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關多久可以假釋?實際服刑年限與假釋條件 「無期徒刑」聽起來就像要把牢底坐穿,一輩子關到老?如果你這麼想,那可能只對了一半!臺灣的無期徒刑制度藏著許多一般人不知道的細節,尤其是「假釋」這道讓受刑人可能重見天日的門。今天,就讓我們用白話文,搭配真實法院案例,徹底搞懂:無期徒刑到底要關多久?什麼條件下可以假釋?以及最可怕的狀況——假釋被撤銷後,你可能要面對的驚人刑期。 一、迷思破解:無期徒刑 ≠ 絕對關一輩子 首先,我們要建立正確觀念。無期徒刑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無期自由刑」,它本質上是「終身監禁」。 參照112年度台抗字第131號判決所述:「無期徒刑係最嚴重之自由刑,本質上為終身監禁,並無執行期間,本無執行期滿或殘餘刑期可言。」 意思是,從理論上講,判無期徒刑就是關到你生命結束為止。但是,現代監獄制度除了懲罰,還有「教化」與「促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的目的。因此,法律設計了「假釋」制度,就像一個有條件的「提前畢業」機會。所以,無期徒刑受刑人是有可能不用關一輩子的,關鍵就在於假釋。 二、無期徒刑,關多久可以「聲請」假釋? 這是大家最常問的問題。直接給答案:至少要執行超過 25 年。 這個數字不是隨便定的,而是來自《刑法》第77條的規定。為什麼是25年?這背後有刑事政策的考量。 參照112年度台抗字第131號判決所述:「我國立法者鑑於被判處無期徒刑者再犯之危險性及無期徒刑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基於防衛社會之目的,於94年修正刑法第77條規定時,將無期徒刑假釋之條件,提高至執行逾25年,始得聲請假釋」 簡單說,立法者認為犯下重罪、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對社會的危險性較高,需要更長的時間觀察、矯正。所以把門檻從舊法的15年(或更低)提高到25年。 重要提醒:「執行逾25年」只是取得「聲請」假釋的入場券。不代表關滿25年就自動出獄。監獄方(法務部)會組成「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你在獄中的表現是否「有悛悔實據」(就是真的有悔改的具體事證),通過了才會「核准」假釋。核准後,你還要渡過一段「假釋期間」(即保護管束期),遵守相關規定,才算真正自由。 三、最關鍵卻常被忽略的「實際服刑年限」:假釋被撤銷的恐怖後果 上面講的25年,是「第一次」爭取假釋的條件。但故事如果只到這裡就太天真了。整個無期徒刑假釋制度最嚴厲、也最讓人震驚的部分,在於 「假釋被撤銷後」的處理。 讓我們用一個真實案例來理解: 案例故事:阿明的漫長刑期 阿明年輕時因販毒被判無期徒刑。他在獄中表現良好,積極學習,在第26年時終於獲得假釋出獄。出獄後他找到工作,努力回歸社會。但在假釋期間的第5年,他一次心存僥倖,酒後騎摩托車被逮,被判了4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這個「假釋期間故意犯罪」的行為,觸發了法律機制:他的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了。 問題來了:假釋被撤銷,阿明要回去關多久?是把沒關完的「無期徒刑」繼續關完嗎?無期徒刑沒有刑期,怎麼關完? 這時,就要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的規定: 參照112年度台抗字第131號判決所述:「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亦配合修正為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25年,再接續執行他刑。」 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擬制」的規定。既然無期徒刑本無殘餘刑期,法律就直接「規定」: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後,其殘餘刑期就是 25年。你必須回去把這法律擬制的25年殘刑執行完畢。 來算算阿明實際要關的總時間: 1. 初次服刑至假釋:26年(執行超過25年後假釋) 2. 假釋被撤銷後須執行之殘刑:25年 3. 假釋期間所犯新罪(酒駕)的刑期:4個月 執行順序是:先執行無期徒刑的殘刑25年,這25年執行「期滿」後,才接續執行酒駕的4個月。 所以阿明因為一次酒駕,總共要面對的監禁時間是:26年 + 25年 = 51年,之後還要再關4個月。這幾乎就是一輩子了! 參照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判決所述:「若無期徒刑假釋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因犯他罪而遭撤銷假釋,須執行殘刑25年(如本案),而我國之平均餘命為80.9歲,顯見無期徒刑之受刑人,若假釋遭撤銷,將有泰半生命(50年)待在獄中,其效力幾乎同於終身監禁。」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這個計算方式在法院的執行指揮書中清晰可見。 參照106年度聲字第669號判決所述,該表清楚列出因撤銷假釋而須執行的殘刑為「25年」,執行期間從105年8月18日至130年8月16日。 四、法院怎麼看?為什麼這麼嚴厲? 可能你會覺得,一次酒駕就導致要再關25年,未免「情輕法重」。受刑人也常常以此為理由,聲請法官審查或主張違憲。但臺灣最高法院對此有非常一致的見解。 1. 這是立法者的政策決定,法院尊重 法院認為,關於假釋條件、撤銷後的殘刑如何計算,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圍。立法者基於「防衛社會」的目的,認為無期徒刑受刑人再犯風險高,因此制定了嚴格的規則。 參照112年度台抗字第131號判決所述:「是該項規定所擬制之殘餘刑期25年,屬立法者就刑事政策之整體考量,尚難認有何違反憲法平等權之情。」 2. 不涉及「罪刑相當原則」 很多人主張這違反比例原則。但最高法院指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關於殘刑25年的規定,並非「刑罰」規定,而是「刑罰執行」的規定。檢察官只是依法指揮執行這個法律擬制的期間,因此不產生「罪刑不相當」的問題。 參照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判決所述:「該項規定並非刑罰規定,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指揮執行無期徒刑之擬制殘餘刑期25年,自不生罪刑不相當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0號裁定參照)。」 3. 假釋是「恩典」,不是「權利」 這是法院見解中非常核心的一點。假釋是國家為了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所給予的一種「特殊待遇」或「恩典」,受刑人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假釋的「權利」。 參照106年度聲字第669號判決所述:「『假釋』乃基於刑事政策為激勵徒刑受刑人自新,所為附條件暫時釋放之行刑中止措施...受刑人就該等法律所創設之恩典祇有單純期待,而無申請假釋之請求權。」 既然接受這個恩典,就必須遵守附加的條件。如果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罪,表示當初給予假釋的基礎(悛悔實據)可能動搖,國家撤銷這個恩典並要求執行法律明定的後果,在法院看來是合理的。 五、重要QA Q1: 所以無期徒刑最少一定要關25年嗎? A: 是的,這是「聲請」假釋的最低門檻。但關滿25年只是有資格提出申請,不一定會通過。實際服刑時間可能超過25年很多。 Q2: 假釋被撤銷後,執行那25年殘刑期間,還能再次聲請假釋嗎? A: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行」。這是無期徒刑假釋最嚴厲之處。因為那25年是法律「擬制」的殘刑,執行完畢就視為無期徒刑執行完畢。在此期間,並無再次適用假釋制度的空間。 參照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判決所述,該段文字以問句形式探討了此一問題:「假釋被撤銷後,係得再次聲請假釋?抑或由法律擬制殘餘刑期,於執行期滿時視為執行完畢?」而從整體法規與實務執行來看,答案是後者。 Q3: 法官不能可憐受刑人,裁量少關一點嗎? A: 不行。法院見解強調,這25年是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沒有裁量空間,法官也無權變更。有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也指出,問題核心在於《刑法》第79條之1的規定本身,而非賦予法官裁量權。 參照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判決所述,黃虹霞大法官之意見書提到:「而且若依聲請意旨,賦與法官或其他機關裁量權,則除了沒有裁量標準,將再滋生目前已常見之等者不等、因法官或裁量者不同而准否撤銷假釋結果不同之不公外,更可能另生...輕重失衡更大不公平」。 Q4: 無期徒刑假釋和有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有何不同? A: 天壤之別!有期徒刑假釋被撤銷,是回去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殘刑」,那個殘刑是原本就確定的日期,可能只剩幾個月或幾年。但無期徒刑因為本無殘刑,法律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25年作為殘刑,其嚴厲程度遠高於有期徒刑。 Q5: 有人批評這規定太嚴,未來會修法嗎? A: 這屬於立法政策問題。確實有聲浪認為此規定過苛,並與其他國家比較(如德、日制度較寬鬆)。 參照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判決所述:「就比較法觀點而言,德國之假釋制度,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於執行15年後即可聲請假釋...日本更僅須執行10年即可聲請...」。但是否修法,需由立法院權衡社會防衛、被害人感受與受刑人人權後決定。目前法院仍須遵守現行法律。 結語 無期徒刑的假釋之路,是一條「如履薄冰」的漫長考驗。第一個25年關卡是取得社會重新接納你的「考試資格」,而假釋後的每一天,都是決定你是否會墜入另一個25年深淵的關鍵期。法律用最嚴厲的方式告訴我們:對於犯下最嚴重罪行的人,社會給予第二次機會無比珍貴,但這機會絕對不容再次辜負。瞭解這些規則,不僅是法律知識,更是對生命與自由的深刻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