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擋一下就被上銬?妨害公務到底哪裡踩線了?——用生活化案例解析法律界線!

TaiLexi 團隊

🤬只是擋一下就被上銬?妨害公務到底哪裡踩線了?——用生活化案例解析法律界線!

「我明明只是輕輕擋一下警察,為什麼就被上銬帶走?」、「對警察大小聲也會被起訴妨害公務?」這些疑問常在社會新聞底下看到。究竟「妨害公務」這條法律界線在哪裡?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搭配實際法院判決,帶你徹底搞懂這條容易被誤解的法律!

一、什麼是妨害公務罪?法律怎麼規定?⚖️

首先來看法律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當公務員(最常見的就是警察)在**合法執行職務**時,如果你對他們**施暴或威脅**,就可能觸犯這條法律。但關鍵在於——什麼行為算「強暴脅迫」?「輕輕擋一下」也算嗎?🤔

二、「強暴」在法律上的特殊定義:物理力就算!💪

你可能會驚訝,法律上的「強暴」和日常用語完全不同!根據97年度上易字第3044號判決書片段:

「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

也就是說,**任何物理力量的干擾都算**!包括:

  • 推擠、拉扯警員(即使沒造成傷害)
  • 擋住警員去路(用身體或物品)
  • 對警用裝備施力(如搶奪警棍、破壞警車)

舉個實際案例:在9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中,被告「從後抱住員警」不讓逮捕現行犯,法院就認定構成妨害公務,因為這行為「確實以...強暴方法不讓其上車將被告乙○○逮捕」。😲

三、「脅迫」的範圍比你想像的廣 🗣️

脅迫不只限於拿刀槍威脅!根據95年度易字第798號判決書片段:

「所稱『脅迫』,係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

實務上常見的脅迫行為包括:

  • 對警察嗆聲「我知道你家住哪」(暗示後續報復)
  • 作勢要打警察(即使還沒真的動手)
  • 集體包圍警員叫囂(製造心理壓力)

例如105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判決中,被告對值勤警員「口出穢言」就構成妨害公務,因為言語侮辱也可能屬於心理層面的脅迫。😮

四、這些常見情境到底算不算妨害公務?🤔

情境1:警察臨檢時,用手機錄影並罵髒話

→ **可能構成**!雖然錄影本身合法,但若言語已達到「足以使公務員心生恐懼」的程度(如持續辱罵「X你娘警察」),就可能觸法。參考107年度審簡字第2117號判決,被告同時觸犯妨害公務罪和侮辱公務員罪。📱🤬

情境2:抗議時「靜坐擋路」阻礙警察前進

→ **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和平靜坐,可能屬集會自由;但若故意用身體阻擋警察執行強制驅離等職務,根據9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見解,可能構成強暴行為。🚶‍♀️🚧

情境3:家人被逮捕時,激動拉扯警察手臂

→ **很可能構成**!如9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所示,即使出於保護家人,只要對執勤警員施加物理力(如抱住、拉扯),就符合強暴要件。👨‍👩‍👧‍👦🚨

情境4:酒測時不配合吹氣,但沒有肢體反抗

→ **不構成妨害公務**(但可能違反其他法律)。單純消極不配合(如緊閉嘴巴)沒有施加「力」,不算強暴脅迫。🚫🌬️

五、法院判斷的3大關鍵要素 ⚖️

從數十則判決歸納,法院主要看以下三點:

要素 解釋 相關判決連結
公務員是否「依法執行職務」 警察必須是在合法盤查、逮捕等勤務中,如果警察自己先違法(如無故搜身),民眾反抗就不算妨害公務。
行為是否有「強暴脅迫」性質 根據106年度上易字第202號判決,連「駕車衝撞警用車輛」都被認定是強暴,因為「自屬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無訛」。 連結
當事人是否有「妨害故意」 如果是意外碰撞(如人潮中被推擠碰到警察)就不構成,但如果是故意阻擋就不同,如9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強調要有妨害的故意。 連結

六、特別注意:這些情況刑責更重!📈

《刑法》還有幾種加重妨害公務的情形:

  • 聚眾妨害公務(第136條)
    例如糾集群眾包圍派出所,根據9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這需要「公然聚眾」且「有妨害秩序之故意」。
  • 導致公務員受傷(第135條第3項)
    若妨害行為造成警察受傷,刑責會加重到最高7年有期徒刑!😱

七、實用自保建議 ✅

萬一遇到警察執勤時,記住「一問二錄三配合」原則:

  1. :禮貌詢問「請問現在是什麼案件?我涉及什麼嫌疑?」(確認執法合法性)
  2. :全程錄影存證(但保持距離,避免被認定為干擾)
  3. 配合:即使有異議也先配合,事後提出申訴(現場衝突最容易誤觸法網)

八、經典案例解析 📚

案例一:路檢時推開警察手

某騎士被攔檢時不耐煩,用手推開警察要求查驗證件的手。法院認定構成妨害公務(參考97年度易字第829號判決),因為「對物施力」也算強暴——推開警察手中的證件,就是干擾公務執行!✋

案例二:抗議現場叫囂

在96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中,被告在管制區外叫囂,法院認為若只是表達政治主張,「要屬為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表達自由」;但若內容是鼓動他人攻擊警察,就可能構成脅迫。🗣️📢

結語:界線就在「物理力」與「惡意」🔚

妨害公務的關鍵界線其實很明確——**只要對執勤公務員施加物理力或惡意威脅,即使沒造成傷害也可能觸法**。理解這些界線,既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避免因情緒失控誤蹈法網。下次看到警察執勤時,記得保持冷靜,用合法方式表達異議喔!👍

您可能還想知道的問題:❓

  • 如果警察執法過當,民眾反抗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答案取決於警察違法程度,若明顯違法(如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民眾合理抵抗可能不構成犯罪。
  • 妨害公務罪可以和解嗎?
    這是公訴罪無法撤告,但若能與受害公務員達成和解,法官可能判較輕刑度或緩刑。
  • 罵警察「腦袋裝水泥」算不算妨害公務?
    可能構成《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最重1年徒刑),但與妨害公務罪要件不同,需個案判斷言語是否達脅迫程度。

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使用TaiLexi AI免費法律諮詢

AI 不僅能提供即時線上解答,還能協助您判決書查詢並進行案情比對分析。隨時為您解答各類法律疑難!

如果您覺得我們的內容不錯,歡迎自由引用,只要註明我們網站的連結即可!

這篇文章有幫助嗎?

分享文章:

需要免費法律諮詢?

TaiLexi AI 提供免費諮詢,無論您是個人或企業,都能獲得及時的案情分析。

立即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