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高薪低報違法嗎?對勞工權益影響與檢舉|2026最新

雇主高薪低報違法嗎?罰則、對勞工5大影響與檢舉自保完整指南
**雇主高薪低報絕對違法。**雇主必須按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勞保、就保、職災保險與勞退提繳工資,故意以底薪或較低級距申報,不僅會被處短報保險費4倍罰鍰或2萬至10萬元罰鍰並按月連罰,還要追繳溢領給付、加徵滯納金,勞工更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雇主甚至可能觸犯業務登載不實與詐欺得利等刑責。本文一次整理法條、罰則、對退休金與各項給付的影響、3招自我檢查與5步驟求償,並引用真實法院確定判決教你自保。
什麼是「高薪低報」?為何老闆愛用這招?
結論:只要申報的投保薪資低於實際月薪資總額,就是高薪低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月投保薪資是指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向保險人申報的薪資。月薪資總額不只底薪,包含經常性給與的津貼、獎金、加班費、伙食津貼等都要計入。
雇主還負有調整通知義務,且勞保與勞退兩套制度均有相同節點,必須並列檢視:
| 制度 | 法條依據 | 調整通知期限 | 生效時點 | 未依規定調整的效果 |
|---|---|---|---|---|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 | 工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者,當年8月底前通知;工資在當年8月至翌年1月調整者,翌年2月底前通知 | 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 逾期未通知即屬違規,勞保局得依查證資料核處 |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 | 工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者,當年8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工資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者,次年2月底前通知 | 同為通知之次月1日起生效 | 雇主申報不實或未依期限調整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雇主須補提差額 |
**重點在「逕行更正並溯及生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雇主為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勞工只要能提出薪資單、薪轉紀錄、扣繳憑單等證據向勞保局申請查證,經查證屬實,勞保局可直接將提繳工資改為正確級距並往回追溯,雇主必須一次補足短提的本金與可能產生的收益差額,對勞工是重要的救濟管道。
常見的高薪低報手法包括:
- 只以底薪申報,故意不計入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固定加班費。
- 將月薪5、6萬元的員工,一律申報為基本工資級距。
- 薪資已調升卻長期不調整投保級距,或用承攬、獎金名義拆分薪資規避申報。
對雇主而言,投保薪資越低,每月要負擔的勞保費(雇主負擔70%)、就保費、職災保費與勞退6%提繳就越少,但省下的是勞工未來幾十年的保障。
高薪低報違法嗎?4大法律罰則與刑責一次看懂
結論:同時違反勞保、就保、職災、勞退四套法律,最高罰短報保費4倍,還可能被判刑。
| 法規 | 條號 | 違規樣態 | 罰則與法律效果 |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14條、第72條第3項 |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
就業保險法 | 第38條第3項 | 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 同樣處短報或多報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其溢領給付經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溢領給付。勞工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第17條、第98條 | 違反第17條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調整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49條、第53條 | 1. 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 2. 未按時足額提繳退休金 | 1. 違反第49條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2. 違反第53條未按時足額提繳者,每逾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1倍為限,經限期未繳再移送行政執行 |
罰則細節:別只看罰鍰,還有滯納金與連續處罰
- 勞保與就保是4倍罰鍰制:不是罰2萬或10萬,而是以「短報的保險費差額」乘以4倍。例如每月短報保費1,000元,半年就是6,000元,罰鍰達24,000元。
- 勞退是雙軌處罰:如果雇主根本沒辦申報或沒置備名冊,會先依第49條限期改善,不改就按月連續罰2萬至10萬;如果是有申報但提繳金額不足,則依第53條直接加徵滯納金,每逾1日加徵3%,最高加到應提繳金額的1倍,限期不繳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強制扣押財產。
- 職災保險也有罰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8條,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逾期未通知調整,一樣處2萬至10萬元罰鍰。
- 勞退可逕行更正並溯及補提:如前所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月提繳工資並溯自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雇主除罰鍰與滯納金外,仍須補提全部差額至勞工個人專戶,不能以「已過申報期」為由卸責。
勞工可直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
關鍵是30日除斥期間:依同條第2項,勞工依第6款終止契約,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也就是從你發現被低報、且認知到權益受損那天起算30日內就要以存證信函等方式明確表示終止,逾期就不能再以此理由終止。實務上,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09.08.18)認定上訴人迄至107年9月仍未依實際薪資投保及提繳,縱被上訴人於同年8月前已知悉,以同年9月仍有違反之新事實,於107年10月4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未逾同條第2項30日除斥期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1號民事判決(110.03.18,部分廢棄發回、部分上訴駁回)就該部分(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僅以「經核於法並無違誤」駁回其他上訴予以維持,未就該爭點創設新判例,且同案失業給付差額已廢棄發回,引用時須揭露部分廢棄發回並區分原審認定與最高法院維持之範圍。仍建議發現後盡速在30日內行使,避免舉證爭議。
新制勞工的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為限,雇主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刑事責任:不只是罰錢,還可能留案底
若雇主故意製作不實的加保申報表、分級表等業務文書向勞保局行使,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亦同)。
實務上,法院會論以想像競合從重處斷。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5144號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僅供參考)(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即認定公司負責人長期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短繳勞保費及勞退提繳,不法利益雖僅9,764元,但仍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詐欺得利想像競合,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顯示金額不大也可能被判刑。
高薪低報對勞工權益的影響:不只退休金,這4類給付都縮水
結論:雇主每少報1元投保薪資,勞工未來給付就按比例縮水,影響長達終身。
| 給付類別 | 影響的給付項目 | 怎麼算、為何會少 |
|---|---|---|
勞保給付 |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 | 全部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請領要件及年齡)、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1(老年年金擇優二式)、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2(展延/減額)、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老年一次金),老年年金依第58條之1擇優發給: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符合第58條第1項第1款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要件而延後請領者,依第58條之2每延後一年增給4%、最多20%;提前請領者每提前一年減給4%、最多20%。老年一次金依第59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超過15年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45個月(逾60歲續保最高50個月)。投保薪資被壓低,月領年金或一次領金額直接等比減少 |
就業保險 |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按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發給,最長發6至9個月。投保薪資低報,失業期間每月就少領數千元 |
勞工退休金 | 新制6%提繳、舊制退休金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雇主每月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提繳至個人專戶。若提繳工資低報,專戶累積本金與投資收益都變少。舊制則影響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基數跟著縮水 |
職災保險 | 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 同樣與月投保薪資掛鉤,發生職災時給付縮水,對勞工家庭衝擊最大 |
簡單來說,雇主省下的保費是小錢,勞工損失的是生育、傷病、失業、老年與職災的完整保障,長期累積差額可能達數十萬元。
如何發現自己被高薪低報?3招自我檢查
1. 查詢勞保投保與勞退提繳紀錄
- 線上:使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戶號)、「勞保局行動服務APP」。
- 臨櫃:攜帶身分證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 重點:同時查「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月提繳工資」,兩者分級表不同,都要核對。勞退部分若發現級距不符,可檢具薪資證明請求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逕行更正並溯及生效。
2. 比對薪資單,用公式反推級距
勞保費由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補助10%(僅勞保部分,不含就保與職災費率)。勞工自負額公式為:
勞工每月自負勞保費 = 月投保薪資 × 當年度勞保費率 × 20%
請務必以勞保局公告當年度費率與分級表為準。例如若當年度費率為11%,月投保薪資45,800元試算,勞工自負額約為45,800 × 11% × 20% = 1,008元(原文誤算為1,058元)。若你實際月薪6萬元,但自負額卻只有700多元,代表投保薪資明顯被低報。
3. 檢視勞退提繳明細
勞退應提繳6%,同樣可在勞保局網站查詢雇主為你申報的「月提繳工資」。若實際薪資50,000元,雇主卻只以36,000元提繳,每月就短提840元,一年短提超過1萬元,30年職涯差30萬元以上,還不含投資收益。發現短提時,除要求雇主補提外,可同時申請勞保局逕行更正,避免雇主拖延。
勞工可以怎麼做?5步驟維護權益,逾期恐喪失請求權
步驟1:向雇主反映,要求更正並補足差額
先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要求雇主依法調整投保薪資與提繳工資,並補提勞退差額至個人專戶。保留薪資單、薪轉紀錄、扣繳憑單作為證據。若雇主置之不理,再進入檢舉與爭議程序。記得在函文中具體列出「實際月薪資總額」與「申報級距」的差額,並引用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的調整期限,要求雇主於期限內更正並溯及補提。
步驟2:向勞保局或勞動檢查處檢舉
- 檢舉管道:勞保局免付費專線0800-078-777、勞保局線上檢舉系統、書面郵寄至勞保局或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所需證據:近6至12個月薪資單、銀行薪轉紀錄、勞動契約、勞保投保明細截圖。
- 檢舉後會發生什麼事:勞保局會發動職權調查,若查證屬實,會對雇主開罰並限期補繳短繳的保險費與勞退差額,逾期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執行。對勞退部分,勞保局更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直接逕行更正月提繳工資並溯及生效,不必等雇主自行申報。但要留意,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勞工的檢舉屬於陳情舉發性質,促使機關發動調查,勞保局回覆的說明函并非行政處分,勞工不能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強制機關一定要處罰雇主。勞保局對雇主的罰鍰是繳給國庫,不會直接分配給勞工,勞工的損失要透過民事途徑另行求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4項、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對申訴人身分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步驟3: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雇主補足勞保、就保、職災差額,將勞退差額補提至專戶,並賠償已發生的給付短少。調解不成立可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再進入訴訟。調解程序免繳裁判費,處理期間快速,建議優先利用。調解時可一併請求勞保局已更正後的補提金額作為計算基礎,較不易被雇主以「級距認定爭議」拖延。
步驟4: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
若雇主高薪低報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請領失業給付。
實務成功案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1號民事判決(110.03.18,部分廢棄發回、部分上訴駁回)中,關於資遣費5萬1296元、職業災害補償4439元、剋扣工資1萬3966元、提繳5萬2132元至勞退專戶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其他上訴駁回」(該部分確定),認定雇主長期持續未按勞工實際薪資為勞保投保及勞退提繳,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於107年10月4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為合法,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審(臺灣高等法院)關於30日除斥期間之認定,最高法院僅以「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維持,未創設新判例。至於失業給付差額7萬9800元本息部分,經原審判賠7萬9800元,但該部分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未確定,不得作為確定見解引用。請務必在知悉損害結果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並以存證信函明確記載終止所依據的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
這招適用於已無法信任雇主、希望離職並銜接失業給付的勞工。
步驟5: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因高薪低報導致已領取的給付短少(如老年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或勞退專戶累積短少,勞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後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及民法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雇主賠償差額。
最高法院已確立兩則重要民事確定判決均採同一見解: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108.03.28 上訴駁回確定,高度被引用):勞工實際薪資38,000元(薪津24,000+工作獎金2,000+伙食費2,000+交通津貼2,000+輔助款8,000),雇主卻以21,900元申報,導致老年給付短少。法院認為投保薪資申報是雇主的公法義務,不因勞工同意而免除,且勞工對低報並無與有過失,不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雇主應全額賠償差額,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93條第2項、民法第192條第3項請求一次給付未來的年金差額(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109.02.06 上訴駁回確定):同樣認定雇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縱使勞工曾配合低報,仍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且勞工得請求一次給付老年給付差額。兩則判決相互補強,已成為下級審廣泛援引的權威見解。
想深入了解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工權益完整指南。
請求權時效要特別注意:
- 勞工對雇主的勞退損害賠償請求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自勞工離職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或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勞保局對雇主短繳保費的公法上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人民為5年,人民對行政機關為10年。
縱使勞工曾同意低報,雇主仍須賠償:上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確定判決及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確定判決均明確指出,投保薪資申報是雇主的公法義務,不因勞工同意而免除,且勞工對低報並無與有過失,不適用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雇主應全額賠償差額。想深入了解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工權益完整指南。
檢舉後,雇主會不會報復?法律保護檢舉人!
結論:雇主若因勞工檢舉而解僱、降調、減薪,該處分無效,還會被重罰。
許多勞工擔心檢舉後被秋後算帳,但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明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申請調解、告訴或檢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該不利處分無效。
罰則依同法第79條第3項,違反第74條第2項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4項還規定,若雇主違反情節重大或影響層面廣,得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即最高可罰至45萬元)。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111.02.24 上訴駁回確定)(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即維持見解,某公司財務經理因揭露總經理指示購買郵政禮券等不法並領取禮券等情事,具揭弊者/吹哨者性質,公司將她資遣,法院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3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無效」之精神,認為勞工揭露不法資訊係基於公義理念,有助於維護公司利益與法遵,不違反忠誠義務,雇主終止僱傭關係為無效,故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繼續給付薪資。所以勇敢站出來檢舉,法律站在你這邊,雇主的報復性解僱在法院上站不住腳。該判決所涉獎金爭議細節,亦可對照公司內部獎金發放是否合法。
法院怎麼說?真實判決案例
案例一:高薪低報終止契約合法,獲判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確定、部分發回)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1號民事判決(110.03.18,部分廢棄發回、部分上訴駁回)認定,關於資遣費5萬1296元、職業災害補償4439元、剋扣工資1萬3966元、提繳5萬2132元至勞退專戶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他上訴駁回」(該部分確定),雇主長期持續未按勞工實際薪資辦理勞保投保及勞退提繳,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等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於107年10月4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為合法,雇主應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30日除斥期間之計算係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09.08.18)認定以107年9月仍有違反之新事實起算,最高法院僅予維持。至於失業給付差額部分,經原審判賠7萬9800元,但該部分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未確定。此判決確立低報即屬「損害權益之虞」,無須等到實際請領給付時才算損害。(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
案例二:縱使勞工同意低報,雇主仍須全額賠償(兩則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確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108.03.28 上訴駁回確定,具高度權威性,被引用87次)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109.02.06 上訴駁回確定)**均指出,勞工實際薪資38,000元,雇主卻以21,900元申報,導致勞工老年給付短少。法院強調,投保薪資申報是雇主的公法義務,不因勞工同意或簽署切結書而免除,且勞工對低報並無過失,因此雇主應全額賠償差額,不得主張過失相抵,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93條第2項請求一次給付未來年金差額。此為最高法院民事庭確定見解,被後續判決廣泛引用,權威性高。需特別說明,同字號另有最高法院刑事庭同號判決(如107台上1854刑事毒品案、108台上643刑事廢棄物案)與本案民事勞保案無關,引用時應以民事庭判決為準。
案例三:檢舉後遭解僱,法院判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111.02.24 上訴駁回確定)(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中,財務經理揭露公司購買郵政禮券等不法並檢舉後遭資遣。法院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3項精神,認為勞工揭露不法係基於公義理念,有助於維護公司利益,不構成違反忠誠義務,雇主解僱為無效,故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日止。此判決確立吹哨者保護原則,同字號另有最高法院刑事庭111台上295妨害性自主案與本案無關,應以民事揭弊者判決為準。
案例四:雇主高薪低報,負責人被判刑(尚未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僅供參考)(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認定,公司負責人方OO長期以高薪低報方式,將員工投保薪資短報,短繳勞保費及勞退提繳,附表顯示低報級距多在25,200元至27,600元間,不法利益9,764元、已因此被行政裁罰39,056元。法院論以業務登載不實與詐欺得利之想像競合,從重論以詐欺得利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顯示高薪低報不只是罰錢了事,還可能留下刑事紀錄。但因屬一審判決,仍可能上訴,雇主是否最終有罪仍以確定判決為準。
提醒:另有部分判決如僅為「再開言詞辯論」之程序裁定,並非實體勝敗認定;刑事判決則因檢察官舉證不足證明被告指示低報而判無罪,顯示刑事有罪須嚴格證明主觀犯意,不能僅以低報結果即推定雇主有罪。(以上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
常見Q&A
Q:雇主說高薪低報是為了幫員工節稅,這樣可以嗎?
不行,節稅只是藉口,且違法。 依法雇主必須按實際薪資申報,否則即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等規定。勞工因低報節省的所得稅與少繳的保費非常有限,卻會大幅減少生育、傷病、失業、老年等給付與勞退收益,得不償失。且即使勞工同意,該同意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勞保局仍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逕行更正並溯及補提。
Q:如果勞工同意高薪低報,是否就有效?雇主還是違法嗎?
仍然違法,雇主仍須賠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108.03.28確定)及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109.02.06確定)已明示,申報義務是雇主對國家的公法義務,不因勞工同意而合法。即便勞工曾簽署同意書,該同意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雇主仍須對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得主張勞工與有過失而減輕賠償,並須一次給付老年給付差額。
Q:高薪低報可以追溯多久?如何計算損失?
分三種時效,損失按差額與給付公式計算。
- 行政追繳:勞保局對雇主短繳保費的公法請求權,行政機關對人民為5年,人民對行政機關為10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
- 勞退賠償: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請求雇主賠償未足額提繳的損害,自離職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侵權賠償: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
- 勞退更正溯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勞保局得逕行更正月提繳工資並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勞工可據此請求補提全部差額,不受雇主是否自行申報影響。
- 計算方式:先算出每月「應投保薪資」與「實際投保薪資」的差額,再依各項給付公式計算短少金額。例如老年年金差額 =(應平均投保薪資-實際平均投保薪資)× 年資 × 1.55%;失業給付差額 = 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差額 × 60%。若尚未發生給付(如未來老年給付),須待事故發生、金額確定後才能請求,但法院已肯認得類推民法第193條第2項一次請求未來年金差額並以霍夫曼法扣除中間利息。
Q:檢舉後,勞保局會主動開罰嗎?罰款多少?
查證屬實就會開罰,並限期補繳。 勞保局查證屬實後,會依短報金額處以4倍罰鍰(勞保、就保),或2萬至10萬元罰鍰(職災、勞退),勞退部分經限期未改善還會按月連罰。若雇主逾期未繳補繳金額,勞保部分會追繳溢領給付,勞退部分每逾1日加徵3%滯納金至1倍,並移送行政執行強制執行。對勞退提繳工資部分,勞保局還可逕行更正並溯及生效,直接補足勞工專戶差額。
Q:被高薪低報,除了檢舉還能怎麼求償?
你可以採取以下途徑,且可併行:
- 要求雇主按實際薪資補提勞退差額至個人專戶,並補繳勞保、就保、職災保費差額;若雇主不補,可檢具證據請求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逕行更正並溯及補提。
- 若已領給付短少(如生育、傷病、老年給付),請求雇主賠償差額(可依最高法院107台上1854、108台上643意旨一次請求)。
- 若因此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每滿1年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6個月,30日內發給)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請領失業給付(原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以107年9月最後違規時起算30日,最高法院110台上561就資遣費部分維持該認定,失業給付差額7萬9800元部分則廢棄發回未確定)。
- 若雇主有偽造文書等刑事嫌疑,可提起刑事告訴,但刑事成立須證明雇主有故意,舉證門檻較高。
結語:自己的權益自己救,定期查詢最重要
高薪低報是雇主節省成本的常見陋習,但犧牲的是勞工一輩子的保障。建議每3至6個月定期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投保與提繳紀錄,保留薪資單與薪轉紀錄至少5年,一旦發現異常,立即在30日內主張權利並循檢舉、調解、訴訟三管道並進,同時可申請勞保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3項逕行更正月提繳工資並溯及補提。檢舉不僅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讓職場環境更公平。別讓你的權益睡著了,勇敢站出來,法律會為你撐腰!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108.03.28 上訴駁回確定,被引用87次,高度權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109.02.06 上訴駁回確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1號民事判決(110.03.18,部分廢棄發回、部分上訴駁回:資遣費5萬1296元、職災補償4439元、剋扣工資1萬3966元、提繳5萬2132元至勞退專戶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他上訴駁回」確定,失業給付差額7萬9800元本息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未確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111.02.24 上訴駁回確定,揭弊者參照勞基法第74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一審尚未確定)(以上判決要旨為摘述,非逐字引文;全文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官方全文為準,詳細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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