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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遺產稅免稅額與稅率級距:最新課稅標準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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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遺產稅免稅額與稅率級距:最新課稅標準

2026年遺產稅免稅額目前沿用最新公告的1,333萬元,扣除額沿用113年公告標準(配偶553萬元、每名子女56萬元等),稅率維持三級累進10%、15%、20%,級距沿用114年公告的5,621萬元、1億1,242萬元分界。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2026年最終適用金額以財政部2025年12月底前公告為準,本文帶你一次搞懂母法與公告金額差異、完整計算公式、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項目區別,以及法院實務對「死亡前2年贈與擬制」、「已納稅才不計入」、「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關鍵爭議的見解。

一、遺產稅是什麼?誰要在什麼時候申報?

結論:遺產稅是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課徵的稅,納稅義務人有法定順序,必須在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逾期有加處滯納金及利息風險。

遺產稅課徵標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納稅義務人有順序:有遺囑執行人為第一順位,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則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申報期限依同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依同法第26條,必須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原則上延長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更長期間。實務上常見因遺產範圍調查不及、繼承人分散各地或財產在境外等理由申請延期,務必保留證明並把握在6個月屆滿前提出,逾期未申請即可能產生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二、遺產稅怎麼計算?完整公式與扣抵一次看懂

結論:先算出課稅遺產淨額,再套用累進稅率與累進差額,最後扣抵已納稅額與利息,公式每個環節都有對應法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是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計算的遺產總額,減除同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各項扣除額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的免稅額後,得到「課稅遺產淨額」,再依稅率課徵。

應納遺產稅額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各項定義與法源如下:

  •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全部財產。依同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於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為法律擬制,不能舉反證推翻,詳見後述法院見解。
  • 免稅額:依第18條母法為1,200萬元,但依第12條之1物價指數調整後公告金額為1,333萬元,實務以公告金額為準。
  • 扣除額:依第17條、第17條之1按身分及支出扣除,詳見下一節。除常見的配偶、子女、父母、重度身障、喪葬、農地及6至9年遞減扣除外,尚包括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死亡前應納未繳的稅捐罰鍰罰金、未償債務及執行遺囑管理遺產必要費用等,漏列將直接墊高課稅淨額。
  • 不計入遺產總額:依第16條根本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與扣除額性質不同,包括捐贈政府及財團法人、文化歷史圖書物品、本人著作專利藝術品、日常生活必需器具72萬元以下、職業工具40萬元以下、禁止採伐森林、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5年內已納稅繼承財產、配偶子女原有特有財產、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不能行使之債權等13款,詳見第四節。
  • 稅率與累進差額:採三級累進,詳見第五節。
  • 扣抵稅額及利息:常見為同法第11條第1項在國外已納的遺產稅扣抵,以及同法第11條第2項「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實務上須檢附繳稅證明,由稽徵機關核定扣抵額度,扣抵額不得超過因該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許多申報案件只主張扣抵贈與稅而漏未主張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形同放棄權利。

三、2026年遺產稅免稅額是多少?母法1,200萬與公告1,333萬差在哪?

結論:2026年適用金額尚未公告,目前實務沿用114年標準1,333萬元,最終以2025年12月底財政部公告為準。

很多人誤以為法條寫的就是1,333萬元,其實這是「公告調整後金額」,母法本文仍是1,2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下列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應於每年12月底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次年發生繼承案件應適用的金額後公告。

上次調整是財政部於111年底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免稅額由1,200萬元調整為1,333萬元,並沿用至113年、114年。

母法與公告金額對照表

項目遺產及贈與稅法母法金額財政部最新公告金額(114年級距、113年扣除額)法源
免稅額
1,200萬元(第18條)
1,333萬元
第12條之1調整
配偶扣除額
400萬元
553萬元
第17條第1項第1款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每人40萬元,未成年每年加扣40萬元
每人56萬元,未成年每年加扣56萬元
第17條第1項第2款
父母扣除額
每人100萬元
138萬元
第17條第1項第3款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特別扣除
每人再加扣500萬元
每人再加扣693萬元
第17條第1項第4款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每人40萬元,兄弟姊妹未成年每年加扣40萬元
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未成年每年加扣56萬元
第17條第1項第5款
喪葬費扣除額
100萬元
138萬元
第17條第1項第10款
日常生活必需器具及用具(不計入遺產總額)
72萬元以下
100萬元以下
第16條第6款
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
40萬元以下
56萬元以下
第16條第7款

因此,2026年是否調高,關鍵在於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的平均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基期是否累計上漲達10%。截至本文撰寫時,累計漲幅尚未達標,實務預期維持1,333萬元,但仍須以財政部2025年12月底前公告為準。若你在2026年1月後發生繼承,務必以該公告為計算基準。

四、遺產稅扣除額有哪些?2026年最新標準與「不計入遺產」別搞混

結論:扣除額是從遺產總額中減除,不計入遺產是根本不列入總額,兩者法源與效果不同,表格與五年、六至九年遞減規則最容易搞錯。

依113年1月1日起適用、目前延用至114年的最新公告標準整理如下,並標示母法與公告差異:

扣除項目公告金額(新臺幣)母法金額說明與要件
配偶扣除額
553萬元
400萬元
配偶生存者可扣除。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每人56萬元
每人40萬元
含子女、孫子女等。若有未成年者(未滿18歲),按其年齡距屆滿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母法40萬元)。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以拋棄前原得扣除數為限。
父母扣除額
每人138萬元
每人100萬元
被繼承人之父母。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未成年每年加扣56萬元
每人40萬元,每年加扣40萬元
依第17條第1項第5款,限被繼承人生前實際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受扶養事實需有證明,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可按其距屆滿18歲之年數每年再加扣。繼承人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
喪葬費扣除額
138萬元
100萬元
定額扣除,不以實際支出單據為限。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再加扣693萬元
每人再加扣500萬元
限繼承人或前三款所定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嚴重病人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需檢附證明。
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扣除全數
扣除全數
依第17條第1項第6款,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就該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扣除。但承受人自承受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恢復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免追繳。
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按年遞減扣除
按年遞減
依第17條第1項第7款,6年內繼承扣除80%、7年內60%、8年內40%、9年內20%。注意與第16條第10款「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不同,此處為扣除額。
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實際發生金額
實際發生金額
依第17條第1項第8款,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需為死亡前已依法應納而尚未繳納者,例如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罰鍰等,申報時應提出稅單或處分書證明。
死亡前未償債務
實際發生金額
實際發生金額
依第17條第1項第9款,以境內發生且具有確實證明者為限,例如銀行借款、民間借貸需有借據、金流及餘額證明,否則稽徵機關不予認定。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實際發生金額
實際發生金額
依第17條第1項第11款,限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直接必要費用,例如遺囑執行人報酬、訴訟費、保存遺產支出,需與遺產管理有直接關聯並有單據,境內發生者為限。

特別注意: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不是扣除額

以下項目依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效果是根本不列入遺產總額計算,申報時直接排除,常見被誤放在扣除額表:

  • 捐贈財產(第16條第1至3款):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或全部公股公營事業、以及死亡時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全數不計入。
  • 文化歷史美術圖書物品(第4款):經向稽徵機關聲明登記的文化、歷史、美術圖書物品不計入,但日後轉讓仍須補稅。
  • 本人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第5款):被繼承人自己創作部分不計入。
  • 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第6款):母法72萬元以下,公告100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
  • 職業上之工具(第7款):母法40萬元以下,公告56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
  • 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第8款):不計入,但解禁後須補稅。
  • 人壽保險等指定受益人給付(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此為最常見規劃工具,但要符合「指定受益人」要件,若指定為法定繼承人或未指定,可能被認定為遺產。
  • 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第10款):不計入,與6至9年遞減扣除不同。
  • 配偶及子女原有或特有財產(第11款):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不計入,可避免將他人財產誤計為遺產。
  • 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第12款):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仍應計入。
  • 不能收取或行使之債權(第13款):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不計入,例如債務人破產確定無法受償,需提出法院裁定等證明。

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免徵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免徵遺產稅,法源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而非遺產及贈與稅法。該條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法院實務亦肯認此法源,例如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即載明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免徵遺產稅。因此,遺產中如有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符合該條要件者,得主張免徵,但仍須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並非所有都市計畫土地皆可主張,實務上應檢附都市計畫證明及地籍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

⚖️ 法院怎麼說?扣除額與稅率的時點從舊

關於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的適用時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上訴後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摘述意旨指出,被繼承人於81年8月15日死亡,係在遺產及贈與稅法84年1月15日修正生效前,除修正條文第10條第2項、第30條第4項有溯及既往規定外,其餘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部分,依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2132號函示,仍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規定。判決並說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僅適用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行政救濟程序不屬處理程序,應採「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這表示遺產稅的實體稅負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有效的法律為準,不會因後來修法調高免稅額而回溯適用。因此2026年死亡者,即適用2026年當時公告的免稅額、扣除額與稅率,而非申報年度的標準。相關見解亦可參見及行政法院72年度判字第463號判決。

五、2026年遺產稅稅率級距與累進差額:母法與公告級距對照

結論:稅率三級10%、15%、20%不變,但級距金額已隨物價調整,累進差額是為簡化計算而來。

現行三級累進稅率自2017年5月12日修正施行,母法與公告級距對照如下:

母法原始級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本文)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計算式
5,000萬元以下
10%
課稅淨額×10%
超過5,000萬元~1億元
15%
500萬元+超過5,000萬元部分×15%
超過1億元
20%
1,250萬元+超過1億元部分×20%

物價調整後公告級距(114年起適用,2026年若未再調整則沿用)

課稅遺產淨額(新臺幣)稅率累進差額說明
5,621萬元以下
10%
0元
超過5,621萬元~1億1,242萬元
15%
281.05萬元
281.05萬 = 5,621萬×5%
超過1億1,242萬元
20%
843.15萬元
843.15萬 = 5,621萬×5%+5,621萬×10%

計算方式:應納稅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例如課稅遺產淨額為7,000萬元(以114年公告級距試算,2026年若未再調整則適用同級距):

  • 7,000萬 × 15% = 1,050萬
  • 1,050萬 - 281.05萬 = 768.95萬 → 應納遺產稅

累進差額的法理是將母法「500萬+超過部分×15%」的分段計算,簡化為「全部淨額×15%-281.05萬」,數字完全一致,僅為計算便利。

六、法院實務見解精選:四個最容易踩雷的爭議

1. 「免稅」不等於「已納稅」——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

結論:只有前次真正繳過遺產稅的財產,本次才能不計入;前次因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者,本次仍要計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立法意旨在避免同一財產因短時間內連續繼承而重複課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告之訴駁回確定)明確指出,該條適用前提為「已納遺產稅」。若財產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並未實際繳納稅款,亦無重複課稅之虞,自無該條款之適用。財政部函釋將「已納遺產稅」解釋為「已受遺產稅額之核課」,與法條意旨相符。

實務提醒:要與第17條第1項第7款「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已納稅者按80%、60%、40%、20%遞減扣除」區分。5年內是「不計入總額」,6至9年是「扣除額」,兩者期間、效果不同,申報時務必核對前次繼承的核定稅額證明,而非僅以免稅證明書主張。

2. 死亡前2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不得舉反證推翻

結論:只要時間與對象符合,就一律擬制為遺產,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可扣抵,但不能主張贈與無關遺產而排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媳婦、女婿等特定人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闡釋,法條用語「視為」是法律的「擬制」,意將非典型事實賦予典型法律效果的立法決定,並不能另舉反證推翻適用;若可舉反證推翻者為「推定」。立法者已權衡利弊後決定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一律視作遺產。

配套機制:依同法第11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6條,該等贈與已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避免同一財產重複課稅,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一併檢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由稽徵機關按利率計算利息後核定扣抵額。實務上常見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可舉證贈與時健康良好、與死亡無關而要求排除,法院均認此屬擬制,不許反證,也常見漏未主張土地增值稅及利息扣抵而少扣稅額。

3. 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扣除:必須一年內給付,否則追繳

結論: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但須在1年內實際給付,否則會被追繳。

民法第1030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不計入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確定)就本件遺產稅爭議作出維持原處分見解,涉及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爭議,並指明該請求權金額非屬遺產稅課徵範圍。引用時應併同參照關聯判決群以避免見解歸屬不精確。

重要要件補充:依第17條之1,納稅義務人主張扣除時,應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未給付部分,稽徵機關於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追繳應納稅賦。此為列管性質,很多案件扣除後因未實際給付而遭追稅,不可輕忽。計算時亦不得將遺產中免稅土地等與請求權金額混為一談。

4. 遺產稅額為零,仍會核發免稅證明書;繳清才發繳清證明書,未繳清有急需可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結論:零稅額不是免申報,仍須取得證明書才能過戶,三種主要證明書加一種例外同意移轉證明書用途不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有四種證明書:

  • 經核定有應納稅款者,應納稅款及罰鍰繳清後,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
  • 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
  • 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此為繳稅前過戶的法定途徑,例如為處分遺產繳稅而需先過戶變現者,可提供擔保申請,實務上常被忽略而誤以為一定要先繳清才能動產。
  • 依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或依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得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即提到,被上訴人在作成核定稅額為0元的確認性核課處分同時,復依第41條規定,發給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利其等辦理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

上述動產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實務上,繼承人須憑「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不動產、車輛、存款等財產的繼承過戶,即使遺產稅為零,未取得免稅證明書前,地政、監理及金融機構均不會受理過戶;有急需者則應評估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提供確切擔保。

補充:遺產價值的計算時點與舊法刪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關於撤銷復查決定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其餘上訴駁回」,關於遺產價值應以何時時價計算之實體爭議部分經廢棄發回,尚未確定,僅供參考)就原審見解指出,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已刪除「逾期申報以較高時價為準」之例外,相關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為準。此「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闡明在案,避免以申報時或核課時的高額現值回溯墊高稅負。

七、實例演練:遺產稅計算(以114年公告數額試算,2026年若未調整則適用)

假設王先生於2026年1月過世,其遺產總額為5,000萬元,家庭狀況如下:

  • 配偶李太太(身心健全)
  • 兩名成年子女(皆已滿20歲)
  • 父母已歿
  • 另有受其扶養之祖母1人、未償銀行債務80萬元、死亡前應納地價稅5萬元未繳、執行遺囑費用10萬元(均有證明)
  • 喪葬費支出150萬元(但依法僅能定額扣除138萬元)
  • 無其他扣除項目(如農地等),且無第16條不計入項目

步驟1:計算免稅額 以目前最新公告1,333萬元為例,先扣除1,333萬元。若2025年12月底公告調高,則改以新公告數為準。

步驟2:計算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人 × 56萬元 = 112萬元
  • 受扶養祖母扣除額:56萬元(第17條第1項第5款,母法40萬元,公告56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定額,與實際支出150萬元無關)
  • 未償債務扣除額:80萬元(第17條第1項第9款,需有確實證明)
  • 應納未繳稅捐扣除額:5萬元(第17條第1項第8款,境內發生者)
  • 執行遺囑必要費用:10萬元(第17條第1項第11款,直接必要費用) 扣除額合計 = 553 + 112 + 56 + 138 + 80 + 5 + 10 = 954萬元 若無祖母、債務等項目,則為803萬元,差額151萬元即為本次補列項目之節稅效果。

步驟3: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5,000萬 - 免稅額1,333萬 - 扣除額954萬 = 2,713萬元 (若僅計原表格3項扣除額,則淨額為2,864萬元)

步驟4:適用稅率與累進差額 2,713萬元落在5,621萬元以下級距,稅率10%,累進差額0元。 應納稅額 = 2,713萬 × 10% - 0 = 271.3萬元 (若淨額2,864萬元則為286.4萬元,兩者相差15.1萬元)

**結果:王先生的繼承人需繳納遺產稅271.3萬元,若漏列祖母、債務、稅捐及遺囑執行費用等法定扣除額,將多繳15.1萬元。**此為按114年公告級距試算結果。

若王先生課稅遺產淨額為8,000萬元:

  • 8,000萬 × 15% = 1,200萬
  • 1,200萬 - 281.05萬 = 918.95萬
  • 應納稅額 = 918.95萬元

若淨額超過1億1,242萬元,則適用20%並扣除843.15萬元。實務上還需先釐清遺產中是否有第16條不計入項目(例如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給付、道路用地、捐贈財產、配偶子女特有財產等應先排除)、是否主張第17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以及死亡前2年贈與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扣抵等,試算前應先釐清遺產範圍。

八、常見問題QA

Q:遺產稅免稅額何時會調整?2026年會調高嗎?

結論:每年12月底公告次年適用金額,2026年很可能維持1,333萬元,但須以財政部2025年12月底公告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財政部會在12月底前公告次年度新額度。上次調整是111年底公告自112年起將免稅額從1,200萬元調至1,333萬元。截至114年,物價指數累計漲幅尚未達10%,因此2026年很可能維持1,333萬元。但若2025年下半年物價大幅上漲,財政部將於2025年12月底前公告,申報時應以該公告為準,切勿直接以母法1,200萬元計算。

Q:繼承農地可以免徵遺產稅嗎?有什麼條件?

結論:可以全數扣除,但承受後5年內有列管,違規使用會被追繳。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但該土地如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實務上常見爭議是「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認定,例如是否實際耕作、是否經都市計畫變更為建地等,都會影響免稅資格。

Q: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一定會被計入遺產嗎?

結論:是的,一律擬制計入,不能舉反證排除,但已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利息可扣抵。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媳婦、女婿等特定人的財產,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為法律擬制,不得舉反證推翻(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該判決為一審,原告之訴駁回確定)。但依同法第11條第2項,已繳納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以扣抵遺產稅,申報時務必同時主張扣抵並檢附兩種稅款證明。

Q:如果遺產稅申報後,核定稅額為0,還需要做什麼?

結論:仍須取得核定免稅證明書,否則無法過戶;有急需未繳清前可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

即使應納稅額為0,國稅局仍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核發「核定免稅證明書」(參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繳清稅款後發給的「稅款繳清證明書」不同。繼承人必須憑該證明書才能辦理不動產、車輛、存款等財產的繼承過戶,因此務必在申報後取得該證明書。若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為法定例外管道。若遺產中另有第16條不計入總額的財產,亦可申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供洽辦機關核驗。

Q:被繼承人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如果當時免稅,還要計入遺產嗎?

結論:要計入,只有前次「已納稅」才能不計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只有「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前次繼承時因未達課稅標準而「免稅」即未繳稅,則該財產仍應計入本次遺產總額課稅(參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此係基於避免重複課稅的立法意旨,既然前次未繳稅,就不存在重複課稅問題。若是前次繼承在6至9年內,則改依第17條第1項第7款按80%、60%、40%、20%遞減扣除,而非不計入。

Q:公共設施保留地繼承真的免遺產稅嗎?

結論:是,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移轉免徵遺產稅,需經主管機關認定。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亦明載此條為免稅法源。主張時須確認該土地是否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檢附證明供稽徵機關核認,並非所有都市計畫內土地皆適用。

九、結語

結論:先掌握公式與公告金額,再留意扣除與不計入的區別及一年內給付、五年列管等實務要件,才能精準估算稅負。

遺產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級距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的基本公式,並以財政部最新公告金額為準,就能初步估算稅負。然而實務上還有許多細節可能影響稅額,例如財產價值以死亡時為準、扣除項目需符合法定要件且包含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未償債務、應納稅捐及遺囑執行費用等常漏列項目、不計入項目涵蓋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給付、道路用地、捐贈財產等需先排除、生前贈與規劃涉及擬制計入與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扣抵、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一年內給付、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以及未繳清前可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等。

截至本文撰寫時,最新公告為免稅額1,333萬元(111年公告自112年起適用)、扣除額113年公告標準、課稅級距114年公告標準;2026年適用金額以財政部2025年12月底公告為準,讀者可隨時關注財政部新聞稿。若遺產包含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人壽保險、道路用地、未償債務或大額贈與,建議在辦理申報前諮詢專業會計師或律師,並參考國稅局最新函釋及法院確定判決見解,以確保自身權益。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最高行政法院(部分廢棄發回,實體見解尚未確定,僅供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來源:最高行政法院(部分廢棄發回,實體見解尚未確定,僅供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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