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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聲請資格:執行期間與假釋審查條件|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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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聲請資格:執行期間與假釋審查條件

假釋,就像是受刑人提早出獄的「通行證」,但這張通行證可不是隨便就能拿到。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過嚴格的審查,才能獲得假釋的機會。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假釋的聲請資格,特別是執行期間的計算以及審查條件,並引用真實的法院判決,讓你更了解背後的運作規則。本文將以現行刑法與監獄行刑法為基礎,說明假釋聲請之要件與實務運作,並輔以裁判見解,協助讀者掌握重點;讀者宜留意,假釋相關規定曾於近年修法,本文係以現行條文為準。

一、假釋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假釋制度?

假釋,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在服刑一段時間後,如果表現良好、有悔改的具體事實,就可以提前離開監獄,但必須在剩下的刑期內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如果違規或再犯罪,就會被撤銷假釋,回去把剩下的刑期服完。

為什麼要有假釋制度呢?根據法院判決的見解:

「假釋制度係本於以自由刑為矯治手段之基礎上,為一種刑事犯罪預防之政策措施。」(參照判決)

另一種觀點認為:

「亦有認為假釋制度係自由刑執行期滿前,使受刑人能有機會先行融入社會之更生手段。」(參照判決)

總之,假釋不是放縱犯罪,而是給予真心悔改的人一個機會。上開兩則見解出自同一判決理由,顯見假釋制度兼具犯罪預防與受刑人更生之雙重目的,並非單純寬縱。

二、假釋聲請的基本門檻

根據刑法第77條,受刑人要聲請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故執行期間條件為法定硬性門檻。

  1. 執行期間條件:無期徒刑必須執行超過25年;有期徒刑必須執行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累犯,必須執行超過三分之二。

  2. 有悛悔實據:也就是在監獄裡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證顯示已經悔改向善。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不得假釋」的,例如: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同類重罪、性侵犯經治療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等(刑法第77條第2項)。這些例外規定,我們後面再詳細說明。前述執行期間條件為假釋之先行要件,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前,必須先滿足此一門檻,始得進入悛悔實據之審查。

三、執行期間的計算:魔鬼藏在細節裡

1. 已執行刑期怎麼算?

已執行刑期包括實際在監服刑的天數,以及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7條之2以一日抵一日算入)。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明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故有期徒刑受刑人判決前羈押期可全數折抵。須留意,無期徒刑僅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已執行期間(刑法第77條第4項),並非全部羈押期均計入;同條第4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所以,如果你在判決前就被關了半年,有期徒刑受刑人這半年會算進已執行的刑期;若是無期徒刑受刑人,因未逾一年則不算入。

2. 數罪併罰時的假釋計算

這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當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法院會分別判刑,然後再定一個「應執行刑」。假釋的執行期間,是以這個「應執行刑」為基準,而不是各罪宣告刑的簡單相加。

舉個例子:小明犯A罪被判3年,執行1年6個月後,因為表現良好,假釋獲准出獄。但後來發現他還犯有B罪被判2年,法院將A罪和B罪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為4年。這時候,小明已經執行的1年6個月,有沒有達到4年的二分之一(2年)呢?沒有!因此,他原本的假釋就會被廢止,必須再入監執行剩下的殘刑(4年 - 1年6個月 = 2年6個月)。

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確實發生過。例如裁定中:

「嗣經法務部以抗告人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與乙案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5年7月,其已執行徒刑之期間尚未逾二分之一,致不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所規定假釋之要件,而以……註銷該部分原先關於甲案……核准抗告人之假釋。」

不過要特別注意,這則案例中最高法院最終是以「註銷假釋」於修法前欠缺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為由,將該註銷假釋函及執行指揮書均予撤銷,並指明後續應改依修正後監獄行刑法第120條有關「廢止假釋」的規定處理。換言之,刑期變更導致不符假釋要件時,現行法已明定須循「廢止假釋」程序辦理。由此可知,假釋並非一旦核准即穩固不變,後續刑期變動可能動搖原核准基礎,受刑人及家屬應持續關注他案訴訟進展。

3. 刑期變更時的處理程序

如果假釋出監後,因為各種原因(例如更定其刑、數罪併罰重新定刑)導致刑期變更,該怎麼辦呢?修正後的監獄行刑法第120條有明確的規定。參照裁定引述的條文: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也就是說,監獄會重新計算,如果重新核算後發現不符合假釋條件(例如已執行期間未達新刑期的二分之一),法務部就會廢止假釋;如果仍然符合,就會維持假釋。這樣的程序兼顧了受刑人的權益和法律的正確性。此一重新核算機制,正是修法後為解決過去「註銷假釋」缺乏法據爭議所設,兼顧法安定性與受刑人權益。

四、不得假釋之罪與得假釋之罪併罰時的計算

有時候,受刑人所犯的數罪中,有些是屬於「不得假釋」的罪(例如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情形: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假釋),有些則是可以假釋的罪。這時候,假釋資格的計算就變得比較複雜。

實務上,法務部曾經針對這種情況發布函釋,說明計算方式。在判決中:

「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日就『不得假釋之罪與得假釋之罪』之執行疑義,向被告提出陳請釋明如何計算逾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經被告所屬矯正署……以書函回復原告關於『不得假釋之罪與得假釋之罪數罪併罰者』,得陳報假釋日期之計算方式。」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雖然該案後來進入行政訴訟,但可以看出法務部對此有明確的核算規則。(該案原告之訴最終遭判決駁回,僅能從書函內容看出行政機關有核算規則)由於各案犯罪類型與科刑情形不同,確切核算方式仍應以監獄及法務部矯正署個案通知為準,本文僅能提供原則性說明。

簡單來說,如果數罪中有不得假釋之罪,通常會影響整體的假釋資格。例如,犯有不得假釋之罪者,在執行該罪之刑期期間,不得假釋;但如果與得假釋之罪併罰,實務上可能以合併後的應執行刑來計算,但其中不得假釋的部分仍會受到限制。由於情況較為複雜,建議受刑人或家屬直接向監獄查詢個案的計算方式。

五、假釋審查的條件:不只是刑期夠了就好

就算刑期條件達到了,也不代表一定能假釋。另一個關鍵條件是「有悛悔實據」。這要怎麼認定呢?依刑法第77條第1項,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故悛悔實據為法定要件,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前必須具備;此一要件亦為監獄提報假釋及法務部核准時所必審,非僅以刑期屆滿為已足。

監獄會根據受刑人在監的表現,包括:

  • 累進處遇分數:受刑人依表現分級,通常要達到二級以上才有機會提報假釋。
  • 教化課程參與:參加宗教、教育、技能訓練等課程的積極度。
  • 作業成績:在監獄內工作的表現。
  • 操行分數:是否有違規紀錄。
  • 再犯風險評估:心理輔導、社會復歸準備等。

這些資料會由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每季開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法務部有最終決定權,但近年來也有受刑人對否准假釋提起行政訴訟成功的案例,顯示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假釋審查會之決議僅屬內部審查,最終仍須法務部核准,受刑人若未獲提報或遭否准,得依行政訴訟法規求救濟,如前所述。

六、假釋的撤銷與廢止

假釋不是一勞永逸,如果在假釋期間違規或再犯罪,可能會被撤銷假釋,回去坐牢。

  • 撤銷假釋:根據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假釋;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廢止假釋:這是指假釋後發現當初核准的基礎有問題,例如刑期計算錯誤或刑期變更,導致原本不符合假釋條件。就像前面提到的數罪併罰案例,法務部會「廢止」假釋(過去稱為「註銷」)。參照裁定,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明確規定了廢止假釋的程序和效果。

另依刑法第78條第3項刑法第78條第4項,撤銷假釋應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所以,假釋出獄後還是要謹言慎行,否則前功盡棄。

七、常見問題QA

Q1: 假釋一定要服刑超過一半嗎?累犯呢?

A1: 是的,有期徒刑必須執行超過宣告刑或應執行刑的二分之一,累犯則須超過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25年。這是刑法第77條明文規定的。須注意無期徒刑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僅逾一年部分算入(刑法第77條第4項),與有期徒刑全數折抵不同。

Q2: 什麼是「有悛悔實據」?如何認定?

A2: 「有悛悔實據」是指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證顯示其確已改過向善。監獄會根據累進處遇分數、教化、作業、操行等項目綜合評估。通常要達到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刑法第77條第1項已將悛悔實據列為假釋要件,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此設有明文。

Q3: 數罪併罰時,假釋的執行期間怎麼算?

A3: 以數罪併罰後所定的「應執行刑」為基準,計算是否已執行超過1/2或2/3。如果定應執行刑後,已執行的時間未達新基準,可能會影響假釋資格,甚至導致已獲准的假釋被廢止。例如裁定的案例就是如此。相關重新核算程序詳見監獄行刑法第120條

Q4: 假釋被核准後,如果發現刑期計算錯誤,會怎樣?

A4: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監獄接獲刑期變更的執行指揮書後,應重新核算,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維持或廢止假釋。如果廢止假釋,受刑人須再入監執行殘刑。參照裁定所引條文及說明。

Q5: 假釋期間違規會怎樣?

A5: 假釋期間須遵守保護管束規定。如果違反情節重大,或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務部得撤銷假釋,殘刑必須執行。故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刑法第78條第4項)。所以假釋期間務必守法,否則將前功盡棄。

結語

假釋制度是受刑人回歸社會的重要橋樑,了解相關規定不僅有助於受刑人及家屬規劃未來,也能讓社會大眾更理解司法實務的運作。希望每個人都能珍惜第二次機會,重新出發。


本文參考了多則法院判決見解,以確保內容的正確性。如果你有更多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監獄管理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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