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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有哪些給付項目?各種勞保給付的請領條件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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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有哪些給付項目?各種勞保給付的請領條件說明

勞保給付現在分成兩套法律在跑: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這五種「普通事故」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而職業災害的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失蹤給付,自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施行後,已經改依災保法辦理。所以坊間常見的「職災傷病給付一律按 70% 發」「職災失能增給 50%」這類說法,對 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事故已經不正確。以下逐項拆解每種給付的請領條件、給付標準、常被漏掉的失權期限,並附上法院實際判過的案例。


勞保給付有哪幾種?一張表先看懂

給付項目現行法源誰能領給付標準重點
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
加保滿一定日數後分娩或早產的被保險人
生育補助費 60 日(2 個月),雙生以上比例增給
普通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
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者
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最長 6 個月;年資滿 1 年再加 6 個月
失能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症狀固定經診斷為永久失能者
一次金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等級日數;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請領失能年金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1、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
年滿法定請領年齡並離職退保者
年金 A、B 式擇優;年資未滿 15 年領老年一次金
死亡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至第65條
支出殯葬費之人、法定順序遺屬
喪葬津貼 5 個月+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家屬喪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
被保險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
3 個月、2 個半月、1 個半月三級距
職業傷病醫療給付
災保法第38條至第41條
遭遇職業傷病的被保險人
持醫療書單至健保特約院所就醫,費用由勞保局撥付
職業傷病給付
災保法第42條
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者
前 2 個月全額、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
職業傷病失能給付
災保法第43條、第44條
職業傷病致永久失能者
失能一次金;或完全/嚴重/部分失能年金(70%/50%/20%)
職災死亡給付
災保法第49條、第51條
支出殯葬費之人、法定順序遺屬
喪葬津貼 5 個月;遺屬年金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失蹤給付
災保法第55條
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的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 70%,每滿 3 個月期末給付一次

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受傷,還能用勞保條例請領職災給付嗎?

不能,要改用災保法。 災保法第107條明文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第2款、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至第6項、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至第4款、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5項、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6項、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9條至第5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災保法另有規定外,自災保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這一長串條號涵蓋了舊制的職災醫療、職災傷病、職災失能增給、職災死亡與失蹤津貼。

那事故發生在交界期怎麼辦?災保法第103條第1項給了明確答案: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尚未提出申請、且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可以「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而且第3項特別註明,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所以送件前一定要先把兩套標準算過一遍。

新舊制職災給付到底差在哪?

比較項目111/4/30 前(勞工保險條例)111/5/1 起(災保法)
強制納保對象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等(第6條第1項)
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已辦登記或設有稅籍之雇主,不論人數(第6條)
保險效力起算
依申報加保作業辦理
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第13條第1項)
職業傷病給付
平均月投保薪資 70%,經過 1 年未癒減為半數,以 1 年為限(第36條)
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第42條)
職災失能一次金
依失能給付標準日數,增給 50%(第54條第1項)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給付基準發給失能一次金(第43條第1項)
職災失能年金
依第53條年金外,一次發 20 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第54條第2項)
完全失能 70%、嚴重失能 50%、部分失能 20%(第43條第2項)
職災死亡遺屬年金
依年資每滿 1 年計 1.55%(第63條之2)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第51條第1項第2款)
失蹤給付對象
限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或航海員工、坑內工(第19條第5項)
所有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第55條)
雇主未投保時
勞工須自己向雇主請求賠償(第72條第1項)
勞工仍可請領,勞保局給付後向投保單位追繳(第36條第1項)

最後三列是這次修法對勞工最有感的地方:過去雇主漏保、公司不到 5 人,勞工只能自己去告;現在職災事故的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雇主沒申報也算數,勞保局照給,再回頭跟雇主要錢。


生育給付要保滿幾天才能領?流產可以領嗎?

先給結論:目前實際領得到的只有「生育補助費 60 日」(2 個月),而且限被保險人本人分娩或早產。

請領資格(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 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
  • 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
  • 參加保險滿 84 日後流產。
  •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法條這裡用的是「比照」,和法律上常見的「視同」「準用」一樣,都是把 A 情形的規定搬到 B 情形使用的立法技術。)

給付標準與那個很多人踩到的坑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1項把生育給付拆成兩塊:第1款是「分娩費 30 日,流產者減半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是「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 60 日」,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3款則規定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關鍵在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之1:第3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的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換句話說:

  • 被保險人本人分娩或早產 → 生育補助費 60 日(2 個月)照領;雙胞胎 4 個月、三胞胎 6 個月,依此類推。
  • 流產 → 條文給的是「分娩費減半」,而分娩費已停止適用。
  • 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 → 第31條第2項比照過來的也是分娩費,同樣已停止適用。

另外第32條第2項規定,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第3項則規定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個案若有疑義,送件前先向勞保局確認最保險。

離職後才生產,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仍得請領生育給付。這一條常被忽略,離職、資遣後生產的人千萬別自己先放棄。

至於「分娩」「早產」「流產」怎麼區分,勞工保險條例本身沒有訂週數,實務上依醫療機構開立的證明認定。


傷病給付怎麼算?住院第幾天開始給?

傷病給付分成「普通傷病」與「職業傷病」,兩者的法源、要件、金額全都不一樣。

普通傷病給付:一定要「住院」才有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寫得很清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注意「住院診療」四個字——普通傷病只在門診治療,是領不到普通傷病給付的,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給付標準依第35條: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 6 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也就是最多合計 1 年。

職業傷病給付:不限住院,前兩個月領全額

災保法第42條第1項: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 4 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條文沒有「住院」要件,門診治療期間也可能符合。

第2項的給付標準是新制最大的加碼: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第 3 個月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 2 年為限。舊制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是一路 70%、經過 1 年未癒還要減為半數,兩者差距非常大。

什麼叫「不能工作」?回去上半天班會怎樣?

這是傷病給付最常見的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在理由中,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指出:所稱「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是指被保險人的工作能力減損到影響其取得原有薪資的程度;如果工作能力雖有減低,但仍可從事一定之工作而取得原有薪資,此時被保險人並未因職業傷害受有損失,基於有損失始有補償的保險理論,就不符合請求補償的要件。

同一則判決另外援引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4 月 6 日勞保三字第1000008646號函,說明所稱「不能工作」是指勞工於傷病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工作、經醫師診斷審定者;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依規定都不得請領該項給付。該函並指出,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查,而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此段為函釋內容,經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援引。)

實務上這代表:即使你做不了原本的工作,只要在治療期間有任何工作事實——回去上半天班、在家接案、幫忙排班值勤——都可能被認定「能工作」而不予給付。

真實案例:核定過的給付也會被追回

同一則判決的事實很值得看。一名勞工於 108 年 2 月 15 日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受傷,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勞保局原本核定發給 108 年 2 月 18 日至 3 月 15 日共 26 日、計新臺幣 13,812 元。之後勞保局調取投保單位的出勤紀錄,發現該勞工於 108 年 3 月 7 日至 3 月 8 日有出勤工作,於是撤銷原核定,改核發共 24 日、計 12,750 元,並要求返還溢領的 1,062 元。勞工申請審議、提起訴願均遭駁回,起訴後法院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兩個實務重點:

  1. 給付核定後仍可能被重新審查、撤銷改核,溢領部分要退還。 治療期間的出勤紀錄、班表都在雇主手上,勞保局調得到。
  2. 傷病給付按「投保薪資」計算,不是按你實領的薪水。 該案的計算式是平均日投保薪資 758.9 元 × 24 日 × 70% = 12,750 元;而平均日投保薪資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2款,先算出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數,再除以 30 而來。法院明白表示,以原申報之薪資所得金額作為計算基礎於法無不合,否則將造成其他投保人的不公平。

換句話說,平常放任雇主把投保薪資報低,出事那天所有現金給付都會跟著縮水。


失能給付分幾級?職災失能和普通失能差在哪?

普通失能(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請領要件: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失能等級與給付日數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5條第1項,共分 15 等級,按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

等級給付日數等級給付日數等級給付日數
第 1 等級
1,200 日
第 6 等級
540 日
第 11 等級
160 日
第 2 等級
1,000 日
第 7 等級
440 日
第 12 等級
100 日
第 3 等級
840 日
第 8 等級
360 日
第 13 等級
60 日
第 4 等級
740 日
第 9 等級
280 日
第 14 等級
40 日
第 5 等級
640 日
第 10 等級
220 日
第 15 等級
30 日

同條第2項明定,平均日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2款的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第3項則規定這張等級日數表對「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的人不適用。

至於失能年金: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依保險年資每滿 1 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 1.55%,金額不足新臺幣 4,000 元者,按 4,000 元發給。同條第4項另外規定,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符合條件時除請領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核付後不得變更。

職業傷病失能(災保法第43條至第48條)

  • 失能一次金: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治療效果,經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給付基準請領(第43條第1項)。舊制「增給 50%」的規定已不再適用。
  • 失能年金:評估符合完全失能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嚴重失能 50%、部分失能 20% 發給(第43條第2項)。
  • 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者,同時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每一人加發年金金額的 10%,最多加發 20%(第44條第1項)。
  • 不得重複:請領部分失能年金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同一傷病之傷病給付(第43條第4項)。
  • 複檢與定期審核:勞保局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第47條);領取失能年金後,勞保局應至少每 5 年審核失能程度,程度減輕仍符合條件者改按減輕後程度發給,已不符條件者停發年金、另發失能一次金(第45條)。
  • 逕予退保: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由勞保局逕予退保(第48條)。

實務上失能等級的認定高度依賴專科醫師的醫理見解,勞工如果不服,正確做法是備齊完整病歷、影像與職業醫學科意見申請爭議審議,而不是只送一張診斷證明書。


老年給付幾歲可以領?A 式 B 式怎麼選?

請領年齡不是 60 歲了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1項寫的是「年滿 60 歲」,但同條第5項規定: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自該條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98 年 1 月 1 日)起,第 10 年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以提高至 65 歲為限。依此時程推算,107 年為 61 歲、109 年 62 歲、111 年 63 歲、113 年 64 歲,115 年(2026 年)起已達 65 歲上限。

例外: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且不適用上述提高年齡與減額規定(第58條第7項)。

三種請領方式

請領方式條件給付標準
老年年金(月領)
年滿法定請領年齡、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
A、B 式擇優(見下)
老年一次金
年滿法定請領年齡、保險年資合計未滿 15 年
年資每滿 1 年發 1 個月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年資,且符合第58條第2項五款情形之一
年資每滿 1 年 1 個月,超過 15 年部分每滿 1 年 2 個月,最高 45 個月

老年年金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1擇優發給:

  • A 式=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0.775%,並加計新臺幣 3,000 元。
  • B 式=保險年資每滿 1 年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5%。

(坊間常見的「加計 3,772 元」是其他社會保險的數字,勞保條例第58條之1明定的是 3,000 元。)

展延與提前:每年差 4%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但影響一輩子的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之2:

  • 展延:符合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 1 年增給 4%,最多增給 20%。
  • 減額:保險年資滿 15 年但未達法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 5 年請領,每提前 1 年減給 4%,最多減給 20%。

平均月投保薪資怎麼算?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1款,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是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者按實際投保年資平均。但若依第58條第2項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 3 年者按實際年資平均。兩者基準不同,試算時千萬別套錯。

另外三件常被忽略的事:請領老年給付應辦理離職退保(第58條第3項);老年給付不受第30條 5 年時效的限制(第58條第4項);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第58條第6項)。第59條第2項還補了一句:被保險人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逾 60 歲以後的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合併 60 歲以前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家人過世,勞保可以領多少?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

想深入了解遺屬年金以及相關的權利保障方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涵蓋了完整的法律指引。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2)

  • 喪葬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但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 10 個月。
  • 遺屬年金:依保險年資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55% 計算,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 3,000 元發給;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遺屬津貼(限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選擇一次請領):年資未滿 1 年 10 個月、滿 1 年未滿 2 年 20 個月、滿 2 年以上 30 個月。

誰有資格領?順序不能跳

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的受領順序是: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當序受領者存在時,後順序遺屬不得請領。 但第3項有例外:第一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在請領期間死亡」「行蹤不明或於國外」「提出放棄請領書」「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等情形且無同順序符合條件者,第二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

另依第63條之3,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時,勞保局會通知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請領。

職業災害致死(災保法第49條、第51條)

  • 喪葬津貼:5 個月;被保險人無遺屬者發 10 個月。
  • 遺屬年金: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發給;同一順序遺屬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10%,最多加計 20%。
  • 當序遺屬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請領遺屬津貼 40 個月。

一個很值錢的細節:災保法第56條第3項規定,遺屬年金的受益人若沒有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自提出請領之日起前 5 年可領取的給付,勞保局應追溯補給(已由其他受益人請領的部分除外)。晚知道、晚申請,不代表全部泡湯。

別忘了「家屬死亡」也有喪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被保險人本人可以請領喪葬津貼:父母、配偶死亡發給 3 個月;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發給 2 個半月;子女未滿 12 歲死亡發給 1 個半月。這筆錢的申請人是被保險人自己,非常多人不知道可以領。


職業傷病就醫要準備什麼?醫療給付怎麼用

依災保法第38條,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兩種,得由勞保局委託健保署辦理。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予健保署,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實務流程重點:

  • 醫療書單由雇主開:投保單位應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第10條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勞保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第39條第1項)。
  • 職業病可由醫師開單:未檢具醫療書單,但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得由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第39條第2項)。
  • 三種情形可事後核退醫療費用(第40條第1項):遭遇職業傷病未持醫療書單就醫、事後補具;在國內因緊急傷病至非健保特約院所診療;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須於當地醫院診所診療。
  • 書單不能亂開:投保單位填具醫療書單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全部醫療費用除屬健保署負擔部分外,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勞保局並會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第41條)。

失蹤給付只有漁民才能領嗎?

舊制是,新制不是。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5項原本把失蹤津貼限縮在「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但該項已依災保法第107條不再適用。

現行災保法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70%,於每滿 3 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 1 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失蹤滿 1 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49條請領死亡給付。

換言之,工地、山區、海域作業中失蹤的勞工,不再因為職業類別被排除在外。


雇主沒幫我保勞保、或高薪低報,我可以怎麼求償?

舊制:自己向雇主求償(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第3項: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法院實際判過的案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判決正本載明不得上訴),事實是:勞工張OO於 107 年 3 月 27 日到職,同年 6 月 5 日腦出血成為植物人並受監護宣告;公司僱用 5 人以上卻始終沒有替他投保勞保。

法院的認定重點:

  1.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強制投保。雇主辯稱勞工不提供身分證所以無法加保,但公司留存的履歷表、切結書上都載有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字號,雇主本可上勞保局網站加保,拒保沒有正當理由。
  2. 賠償金額不是按實際薪資,而是按勞保原本應給付的標準計算:普通傷病補助費以「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準、失能給付以「平均日投保薪資」為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3項第2款原則上按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但該勞工受僱只有 4 個月,故按實際 4 個月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4. 月薪未達基本工資的月份,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相應等級認定。

最後法院算出:普通傷病補助費 165,000 元(平均月投保薪資 27,500 元 × 12 個月 ÷ 2)、失能給付 1,100,040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916.7 元 × 1,200 日),合計 1,265,040 元,扣除雇主主張抵銷的 86,851 元,判命雇主給付 1,178,18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主文為原判決命給付超過該金額部分廢棄、該部分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

從這個案子可以看出:求償的天花板就是勞保的給付標準,投保薪資報得越低、能求償的金額也越低;而且薪資表、出勤紀錄、投保明細是勝訴的關鍵證據,離職前務必留存。

新制:職災事故不必自己去告

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職業災害事故,遊戲規則完全不同:

  • 災保法第6條: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雇主的勞工,不論公司幾人都應納保。
  • 災保法第13條第1項:符合第6條規定的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雇主沒申報,保險效力照樣存在。
  • 災保法第36條第1項:投保單位未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而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勞保局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給付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第2項並規定,投保單位已依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應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

還有一條雇主與勞工都該知道的算式——災保法第90條第3項: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或失能,雇主已依法投保及繳納保險費並經核定為職災事故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應給予的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計算。這是依法投保給雇主的直接好處,也是勞工計算「還能向雇主要多少」的依據。


勞保局核定不服怎麼辦?60 日爭議審議別錯過

這是全篇最容易失權的地方。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申請人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 60 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事由消滅之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三個保命細節:

  1. 以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郵遞者以原寄郵局的郵戳為憑(同條第2項)。快遞、電子郵件都不算,寄掛號留存郵戳。
  2. 來不及寫完申請書怎麼辦? 同條第3項:申請人在 6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 30 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先表示不服、再補件,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救命條款。
  3. 職災給付的爭議走災保法第5條: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 6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審議程序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且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逾期的後果有多硬?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主文:抗告駁回)明確表示: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第1項有關 60 日申請審議期間之規定,屬勞工保險給付爭議審查的程序事項,並未逾越勞工保險條例的授權範圍,自得作為審理依據;該期間比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的 30 日不變期間多出 1 倍,並無減損或限制人民權益的情形。該案抗告人逾期申請審議,縱使審議與訴願機關「誤從實體駁回」,行政法院仍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其訴,最高行政法院並予維持。

一句話:收到勞保局核定函,先看日期、先算 60 天。


常見 Q&A

Q:勞保給付的申請時效有多久?

A:5 年,但老年給付例外。 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災保法第37條也是 5 年。但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4項明定,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30條規定之限制。 另外,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仍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災保法第27條第2項也有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1 年內的相同機制。

Q:傷病給付最多可以領多久?

A:普通傷病最長 1 年,職業傷病最長 2 年。 普通傷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以 6 個月為限,事故前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職業傷病依災保法第42條第2項,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兩者都是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算,且普通傷病須「住院診療」。

Q:失能等級是怎麼認定的?一共幾級?

A:15 等級,第 1 等級 1,200 日、第 15 等級 30 日。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5條第1項,各等級給付日數按平均日投保薪資計算;同條第3項並規定該等級日數表對請領失能年金者不適用。職災失能案件,勞保局審核時認為有必要,得依災保法第47條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領取失能年金者,依第45條至少每 5 年會被審核一次失能程度。

Q:雇主沒幫我投保勞保,發生事故該怎麼辦?

A:先分清楚是不是職災。 屬職業災害且發生在 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者,依災保法第13條第1項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可直接向勞保局請領給付,勞保局再依第36條第1項向雇主追繳。屬普通事故(如非因公受傷、生病)者,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由勞工向雇主請求按本條例給付標準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即是適例。

Q:同時符合國保和勞保的生育給付條件,可以兩邊都領嗎?

A:不行,只能擇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農民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也規定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僅得擇一請領,且國保生育給付同樣是 2 個月。至於老年給付,勞保與國保年資分別計算、可各自請領,但國保老年年金的計算方式另有法定限制條件,實際金額請以核定結果為準。

Q:治療期間公司安排我做比較輕鬆的工作,還能請領傷病給付嗎?

A:多半不能。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援引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函釋,勞工罹患傷病正在治療中,凡有工作之事實者,無論工作時間長短都不得請領傷病給付;該判決並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說明判準是工作能力有無減損至影響取得原有薪資的程度。若雇主調整職務讓你從事較輕鬆的工作且仍取得薪資,通常就不符合「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要件。


結語:三個時間點決定你領不領得到

  1. 事故日:決定適用勞工保險條例還是災保法(分界是 111 年 5 月 1 日),也決定給付標準(災保法第103條)。
  2. 核定函到達的翌日:60 日爭議審議期間開始起算,逾期就算機關誤為實體審查,法院仍會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3. 得請領之日:5 年消滅時效起算(老年給付不受此限)。

另外,請每年至少確認一次自己的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月薪資總額相符。災保法第17條第5項明定,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下限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而所有現金給付——傷病、失能、老年、死亡——全都以投保薪資為計算基準。低報一次,賠上的是整段職涯的保障。

(本文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請諮詢專業人士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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