(前勞委會)曾解釋,勞工自請離職之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 15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因此工作未滿 3 個月者,無須預告。 所以,如果你還在試用期,而且到職未滿 3 個月,理論上你可以當天說離職,當天或隔天就離開。但基於職場倫理與交接需要,建議還是提前幾天告知,好聚好散。 --- 三、試用期已超過 3 個月怎麼辦? 有些公司的試用期長達 6 個月,如果你已經做了 4 個月(也就是超過 3 個月),這時你想離職,就必須遵守 10 天前預告 的規定。也就是說,你必須在離職日前 10 天告訴公司,不能說走就走。 --- 四、如果公司約定更長的預告期,有效嗎? 很多公司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會寫「試用期離職需提前 X 天預告」,如果這個天數比法定還長(例如:未滿 3 個月卻要求提前 7 天),這種約定因為對勞工更不利,違反勞基法最低保障而無效。反之,如果約定的預告期比法定還短(例如:滿 3 個月只要求提前 5 天),因為對勞工有利,原則上是有效的。 所以,別被合約上的霸王條款嚇到了,依法你工作未滿 3 個月就是可以隨時走人! --- 五、試用期離職,薪水怎麼算? 離職當天的薪水,雇主必須全額發給你,不能因為你「沒預告」或「試用期沒做完」就扣薪。根據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有依法扣除的項目(如勞健保費、稅金等)。所以,只要你上班的天數,公司就該給錢。 --- 六、試用期離職,需要賠償嗎? 除非你有接受公司的 專業技術培訓,並簽有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的「最低服務年限」及「費用返還」約定,否則單純離職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很多公司會寫「未做滿試用期離職要賠償訓練費用」,但這種約定必須符合: - 公司有提供 專業技術培訓(而非一般職前訓練) - 公司負擔了 合理培訓成本 - 約定 合理的最低服務年限 否則該約定無效,你不需要賠錢。 --- 七、試用期被公司開除,有什麼權益? 反過來,如果是公司在試用期內把你解僱,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雇主必須遵守相關規定。根據法院見解,雇主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的標準較為寬鬆,只要不是濫用權利,認為你不適任就可以終止。 參照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判決書片段,最高法院認為: 「勞動契約附有試用期間之約款者,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動契約,於雇主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具正當性。」 不過,即使是在試用期解僱,雇主仍須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如果是以 勞基法第 11 條(如不適任)解僱,雇主必須給付 資遣費 及 預告工資(若未預告)。 - 如果是以 勞基法第 12 條(如嚴重違規)解僱,則不用給付資遣費。 上述契約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實務上,試用期解僱大多被認定為第 11 條第 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因此雇主應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 --- 八、試用期離職的實務步驟 1. 口頭告知:先向直屬主管口頭表達離職意願,並說明最後工作日。 2. 書面離職單:填寫公司規定的離職申請表,保留副本。 3. 工作交接:將手頭工作整理清楚,移交給指定人員。 4. 領取薪資與證明:確認薪資結清,並要求公司開立 離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這對你未來求職或申請失業給付可能有幫助。 --- 九、常見 Q&A Q1:試用期未滿離職,需要提前幾天預告? - 到職 未滿 3 個月:不需要預告,可以隨時離職。 - 到職 滿 3 個月以上:需提前 10 天預告。 Q2:試用期離職,公司不讓我走怎麼辦? 勞工離職是 單方意思表示,只要依法預告(或無需預告),時間一到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不需要公司同意。如果公司扣留薪水或不給離職證明,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Q3:試用期離職,可以領資遣費嗎? 只有被公司解僱且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1 項等情形時,勞工才能請求資遣費。自願離職是沒有資遣費的。 Q4:試用期離職,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失業給付的條件是「非自願離職」,如果你是自己辭職,就不符合資格。但如果是被公司解僱(非自願),且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可以申請。 Q5:試用期離職,需要歸還公司發的制服或設備嗎? 是的,屬於公司的財產都應歸還,否則公司可能從薪水中扣除費用(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Q6:試用期離職,特休還沒休完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 38 條,特休是工作滿半年才有,試用期未滿半年,通常還沒有特休,所以沒有特休換錢的問題。 Q7:試用期離職,健保怎麼處理? 離職當天,公司就會將你退保,你可以選擇轉入區公所或依附眷屬,記得在退保後 10 天內辦理,以免中斷。 --- 十、真實法院判決參考 以下摘錄幾個與試用期相關的法院見解,讓大家更了解實務運作: 參照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判決書片段: 「按試用期間,係基於勞雇雙方同意,於進入長期正式關係前嵌入一段彼此觀察猶豫期間,讓雇主能藉此期間觀察勞工之工作態度、性格、技術、能力等有關工作之特質,再藉以決定是否在試用期間後繼續僱用該勞工。從勞工的角度,則是給予勞工實際進入職場瞭解、熟悉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的機會,讓勞雇雙方確知彼此情況,再詳實考量是否願與對方進一步締結永續性之勞動關係,故係雙向、平等,依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所擔任工作之性質,有試用之必要,且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約定,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這段話清楚說明了試用期的本質是雙向選擇,所以勞工當然也有權利在試用期內決定離開。 參照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判決書片段: 「勞基法中並未對試用期間或試用契約設有限制規範,且勞基法施行細則於86年6月12日修正後,已取消原有試用期間日數之限制,許由勞資雙方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足見合理相當之試用期間約定,為法之所許,僅除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外,雇主於終止前,應依勞基法第11條、第16條規定向他方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這段則強調,即使是在試用期,雇主終止契約仍應遵守預告與資遣費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時自然也有相對應的預告義務(依工作年資而定)。 --- 結語 試用期是勞雇雙方互相磨合的階段,如果你發現這份工作真的不適合,法律保障你可以隨時離開(前提是工作未滿 3 個月)。記得,離職是你的權利,不用害怕公司刁難,但也別忘了做好基本交接,留個好印象。 最後提醒,每個個案狀況不同,本文僅供一般參考,若有更複雜的問題(例如簽了競業禁止條款、高額賠償條款等),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當地勞工局尋求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釐清試用期離職的疑惑,勇敢做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