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懷孕怎麼辦?在台生產與工作權保障說明|2026最新

外籍移工懷孕怎麼辦?在台生產與工作權保障說明
**外籍移工在台灣懷孕不會因此被解僱或遣返。**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雇主不得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由規定離職或作為解僱事由,違反者該約定無效、終止不生效力;懷孕期間仍享有產檢假、產假、安胎休養等權利,勞保有生育給付,全民健保給付產檢與分娩醫療費用,新生兒則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外僑居留與健保依附。若遇到雇主威脅解僱或強迫遣返,可立即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本文整理現行法條文、請假與給付標準及實務協助管道,幫你一次看懂在台生產與工作權保障。
「阿蒂,妳怎麼了?臉色不太好看?」同鄉的瑪麗亞關心地問。阿蒂是來自菲律賓的家庭看護,來台工作已經三年,最近她發現自己懷孕了,卻不知道該怎麼辦。她擔心雇主知道後會把她解僱,也擔心寶寶出生後的身分問題,甚至聽說有人因為懷孕被遣返……其實,台灣的法律對於外籍移工懷孕有明確的保障,只要了解自己的權利,就能安心迎接新生命!本文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告訴你外籍移工懷孕時的各項權益,並說明主管機關函釋的正確解讀,讓你不再慌張。
一、懷孕會被解僱或遣返嗎?雇主可以因為我懷孕叫我走嗎?
結論:不可以。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由解僱、要求離職或強迫遣返,否則該約定無效、解僱不生效力,還可能被裁罰。
1. 性別平等工作法怎麼保障?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明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述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這代表如果你懷孕了,雇主以懷孕為由叫你離職、退保或終止契約,在法律上是不算數的,你可以主張回復原職並請求補發工資。實務上如發生爭議,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或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
名稱提醒:現行法已正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舊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於97年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12年再修正為現名,查詢舊函釋或文章時要注意名稱已更新。
2. 就業服務法罰則怎麼算?第57條第9款是什麼?
就業服務法第57條列有雇主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事項,其中第9款為「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概括規定;違反第57條第5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者,依同法第67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條文本身並未明文列出「懷孕」二字,但如雇主因外國人懷孕而為解僱、遣返等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構成違反本法或其命令時,即得以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7條論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67條無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按次處罰規定)。
| 違規類型 | 處罰依據 | 罰鍰 | 其他效果 |
|---|---|---|---|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 |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僅處罰鍰,無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之規定(該效果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6項) |
性別歧視、懷孕歧視解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1項) | 約定無效、解僱不生效力,依第38-1條第6項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
違反第11條第1項、第2項者,依第38-1條第1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6項「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辦理;至於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者,則依第38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二者處罰對象與金額不同,不宜混淆。
3. 就業服務法第56條是保障懷孕的條文嗎?
不是。就業服務法第56條現行內容是關於「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通報、不實通報之申訴及撤銷」共2項,條文全文未提及懷孕、解僱禁止或工作權保障。外籍勞工的懷孕工作權,主要受《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就業服務法》整體勞動權益規範所保障,不宜單獨以第56條作為懷孕保障的依據。
外籍勞工在臺期間依法享有基本勞動權益,不得因懷孕而為不利處分,是主管機關一貫的立場。有關法務部函釋,外界常引用的長段引號文字,經核對官方原文,實際主文僅為程序性說明,其餘多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解讀時應以條文原文為準。
4. 被不實通報曠職失聯怎麼辦?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2項,受不實「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之外國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懷孕移工如遭遇雇主以失聯為由不實通報,可循此管道救濟,保留相關出勤、通聯及就醫紀錄尤為重要。
5. 勞動契約與聘僱許可是兩件事
「能不能繼續做」涉及兩個層次:一是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二是主管機關核發的聘僱許可。勞動契約之終止是否有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及《勞動基準法》判斷;聘僱許可之廢止、限令出國及轉換雇主,則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就業服務法第72條以下及就業服務法第74條等規定辦理。若雇主未經合法程序強制遣返,除勞動權益爭議外,另可能涉及廢止許可等行政處分。
二、產假、產檢假怎麼請?懷孕期間薪水會被扣嗎?
結論:懷孕期間可請產檢假7日、產假8星期,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另依規定請安胎休養假,薪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產假工資減半,逾5日的產檢假及陪產檢陪產假薪資雇主得申請補助。流產也有對應日數的假。
1. 假別與日數一次看懂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現行規定(第1項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2項產假薪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安胎休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產檢假7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薪資照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7項逾5日補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8項委任勞保局辦理):
| 假別 | 對象與日數 | 薪資給付 | 備註 |
|---|---|---|---|
安胎休養假 |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 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性工法第15條第3項) | 需提出醫師診斷證明,假別依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以病假、住院病假等辦理 |
產檢假 | 妊娠期間7日 | 薪資照給,逾5日部分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 需給產檢假,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 |
產假 | 分娩前後合計8星期 | 薪資照給(但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年資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 |
流產假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1星期;未滿2個月:5日(此分級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所定) | 同上,併計薪資補助規定 | 需提出證明 |
陪產檢及陪產假 | 配偶分娩前後合計7日 | 薪資照給,逾5日部分雇主得申請補助 | 與產檢假合計之補助規定於同條第6項、第7項 |
特別說明:現行條文並無「懷3胞胎以上可再增加產假」之文字,產假一律為8星期,流產假則依妊娠週數分級,不宜自行增減。勞動基準法第50條現行僅2項: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第2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無未滿3個月之1星期/5日分級;該分級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所定。
2. 薪水怎麼算?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6項明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第7項規定,超過5日之部分,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主管機關並得考量政府財政,規定補助上限。
至於產假期間的工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現行規定: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第2項「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無未滿3個月之1星期/5日分級;該分級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所定。也就是說,年資6個月是全薪或半薪的分水嶺,請假前可先確認到職日與年資計算。
實務提醒:雇主不得以請產檢假、產假為由扣全勤、降調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否則可能構成性別歧視,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及第38-1條第1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6項之處罰(違反第11條第1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依第38-1條第1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6項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違反第21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者,則依第38條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三、勞保生育給付領多少?參加多久才能領?
結論:不是一律2個月。現制為分娩或早產者分娩費30日加生育補助60日合計90日,流產者僅給分娩費15日且無生育補助,雙生以上比例增給;需符合參加日數門檻,且與其他社會保險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除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請領生育給付須符合下列參加保險日數門檻: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滿181日後早產、滿84日後流產者,才得請領。
給付標準依同條例第32條:
-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付(僅15日);
-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60日,故分娩或早產合計90日,流產者合計為15日(無生育補助費);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 三、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第2項);
- 四、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第32條第3項但書)。
舉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30,000元,分娩給與90日,相當於一次給付約90,000元;如為雙胞胎則按比例加計;如為流產則僅給與15日。實際金額以投保薪資分級及勞保局核定為準,請領時需檢附出生證明、醫療證明等文件,並注意請求權時效。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產檢、分娩的醫療費用在符合健保給付範圍內由健保給付,只要按時繳納健保費,就能享有相關醫療照顧。
四、寶寶出生後怎麼辦?出生登記、國籍、健保怎麼處理?
結論:父母皆為外國人者,新生兒不因此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國籍從父母;出生後應儘速完成通報、登記、外僑居留及健保依附,逾期恐影響權益。
1. 國籍:屬人主義,從父母
依國籍法第2條屬中華民國國籍以屬人主義為原則: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父或母死亡時為國民、或出生於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始屬中華民國國籍。不符合該條各款者,例如父母均為外國人,即不取得我國國籍,國籍繼承父母,例如菲律賓籍、印尼籍等。父母應儘速向所屬國駐臺辦事處辦理護照,並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才能在台灣合法居留。
2. 出生登記與居留:儘速辦理,以受理機關公告期限為準
醫院會開立出生證明書並辦理通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外籍新生兒則需向移民署辦理外僑居留相關登記。外界常提到的「7日通報、60日登記」等數字,屬戶政與移民實務作業流程,戶籍法第27條、戶籍法第28條僅規定登記申請方式,並未明文該等期限。建議以戶政事務所及移民署現場公告或官網說明為準,務必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以免影響居留與後續權益。
3. 健保依附:60日內辦理最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在臺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亦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實務上,新生兒可依附父母參加健保,享受醫療給付。為避免中斷保障,請在出生後儘速、並於法定期限內辦理依附加保,詳細期限與應備文件以健保署公告為準。
4. 兒少權益保障的原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條揭示,政府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提供保護、救助、健康照顧等服務措施,協助父母維護兒童健康與權益。條文雖未逐字寫出「出生登記、醫療照顧」等用語,但整體精神即在保障兒童的基本權益,包括醫療與照顧。函釋亦是依此精神,提醒相關機關應加強宣導與查核,協助補辦通報,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意旨(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五、擔心被刁難怎麼辦?轉換雇主與協助資源有哪些?
結論:不敢通報只會讓自己和孩子更沒有保障。政府設有1955多國語言專線、轉換雇主媒合及安置保護等協助,主動求助才能保住權益。
函釋的背景即指出,女性外籍勞工在臺期間懷孕,因擔憂遭不當解僱或未辦理新生兒通報,導致新生兒權利保障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有所落差(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為避免此情形,勞動部已推動相關協助措施:
- 諮詢服務: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提供多國語言諮詢,協助了解產假、薪資、通報及居留等權益,必要時轉介地方勞工局。
- 轉換雇主:如因懷孕無法繼續在原雇主處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在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無法作業、關廠歇業或不給付報酬經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勞動部會協助媒合,轉換期間仍須遵守居留與工作許可規定。
- 安置保護:若遭受不當對待、扣留證件或強制遣返威脅,可向1955申訴,必要時提供安置保護及法律扶助轉介。
想深入了解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完整的法律指引。
此外,雇主不得單方面以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如合法終止契約涉及資遣費等權益,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給付;聘僱許可之廢止則依《就業服務法》另行處分,二者不宜混為一談。
六、實務上怎麼認定?函釋與判決要怎麼看?
結論:法務部函釋是行政機關的法規諮詢意見,不是法院判決;引用時要看清楚是「法院自己的判斷」還是「當事人主張」,並注意是否為確定見解。
1. 兩個常被引用的函釋,正確解讀是這樣
- 函釋:主旨為法務部就監察院關於女性外籍勞工在臺懷孕及其新生兒權益保障調查案之續處審核意見,所為程序性回覆並檢送辦理情形。外界摘要所稱「女性外籍勞工懷孕或生育之權利保障,應依相關法規辦理」等語,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引用時應拆除引號、改為摘述並註明非逐字。
- 函釋:主旨為「非法僱用或仲介外籍勞工案件,若犯罪情節重大,應審慎考量是否適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函釋相關法條欄僅列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並未提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9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0條或刑法第215條至第217條,亦無「人口販賣、長期僱用、惡意剝削」等文字,解讀時不宜自行增補構成要件或法條串聯(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函釋性質提醒:以上二則均為行政函釋/法規諮詢意見,非法院判決,不得表述為「法院見解」或「判決案例」。引用判決前,應取得全文並確認主文是「上訴駁回」維持見解,還是「原判決廢棄,發回」尚未確定,以及該段文字是法院判斷或僅為引述當事人主張。
2. 實務常見的處置樣態(去識別化示例)
實務上,主管機關曾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就業服務法第9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7條對經調查屬實以懷孕為由要求離職或欲遣返之雇主裁罰並命改善,個案事實與金額以處分書為準。另有移工媽媽因害怕被遣返未即時辦理出生登記,後經社工及相關機關協助補辦,完成居留與健保依附,保障新生兒醫療權益。這些示例顯示,主動通報與求助,遠比隱匿更能保障母子權益。
七、常見問題QA
Q:外籍移工懷孕會被遣返嗎?
**不會。**雇主不得因你懷孕而遣返或解僱你,否則該約定無效、解僱不生效力,主管機關並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67條無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按次處罰規定;公布、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6項之效果)。如果你被強迫遣返或扣留證件,請立即撥打1955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保留相關對話與文件作為證據。
Q:產假期間薪水怎麼算?會被扣全勤嗎?
**產假8星期工資原則照給,年資未滿6個月減半;不得扣全勤或為不利處分。**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受僱6個月以上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則保障產檢假7日薪資照給,逾5日部分雇主得申請補助,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另依第15條第3項依相關法令請假。雇主不得以請假為由扣發工資或全勤獎金。另提醒,勞動基準法第50條僅規定分娩8星期及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其餘1星期、5日之分級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1項所定。
Q:在台灣生產的孩子可以入台灣籍嗎?
**如父母均為外國人,孩子不自動取得台灣國籍。**依國籍法第2條不符合該條各款者不取得我國國籍,國籍從父母。孩子可依親辦理外僑居留證在台合法居留,並在台灣接受教育與醫療,但入籍需另符合歸化等要件。
Q:如果雇主因為我懷孕而解僱我,該怎麼辦?
**可主張解僱不生效力並申訴救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該解僱不生效力,你可請求回復原職及補發工資;同時向勞動部1955專線或當地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就業服務法第9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第1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6項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個案得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
Q:懷孕期間可以轉換雇主嗎?
**可以,但需符合法定事由並經核准。**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因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船舶無法作業、關廠歇業或不給付報酬經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懷孕本身不是法定轉換事由,但如因此無法繼續原工作且符合其他事由,可向勞動部申請媒合。
Q:勞保生育給付要保多久才能領?可以跟其他保險一起領嗎?
**需符合280日/181日/84日門檻;分娩或早產合計90日、流產僅15日,且與其他社會保險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除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分娩滿280日、早產滿181日、流產滿84日始得請領;給付為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與15日,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另給與生育補助費60日,故分娩或早產合計90日、流產合計15日,雙生以上比例增給;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結語
懷孕是件喜事,不應該成為擔憂的來源。台灣的法律充分保障外籍移工懷孕期間的工作權、產假、生育給付,以及寶寶的出生登記與醫療照顧。重點是:不要因為害怕而隱匿,愈早通報、愈早求助,就愈能保住工作與居留權益。如果你或身邊的朋友遇到類似情況,記得善用1955專線與政府資源,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勇敢維護自己與孩子的權益。希望每一位移工媽媽都能在台灣安心生產,快樂迎接新生命!
參考資料:法務部函釋(、)及相關法條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個案事實以處分書或判決書為準。
2026 外籍移工在台懷孕權益補充(FAQ)
Q1:移工懷孕可以請產假或育嬰相關假嗎? A:依法,外籍移工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同樣享有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安胎休養等《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請假權利,雇主不得因此歧視或影響其續聘;惟實務上移工因居留與工作許可制度,可能面臨後續聘僱安排問題,建議同時諮詢勞動部1955及移民署。
Q2:雇主可以因移工懷孕而解僱或不續聘嗎? A:不可以。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懷孕而解僱、降調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否則約定無效、終止不生效力(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違者主管機關可依第38-1條第1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6項公布名稱、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移工亦有申訴與救濟管道。
Q3:移工懷孕不知如何處理時,可尋求哪些協助? A:可向勞動部1955專線及各地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諮詢,或透過民間移工權益團體與法律扶助尋求協助。就醫與婦產相關需求亦可洽公立醫院或婦幼機構,出生後記得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通報、登記與健保依附。
官方來源
- 《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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