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必看!法院認證「這行為」讓20次竊盜合併執行拘役80天 😮

TaiLexi 團隊

慣竊必看!法院認證「這行為」讓20次竊盜合併執行拘役80天 😮

各位朋友,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上超有趣的現象——「連續犯」概念。你可能會想:「什麼?有人偷了20次東西,結果只要關80天?」沒錯!這就是法律上的「連續犯」概念,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麼認證這種「優惠方案」的!

一、竊盜罪的法律魔術:為什麼有人偷20次只關80天? ✨

根據實務見解,當一個人多次竊盜時,法官可能會用「連續犯」的概念來處理,把多次行為當成「一次」來判刑。這就像你去吃到飽餐廳,不管你吃多少盤,最後都只算一餐的錢一樣!

二、連續犯的「吃到飽」法律概念 🍣

(一) 連續犯的基本定義

連續犯是指「基於概括的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類的犯罪行為」。簡單來說,就是短時間內用同樣方法一直偷東西。

舉個例子:小明這個月每天都去同一家超商偷一瓶飲料,連續偷了20天。如果法院認定這是「連續犯」,那麼這20次竊盜可能只會被判一個罪,而不是20個罪分開算。

(二) 連續犯的計算公式 🧮

讓我們用數學來算算看:

一般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刑度是: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500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20次獨立竊盜,理論上最重可以判到100年(5年x20次)!但如果是連續犯:

  1. 先決定「基礎刑度」:假設一次竊盜判拘役40天
  2. 因為是連續犯,所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40天 x 1.5 = 60天
  3. 法官考量各種因素後,最終可能判拘役80天

所以從可能的100年😱變成80天,這差距是不是很驚人?

三、法院怎麼判斷「連續犯」? 🤔

(一) 關鍵判斷標準 ✅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連續犯時,主要看三個要素:

  1. 時間密接性:犯案時間是否相近
    • 例如:97年度易字第2073號判決中提到「竊盜時間接近」
  2. 手法相似性:犯罪方式是否相同
    • 95年度易字第225號判決指出「手法相近」
  3. 概括犯意:是否有持續犯罪的整體意圖
    • 95年度簡字第5157號判決特別將「竊盜犯意」更正為「概括犯意」

(二) 實際案例解析 📖

讓我們來看幾個真實案例:

案例1:超商小偷的「連續犯」優惠 🏪

97年度易字第2073號判決書中提到:「被告於本院亦供稱『拿太多會被發現,所以每次就拿幾本』,顯見被告係將一竊盜行為分次實施,爰將前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各論以一罪。」

這案例中,小偷因為怕一次拿太多被發現,所以分多次少量偷竊,法院認為這是「一個偷竊行為分次實施」,最後只算一罪!

案例2:毒蟲缺錢的連續竊盜 💸

9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判決描述:「被告三人所犯附表壹編號三至四一竊盜犯行,係因沾染毒癮且無業缺錢花用,致為多次竊盜犯行,乃反覆以同種類竊盜行為...」

這群被告因為毒癮缺錢,密集偷竊,法院認定他們是基於「同一原因」(缺錢買毒)而連續犯罪,符合連續犯要件。

四、連續犯的「但書」:這些情況不適用! 🚫

雖然連續犯看起來很「划算」,但也不是所有多次竊盜都能適用。法院也明確指出幾種不適用連續犯的情況:

(一) 時間相隔太遠 ⏳

96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判決指出:「該數行為並非均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當偷竊行為時間相隔太久(如隔好幾個月),就可能被認定是獨立犯罪。

(二) 偷不同東西 🎒📱🚲

如果今天偷手機,明天偷腳踏車,後天偷錢包,因為犯罪對象差異太大,可能無法成立連續犯。

(三) 不同地點 📍

96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判決也提到:「犯罪事實一㈡被告於96年10月29日上午10時許,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CH9-182號機車備用鑰匙2把及現金4千餘元與其犯罪事實一...」當偷竊地點不同,受害者也不同時,較難成立連續犯。

五、法律變遷:連續犯的「落日條款」 🌅

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一個重要變化!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已經刪除了連續犯的規定。但是:

  1. 修法前的犯罪:如果犯罪行為是在2006年7月1日之前,還是可以適用連續犯規定。95年度易字第225號判決就適用舊法:「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2. 修法後的犯罪:原則上每次竊盜都要分開算。但是法院可能用「接續犯」概念來處理密集的竊盜行為。

六、慣竊最愛?常業犯的特別規定 💼

除了連續犯,還有一個慣竊常用的「常業犯」概念:

(一) 什麼是常業犯? 🧐

9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判決定義:「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犯罪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謀生職業,則非所問」

簡單說,就是把偷竊當「職業」的人!就算他白天有正當工作,晚上偷東西,還是可能構成常業竊盜。

(二) 常業竊盜的刑度 ⚖️

常業竊盜(已廢止的刑法第322條)的刑度是: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比普通竊盜的5年以下更重!但是只要判一個罪,不用把每次偷竊分開算。

(三) 實際案例 📜

9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判決中,被告「犯案次數為廿五次」,法院認定為常業竊盜,最後判「有期徒刑二年」,比單次竊盜累加起來輕很多!

七、慣竊必知的3個法律冷知識 💡

  1. 「偷竊次數」不一定等於「判罪次數」

    96年度上易字第325號判決強調:「被告多次竊盜犯罪之行為,當無論以『接續犯』或『集合犯』之餘地...應予分論併罰」

    意思是:除非符合連續犯或常業犯要件,否則偷幾次就判幾罪!

  2. 「偷的東西價值」影響刑度不大

    很多判決(如97年度易字第2073號)都提到「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雖非甚高」,表示法院更重視「行為次數」而非「財物價值」。

  3. 認罪可能減刑

    97年度易字第2073號判決考量「犯後坦承」,這會影響最終刑度。所以被抓到時,誠實可能是上策!

八、數學時間:怎麼算最划算? 📈

讓我們來做個有趣的計算:

情境A:連續偷20次被認定為連續犯

  • 基礎刑:拘役40天
  • 加重1/2:40 x 1.5 = 60天
  • 法官裁量:判拘役80天

情境B:20次分開計算

  • 每次拘役40天
  • 40 x 20 = 800天
  • 定應執行刑:可能約400天(法院會依據不同狀況在獨立判決的總和刑期內決定一個總執行刑,通常不會是單純加總)

差距:400天 vs 80天,足足差了5倍!😱

九、結論與建議 ✅

  1. 連續犯已成歷史:2006年後,想靠連續犯減刑已經越來越難。
  2. 犯案模式很重要:密集、同手法、同地點的竊盜,還是可能被認定為「接續犯」而減輕處罰。
  3. 常業犯風險高:雖然只判一罪,但刑度比普通竊盜重,且現在已廢除此規定。

最後提醒大家,這篇文章是法律知識分享,絕對不是鼓勵犯罪!事實上,現在的刑法已經堵上許多「優惠漏洞」,犯罪真的得不償失。與其研究怎麼偷東西判比較輕,不如找份正當工作,心安理得地生活!

附錄:法院見解重點節錄 📑

  • 連續犯認定
    97年度易字第2073號「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因所侵害法益相同、竊盜時間接近...論以一罪」
  • 常業犯定義
    9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
  • 法律變更影響
    95年度易字第225號「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

希望這篇有趣的法律文章能幫助大家更了解竊盜罪的刑罰計算方式!記得分享給身邊的朋友,讓大家增長法律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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