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遺產稅免稅額與稅率級距:最新課稅標準 遺產稅是許多家庭在處理親人後事時必須面對的課題,了解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級距,才能妥善規劃、避免不必要的稅負。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2026年遺產稅的最新課稅標準,並穿插真實法院判決見解與實例計算,讓你一次掌握重點。 --- 一、遺產稅是什麼? 遺產稅是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等)課徵的稅賦。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在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可申請延長3個月)。 --- 二、遺產稅怎麼計算?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很簡單: 應納遺產稅額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其中: -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全部財產(包括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 - 免稅額:每人基本可扣除的金額。 - 扣除額:依身分(配偶、子女等)及特殊狀況(如喪葬費、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可再扣除。 - 稅率:採累進稅率,分三級:10%、15%、20%。 - 累進差額:因累進稅率設計,計算時需扣除,各級距累進差額分別為0元、281.05萬元、843.15萬元。 - 扣抵稅額:例如已納之贈與稅、國外稅額等可扣抵。 💡 注意:免稅額與扣除額的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每當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財政部就會於年底前公告次年度的新額度。 --- 三、2026年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 截至2025年,遺產稅免稅額為新臺幣1,333萬元(自2022年調整後沿用)。2026年是否會調整,須視2025年11月底公告的物價指數漲幅是否累計達10%以上。若未達門檻,則維持1,333萬元;若達標,財政部將於2025年底前公告新額度,並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 免稅額調整機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因此,2026年免稅額目前尚未確定,但可預期若無大幅通膨,很可能維持1,333萬元。 --- 四、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2026年最新標準 扣除額依被繼承人的家庭狀況及支出而定,以下為113年1月1日起適用之最新標準(2026年沿用): | 扣除項目 | 金額(新臺幣) | 說明 | |----------|---------------|------| | 配偶扣除額 | 553萬元 | 配偶享有。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56萬元 | 子女、孫子女等。若有未成年者(未滿18歲),可按其年齡距屆滿18歲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138萬元 | 被繼承人之父母。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元 | 一律扣除,不限單據。 |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每人693萬元 | 繼承人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人。 |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100萬元 | 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6萬元 | 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 | |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 全數免稅 | 需繼續經營農業生產5年以上。 |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全數免稅 |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 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按年遞減扣除 | 避免重複課稅。 | ⚖️ 法院怎麼說? 關於扣除額的適用時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一個判決中明確指出(參見判決書片段92年度判字第1381號): 「被繼承人於八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死亡,係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生效日(八十四年一月十五)之前,有關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部分,依財政部函示,仍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法律規定。」 這表示遺產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為準,不會因為後來法律變更而改變。因此,2026年死亡者,其免稅額與扣除額將以2026年當時有效之規定計算,而非申報年度。 --- 五、2026年遺產稅稅率級距與累進差額 現行遺產稅稅率自2017年5月12日起改為三級累進制,114年(2025年)起課稅級距隨物價調整: | 課稅遺產淨額(新臺幣)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5,621萬元以下 | 10% | 0元 | | 5,621萬元~1億1,242萬元 | 15% | 281.05萬元 | | 超過1億1,242萬元 | 20% | 843.15萬元 | 計算方式: 應納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例如課稅遺產淨額為7,000萬元: - 7,000萬 × 15% = 1,050萬 - 1,050萬 - 281.05萬 = 768.95萬 → 應納遺產稅 --- 六、法院實務見解精選 1. 「免稅」不等於「已納稅」——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該財產當初因為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是否也可不計入?法院有明確見解。 在一個案例中(參見判決書片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0 號 判決): 法院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之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同一財產因短時間內連續繼承而重複課稅,其適用前提為「已納遺產稅」。若財產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並未實際繳納稅款,亦無重複課稅之虞,自無該條款之適用。 因此,只有「已繳過遺產稅」的財產才能免計入,單純免稅(未繳稅)的財產仍須計入遺產總額,這點在規劃繼承時須特別留意。 2. 死亡前2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不得舉反證推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媳婦、女婿等特定人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視為」的法律效果為何? 法院在判決中闡釋(參見判決書片段110年度稅簡字第1號): 「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法條用語『視為』,係法律規定之『擬制』,意將非典型之事實賦予典型法律效果之立法決定,並不能另舉反證推翻適用(如可舉反證推翻適用,即為『推定』),此係立法者經權衡利弊得失後意志之展現。以上揭規定而言,乃立法者決定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一律視作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換句話說,不論贈與當時的動機或財產性質,只要符合時間與對象,就強制計入遺產,納稅義務人不能舉證該贈與並非遺產而要求排除。 3.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扣除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享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金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計入遺產課稅。但實務上常有計算爭議。 在一個判決中(參見判決書片段106年度判字第178號): 「被上訴人既核算本件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為492,556,376元,該金額即非屬本件遺產稅之課徵範圍。惟被上訴人以不利上訴人之財政部96年8月24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號函計算式,將遺產範圍之核課標的包括遺產中依法免稅之土地等、與非屬遺產核課範圍之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列入,自為用法錯誤。」 法院強調,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自遺產總額中全數扣除,稽徵機關不得將該金額與其他免稅項目混為一談,也不得任意限縮扣除額。 4. 遺產稅額為零,仍會核發免稅證明書 若經計算後應納遺產稅額為零,稽徵機關仍會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便繼承人辦理財產移轉登記。判決書片段107年度判字第599號即提到: 「被上訴人在作成核定稅額為0元之確認性核課處分同時,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發給高清標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利其等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登記。」 上述動產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因此,即使沒有稅額,繼承人仍應取得該證明書才能過戶不動產。 --- 七、實例演練:遺產稅計算 假設王先生於2026年1月過世,其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家庭狀況如下: - 配偶李太太(身心健全) - 兩名成年子女(皆已滿20歲) - 父母已歿 - 喪葬費支出150萬元(但依法僅能定額扣除138萬元) - 無其他扣除項目(如農地、公設地等) 步驟1:計算免稅額 2026年免稅額若維持1,333萬元,則先扣除1,333萬元。 步驟2:計算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人 × 56萬元 = 112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扣除額合計 = 553 + 112 + 138 = 803萬元 步驟3: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5,000萬 - 免稅額1,333萬 - 扣除額803萬 = 2,864萬元 步驟4:適用稅率與累進差額 2,864萬元落在5,621萬元以下級距,稅率10%,累進差額0元。 應納稅額 = 2,864萬 × 10% - 0 = 286.4萬元 結果:王先生的繼承人需繳納遺產稅286.4萬元。 若王先生遺產總額高於5,621萬元,則適用較高稅率。例如遺產淨額為8,000萬元: - 直接以公式計算:8,000萬 × 15% = 1,200萬 - 減去累進差額:1,200萬 - 281.05萬 = 918.95萬 - 應納稅額 = 918.95萬元 --- 八、常見問題QA Q1:遺產稅免稅額何時會調整?2026年會調高嗎? 遺產稅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財政部會在年底前公告次年度的新額度。上次調整是2022年(從1,200萬調至1,333萬)。截至2025年,物價指數累計漲幅尚未達10%,因此2026年很可能維持1,333萬元。但若2025年下半年物價大幅上漲,財政部將於2025年11月底前公告,請留意財政部新聞稿。 Q2:繼承農地可以免徵遺產稅嗎?有什麼條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實務上常見爭議是「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認定,若未符合條件,國稅局將追稅。判決書片段92年度判字第1381號、106年度判字第178號均有相關討論,例如土地是否仍作農業使用、是否經都市計畫變更等,都會影響免稅資格。 Q3: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一定會被計入遺產嗎? 是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媳婦、女婿等特定人的財產,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為法律擬制,不得舉反證推翻(參見判決書片段110年度稅簡字第1號)。但已繳納的贈與稅可以扣抵遺產稅。 Q4:如果遺產稅申報後,核定稅額為0,還需要做什麼? 即使應納稅額為0,國稅局仍會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參見判決書片段107年度判字第599號),繼承人必須憑該證明書才能辦理不動產、車輛、存款等財產的繼承過戶。因此,務必在申報後取得該證明書。 Q5:被繼承人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如果當時免稅,還要計入遺產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只有「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前次繼承時因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即未繳稅),則該財產仍應計入本次遺產總額課稅(參見判決書片段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0 號 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0 號 判決)。此係基於避免重複課稅的立法意旨,既然前次未繳稅,就不存在重複課稅問題。 --- ## 九、結語 遺產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級距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基本公式與最新標準,就能初步估算稅負。然而,實務上還有許多細節可能影響稅額,例如財產價值認定、扣除項目條件、生前贈與規劃等。建議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並參考國稅局最新函釋及法院判決見解,以確保自身權益。 2026年的免稅額維持1,333萬元,扣除額沿用113年調整後的標準,課稅級距沿用114年調整後的標準。讀者可隨時關注財政部新聞,獲取最新資訊。若有任何疑問,也歡迎向各地國稅局洽詢。 ---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70 號 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0 號 判決107年度判字第599號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70 號 判決92年度判字第1381號92年度判字第1381號89年度判字第2501號92年度判字第1381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400 號 判決89年度判字第2501號89年度判字第2501號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463 號110年度稅簡字第1號106年度判字第178號106年度判字第178號(依內文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