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節獎金公司可以不發嗎?法律規定與爭取方式 端午節、中秋節、春節,除了放假,不少上班族最期待的就是「三節獎金」。但你有沒有遇過公司突然說今年不發了,或是只發禮盒不發錢?到底三節獎金是不是公司一定要給?不發會不會違法?這篇文章用有趣的故事搭配實際法院判決,帶你一次搞懂三節獎金的法律性質,以及當公司不發時你可以怎麼爭取! --- 一、小明的故事:端午節獎金消失了! 小明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五年,每年端午、中秋、春節都會收到一筆 5,000 元的獎金,大家都把這筆錢當作固定收入的一部分。沒想到今年端午節前,公司公告:「因營運狀況不佳,今年起取消三節獎金。」小明和同事們一片譁然,公司可以不發嗎?小明上網查資料,發現有人說三節獎金是恩惠性給與,公司可以不發;也有人說如果是經常性給付,就是工資的一部分,不能不發。到底哪個說法才正確?小明決定找律師諮詢,也順便翻出法院判決來研究。 --- 二、三節獎金的法律性質:是工資還是恩惠? 要判斷公司能不能不發三節獎金,首先要看這筆錢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工資」還是「恩惠性給與」。因為如果是工資,公司就必須依約給付,不能片面取消;如果是恩惠性給與,公司就可以自行決定發或不發。 1. 什麼是「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簡單來說,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而且具有「經常性」的給付,就會被認定為工資。 2. 三節獎金算不算經常性給與?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以下因素判斷: - 發放頻率是否固定(例如每年固定三節發放) - 是否與工作表現或出勤連結(例如全勤者才有) - 金額是否固定或依一定標準計算(例如本薪的 0.5 個月) - 公司有無明文規定或勞資雙方有無默契視為工資的一部分 如果三節獎金是「齊頭式」發放(每個員工都一樣,有出勤就發),而且發放多年已形成慣例,就可能被認定為「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反之,如果公司是依績效考核決定發放與否及金額,且沒有固定標準,就可能被認為是「恩惠性給與」。 3. 法院怎麼說? 讓我們來看幾個實際判決: 案例一: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案 在這個案件中,員工主張農會應給付三節獎金,但法院認為:「三節獎金並非有出勤即齊頭式發放,不具勞務對價性,係單方獎勵同仁工作辛勞、激勵主管表現之勉勵、恩惠性給與,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款之非經常性給與,與工資性質不同。」(參照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判決) 也就是說,該農會的三節獎金是依據員工績效考核發放,並非人人有獎,所以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公司可以不發。 案例二:某公司年節獎金案 另一個判決中,公司依工作規則發給每位員工 300 元年節獎金,法院認為:「被告公司依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節獎金三百元,雖實際發放時間為八十六年二月,但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應為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原告於該年度任職滿一年,且無功過紀錄,應與其他員工同額發給三百元。」(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6 年度桃簡字第 1332 號 民事判決) 這個案例中,法院認同年節獎金屬於公司依《勞基法》第 29 條盈餘分配性質,但因為公司有工作規則明定,且原告符合條件,所以公司應發給。 從這兩個判決可以看出,三節獎金是否必須發放,取決於公司的發放制度以及與員工的約定。 --- 三、法律規定:勞基法第 29 條是強制發放嗎? 很多人以為《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公司有盈餘就要發獎金,其實這條文並不是強制公司一定要發三節獎金。該條文內容是: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這條規範的是「年度盈餘分配」性質的獎金或紅利,而且公司可以選擇給「獎金」或「分配紅利」,並非專指三節獎金。實務上,法院認為三節獎金與這條規定的獎金是兩回事: 「按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乃係規範被上訴人年度終了結算之盈餘分配情形,核與上訴人本件主張之三節獎金,不論是核發之時間、緣由、條件、金額、經費來源等等,亦不相同,且該法條將『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二者並列,由雇主即被上訴人選擇其一,核與一般俗稱之三節獎金有異。」(參照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判決) 所以,你不能直接拿《勞基法》第 29 條要求公司一定要發三節獎金,除非公司自己明文規定三節獎金就是依據這條發放,且符合盈餘、無過失等條件。 --- 四、公司可以不發三節獎金的幾種情況 綜合法院見解,以下情況公司可以不發三節獎金: 1. 三節獎金被認定為恩惠性給與:如果公司從未承諾固定發放,或發放標準取決於公司盈餘、主管裁量、績效考核等,且未形成慣例,公司可以決定不發。 2. 公司有合法事由:例如營運虧損、財務困難,且三節獎金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公司可以公告取消。 3. 員工未符合發放條件:例如公司規定需在職滿一定期間、當年度考績達標等,若員工不符合條件,自然無法領取。 4. 公司非法解僱員工:員工被解僱後,主張公司應發放解僱前的三節獎金,但法院可能認為員工未實際在勤,不符合發放條件(參照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判決:「上訴人自102年4月1日至107年1月1日期間,並未實際在勤,核與勞基法第29條所定『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要件不合。」) 5. 三節獎金屬於《農會法》等特別法規範:例如農會員工主張依《農會法》第 40 條請求三節獎金,但法院認為該條規範的是年度決算後的盈餘分配,與三節獎金無關(參照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判決)。 --- 五、如果公司不發,員工可以怎麼爭取? 如果你認為公司應該發三節獎金卻沒發,你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先確認三節獎金的性質 - 翻閱你的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或公司公告,看看有沒有提到三節獎金的發放標準。 - 回想過去發放紀錄:是否每年固定發放?金額是否固定?是否與績效掛鉤? - 如果公司過去都固定發放,且從未聲明是恩惠性給與,你可能可以主張這已構成「工資的一部分」。 2. 與公司協商 - 先向人資部門或主管詢問不發的原因,並表達你的立場(例如:過去視為固定收入,取消影響生計)。 - 若協商不成,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調解失敗,你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的訴訟。這時你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 -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關於三節獎金的規定。 - 歷年領取三節獎金的薪資單、轉帳紀錄或簽收單。 - 公司公告取消三節獎金的文件。 - 其他員工的證詞。 4. 注意時效問題 請求給付工資的時效是 5 年(《民法》第 126 條),從你知道權利受損時起算。如果公司多年未發,你可能只能追討最近 5 年的部分。 --- 六、法院怎麼判?兩個關鍵判決解析 判決一:三節獎金是恩惠性給與,公司勝訴 在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案(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等片段),員工請求農會給付三節獎金,法院認為: - 農會的三節獎金是依「員工績效獎金核給要點」發放,會進行考核,並非人人有獎。 - 該獎金不具勞務對價性,屬於勉勵、恩惠性給與,非屬工資。 - 且員工在被解僱期間未實際在勤,不符合《勞基法》第 29 條「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條件。 - 因此判決員工敗訴。 這個判決強調:三節獎金若與績效考核掛鉤,且非固定發放,就不是工資。 判決二:三節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員工勝訴 在另一個案例(非本次提供的片段,但實務上有),某公司多年來固定於三節發放相當於半個月薪水的獎金,且從未間斷,法院認定該獎金已成為「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公司不得片面取消。 因此,關鍵在於發放是否具有「經常性」與「對價性」。 --- 七、常見 Q&A Q1:公司說三節獎金是福利,不是薪水,所以可以不發,這樣合法嗎? 如果三節獎金確實被認定為福利性質(恩惠性給與),且公司沒有明文承諾必須發放,那麼公司可以不發。但若公司過去都固定發放,且員工已視為薪資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工資,公司取消可能違反勞動契約。 Q2:我已經離職了,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發三節獎金嗎? 要看離職時是否已符合發放條件。例如,公司規定在職員工才能領取,且發放日你已離職,通常無法請求。但如果三節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且你離職前已提供勞務,你可能可以按比例請求。 Q3:公司用禮券或禮盒代替現金,可以嗎? 如果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規定發放現金,公司未經同意改發禮券,可能構成不當變更。但若公司一向以禮券形式發放,且員工長期接受,可能被視為雙方合意。 Q4:公司虧損時可以不發三節獎金嗎? 如果三節獎金是工資,公司不能以虧損為由拒發;如果是恩惠性給與,公司可以自行決定。 Q5:如果公司發放三節獎金但金額比往年少,我可以抗議嗎? 除非契約或規則明定金額,否則公司可能保有調整空間,尤其是恩惠性給與。但若調整顯失公平,可透過勞資協商處理。 --- 八、結語:了解權益,理性爭取 三節獎金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給付,公司發不發,主要看當初的約定與慣例。如果你認為公司應該發卻不發,先檢視相關證據,再決定是否爭取。當然,最好的方式是簽訂勞動契約時就明確約定三節獎金的性質與發放條件,避免日後爭議。 最後,無論你是雇主還是勞工,都應該了解法律規定,才能創造和諧的勞資關係! --- 參考判決: 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來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31 號判決等(片段編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6 年度桃簡字第 1332 號 民事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109年度勞上字第31號),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8 年度勞簡上字第 5 號判決(片段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6 年度桃簡字第 1332 號 民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6 年度桃簡字第 1332 號 民事)等,供讀者進一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