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逃跑雇主會被罰嗎?罰則與通報義務|2026最新

外籍移工逃跑雇主會被罰嗎?罰則與通報義務
會被罰。 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俗稱逃跑、行蹤不明),雇主應在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未依限通報會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通報不只是義務,也是申請遞補新移工的必要前提,現行法為行蹤不明滿3個月仍未查獲即可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甚至最短滿1個月或經通知即得遞補。
「王老闆,你被罰6萬塊了!」 工廠老闆王OO看著勞動局寄來的處分書,腦袋一片空白。 一個月前,他聘僱的一名越南移工阿OO連續三天沒來上班,電話也打不通。王OO心想「大概是自己跑掉了吧?算了,反正他不想做了。」就沒再理會。沒想到現在竟然因為「未通報移工行蹤不明」被開罰!
王OO覺得很冤枉:「我又沒有做壞事,移工自己跑掉,為什麼我要被罰?」 其實,很多雇主都不知道,當聘僱的外籍移工行蹤不明時,雇主依法負有通報義務,如果沒在期限內通報,就會被處罰。
這篇文章將用輕鬆好懂的方式,告訴你雇主遇到移工逃跑時該怎麼辦、會被罰多少、以及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還會引用實際的法院判決見解,讓你了解法律怎麼說。
移工連續曠職三天失聯,雇主一定要在3日內通報嗎?怎麼算?
答案是一定要,而且是「3日內以書面」通知3個機關。
多數雇主以為通報是幫政府做事、可做可不做,但就業服務法第56條把這件事明定為雇主的法定義務。依現行規定,雇主聘僱的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條文全文)。本段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裡有3個實務細節一定要搞懂,否則很容易誤觸法令:
1. 不只曠職,聘僱關係終止也要通報。 很多人只記得曠職3日,但條文明列兩種事由都要通報。包含移工曠職失聯,或是契約提前終止、合意離職等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都要在3日內完成書面通知。
2. 要「載明相關事項」並以書面為之。 法律要求書面要載明相關事項,例如外國人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聘僱許可文號、最後出勤日、失去聯繫經過及雇主聯絡資訊等。實務上各縣市受理窗口的表格略有差異,建議送件前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確認格式,並務必保留收執聯、掛號回執或系統送達證明,作為已履行義務的證據。至於坊間常稱的線上系統,只是主管機關提供的便民措施,法定要件仍是以書面通知該3機關為準。
3. 有但書機制,移工也有申訴權。 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時,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第2項更賦予外國人救濟管道:若雇主所為的曠職通知不實,外國人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之處分。這是為了避免雇主濫用通報、影響移工權益的平衡設計。
| 通報義務重點 | 法律要求 |
|---|---|
觸發事由 | 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
通報期限 | 事由發生之日起3日內 |
通報對象 | 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曠職失聯依但書得以書面通知後二者執行查察) |
形式 | 書面並載明相關事項 |
未通報效果 | 依第68條第1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且無法申請遞補 |
3日內怎麼計算?含假日嗎?
所謂3日內,是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的事實確定之日起算3日,包含例假日。例如移工週一、二、三連續曠職且完全失聯,週三即為第3日,雇主應自週四起算3日內完成通報,最遲週六前要送達。建議不要壓線,發現第3日就立即準備書面,避免因郵寄在途或機關收件認定爭議而逾期。
雇主沒通報移工行蹤不明會被罰多少?可以只勸導不罰嗎?
只要逾期未通報,原則上就會被罰3萬至15萬元,沒有勸導期。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明定,違反第56條第1項未依限通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裁罰時會審酌違規情節、雇主規模、是否初犯及犯後態度等,但不會因為「不知道規定」或「忘了」就免罰。
實務上常見的裁罰爭點在於行政罰法第7條的故意過失要件。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也就是說,法律並非純粹的客觀處罰,仍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但第7條第2項同時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之故意、過失。
這對雇主的意義是:如果你是公司行號,現場管理人員或人資未注意移工已連續3日未到工、未聯繫通報,其過失會被推定為公司的過失。除非雇主能舉證已建立完整出勤管理、聯繫及通報流程並確實監督,否則很難以無過失主張免罰。法院實務上也多認為雇主對移工負有管理掌握責任,連續3日曠職失聯而未通報,通常會被認定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
通報有什麼好處?不通報就不能申請遞補新移工嗎?
通報最大的好處就是保住遞補資格,不通報就不能遞補。
移工逃跑後,雇主最痛的就是生產線缺工。就業服務法第58條就是為此設計的遞補機制,但前提是必須先合法通報,且符合不可歸責於雇主、經通知仍未查獲等要件。
現行規定:3個月就能遞補,舊法是6個月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這是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8331號令修正公布的結果,將原本的6個月縮短為3個月,以加速雇主補人。
過去法院在104年作成的判決,當時引用的仍是舊法6個月的規定,例如以下見解(要旨摘述):
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參照判決)
要特別注意:上述判決文字為舊法時期見解,現行已修正為滿3個月即可申請遞補,引用時不可再以6個月為準。
家庭看護工有更快的遞補期間
第58條第2項對家庭看護工有特殊規定,不必等到3個月:
- 外國人在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者,雇主即可申請遞補。
- 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即可申請遞補。
- 因轉換雇主或工作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亦得申請遞補。
此外,第58條第3項還有限制:遞補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所餘聘僱許可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這是為了避免許可期間過短、行政成本過高的設計。
| 遞補類型 | 需滿多久仍未查獲 | 法源 |
|---|---|---|
一般製造業、營造業等 | 滿3個月 | 第58條第1項(112年修正後) |
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所行蹤不明 | 滿1個月 | 第58條第2項 |
家庭看護工於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 | 經通知即可 | 第58條第2項 |
轉換雇主逾1個月未接續 | 逾1個月 | 第58條第2項 |
殘餘許可期間 | 不足6個月不予遞補 | 第58條第3項 |
所以,通報是申請遞補的必備前提。如果你沒通報,就算缺工缺到停線,也不能遞補,這就是為什麼實務上一直強調3日內通報的重要性。
偷偷聘僱別人的逃跑移工會被罰多少?雇主說不知道也會被罰嗎?
非法聘僱逃跑移工,罰15萬至75萬,5年內再犯還可能被關,法人也會被併罰。
有些雇主會想找別人的逃跑移工來快速補缺,便宜又不用等,但這是重罰區。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明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逃跑移工即屬他人所申請聘僱且未經你許可的外國人,聘僱他們就違反此款。
罰則不在第57條本身,而是在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第63條第3項還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金或罰鍰。也就是公司跟實際聘用的人都可能被罰。
這裡要區分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
- 非法聘僱(第57條第1款): 你實際雇用、指揮監督逃跑移工從事工作。
- 非法容留(第44條): 你提供場所容留、藏匿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從事工作,即使你辯稱沒有直接聘僱,只要有容留事實,一樣依第63條處15萬至75萬。
另外,雇主若有第57條第1款等情事,主管機關還可依第72條第1款第2目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後果是未來一段期間內可能都無法再合法聘僱外籍移工,影響遠比罰鍰更久。
不知道對方是逃跑移工,可以主張免罰嗎?
不能以不知道帶過,法院會審查你有沒有盡查證義務,且過失也要罰。
聘僱前的查證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包含查驗居留證、聘僱許可、工作證等。實務上,雇主辯稱不知情,法院通常會檢視是否已盡合理查證及注意義務。若因疏於查證、未核對證件真偽或未向主管機關查核,就聘用來路不明的外籍人士,即屬過失,仍可依行政罰法第7條處罰。
這裡要釐清一個常被誤用的判決見解。有仲介公司在網站宣稱外勞0逃跑率,經查實際逃跑率為1.9%以上,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以廣告不實開罰30萬元。法院在該案中指出(要旨摘述):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並未限定須故意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始得加以處罰,故解釋上於過失為不實廣告或揭示之情形,仍應予處罰。(參照裁定維持之判決見解)
這段話是針對廣告不實的構成要件,說明該條處罰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亦罰。但不能直接類推為所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行為都是過失必罰的通案原則。非法聘僱、非法容留等處罰,仍須回到行政罰法第7條,個案認定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是如前所述,實務上雇主因負有管理及查證義務,被認定有過失的機率極高,主張完全無過失而免罰的成功率很低。
法院怎麼看?從仲介廣告0逃跑率被罰30萬的判決學通報的重要性
雖然目前公開的兩則判決都不是直接處罰雇主未通報的案例,但它們點出了政府為何如此重視行蹤不明率。
1. 逃跑率影響雇主權益,政府列為評鑑指標
法院在理由中提到(要旨摘述):
政府每年會公布各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率,作為評鑑指標,供雇主選擇仲介時參考。如果仲介虛報0逃跑率,就會被認定為不實廣告而受罰。同理,雇主依法通報,才能讓政府掌握正確的逃跑率,維持整體勞動市場管理的準確性。
2. 兩則判決的正確定位
本文引用的兩則裁判,正確性質如下,並非雇主未通報被罰的實體先例:
-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7月16日一審行政訴訟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該案為仲介公司不服廣告不實處分而提起的訴訟,法院審理後維持主管機關原處分。
- 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9月30日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該裁定是以上訴不合法為由程序駁回,並未對聘僱逃跑移工是否過失即罰等實體爭點作成新見解。
因此,引用時應明確標示前者為一審判決、後者為二審程序裁定,且兩案均為仲介廣告不實案件,不得直接作為雇主未通報或非法聘僱必罰的實體先例。正確的法律效果仍應回歸就業服務法第56條、就業服務法第57條、就業服務法第63條、就業服務法第68條及行政罰法第7條的規定來判斷。
3. 廣告不實被罰的案例經過
該仲介公司在網站上宣稱外勞0逃跑率,但依勞動部評鑑資料,其實際行蹤不明率為1.9%以上。主管機關認定構成不實廣告,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開罰30萬元。仲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其訴,仲介再提起上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
這個案例提醒雇主,政府對行蹤不明率的數據非常嚴謹,也會嚴格執法。雇主確實通報,就是在協助建立正確數據,也是在保護自己未來選任仲介及申請遞補時的判斷基礎。
雇主未通報被罰,提行政訴訟有機會免罰嗎?過失也要罰嗎?
有機會爭執,但實務上免罰門檻很高,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已盡注意義務。
坊間有說法認為就業服務法第56條是客觀義務,只要逾期未通報就一定罰,不問故意過失。這是誤解。依行政罰法第7條,仍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予處罰。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時,依法應審查雇主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能僅因客觀逾期就直接推定應罰。
然而,如前所述,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雇主對移工負有日常管理責任,應掌握出勤及住宿狀況。若移工已連續3日曠職且失聯,雇主卻完全未察覺或未採取聯繫、訪視、通報等措施,通常會被認定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尤其雇主為公司組織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從業人員的過失會被推定為公司的過失,雇主若無法提出已建立點名、考勤、宿舍管理、緊急聯絡及通報SOP等證據,很難說服法院自己完全無過失。
過去曾有未經查證的說法指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有判決將通報義務定性為純客觀義務而無須過失,經查並無具體字號及全文可資核對,不應作為依據。正確的處理仍是回歸行政罰法第7條的故意過失架構,並由雇主就已盡管理監督義務負舉證責任。
此外,若雇主確有正當理由,例如移工雖未到工但仍保持聯繫、或有就醫、請假等可合理說明之情形而非失去聯繫,則可能不構成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的要件。但此類抗辯必須有通聯紀錄、就醫證明、請假單等客觀證據支持,空言主張難以被採信。
雇主遇到移工逃跑怎麼自保?5步驟避免被罰與保住遞補資格
結論先講:建立制度、3日內通報、留存證明、適時撤銷、絕不僱用來路不明者。
步驟一:建立每日出勤及聯繫管理機制
每天確實記錄移工出勤、加班及住宿狀況,指定專人負責。若當日未到工,立即以電話、通訊軟體、宿舍訪視等多管道聯繫,並留存通聯紀錄及訪視紀錄。這些紀錄未來若發生爭議,就是證明你有盡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
步驟二:一旦符合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立即在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不要觀望或等待移工自行返回。確定連續3日曠職且完全失聯,就應起算3日內完成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務上可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的線上系統或紙本送達,但務必確認3個機關均已收受,並取得收執證明。若以郵寄方式,建議以雙掛號寄送並保留回執。
步驟三:妥善保留通報及送達證明
無論是線上通報的確認單、收文號,或紙本的收據、掛號回執,都要至少保存至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一段時間。申請遞補時,主管機關會審查是否已依規定通知,無法提出證明就會影響遞補資格。
步驟四:若移工自行返回或經尋獲,立即撤銷行蹤不明通報
通報後移工又出現,或經警察、移民署尋獲,應立即通知原通報機關撤銷行蹤不明通報,並依規定辦理後續聘僱許可相關手續。未及時撤銷,可能影響後續遞補認定,甚至衍生聘僱管理上的爭議。
步驟五:絕不聘僱、容留來路不明的外籍人士
缺工時應透過合法管道申請遞補或重新招募,面試時務必查驗居留證、護照及聘僱許可,必要時可請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或向主管機關查核。貪圖便宜聘用逃跑移工,罰鍰15萬至75萬起跳,5年內再犯還有刑責,並可能被廢止聘僱許可,得不償失。
| 風險情境 | 正確做法 | 錯誤做法的代價 |
|---|---|---|
移工3日未到且失聯 | 3日內書面通知3機關並留證明 | 逾期未通報處3萬至15萬,且喪失遞補資格 |
缺工想快速補人 | 依法申請遞補,等滿3個月或家庭看護滿1個月 | 非法聘僱或容留逃跑移工處15萬至75萬,5年內再犯處刑,法人併罰 |
通報後移工尋獲 | 立即撤銷通報並辦理後續手續 | 未撤銷影響遞補及管理紀錄正確性 |
主張不知情 | 事前建立查證及管理SOP並留存紀錄 | 空言不知情難被採信,過失仍罰 |
常見問題 QA
Q:移工逃跑後,雇主多久內要通報?3日怎麼算?
A:應於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起3日內通報。 例如移工週一、二、三連續曠職且完全失聯,週三為第3日,雇主應自週四起算3日內完成書面通知,最遲週六前送達3機關。通報須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並保留送達證明。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也同樣要在3日內通報。
Q:通報後,雇主可以申請遞補嗎?要等多久?
A:可以,但必須符合第58條全部要件。 包含行蹤不明不可歸責於雇主、已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且滿一定期間仍未查獲。一般情形為滿3個月仍未查獲即可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更快:在雇主處所行蹤不明滿1個月仍未查獲即可,於機場或收容單位行蹤不明經通知即可,轉換雇主逾1個月未接續聘僱亦可。現行3個月是112年修法後的新規定,舊法為6個月。另外,遞補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所餘期間不足6個月者不予遞補。
Q:如果雇主未通報,會怎樣?
A:依第68條第1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且喪失遞補資格。 未通報就無法證明已依規定通知滿3個月仍未查獲,主管機關不會核准遞補。若之後又被查獲非法聘僱或容留逃跑移工,則依第63條處15萬至75萬元,5年內再犯加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能依第72條被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Q:雇主通報後,移工又找到了,怎麼辦?
A:應立即通知原通報機關撤銷行蹤不明通報。 包含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並依規定辦理後續聘僱管理事宜。及早撤銷可避免影響遞補資格及後續查核紀錄。
Q:雇主因移工逃跑被罰,可以主張無過失嗎?
A:可以主張,但成功率很低,須舉證已盡管理監督義務。 依行政罰法第7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但雇主對移工負有管理掌握責任,若無出勤紀錄、聯繫紀錄及通報SOP,很難證明無過失。尤其公司組織會被推定從業人員的過失為公司過失。仲介廣告不實案中法院所稱過失亦罰,僅限於該條廣告不實的要件,不能直接套用為聘僱案件的通案結論,聘僱案件仍須個案認定故意過失,但實務上雇主被認定有過失的比例極高。
Q:仲介公司廣告0逃跑率是真的嗎?雇主怎麼查?
A:不要輕信廣告,應以勞動部公布的評鑑結果為準。 政府每年公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率及評鑑成績,仲介若虛報0逃跑率而實際為1.9%以上,即構成不實廣告,可依第40條第1項第2款及第65條第1項處30萬元以上罰鍰,判決及裁定即為此類案例。雇主選擇仲介時,務必查閱官方評鑑及行蹤不明率公告。
結語
外籍移工逃跑,雇主真的會被罰,但只要記得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3機關這個關鍵動作,就能避免3萬至15萬元罰鍰,還能保住滿3個月後的遞補資格,家庭看護工甚至最快1個月就能遞補。千萬別像王OO一樣,因為不懂通報義務而白白損失6萬元,更不要為了快速補工而鋌而走險去聘用逃跑移工,15萬至75萬元及廢止許可的代價更高。
最後再次提醒:
- 通報是義務,也是保住遞補權利的必要條件。
- 非法聘僱與非法容留同罰15萬至75萬,5年內再犯有刑責。
- 平時建立出勤、聯繫及通報SOP並留存證明,才是面對爭議時最有力的自保方式。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各位雇主了解相關規定,保障自身權益。如果有更多疑問,建議向當地勞動局、移民署、警察機關或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判決來源: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係摘錄自行政法院裁判要旨,非逐字引文,包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程序裁定,上訴駁回),兩案均為仲介廣告不實案件,特此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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