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該如何辦理工讀生、兼職人員的健保、勞保與勞退?|2026最新

雇主必看!輕鬆搞懂工讀生、兼職人員的健保、勞保與勞退全攻略
只要工讀生、兼職人員與你之間構成僱傭關係,無論每週只來幾小時、薪水怎麼算,雇主都要以自己為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規定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按月提繳至少6%勞工退休金,用一紙「委任契約」或讓員工自行到工會加保都不能免除義務,沒做到除了會被追繳保費與處以罰鍰,勞工所受損失還要由雇主賠償。本文用實務流程與真實法院案例,一次說清楚投保時機、薪資申報、分擔比例與常見誤區。
嗨,各位老闆和人力資源夥伴們!今天我們要來聊聊一個看似複雜但超級重要的話題:如何正確辦理工讀生和兼職人員的健保、勞保與勞退。別擔心,我不會用一堆法律術語轟炸你,而是用有趣、易懂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案例,讓你一次搞懂所有細節。這不僅能避免法律風險,還能讓你的企業形象大大加分哦!
為什麼雇主一定要搞懂工讀生兼職的投保義務?一個真實故事開場
想像一下,你開了一家補習班,聘請了一位兼職英文老師,時薪500-600元。你覺得既然是兼職,可能不需要幫他辦勞健保,於是讓他簽了一份「委任同意書」,聲明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聽起來很聰明對吧?但這份「委任同意書」到底有沒有用,最後其實不是看你怎麼寫,而是看法院怎麼認定雙方的「從屬性」。簽了委任契約不代表一定能省下保費,反過來說,只要實質上是僱傭,就算名稱寫成委任也躲不掉。
「上訴人自107年10月30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兼職英文教師,約定時薪為新臺幣(下同)500元至600元,被上訴人竟意圖規避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及勞健保等保險法令,於108年2月16日要求上訴人簽署委任同意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自108年1月1日起與被上訴人為委任計酬關係,上訴人108年12月發現被上訴人未替上訴人投保勞保、健保、未提繳勞退金,亦無特別休假...」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契約叫什麼名字不是重點,重點是雙方有沒有「人格、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只要構成僱傭關係,雇主就有依法投保的義務,用一紙「委任契約」並不能當然免除。本件二審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法院最後認定該名老師可自行決定授課時間、方式與對象,自負業務風險、從屬性不高,屬於委任而非僱傭,因此勞工請求工資、資遣費等未獲准。換句話說,案例中的勞工其實是敗訴的一方,但法院審查的重點正是所有雇主都該留意的:有沒有指揮監督、要不要遵守出勤與考核、能不能自行決定工作方式與替補,這些實質因素才是定性關鍵。
先搞懂基本概念:健保、勞保、勞退、就保差在哪?
讓我們用簡單的比喻來理解:
- 健保(全民健康保險):就像是一張「醫療VIP卡」,確保員工生病時有基本醫療保障。雇主必須幫員工加保,並分擔部分費用。
- 勞保(勞工保險):這是一張「全方位保護網」,涵蓋傷病、生育、失能、老年等多種給付。員工工作期間遇到意外或退休時,都能獲得補助。
- 就保(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等保障,協助勞工失業期間的所得與就業銜接。
- 勞退(勞工退休金):相當於「強制儲蓄帳戶」,雇主每月提繳至少6%的工資到員工的退休金專戶,讓員工老年生活有保障。
簡單說,健保管看病、勞保管風險、就保管失業、勞退管養老。其中健保、就保與勞退只要僱用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就都要辦理,只有勞保有所謂的5人門檻差異,這點最容易搞錯,下一節用表格一次釐清。
一張表看懂誰有5人門檻、誰沒有
| 制度 | 法源與對象 | 是否有5人門檻 | 強制與否說明 |
|---|---|---|---|
健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第一類被保險人以服務機關、雇主為投保單位 | 無 | 只要有僱傭關係,雇主就必須為員工辦理投保 |
勞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有 | 5人以上強制投保;未滿5人得自願向勞保局加保,非免除義務 |
就保 | 就業保險法第5條: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保 | 無 | 只要僱用就強制,無5人門檻 |
勞退 | 無 | 只要僱用就強制,無5人門檻;勞工另得自願提繳6%內,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結論先講:不要把「勞保5人以下自願加保」誤解成「5人以下什麼都不用保」。 健保、就保、勞退都沒有5人門檻,實務上很多補習班、餐飲店、小型工作室就是在這裡踩雷。
雇主何時需要幫工讀生、兼職人員加保?怎麼判斷是不是僱傭?
關鍵在於「僱傭關係」的認定。即使你稱員工為「工讀生」或「兼職」,只要他受你指揮監督、固定提供勞務、需遵守工作規則與考核、不能自由拒絕指派或找人替補,法院通常會認定是僱傭關係。
「被上訴人於系爭廣告記載:『員工有勞健保、勞退金與特別休假』。」
如果你在徵才廣告中承諾提供福利,事後卻沒做到,這可是會成為法院對你不利的證據哦!不過也要留意,該案法院認為該則廣告是在系爭委任契約成立「之後」才刊登,因此不能直接用事後廣告來認定契約成立當時的性質。判斷僱傭與否,要回到契約成立時雙方實際的權利義務與從屬性,而不是只看事後的廣告文字。
具體投保時機與常見誤解
- 健保:到職3日內就要申報加保,離職也要3日內退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明定,投保單位應於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辦理投保,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辦理退保。只要有僱傭關係,即使是部分工時,也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健保,不得以「員工已有其他健保身分、依附在父母當眷屬」為由不加保。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這是法定義務。
- 勞保:有僱用事實原則上當日申報加保。 如果公司僱用勞工人數達5人以上,就必須強制投保;未滿5人雖可自願加保,但不代表可以置之不理,仍建議主動加保以避免後續給付爭議與舉證風險。
- 就保:與勞退相同,到職即應申報。 沒有5人門檻。
- 勞退:到職當月就要提繳。 無論公司規模大小,只要僱用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雇主都必須按月提繳。
關於勞退提繳、工資範圍等實務細節還有不少眉角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實戰教學:健保、勞保、勞退如何一步步辦理?
1. 健保辦理步驟與費用分擔
- 步驟1:員工到職3日內,填寫健保投保申報表向健保署申報。 逾期未辦理,除了會被追繳保險費,還會被處以應繳保險費2倍至4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
- 步驟2:計算投保金額。 兼職人員按「部分工時」認定,投保金額依衛福部公告的投保金額分級表申報,並不得低於分級表下限。實務上常以基本工資作為參照,但基本工資每年可能調整,分級表也會配合修正,申報前務必以健保署、勞保局最新分級表為準,不要沿用舊年度數字。例如過去曾以基本工資26,400元的1/4作為舉例,現行基本工資與分級已多次調整,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 步驟3:費用怎麼分? 第一類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的受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保費由被保險人自付30%、投保單位負擔60%、中央政府補助10%。舉例若投保金額為11,100元,月保費依費率計算後,再按30%、60%、10%分擔,雇主負擔約為保費的6成。
- 常見錯誤:讓員工自己去工會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若雇主把應負擔的健保費轉嫁給勞工自行負擔,除了要將溢扣款項退還給勞工,還會被處以應負擔保費2倍至4倍罰鍰(同法第84條第3項)。勞工保險也有類似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處2倍罰鍰並退還(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
2. 勞保辦理步驟與未投保的代價
- 步驟1:確認公司是否滿5人。 若已達5人以上,必須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未滿5人雖為自願投保,但仍可向勞保局自願加保,且就保、勞退仍屬強制。
- 步驟2:投保薪資按分級表申報。 同樣依勞動部公告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部分工時人員有專屬分級,申報金額不得低於分級表下限,並應按實際工資覈實申報,不得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
- 步驟3:保費怎麼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政府補助10%;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額由雇主負擔。
- 未投保的風險:罰鍰加賠償,可能比保費貴好幾倍。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換句話說,少繳一點保費,事後可能要賠上好幾倍。實務上也常見雇主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依同條第3項同樣處4倍罰鍰,溢領給付還會被追繳(參判決援引該條之說明,二審判決,上訴駁回)。
罰則與分擔對照表
| 情形 | 健保 | 勞保 | 就保 |
|---|---|---|---|
未辦理投保 | 追繳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 | 處應負擔保險費4倍罰鍰+依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損失(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 處應負擔保險費10倍罰鍰+依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損失(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 |
把雇主負擔轉嫁給勞工 | 退還勞工+處應負擔保費2倍至4倍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3項) | 退還勞工+處2倍罰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 | 準用相關規定,仍須返還溢扣 |
以多報少/以少報多 | 按短報或溢領處理,追繳並處罰鍰 | 對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處4倍罰鍰,溢領給付追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 同步影響給付,依法追繳與處罰 |
小提醒:就保未投保是處10倍罰鍰,與勞保4倍、健保2至4倍不同,別混在一起記。
3. 勞退辦理步驟與提繳眉角
- 步驟1:員工到職當日,向勞保局申報提繳勞退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課予雇主申報提繳義務,提繳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同條例第14條第5項)。
- 步驟2:提繳金額為員工每月工資的6%以上(雇主全額負擔)。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按月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工資計算包含本薪、加班費、獎金等經常性給與,應覈實申報。
- 步驟3:員工可自願額外提繳最多6%,享受稅務優惠。 依同條第3項,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有提繳上限與申報規定,申報前請核對最新分級與稅務規定)。
- 數學計算範例: 如果兼職人員月薪平均30,000元,雇主每月應提繳至少30,000 × 6% = 1,800元到員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若勞工另自願提繳6%,則另提1,800元,合計3,600元進入專戶。
- 沒提或少提的法律效果: 雇主未依規定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因此受有損害者,得請求損害賠償。此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實務上常見爭議是雇主以「承攬、委任」為由未提繳,事後經認定為僱傭關係,就要回溯補提並賠償差額。
法院見解:錯誤做法會怎樣?三個真實案例解析
案例1:委任還是僱傭?為何資遣費算法要特別小心?
在案例中,補習班與兼職老師簽了委任契約,老師主張實質上是僱傭關係而提告請求工資、資遣費等。法院最後審酌老師可自行決定授課時間、方式、對象,且自負業務風險、從屬性不高,認定屬「委任契約」而非僱傭契約,駁回老師的請求。本件為二審「上訴駁回」判決(是否確定請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終確定註記為準),也就是說,這一仗老師輸了——關鍵不是契約名稱,而是實質從屬性的高低。
不過,老師在訴狀中主張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正好可以拿來示範新制資遣費怎麼算,但要先說明:以下為勞工主張之計算方式,法院因認定為委任而全部駁回,僅供理解公式,並非法院認可的勝訴金額:
「上訴人仍得請求109年1至3月份全額工資9萬624元(計算式:以108年7月至108年12月薪資計算之平均工資3萬208元×3=9萬624元),以及依107年10月30日至109年4月7日共1年又161天任職期間,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資遣費2萬1,766元(計算式:3萬208元×1又161/365×1/2=2萬1,766元)。」
這個(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可以這樣理解,適用對象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者:
- 平均工資:取離職前6個月總薪資平均(本案主張為30,208元)。
- 年資:1年又161天,換算為1 + 161/365 ≈ 1.441年。
- 資遣費:30,208 × 1.441 × 0.5 ≈ 21,766元(新制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
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資遣費為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同條第2項並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要特別提醒的是:本案因為被認定是委任關係,所以上面這些請求最後都沒有獲准。這正說明——一旦被認定為僱傭,這些錢就跑不掉;能不能省,取決於關係的實質認定,而不是契約上寫了什麼。
案例2:徵才廣告能不能拿來認定僱傭關係?
同樣在中,補習班雖在人力銀行廣告寫明提供勞健保,但法院認為該廣告是在系爭契約成立「之後」才刊登的,因此不能用來認定契約的性質。這提醒我們:判斷是不是僱傭關係,要回到契約成立當時雙方實際的權利義務與從屬性,而不是只看事後的廣告文字。但反過來說,若你在招募時就承諾提供勞健保、勞退與特休,之後卻未履行,仍可能在其他爭議中被作為不利證據,雇主應言行一致、覈實給付。
案例3:人數門檻誰來舉證?勞保費差額為何沒判准?
參照判決所述,本案勞工另主張雇主未替其投保勞保致受有差額損害:
「上訴人主張永旭補習班自106年5月5日至111年5月20日未為其投保,致其向桃園市幼兒托育職業工會投保,受有勞保費差額損害4萬4081元...永旭補習班則抗辯其雇用人人員不及5人...」
不過,這一項損害賠償請求最後被法院駁回——因為勞工無法舉證雇主僱用人數已達「5人以上」的強制投保門檻。法院在這個案子裡其實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並判准了補提勞退金與特休未休工資,只有「勞保費差額」這部分因人數門檻舉證不足而未獲支持。這也提醒勞資雙方:勞保是否「強制」投保,與公司是否達5人門檻息息相關(5人以下為得自願投保),而主張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本件亦為二審「上訴駁回」判決,是否確定請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終確定註記為準。
實務啟示: 小型補習班、餐飲店若人數在5人上下波動,務必保留出勤、投保與人數紀錄。勞工若主張雇主應強制投保勞保,就要能提出雇主僱用人數達5人以上的證據,否則即使僱傭關係成立,勞保費差額仍可能無法獲償;但這不影響健保、就保與勞退的強制義務。
把保費轉嫁給員工可以嗎?法院怎麼看?
更重要的是:把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轉嫁」給勞工,是不行的。
參照判決所述,該案雇主要求業績未達標的勞工自付全額勞健保費,勞工因而合法終止契約並求償:
「被上訴人於113年3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上訴人,內容記載略以:上訴人違反勞基法之勞健保自付等情,茲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法院認定,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屬於強制規定,不能用契約約定把它轉嫁給勞工;違反時,勞工不但可以依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雇主溢扣的費用也要返還。本件為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於2025年5月14日宣判,主文為「上訴駁回」,是否已確定請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終確定註記為準。
這裡有兩個雇主必知的細節:
- 終止的法律依據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是第6項。 現行勞基法第14條僅有4項,第1項列有6款,第6款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此款終止契約後,得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新制年資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給。
- 主張終止有30日除斥期間。 依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勞工應自知悉雇主違反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終止意思表示,逾期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終止。這也是為何本案勞工會以存證信函明確表示終止並載明法條依據,實務上建議以書面為之並保留送達證明。
這告訴我們:員工確實可能因保險問題合法終止契約並求償,與其被告上法院,不如依法辦理!
特休、工資清冊與舉證:兼職人員也適用嗎?
很多雇主以為「工讀生、兼職沒有特休」,這是誤會。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都有特別休假權利。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至第6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之期日及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主張權利時,雇主就特休相關紀錄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日數與工資按比例計給,但「有沒有」與「怎麼算」是兩回事,務必留存出勤、請休與工資清冊。判決中,法院即認定僱傭關係成立並判准特休未休工資,雇主若無完整紀錄,往往居於不利地位。
也要提醒,工資、工時、休假等紀錄保存越完整,越能在爭議時釐清投保薪資與年資計算,避免被認定為低報或短給。
常見QA與錯誤迷思
Q:工讀生一週只來2天,也要保嗎?
A:要,只要是僱傭關係就要保,工時長短不是免保理由。 健保與勞退無論工時長短都要以雇主為單位辦理;勞保則看是否達5人門檻,5人以上強制、未達5人得自願加保;就保亦無5人門檻。把工讀生當成承攬、委任而未投保,事後被認定為僱傭就要回溯補辦並負賠償責任。
Q:如果員工自己說不要加保、願意簽切結書,可以嗎?
A:不行,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切結書免除。 即使員工出具切結或口頭同意,雇主仍應依法申報投保與提繳;若因此讓員工自行到工會投保或自付雇主負擔,雇主要退還溢扣款並受罰,勞工所受給付損失也要賠償。
Q:薪資不固定、時薪制,怎麼計算投保金額與勞退提繳?
A:按實際工資與最新分級表覈實申報,部分工時有專屬分級。 兼職人員投保薪資可按最近期間平均工資或預估工資,依分級表申報,但不得低於分級表下限,也不得以多報少。勞退提繳則以每月實際工資為基數,不得低於6%,並依月提繳分級表辦理;調整時應及時申報異動,避免短提。
Q:離職時怎麼處理?可以晚幾天再退保嗎?
A:不行,離職當日為退保原因發生日,健保應於3日內辦理退保,勞保、就保與勞退亦應即時申報異動。 逾期未退會多負擔保費,也可能影響勞工下一份工作的加保權益;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的特休未休日數,應即時結清折發工資並記載於工資清冊。
Q:徵才廣告寫提供勞健保,事後沒保會怎樣?
A:可能成為不利證據,並衍生終止契約與賠償責任。 廣告本身不一定直接決定僱傭定性,但若承諾提供卻未履行,勞工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並請求資遣費與溢扣返還,時效上須在知悉後30日內為之。
Q:勞保、健保、就保的罰鍰倍數都一樣嗎?
A:不一樣。 健保未投保處2倍至4倍、勞保未投保處4倍、就保未投保處10倍;把雇主負擔轉嫁給勞工,健保處2倍至4倍並退還、勞保處2倍並退還;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勞保處4倍並追繳溢領給付,務必分開記憶。
結論:聰明雇主的四個重點與行動清單
- 先定性,再投保:重點看實質從屬性,不是契約名稱。 能否指揮監督、是否需遵守考勤與考核、能否拒絕指派或自由找人代班、報酬是否按件或按時且自負盈虧,都是法院判斷僱傭或委任、承攬的關鍵。從屬性越高,越應以僱傭處理並完整投保。
- 及時加退保,期限要記牢。 健保到職3日內加保、離職3日內退保,逾期追繳並處2倍至4倍罰鍰;勞保、就保與勞退到職即應申報,勞退按月提繳不得低於工資6%,勞工自願提繳6%內免計入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分級表以最新公告為準。
- 正確申報,分擔比例別搞錯。 健保雇主60%、勞工30%、政府10%;勞保普通事故雇主70%、勞工20%、政府10%,職災全額雇主負擔;勞保5人以上強制、未滿5人得自願,就保與勞退無5人門檻;申報金額依最新投保金額分級表覈實申報。
- 保留紀錄,管好特休與工資清冊。 特休未休應發工資並記載於工資清冊、每年書面通知勞工,舉證責任在雇主;勞退未足額提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職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有申報、繳費與通知文件至少保存5年備查。
最後,記得:保險不是成本,而是投資。好的福利能吸引人才、減少糾紛,讓你的企業永續經營。現在就行動吧,檢查一下你的工讀生、兼職人員是否已依最新分級表完成健保、勞保、就保加保與勞退提繳,並把容易混淆的5人門檻與罰鍰倍數重新對一遍,有疑問時向勞保局、健保署或專業人士確認,才能把風險真正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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