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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未達免稅額要申報嗎?不申報的法律風險解析|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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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未達免稅額要申報嗎?不申報的補稅與2倍罰鍰風險完整解析

遺產未達免稅額還是要申報。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不論應納稅額是否為0,繼承人都必須在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才能取得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過戶;逾期未報經查獲可能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且未申報的核課期間為7年,比已申報的5年更長。本文整理現行法條、裁罰基準與真實判決,教你避開最常見的死亡前2年贈與被併回補稅地雷。

一、遺產不到免稅額也要申報嗎?法律規定是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報

結論:要報。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達到免稅額」,而是「有沒有遺留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本文及但書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同法第6條第2項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同條第2項規定,經常居住境外之被繼承人,則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更進一步明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據實申報。其有依本法規定之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報明。也就是說,即便計算後應納稅額為0,也要填單據實申報並附上免稅、扣除或不計入總額的證明文件。

換句話說,只要名下留有一筆存款、一輛機車、一張保單,繼承人就負有申報義務,這是法律強制義務,不是稽徵機關的行政指導。實務上,被告答辯援引財政部73年台財稅第63352號函及現行施行細則第20條主張,不論是否應核課遺產稅均應據實申報(該段為當事人/函釋主張之摘述,非本院所持見解),參照判決要旨摘述(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申報要項規定內容
誰要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等)
何時報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2項但書);逾3個月僅限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稽徵機關核定
向誰報
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境外居住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稽徵機關
要附什麼
遺產稅申報書及減免、扣除、不計入總額的有關證明文件

實務細節:可以延期,但要先申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第26條第2項但書)。逾期未申請就直接逾期,會被認定為未依限申報;逾3個月的延長僅限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稽徵機關核定,始得例外准許。

常見誤解:沒收到國稅局通知就不用報?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第1項,稽徵機關於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1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及申報書表,催促納稅義務人申報,並於申報限期屆滿前10日填具催報通知書;同條第2項並要求應以明顯文字載明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規定。但同條第3項明定,稽徵機關未依限發出第1項通知書,不影響納稅義務人依第23條應申報的義務。判決亦闡明,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催報通知書,而免除其應於期限內申報的義務。

二、遺產稅沒申報會罰多少?第44條與第45條的計算基準完全不同

結論:未依限申報是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已申報但漏報是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基準不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應申報的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兩條法定倍數同為2倍以下,但計算基礎不同,實務裁罰也不是一律頂格處罰,而是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視違章情節裁量,例如是否已主動補報、有無故意隱匿、漏報金額大小等。

違章類型法條罰鍰基準實務裁量重點
未依限申報
第44條
核定應納稅額×2倍以下
是否經通知仍未報、是否主動補報、查獲前後態度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第45條
所漏稅額×2倍以下
漏報是否基於申報錯誤、是否主動更正、隱匿程度

那如果核定應納稅額是0,會罰0元嗎? 形式上,0的2倍以下仍是0,所以不會產生罰鍰金額。但關鍵在於「核定應納稅額」是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的結果,不是你自己認為的0。如果你沒申報,稽徵機關會主動調查,一旦查到死亡前2年內贈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未上市櫃股票、海外帳戶或其他被繼承人隱匿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應納稅額就可能大於0,罰鍰隨之而來。

補救關鍵:自動補報可免罰。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也就是說,在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行補申報,還有免罰空間;被查獲後才補,雖可作為裁罰減輕事由,但已不能主張免罰。

三、真實案例:帳面遺產僅11萬,為何被補稅3千萬、罰鍰1,600萬?

結論:帳面遺產少,不代表沒有死亡前2年內的視同贈與,併回後稅額可能暴增。

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81號判決廢棄發回後之更一審判決,高等行政法院審級,非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不具判例拘束力,僅具個案參考價值;引用時應注意其非確定判例見解):被繼承人於89年2月18日死亡,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財產僅新臺幣117,967元,遠低於免稅額及扣除額總和而未辦理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以自有資金分別為子女購買債券,此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屬視同贈與,再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原處分核定遺產總額為101,828,869元、遺產淨額87,828,869元、應納稅額30,233,500元,並按未依限申報依第44條處1倍罰鍰16,410,024元。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知有該等贈與且遺產本件僅11萬餘元,未申報並無過失。法院認為,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查明並據實申報全部遺產的義務,包括依第15條應併入的死亡前2年內贈與,不得以不知情或未接獲財產清單為免責理由,判決駁回其變更追加之訴,維持補稅及罰鍰處分。嗣後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最有利法律適用重行核算,應納稅額及罰鍰分別調整為9,928,294元。

這個案例有3個實務重點:

  1. 不是只有現金贈與才會被併回。 以自有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無償免除債務等,都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視同贈與,一樣會被第15條併回。
  2. 第15條的併回對象有3款。 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不是只有第1款配偶。
  3. 已納的贈與稅可扣抵,避免重複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依第15條併入遺產總額的贈與財產,已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併計而增加的稅額。

四、為什麼遺產很少還是應該主動申報?4個實務理由

1. 避免被補稅加罰,並縮短可被追稅的期間

主動申報並經核定後,稅捐核課期間原則上為5年(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為5年);未依規定申報者,核課期間為7年(同條第1項第3款: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為7年)。而且依同條第2項,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的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只有期間屆滿而未經發現者,才不得再補稅處罰。未申報等於讓稽徵機關多2年時間可以追稅,不確定性更高。現行第21條為110年11月30日修正版,另增訂時效不完成事由:同條第3項規定,1.核定處分經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原處分被撤銷而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仍可核課,2.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作成核定處分者,自妨礙事由消滅之日起算6個月內仍可核課;同條第4項並規定,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準用第3項第1款再延長1年;同條第5項明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時效中斷規定,第6項則規定110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適用第3項至第5項。因此,已申報原則為5年,但有第3項、第4項時效不完成情形,核課期間得再延長,並非申報後就5年確定。

2. 釐清財產範圍,避免漏報你根本不知道的財產

申報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資料,涵蓋不動產、存款、基金、股票、保單、保管箱等。透過官方勾稽,你可能發現被繼承人分散在不同銀行的定存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據實申報才能避免日後被認定漏報。

3. 沒有完稅或免稅證明,財產根本無法過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41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2條則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實務上地政機關、監理站、銀行、集保都會要求提示,沒申報就拿不到證明,房子、車子、存款都無法移轉。

4. 取得法律上的安定性

主動申報經核定後取得證明,後續繼承人之間分割協議、拋棄繼承、遺囑執行等程序才有明確的稅務基礎。若先不報、事後才被查,不僅補稅加罰,還可能影響家族協議與不動產處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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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13年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是多少?法律基準額與公告額別搞混

結論:你看到的1,333萬元、553萬元等是113年公告額,法律條文本身寫的是較低的基準額,會依物價指數調整公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的扣除額基準額為:配偶400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0萬元、父母每人100萬元、喪葬費100萬元等;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同法第12條之1規定,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有10%以上漲幅時,按漲幅調整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並由財政部公告。113年適用的公告額如下表,其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113年公告額693萬元係以500萬元基準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而來。

項目法律基準額(第17條)113年公告適用額
免稅額
依第12條列示並按物價調整
1,333萬元
配偶扣除額
400萬元
553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每人40萬元
每人56萬元(未成年者按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父母扣除額
每人100萬元
每人138萬元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
每人500萬元
693萬元
喪葬費扣除額
100萬元
138萬元
農業用地扣除額等
依各款規定
依公告及要件核認

因此,若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應納稅額為0,但仍須申報。每年公告金額不同,計算時務必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的公告額為準,不要直接用條文基準額試算,以免誤判為0而未報。

試算案例:存款200萬元的單身被繼承人

王先生單身、無子女,死亡時名下僅存款200萬元,無負債,也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以113年公告額試算: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138萬元=1,471萬元,遺產總額200萬元低於1,471萬元,應納稅額為0。但繼承人仍應在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逾3個月僅限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核定)據實申報,檢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存款餘額證明及喪葬費等扣除額證明,取得免稅證明後才能向銀行辦理存款領取及後續繼承程序;若屆期不及,記得在期限屆滿前先申請延期。

六、未申報的風險盤點:5種最常見的補稅地雷

1. 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併入遺產

這是最常見的補稅原因。許多人以為生前贈與可以節稅,但若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贈與依第15條仍須併入遺產總額。包含現金贈與、以自有資金為他人買房買債券、免除債務等視同贈與都在範圍內。繼承人若不知情而未申報,就會被補稅;若已申報但漏報該部分,則按所漏稅額處罰。

2. 漏報隱匿或根本不知道的財產

不動產、車輛、上市櫃與未上市櫃股票、基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境外帳戶、保管箱、數位資產等,都可能因跨機關通報被勾稽查獲。實務上,國稅局可透過戶政、地政、集保、保險、金融等資料比對,陸續發現漏報財產。

3. 罰鍰基準不同,但都最高2倍以下

未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罰,已申報漏報按所漏稅額處罰,法定同為2倍以下,實際倍數依裁罰參考表個案裁量。是否主動補報、有無隱匿、配合程度等都會影響裁罰倍數。不要誤以為兩者一定相同或未申報一定較重,一切以個案裁量為準。

4. 避免重複課稅有扣抵機制,但要主動主張

如前述第11條第2項,已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扣抵,但以因併計而增加的稅額為限,且須提出已納稅證明。申報時一併主張,才能減少併回後的稅負。

5. 刑事責任是另一條線,單純未申報通常只有行政罰

遺產稅未申報原則上為行政罰。若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始可能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在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千萬元以上者,加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單純因不諳法令或疏忽未申報、且無詐欺等不正當方法,通常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仍會被補稅處罰。

七、法院怎麼說?3則重要見解與審級提醒

  • 申報是強制義務,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報
    參照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尚未經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的見解)引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強調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據實申報;並闡明稽徵機關雖應發申報通知,但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發通知免除申報義務。

  • 不得以不知情或未取得財產清單為免責理由
    參照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訴願決定關於罰鍰部分撤銷,其餘駁回),法院指出,納稅義務人自行負有查明遺產範圍的責任,不得以稅捐機關未提供財產清單作為漏、短報的免責事由。

  • 未申報原則上有過失,共同繼承人間不因一人未報而全免責
    參照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同案相關片段,法院指出,共同繼承人對申報義務負有注意義務,未申報原則上即有過失,應受罰;並釐清共同繼承人間的申報責任歸屬。

  • 罰鍰計算基準重申
    判決片段亦重申,未依限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與已申報漏報按所漏稅額處罰的基準不同。

提醒:引用判決時請留意審級與是否確定。下級審的新判決可能仍在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不宜當作定論引用;本文所引106訴字第24號為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101判字第796號為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判決,兩者權威程度不同。

八、常見Q&A

Q:遺產總額確定低於免稅額,不申報會怎樣?

結論:建議仍要申報,否則無法過戶且可能被追稅7年。 即使你自行計算應納稅額為0,稽徵機關仍可能從戶政系統得知死亡事實,發函要求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雖可能因核定稅額為0而罰鍰為0,但會拿不到遺產稅免稅證明,導致不動產、車輛、存款無法辦理繼承移轉。更重要的是,若事後查到保單價值準備金、死亡前2年內贈與或其他財產被併入,稅額大於0就會補稅加罰。最保險的做法是在6個月內申報,必要時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逾3個月僅限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核定)。

Q:如果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該怎麼辦?

結論:先向國稅局查調財產及金融遺產資料,再據實申報。 繼承人可備齊身分證明、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清單及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取得不動產、存款、投資、保單等資訊後據實申報;有減免扣除或不計入總額者,記得依施行細則第20條檢附證明文件一併報明,避免因漏附被要求補件或被認定漏報。

Q:未申報被查獲會罰多少?有沒有減輕或免罰空間?

結論:法定為核定應納稅額的2倍以下,實際倍數個案裁量;在被檢舉或被調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裁罰倍數由稽徵機關按裁罰參考表視情節決定,例如是否已補報、有無故意隱匿、漏報金額等。若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主動補申報,可能減輕倍數;若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可免罰。逾期後才被查獲有應稅財產,則屬未依限申報,可能併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Q:申報遺產稅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結論:基本文件加上財產與扣除額證明,缺一不可。 包括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單(不動產權狀或謄本、存款餘額證明、股票集保證明、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等)、扣除額證明(配偶、子女、父母戶籍資料、喪葬費收據、身心障礙證明、農業用地證明等)。如主張死亡前2年內贈與已納稅額扣抵,需另附贈與稅繳納證明。詳細清單可參考國稅局網站或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Q:逾期申報會有什麼後果?現在補報還來得及嗎?

結論:逾期仍可補報,稅額為0通常不罰,稅額大於0可能被罰但主動補報可爭取減輕或免罰。 逾期申報可隨時補報,若補報時稅額為0,通常不處罰鍰;若稅額大於0,可能被認定為未依限申報而處以罰鍰,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但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本稅及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即使已進入調查,主動補報仍是裁罰減輕的重要事由。建議盡速備妥資料補申報,並保留補報收據及繳款證明。

九、結論:先申報,先取得免稅證明,才有後續繼承

遺產稅申報是與遺產多寡無關的法定義務。即使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額,繼承人仍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必要時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逾3個月僅限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經核定)辦理申報,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才能合法分割遺產、辦理不動產與車輛過戶及金融資產移轉。未申報看似省事,卻讓核課期間延長為7年,並可能因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回、隱匿財產被勾稽而補稅加罰,罰鍰最高可達應納稅額的2倍。

與其事後補救,不如按部就班完成申報:先查調財產及金融遺產、再試算免稅額與扣除額、備齊證明文件據實申報、如有贈與稅已納稅額記得主張扣抵。稅法每年公告金額不同、個案事實差異大,若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或直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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