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vs死後繼承:財產傳承方式稅務比較|2026最新

生前贈與vs死後繼承:財產傳承方式稅務比較
前言
生前贈與跟死後繼承哪個比較省稅?結論是:兩種方式稅率都是10%、15%、20%三級累進,但贈與稅每年有244萬元免稅額可以分年使用、遺產稅則有1,333萬元免稅額加上配偶、子女、喪葬費等扣除額,提早超過2年分批贈與通常最省稅,若在死亡前2年內才贈與給配偶或子女,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課稅,且已繳的贈與稅只能扣抵遺產稅額、不能當債務扣除。 王伯伯的案例就很典型,本文用現行法規與真實法院見解,帶你一次搞懂傳承眉角與申報期限、扣抵上限等實務細節。
「王伯伯辛苦一輩子,存了六千多萬,他想把財產留給兩個兒子。聽說生前贈與可以節稅,但又怕贈與後自己沒錢養老;如果等到百年後讓孩子繼承,又擔心遺產稅太高。到底哪種方式比較划算?」這是許多家庭面臨的難題。本文將用簡單易懂的方式,比較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的稅務差異,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見解,讓你一次搞懂財產傳承的關鍵眉角!
一、贈與稅跟遺產稅差在哪?課稅時點與計算基礎一次看懂
- 贈與稅:當你「活著」的時候,把財產無償送給別人(例如現金、房子、股票),如果一年內送出去的總價值超過免稅額,超過的部分就要繳納贈與稅。
- 遺產稅:當你「過世」之後,留下的財產(包括存款、不動產、投資等)總額超過免稅額,繼承人就要繳納遺產稅才能辦理繼承。
兩者都是針對無償移轉財產課稅,但課稅時點與計算方式不同,因此產生了規劃空間。最大的差別在於:贈與稅是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計算、每年都可以重新起算免稅額;遺產稅則是在死亡時「一次」就全部遺產總額計算,再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才課稅。這也決定了分年贈與為何有節稅效果,以及為何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會被特別盯上。
二、2025年遺產稅、贈與稅要繳多少?免稅額、扣除額與稅率級距對照
很多人直接背「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數字本身是對的,但要搞清楚來源,才不會申報時用錯年度。這兩個數字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母法條文的原始數字,而是依同法第12-1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由財政部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調整並公告。母法第18條原訂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第22條原訂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經調整後財政部公告自113年起(適用113年至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為1,333萬元與244萬元。申報時一律以「贈與或繼承發生年度」的財政部公告數為準,每年12月底會公告次年度適用數額,務必確認當年度公告。
扣除額也是一樣。遺產稅常見的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喪葬費138萬元,都是公告調整後的現行適用數。對照母法第17條第1項原始數字為配偶400萬元、子女每人40萬元、父母每人100萬元、喪葬費100萬元,經第12-1條調整後才變成現在的金額。因此在試算或看舊判決時,若看到400萬、40萬等數字,是修法前的舊額度,並非算錯。
另一個常見誤會是稅率。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確實都是10%、15%、20%三級累進,但級距金額不同,不能寫「同左」:
| 項目 | 遺產稅 | 贈與稅 |
|---|---|---|
免稅額(113年起公告數,母法為1,200萬/220萬) | 1,333萬元 | 每年244萬元(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計算) |
稅率級距 | 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10%;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15%;超過1億元部分20% |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10%;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15%;超過5,000萬元部分20% |
扣除額 | 配偶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人、父母138萬元/人、喪葬費138萬元、身心障礙693萬元、農地扣除等(均為公告調整後數額) | 無扣除額,僅有每年免稅額;但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
申報期限 |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必要時得申請延長3個月 | 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 |
小提醒:遺產稅的免稅額與扣除額可以疊加,因此實際課稅遺產淨額通常比總額低很多。但贈與稅沒有扣除額,稅基計算相對單純,超過免稅額就直接按淨額課稅。這也是為何分年贈與能讓每次淨額落在10%級距,而遺產一次計算較容易跳級距。
補充:遺產稅第17條第1項扣除額的但書與加扣規定,試算時別漏掉。 依現行規定:第2款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0萬元(公告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公告56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只能以拋棄前原本可扣除的數額為限;第5款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40萬元(公告56萬元),其中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同樣得按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公告56萬元);第4款前三款之人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為嚴重病人,每人再加扣500萬元(公告693萬元);第6款農業用地扣除則有但書,如因承受人死亡、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不會被追繳。這些加扣與除外,常被一般試算忽略。
補充: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 被繼承人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第1項);但納稅義務人未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額(第2項)。此扣除額在有婚後財產的案件中,常遠高於第17條第1項第1款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母法400萬元),會大幅降低遺產淨額,是否能適用攸關該選擇生前贈與或死後繼承。另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意旨,計算此扣除額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擬制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的婚後財產納入計算。後述試算為簡化未納入此項,個案如有適用,遺產淨額將更低。
三、生前贈與有哪些優缺點?適合什麼家庭?
生前分年贈與的好處是什麼?
- 善用每年244萬免稅額:可以分年贈與,將大額財產逐步移轉給子女,降低最終遺產總額,減少遺產稅。因為贈與稅級距較低(2,500萬元就跳15%),分年小額贈與更容易全程適用10%稅率,而遺產稅要到5,000萬元才跳15%,若遺產集中一次課稅,反而可能適用較高稅率。
- 提早完成財富分配:避免身後子女爭產,也能看到子女運用財產的狀況,對於想預先安排家族事業或不動產接班的家庭特別實用。
- 可能適用較低稅率:若遺產龐大,死後繼承可能因累進稅率而跳到較高級距;生前分批贈與,每次贈與額度較小,可能適用較低稅率(例如10%)。
生前贈與要注意哪些風險?
- 失去財產控制權:贈與後財產就屬於受贈人,無法隨意收回(除非有特殊約定,例如附負擔贈與或附條件贈與,但須符合民法規定且可能另生稅務問題)。
- 贈與稅成本:若超過每年免稅額,須繳納贈與稅,且贈與稅沒有扣除額,稅基較高。贈與稅申報期限很短,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就要申報,逾期會加處罰鍰。
- 死亡前2年內贈與會被併入遺產:為防止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已繳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加計利息扣抵遺產稅,詳下述)。
四、死後繼承有哪些優缺點?什麼情況反而更省稅?
選擇死後繼承的好處是什麼?
- 保有財產控制權至最後:在世期間可自由運用財產,不用擔心贈與後手頭緊,對於退休生活費、醫療長照準備較有保障。
- 享有較高免稅額及扣除額:遺產稅免稅額1,333萬,加上配偶553萬、子女每人56萬、父母每人138萬、喪葬費138萬、重度以上身心障礙693萬等各項扣除額,往往能大幅降低課稅遺產淨額。對於財產總額不算特別高、或可扣除人數多的家庭,遺產稅可能為零或很低。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要件,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還可額外自遺產總額扣除,節稅效果更明顯。
- 稅負可能較輕:對於財產不多或扣除額多的家庭,遺產稅可能為零或很低,且遺產稅繳納期限為稽徵機關核定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必要時得申請延期2個月或分期繳納(最長可分18期),並可能需提供擔保,資金調度彈性較贈與後立即要籌稅來得高。
死後繼承的缺點是什麼?
- 無法分散財產:遺產稅一次計算,若總額龐大,可能適用較高累進稅率。例如遺產淨額超過1億元部分就要課20%。
- 繼承人間易生糾紛:若未預先規劃、未立遺囑,可能引發爭產訴訟,甚至導致不動產長期無法處分。
- 須在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款:遺產稅須在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核定後2個月內要繳納,逾期會加徵滯納金與利息,繼承人須籌措現金繳稅,否則無法辦理不動產過戶與存款解凍。
五、死亡前2年內贈與為何會被追回課遺產稅?第15條與第11條扣抵怎麼算?
這是影響規劃最重要的條文,我們直接看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條文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白話說:過世前2年內送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其配偶)的財產,通通要加回遺產裡面課遺產稅。這裡第2款的「各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是指配偶以外之血親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第1140條則處理代位繼承(例如孫子女)。第3款則是「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也就是上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因此實務上涵蓋範圍很廣,不是只有子女,且條文是三款分列,不能將第2、3款合併為一款。
合憲性提醒:113憲判字第11號對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效力限制。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2024年10月28日)已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就「擬制贈與配偶之財產為遺產」部分違憲:其一,欠缺擬制遺產稅負在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如何分擔的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的繼承人須為配偶受贈財產的增益負擔遺產稅,違反平等權,嚴重減損繼承權經濟價值時並侵害財產權;其二,欠缺相當於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亦違反平等權。立法機關應於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修法,修法完成前應依判決意旨辦理,過渡措施為:受贈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時,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增加的稅額僅向該配偶徵收;配偶非納稅義務人時,不得向其他繼承人或以遺產為強制執行標的;計算第17條之1扣除額時,應將擬制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的婚後財產。因此,下述引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關於「為防杜規避而擬制為遺產」之立法目的說明,就配偶部分已不具現行效力,應依113憲判11辦理。
為什麼這樣規定?
法院判決清楚指出:「為防杜被繼承人在瀕臨壽終之前利用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予家族成員,以規避遺產稅」(要旨摘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就配偶部分應依113憲判11辦理)。換句話說,就是避免有人臨終前才急忙把財產送光來逃稅。該裁定主文為上訴駁回,維持原處分應併入遺產的見解,但關於配偶受贈部分,其擬制為遺產的法律效果現已受113憲判11限制。
更值得注意的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一審簡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進一步強調:「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係著眼整體考量,期適用於全體通案,應無視個案情中,其生前贈與是否合情合理、有無規避遺產稅之意而另作排除適用之意。」意思是條文是通案適用,不會因為個案贈與動機良善、是為了醫藥費或買房就排除,實務審查非常嚴格。
已繳的贈與稅怎麼處理?是扣除還是扣抵?
很多人以為,既然這筆財產已經繳過贈與稅,併入遺產後應該可以「扣除」贈與稅額,但法律並非如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贈與稅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只能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而且扣抵上限是該筆贈與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額,還要加計已納稅款按郵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的利息後再扣抵。實務上必須備妥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才能主張扣抵。
這個見解在許多判決中都被強調:
要旨摘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判決認同法第11條第2項係為避免重複課稅,採先計算應納遺產稅額,再扣抵以贈與財產為基礎計算之贈與稅額之扣抵方式,且屬同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之特別規定,排除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適用。法院原句精確表述為:係為避免此類型遺產稅課徵發生重複課稅,乃在此類型遺產稅課徵先計算出應納遺產稅額後,再扣抵以贈與財產為基礎所另行課徵計算出之贈與稅額…應解釋為係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特別規定。
原先部分文章引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正確字號應為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18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該決議關於「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已經司法院釋字第622號宣告自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不得再作為現行課稅依據。如需說明贈與稅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僅得扣抵之法理,應改引現行有效依據即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特別規定(優先於第17條第1項第8款)。
所以,如果你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並已繳稅,這筆稅款可以在遺產稅中「抵稅」,但不能當作遺產的「負債」來減少遺產總額。特別提醒,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雖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但第11條第2項是特別規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贈與稅不適用該款扣除,只能走扣抵。
另外,若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贈與稅,其處理應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意旨辦理:該號解釋僅宣告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18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逾越母法、違憲不予援用,並未宣告此類贈與免課贈與稅。該類型贈與稅的課徵及執行,仍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以遺產為限,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繳,違反始以其為納稅義務人)、行政執行法第15條(以遺產為強制執行標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已納之贈與稅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扣抵規定的適用,並非一律免課。是否重複課稅,應依上開規定及扣抵機制處理。
六、實際試算:王伯伯6,000萬財產,兩種傳承方式差多少?
為了讓大家更具體了解,我們用一個假設案例來試算。以下試算採113年起公告數1,333萬、244萬等為基礎,實際申報仍以死亡或贈與發生年度的公告數為準;扣抵時依法應加計郵局一年期定存利息,此處為簡化先不計息,僅示範上限邏輯。本試算未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個案如有適用,遺產淨額將更低。
背景
- 王伯伯單身(配偶已故),有兩名成年子女。
- 總財產:現金、股票、不動產等合計 6,000萬元。
- 不考慮其他複雜因素(如土地增值稅、貸款等),先不計農地扣除、保險等特殊項目。
方案A:死後繼承(全部作為遺產)
遺產總額:6,000萬元
免稅額:1,333萬元(公告數,母法1,200萬元)
扣除額: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位子女56萬元,兩人共112萬元(母法40萬元)。如有未成年子女,可按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嚴重病人,每人再加扣693萬元(母法500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母法100萬元)。
- 無配偶、父母等其他扣除。本例未計入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遺產淨額 = 6,000萬 - 1,333萬 - 112萬 - 138萬 = 4,417萬元
遺產稅率:10%(因為5,000萬以下為10%)
應納遺產稅 = 4,417萬 × 10% = 441.7萬元
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必要時得申請延長3個月;繳納期限為核定通知送達後2個月內,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或分期並提供擔保。
方案B:生前逐年贈與(提早規劃)
假設王伯伯從70歲開始,每年贈與兩名兒子各244萬元(共488萬元),持續10年,總贈與額4,880萬元。剩餘財產1,120萬元留待身後繼承。
1. 贈與稅計算
- 每年贈與總額488萬元,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的部分為244萬元。
- 贈與稅率1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均為10%),每年應納贈與稅 = 244萬 × 10% = 24.4萬元。
- 10年合計贈與稅 = 24.4萬 × 10 = 244萬元。
- 每次贈與超過免稅額部分,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2. 遺產稅計算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假設贈與均勻發生,最後2年贈與共976萬元(488萬×2)。此部分依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併入(配偶部分依113憲判11另有分擔與計算限制,本例配偶已故不適用)。
- 死亡時剩餘財產:6,000萬 - 4,880萬 = 1,120萬元。
- 遺產總額 = 剩餘財產1,120萬 + 死亡前2年贈與976萬 = 2,096萬元。
- 遺產淨額 = 2,096萬 - 1,333萬 - 112萬 - 138萬 = 513萬元。
- 遺產稅額 = 513萬 × 10% = 51.3萬元。
3. 贈與稅扣抵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部分已繳贈與稅:最後2年每年24.4萬,共 48.8萬元,依法應加計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之利息後再扣抵。
- 計算該976萬元贈與所「增加」的遺產稅額: 若無這976萬,遺產總額僅1,120萬,遺產淨額 = 1,120萬 - 1,583萬 = 負值 → 遺產稅為0。 加入後遺產稅為51.3萬元,因此增加稅額為51.3萬元。
- 可扣抵額 = 比較「已納贈與稅加計利息」與「增加之應納稅額」取低者。本例簡化不計息為 min(48.8萬, 51.3萬) = 48.8萬元。若加計利息後超過51.3萬,仍以51.3萬元為上限。
- 抵減後應納遺產稅 = 51.3萬 - 48.8萬 = 2.5萬元。
4. 總稅負
- 生前贈與稅244萬元 + 遺產稅2.5萬元 = 246.5萬元。
方案比較
- 方案A(純繼承):稅負 441.7萬元。
- 方案B(生前贈與10年,含2年內併入):稅負 246.5萬元,節省 195.2萬元。
除了遺產稅,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若王伯伯更早規劃,讓所有贈與都在死亡2年前完成,則死亡前2年無贈與須併入,遺產稅僅就剩餘1,120萬元計算,遺產淨額為負(免稅),遺產稅為0,總稅負僅244萬元贈與稅,節省更多。但要提醒,若贈與標的是不動產,另有土地增值稅、契稅及未來房地合一稅成本,不宜只看遺贈稅。
由此可見,善用每年贈與免稅額,並提早超過2年規劃,確實能有效降低整體稅負,而且因為贈與稅級距較低,分年規劃更容易全程適用10%稅率。
七、法院怎麼說?實務見解與申報地雷整理
為了讓大家更信服,我們直接引用真實判決與決議見解(以下均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1. 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
要旨摘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特別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該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其死亡時視為其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就配偶部分,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該第1款擬制為遺產部分已宣告違憲,修法完成前應依該判決過渡措施辦理,稅負僅向受贈配偶徵收,不得向其他繼承人或以遺產執行,並應納入第17條之1計算。
2. 贈與稅只能扣抵,不能從遺產總額扣除
要旨摘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判決認同法第11條第2項係為避免重複課稅,採先計算應納遺產稅額,再扣抵以贈與財產為基礎計算之贈與稅額之扣抵方式,且屬同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之特別規定,排除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適用。法院原句精確表述為:係為避免此類型遺產稅課徵發生重複課稅,乃在此類型遺產稅課徵先計算出應納遺產稅額後,再扣抵以贈與財產為基礎所另行課徵計算出之贈與稅額…應解釋為係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特別規定。
原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18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與此相關「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22號宣告自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不得再作為現行課稅依據。有關贈與稅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僅得扣抵之法理,現行應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特別規定為準。
此決議為統一法律見解之決議,非個案判決,但關於贈與稅課徵主體部分已不予援用,各級行政法院現均依上開有效見解處理,第17條第1項第8款的稅捐扣除不包括此類贈與稅。
3. 立法目的:防止規避遺產稅,通案適用不論個案動機
要旨摘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就配偶部分應依113憲判11辦理),為防杜被繼承人在瀕臨壽終之前利用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予家族成員,以規避遺產稅,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特別規定……
「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係著眼整體考量,期適用於全體通案,應無視個案情中,其生前贈與是否合情合理、有無規避遺產稅之意而另作排除適用之意。」(要旨摘述,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一審簡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這些見解明確告訴我們:法律嚴格執行「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的規定,且贈與稅的處理方式是「扣抵」而非「扣除」。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但配偶受贈部分現應依113憲判11的合憲性限制辦理。
4. 實務常見申報地雷
地雷一:把贈與稅當債務扣除。 許多繼承人主張依第17條第1項第8款將已繳贈與稅自遺產總額扣除,法院一律認為應適用第11條第2項扣抵,已如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亦明示此為第17條第1項第8款的特別規定。
地雷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舉證不足。 想依第17條主張債務扣除(例如生前借款),必須提出確實證明,如資金流向、金流紀錄、清償能力等,僅有形式借據或事後補簽的私文書,稽徵機關與法院通常不予認列。
地雷三: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後未繼續農用。 依第16條不計入遺產或第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地扣除者,繼承後5年內須繼續作農業使用並列管,期間內改作他用或移轉他人,將被追繳應納遺產稅。但如因承受人死亡、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不在此限,不會被追繳。
地雷四:保險規劃誤以為一定免遺產稅。 依第16條第9款,只有「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才不計入遺產總額。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而未特定、或以躉繳高額保單短期投保、帶病投保等被認定為規避遺產稅,稽徵機關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定為遺產。
地雷五:逾期申報。 贈與稅是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遺產稅是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得延長3個月),逾期申報會處罰鍰,補稅還會加計利息。
地雷六:忽略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限。 主張扣除後,務必在稽徵機關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實際給付該金額財產予配偶,否則就未給付部分會被追繳稅款,且113憲判11要求將擬制贈與配偶財產納入計算,申報時應一併檢視。
八、常見問題 Q&A
Q: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是每人每年都能送244萬嗎?
A:不是算受贈人,是算贈與人。 每位「贈與人」在一個日曆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贈與給所有人的財產總值合計不超過244萬元(113年起公告數,母法220萬元)就免稅;超過的部分才要課徵贈與稅。受贈人人數不影響免稅額計算。特別是配偶相互贈與依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夫妻可先相互贈與再分年贈與子女,擴大免稅額運用,但須符合實質贈與要件並保留金流證明。
Q: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子女的財產,是否要同時課贈與稅與遺產稅?
A:原則上贈與時若超過免稅額仍要課贈與稅,該筆財產還必須視為遺產併入課遺產稅,但已繳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加計利息扣抵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第1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並就以遺產為限的代繳與執行定有規定。扣抵上限為該贈與財產併計後增加的應納遺產稅額。司法院釋字第622號僅宣告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18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部分不予援用,並非宣告此類贈與免課贈與稅,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11條第2項扣抵,避免重複課稅爭議。
Q:已繳的贈與稅,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以當作扣除額從遺產總額扣掉嗎?
A:不行。 贈與稅不是遺產的債務,所以不能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只能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且扣抵額不得超過該贈與財產所增加的遺產稅額,並應加計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計算之利息。法院判決也再三強調此點(要旨摘述,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判決明示此為第17條第1項第8款之特別規定)。原最高行政法院92年9月18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相關部分已不予援用,現行以該判決及第11條第2項為準。
Q:如果生前贈與的財產,在死亡時已經移轉超過2年,還會被課遺產稅嗎?
A:不會。 只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民法第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共三款)才會被併入遺產課稅;超過2年的贈與,就不會再計入遺產總額。但當時如果有繳贈與稅,也不會退還,因為那是針對贈與行為課的稅,與遺產稅無關。反之,若超過2年的贈與標的是不動產,未來子女出售時會以受贈時或繼承時的時價為成本,涉及房地合一稅差異,需一併評估。
Q: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稅率一樣,級距也一樣嗎?有什麼節稅技巧?
A:稅率同為10%、15%、20%,但級距不同。 遺產稅是5,000萬元、1億元為分界;贈與稅是2,500萬元、5,000萬元為分界。因此小額分年贈與更容易適用10%級距。節稅技巧包括:
- 善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分年贈與,降低遺產總額,且每年重新起算。
- 利用夫妻間贈與免稅: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可先贈與給配偶,再由配偶分年贈與子女,擴大免稅額運用。
- 提早規劃超過2年:避免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併入遺產,這是最關鍵的時間門檻。
- 妥善運用遺產稅各項扣除額與第17條之1:例如將不動產留給配偶可享有配偶扣除額553萬元,或將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符合第16條不計入或第17條扣除要件的資產納入規劃,但須遵守5年列管(承受人死亡、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地者除外);如符合婚後財產制,評估主張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其金額常高於配偶扣除額,但須在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實際給付予配偶。
- 保險規劃: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依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有明確指定受益人,且避免躉繳鉅額短期保單被實質課稅。
當然,每個家庭狀況不同,建議諮詢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量身訂做最適合的方案,並以申報年度財政部公告數額為準試算。
財產傳承是一門大學問,生前贈與與死後繼承各有優劣,稅負結果也可能大不相同。透過本文的比較與實例計算,相信你已經掌握基本原則。最重要的是:提早規劃、善用每年免稅額、注意死亡前2年的併入規定與30日、6個月的申報期限,並備妥完稅證明主張扣抵,才能合法節稅,讓財富順利傳承給下一代。
最後,引用法院判決的智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係著眼整體考量,期適用於全體通案,應無視個案情中,其生前贈與是否合情合理、有無規避遺產稅之意而另作排除適用之意。」(要旨摘述,參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法律不會因為你的動機良善就網開一面,所以依法提前2年以上規劃、保留金流與扣抵證明,才是上策。但也要留意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已對配偶擬制遺產部分宣告違憲並設有過渡措施,規劃時應一併考量。祝福大家都能安心傳承,富過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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