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被資遣有錢拿嗎?工讀生資遣費計算與權益保障 開場故事:小美的煩惱 「小美,明天開始你不用來了,公司最近生意不好,需要縮編。若想了解資遣費計算的方式,也可作為參考」店長面無表情地說完,轉身就走。小美愣在原地,腦中一片空白——她只是個工讀生,每週來咖啡廳打工 20 小時,已經做了兩年多,和正職員工一樣認真。現在突然被告知不用上班,她心裡又委屈又疑惑:「我只是打工的,被資遣會有資遣費嗎?如果有,該怎麼算?我的權益到底有哪些?」 如果你也跟小美一樣是工讀族,這篇文章就是為你寫的!我們將用最白話的方式,搭配法院真實判決見解,告訴你打工族被資遣時該知道的權益,以及資遣費到底怎麼算。讀完之後,你就能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再也不怕被雇主唬弄! --- 一、工讀生也是勞工,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首先,無論你是正職、兼職、工讀生,只要你和雇主之間有「從屬關係」(聽從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換取報酬),你就是《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享有勞基法賦予的一切權利。除非你是承攬或委任關係(例如接案的外包人員),否則打工族一樣適用勞基法。 所以,當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例如虧損、業務緊縮、不可抗力等)或第 13 條但書(例如天災事變)終止勞動契約時,就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另外,如果雇主有違法情形(例如積欠工資、違反勞動契約等),勞工也可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拿到資遣費? 簡單整理如下: | 情境 | 誰終止契約 | 是否給付資遣費 | |------|------------|----------------| |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解僱 | 雇主 | ✅ 雇主應給付 | | 雇主違法(例如欠薪、不給加班費)導致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 | 勞工 | ✅ 雇主應給付 | | 勞工自願離職 | 勞工 | ❌ 無資遣費 | | 雇主違法解僱(例如無正當理由開除) | 雇主 | ❌ 僱傭關係仍存在,勞工可要求復職及工資,而非資遣費 | 所以,打工族被資遣時,只要雇主是依法終止契約(例如生意不好縮減人力),你就一定有資遣費!如果是雇主違法解僱,你可以選擇要求復職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這段期間的工資,不一定只能拿資遣費。 --- 三、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大不同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為你適用「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而不同。2005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上路後,大多數勞工(包括工讀生)都適用新制,除非你是在該日前到職且未選擇新制。以下分別說明: 1. 勞退舊制(2005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且未轉新制) - 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 未滿 1 年部分,按比例計算;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 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勞退新制(2005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或已選擇新制) -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 - 未滿 1 年部分,按比例計算。 - 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注意: 年資是從你到職日起算,到離職日為止。如果同時有新舊制年資,則分段計算後加總。 --- 四、平均工資怎麼算? 為什麼可以這樣算?因為 6 個月的總日數大約是 180 天,除以 6 就等於 30 天,與日平均工資乘以 30 的結果相同。許多法院判決也採用這種算法。例如: 參照106年度勞訴字第93號判決所述:「『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 如果工作未滿 6 個月,則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得出日平均工資,再乘以 30 換算成月平均工資(但實務上也可能用總工資除以實際月數,再按比例調整)。 哪些錢要算進工資? 工資包括經常性給與的報酬,例如本薪、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如果每月固定發放)、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但不包括年終獎金、三節禮金、實物代金等非經常性給與。 --- 五、實際計算範例:小美的資遣費 小美時薪 180 元,每週工作 20 小時,一個月約 80 小時,月薪約 14,400 元。但因為每月天數不同,有時會多一點或少一點。假設她被資遣前 6 個月的實領薪資如下: - 第 1 個月:14,400 元 - 第 2 個月:15,000 元(含加班費) - 第 3 個月:14,400 元 - 第 4 個月:14,400 元 - 第 5 個月:15,000 元 - 第 6 個月:14,400 元 6 個月工資總額 = 14,400 + 15,000 + 14,400 + 14,400 + 15,000 + 14,400 = 87,600 元 月平均工資 = 87,600 ÷ 6 = 14,600 元 小美的工作年資:從 2022 年 1 月 1 日到 2024 年 4 月 1 日,共 2 年 3 個月。 - 2 年部分:2 × 0.5 = 1 個月 - 3 個月部分:3/12 × 0.5 = 0.125 個月 - 合計資遣費基數 = 1 + 0.125 = 1.125 個月 資遣費 = 月平均工資 14,600 元 × 1.125 = 16,425 元 所以小美可以拿到 16,425 元 的資遣費。 --- 六、法院判決怎麼算?真實案例參考 為了讓大家更信服,我們直接引用幾個法院判決的計算方式,這些都是真實案件,法官就是這樣算的! 案例一:鄭琇蓉案(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告鄭琇蓉於 103 年 11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30 日間受僱,資遣前 6 個月薪資為 38,242 元、34,100 元、34,100 元、34,685 元、34,100 元、45,520 元。法院計算平均工資 = (38,242+34,100+34,100+34,685+34,100+45,520) ÷ 6 = 36,791 元。 案例二:蕭楚心案(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告蕭楚心於 100 年 4 月 1 日至 105 年 10 月 5 日間受僱,資遣前 6 個月薪資分別為 45,000 元、45,000 元、48,000 元、48,800 元、48,000 元、98,450 元(9 月、10 月合計)。法院先將第一個月因在職未滿整月按比例調整(45,000×25/30),然後加總除以 6,得出月平均工資 54,292 元。 除了得出月平均,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從這些判決可以看出,法院確實是將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 來計算月平均工資,年資則按比例計算。工讀生的計算方式完全相同,不會因為你是部分工時而有差別待遇。 --- 七、除了資遣費,你還有這些權益! 1. 預告期間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勞工時,必須提前預告,預告期間依年資長短而定: - 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天前預告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天前預告 - 3 年以上:30 天前預告 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預告,就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例如小美年資 2 年 3 個月,預告期應為 20 天,若雇主當天叫她走人,就必須多付 20 天的工資(依平均工資計算)。 2. 謀職假 在預告期間內,勞工每週可以請最多 2 天的有薪謀職假去找新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扣全勤。 3. 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必須在離職當天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服務證明書,上面註明離職原因為資遣),讓你用來申請失業給付。 4. 失業給付 如果你有參加就業保險,且非自願離職,可以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給付金額為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60%,最長發給 6 個月(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可延長)。 5.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 如果你還有未休完的特休假日,雇主必須折算成工資發給你。 --- 八、常見問題 Q&A Q1:我只打工三個月,被資遣也有資遣費嗎? A: 有!只要你是勞工身分,雇主依法資遣(例如業務緊縮),就算只做滿三個月,也適用資遣費規定。年資未滿一年時,按比例計算。例如月平均工資 15,000 元,年資 3 個月,新制資遣費 = 15,000 × (3/12) × 0.5 = 1,875 元。 Q2:我是時薪制,平均工資怎麼算? A: 時薪制一樣用前 6 個月的總收入除以 6 來計算月平均工資。因為你的工時可能不固定,所以每個月領的錢可能不同,但計算方式不變。例如前 6 個月總收入 90,000 元,平均就是 15,000 元。 Q3:雇主不給資遣費怎麼辦? A: 可以先向雇主請求,若雇主拒絕,你可以: - 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小額訴訟或民事訴訟)。 - 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申訴,由主管機關進行檢查並開罰(雇主違反勞基法可處 2 萬~100 萬元罰鍰)。 Q4:打工被資遣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A: 只要你有參加就業保險(部分工時勞工也強制納保),且非自願離職,並符合「離職退保前 3 年內年資合計滿 1 年」的條件,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打工族如果每週工作 12 小時以上,雇主就應該為你投保就保,記得確認自己的投保紀錄。 Q5:資遣費需要扣稅嗎? A: 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有免稅額度。依照財政部規定,資遣費的免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 萬元 × 服務年資」以下者,全數免稅。 - 超過部分,半數計入所得課稅。 因此,對大多數打工族來說,資遣費金額通常不會超過免稅額,所以不用擔心扣稅問題。 --- 。 九、結語 打工族也是勞工,千萬別小看自己的權益!被資遣時,記得向雇主索取資遣費、預告工資(如果沒預告)、非自願離職證明,並確認特休是否結清。如果雇主不給,勇敢站出來申訴,法律會站在你這邊。 最後,引用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 民事判決的一句話:「資遣費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雖然這是舊制算法,但新制只是基數變成 0.5 個月,比例原則不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你搞清楚自己的權益,不再當職場小白! ---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勞上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 85 年度勞上字第 6 號 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8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 民事判決110年度勞小字第5號106年度勞訴字第93號106年度勞訴字第93號106年度勞訴字第93號 等,均為真實案例,法律見解具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