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聲請資格:執行期間與假釋審查條件 假釋,就像是受刑人提早出獄的「通行證」,但這張通行證可不是隨便就能拿到。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過嚴格的審查,才能獲得假釋的機會。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假釋的聲請資格,特別是執行期間的計算以及審查條件,並引用真實的法院判決,讓你更了解背後的運作規則。 一、假釋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假釋制度? 假釋,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在服刑一段時間後,如果表現良好、有悔改的具體事實,就可以提前離開監獄,但必須在剩下的刑期內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如果違規或再犯罪,就會被撤銷假釋,回去把剩下的刑期服完。 為什麼要有假釋制度呢?根據法院判決的見解: 「假釋制度係本於以自由刑為矯治手段之基礎上,為一種刑事犯罪預防之政策措施。」(參照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 另一種觀點認為: 「假釋制度係自由刑執行期滿前,使受刑人能有機會先行融入社會之更生手段。」(參照112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 總之,假釋不是放縱犯罪,而是給予真心悔改的人一個機會。 二、假釋聲請的基本門檻 根據刑法第77條,受刑人要聲請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 執行期間條件:無期徒刑必須執行超過25年;有期徒刑必須執行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是累犯,必須執行超過三分之二。 2. 有悛悔實據:也就是在監獄裡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證顯示已經悔改向善。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是「不得假釋」的,例如: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累犯再犯重罪、性侵犯經治療評估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等(刑法第77條第2項)。這些例外規定,我們後面再詳細說明。 三、執行期間的計算:魔鬼藏在細節裡 1. 已執行刑期怎麼算? 已執行刑期包括實際在監服刑的天數,以及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天數(可以折抵刑期)。所以,如果你在判決前就被關了半年,這半年也會算進已執行的刑期。 2. 數罪併罰時的假釋計算 這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當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法院會分別判刑,然後再定一個「應執行刑」。假釋的執行期間,是以這個「應執行刑」為基準,而不是各罪宣告刑的簡單相加。 舉個例子:小明犯A罪被判3年,執行1年6個月後,因為表現良好,假釋獲准出獄。但後來發現他還犯有B罪被判2年,法院將A罪和B罪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為4年。這時候,小明已經執行的1年6個月,有沒有達到4年的二分之一(2年)呢?沒有!因此,他原本的假釋就會被廢止,必須再入監執行剩下的殘刑(4年 - 1年6個月 = 2年6個月)。 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確實發生過。例如109年度台抗字第1561號判決中: 「嗣經法務部以抗告人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與乙案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5年7月,其已執行徒刑之期間尚未逾二分之一,致不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所規定假釋之要件,而以……註銷該部分原先關於甲案……核准抗告人之假釋。」 法院在裁定中確認了這樣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3. 刑期變更時的處理程序 如果假釋出監後,因為各種原因(例如更定其刑、數罪併罰重新定刑)導致刑期變更,該怎麼辦呢?修正後的監獄行刑法第120條有明確的規定。參照109年度台抗字第1561號判決引述的條文: 「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 也就是說,監獄會重新計算,如果重新核算後發現不符合假釋條件(例如已執行期間未達新刑期的二分之一),法務部就會廢止假釋;如果仍然符合,就會維持假釋。這樣的程序兼顧了受刑人的權益和法律的正確性。 四、不得假釋之罪與得假釋之罪併罰時的計算 有時候,受刑人所犯的數罪中,有些是屬於「不得假釋」的罪(例如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的情形),有些則是可以假釋的罪。這時候,假釋資格的計算就變得比較複雜。 實務上,法務部曾經針對這種情況發布函釋,說明計算方式。在105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中: 「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日就『不得假釋之罪與得假釋之罪』之執行疑義,向被告提出陳請釋明如何計算逾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經被告所屬矯正署……以書函回復原告關於『不得假釋之罪與得假釋之罪數罪併罰者』,得陳報假釋日期之計算方式。」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雖然該案後來進入行政訴訟,但可以看出法務部對此有明確的核算規則。 簡單來說,如果數罪中有不得假釋之罪,通常會影響整體的假釋資格。例如,犯有不得假釋之罪者,在執行該罪之刑期期間,不得假釋;但如果與得假釋之罪併罰,實務上可能以合併後的應執行刑來計算,但其中不得假釋的部分仍會受到限制。由於情況較為複雜,建議受刑人或家屬直接向監獄查詢個案的計算方式。 五、假釋審查的條件:不只是刑期夠了就好 就算刑期條件達到了,也不代表一定能假釋。另一個關鍵條件是「有悛悔實據」。這要怎麼認定呢? 監獄會根據受刑人在監的表現,包括: - 累進處遇分數:受刑人依表現分級,通常要達到二級以上才有機會提報假釋。 - 教化課程參與:參加宗教、教育、技能訓練等課程的積極度。 - 作業成績:在監獄內工作的表現。 - 操行分數:是否有違規紀錄。 - 再犯風險評估:心理輔導、社會復歸準備等。 這些資料會由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每季開會審議,通過後再報請法務部核准。法務部有最終決定權,但近年來也有受刑人對否准假釋提起行政訴訟成功的案例,顯示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 六、假釋的撤銷與廢止 假釋不是一勞永逸,如果在假釋期間違規或再犯罪,可能會被撤銷假釋,回去坐牢。 - 撤銷假釋:根據刑法第78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撤銷假釋。 - 廢止假釋:這是指假釋後發現當初核准的基礎有問題,例如刑期計算錯誤或刑期變更,導致原本不符合假釋條件。就像前面提到的數罪併罰案例,法務部會「廢止」假釋(過去稱為「註銷」)。參照109年度台抗字第1561號判決,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明確規定了廢止假釋的程序和效果。 所以,假釋出獄後還是要謹言慎行,否則前功盡棄。 七、常見問題QA Q1: 假釋一定要服刑超過一半嗎?累犯呢? A1: 是的,有期徒刑必須執行超過宣告刑或應執行刑的二分之一,累犯則須超過三分之二。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25年。這是刑法第77條明文規定的。 Q2: 什麼是「有悛悔實據」?如何認定? A2: 「有悛悔實據」是指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證顯示其確已改過向善。監獄會根據累進處遇分數、教化、作業、操行等項目綜合評估。通常要達到累進處遇二級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Q3: 數罪併罰時,假釋的執行期間怎麼算? A3: 以數罪併罰後所定的「應執行刑」為基準,計算是否已執行超過1/2或2/3。如果定應執行刑後,已執行的時間未達新基準,可能會影響假釋資格,甚至導致已獲准的假釋被廢止。例如109年度台抗字第1561號判決的案例就是如此。 Q4: 假釋被核准後,如果發現刑期計算錯誤,會怎樣? A4: 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監獄接獲刑期變更的執行指揮書後,應重新核算,提報假釋審查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維持或廢止假釋。如果廢止假釋,受刑人須再入監執行殘刑。參照109年度台抗字第156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61號判決的說明。 Q5: 假釋期間違規會怎樣? A5: 假釋期間須遵守保護管束規定。如果違反情節重大,或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務部得撤銷假釋,殘刑必須執行。所以假釋期間務必守法,否則將前功盡棄。 結語 假釋制度是受刑人回歸社會的重要橋樑,了解相關規定不僅有助於受刑人及家屬規劃未來,也能讓社會大眾更理解司法實務的運作。希望每個人都能珍惜第二次機會,重新出發。 --- 本文參考了多則法院判決見解,以確保內容的正確性。如果你有更多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監獄管理單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