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息也算小三?沒上床也可能侵權,法院怎麼判?【配偶權侵害解析】

TaiLexi 團隊

傳訊息也算小三?沒上床也可能侵權,法院怎麼判?

在現代社會,通訊軟體如LINE、WhatsApp等已成為人際交往的重要工具。然而,你知道嗎?即使沒有發生肉體關係,單純透過訊息傳遞曖昧內容,也可能被認定為「小三」或「小王」,甚至需要負擔法律責任!這篇文章將用輕鬆易懂的方式,帶你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傳訊息就算侵害配偶權」,並透過實際判決案例,解析什麼樣的對話內容會踩到法律紅線。

一、什麼是「配偶權」? 🤔

在台灣法律中,「配偶權」並不是一個明確定義的法律名詞,而是法院透過判決逐漸發展出來的概念。簡單來說,配偶權指的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於彼此忠誠、共同維護婚姻圓滿的權利。當第三方(也就是俗稱的「小三」或「小王」)介入這段關係時,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沒上床也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

很多人以為,只有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實際上,法院的認定標準更廣泛。只要「互動方式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且破壞婚姻圓滿」,就可能被判賠償。

法院怎麼認定?

根據判決書片段[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換句話說,即使沒有發生性關係,只要互動過於親密(例如互稱「寶貝」、傳送曖昧訊息、頻繁視訊等),法院仍可能認定侵害配偶權

三、哪些「傳訊息」行為會被法院認定侵權? 💔

案例1:互稱「寶貝」、互道晚安 💖

在[112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中,被告與他人以「寶貝」互稱,並分享生活點滴、互道晚安、視訊聯絡。法院認為:

「訊息以『寶貝』互稱,並分享生活點滴、互道晚安、視訊聯絡……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關鍵點

  • 「寶貝」是情侶或夫妻間常見的親密稱呼,若用在非配偶身上,容易被認定逾越一般朋友界線。
  • 頻繁分享生活細節(例如報備行程、訴說心事)會被視為有情感依賴。

案例2:傳送「我想妳」、「我愛妳」等曖昧訊息 💌

在[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判決中,被告傳送以下訊息給他人:

「昨晚沒打給妳,對不起,我想妳我愛妳…每天我要抱抱親親妳」、「我說了!會娶妳好嗎?」

法院認定:

「實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

關鍵點

  • 「我想妳」、「我愛妳」等話語具有明確的情感表達,遠超普通朋友互動。
  • 承諾「會娶妳」更顯示雙方關係已涉及婚姻期待,破壞原有配偶關係。

案例3:討論性行為或性暗示 😈

在[11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決中,被告傳送「描述性交過程之曖昧訊息及對話」,法院認為:

「上訴人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益而情節重大。」

關鍵點

  • 即使沒有實際發生性行為,談論性話題也可能被認定為「精神出軌」。
  • 這類對話通常會被認為「背於善良風俗」,構成侵權。

案例4:召妓訊息(即使未成真) 📞

在[112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中,被告傳送召妓訊息給LINE名稱「香兒」的女子,法院認為:

「被告丙○○分別於111年10月7日、14日,傳送召妓訊息……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關鍵點

  • 單純「詢問性交易」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因為這顯示對婚姻忠誠的漠視。
  • 即使最終未完成交易,仍可能被認定為「意圖背叛配偶」。

四、哪些情況「不會」被認定侵權? ✅

不是所有親密互動都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法院會綜合考量「互動頻率」、「內容性質」、「是否具隱密性」等因素。

案例:普通朋友間的偶爾關心 🤝

在[112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中,被告雖有頻繁社交往來,但法院認為:

「原證二訊息僅可顯示被告雖有相當之社交往來關係,但尚不足以推論有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往來之分際……不足認屬侵害原告配偶權。」

關鍵點

  • 如果對話僅是普通問候(例如「吃飯了嗎?」)、工作討論,通常不會構成侵權。
  • 關鍵在於「是否已達社會一般通念不能容忍的程度」。

五、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

法院判賠金額沒有固定標準,通常會考量:

  1. 侵權行為的嚴重性(例如:純粹傳訊息 vs. 實際發生性行為)
  2. 雙方的經濟狀況
  3. 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

實際判決金額參考:

  • [112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原告求償150萬元,但法院未全額支持(具體金額未公開)。
  •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判決:法院判賠100萬元。
  • [112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決:法院判賠30萬元。

大致範圍:

行為類型 賠償金額範圍
純文字曖昧 10萬~50萬元
有肉體關係 50萬~100萬元以上

六、如何蒐證才合法?偷看配偶手機算嗎? 🕵️‍♀️

很多人會問:「如果懷疑另一半外遇,可以偷看手機蒐證嗎?」

在[112年度訴字第1907號]判決中,法院認為:

「原告雖未舉證證明經被告丙○○之同意而查看其手機並取得原證二、四訊息……在別無證據證明原告係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取得之情況下,原告之蒐證行為非以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為之,其不法侵害之程度尚屬輕微……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關鍵點

  • 偷看配偶手機「原則上違反隱私權」,但如果是為蒐證配偶權侵害,法院可能寬容認定。
  • 但若用「駭客軟體」、「破解密碼」等極端手段,仍可能被認定違法。

建議合法蒐證方式:

  1. 截圖對話紀錄(最好包含時間、對象)
  2. 錄音錄影(注意:在公共場所錄影合法,但偷錄私人對話可能觸法)
  3. 證人作證(例如朋友、家人目睹互動)

七、結論:怎樣傳訊息才安全? 🛡️

  1. 避免親密稱呼:不要隨便叫別人「寶貝」、「老公/老婆」。
  2. 避免情感表達:少傳「我想你」、「我愛你」等話語。
  3. 避免性暗示:不討論性話題或發送裸露照片。
  4. 保持公開透明:如果是正常交友,避免私下頻繁聯絡。

只要掌握這些原則,就能避免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

最後提醒
如果你發現配偶與他人有曖昧互動,建議先冷靜蒐證,並諮詢律師,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後續問題與簡答 ❓

  • 「如果只是按讚或留言,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 單純按讚或公開留言通常不會,但若內容涉及曖昧(例如「你好性感」),仍可能被認定侵權。
  • 「配偶原諒外遇對象後,還能提告嗎?」
    - 可以,但賠償金額可能因「宥恕」而減少。
  • 「告贏小三可以要求她公開道歉嗎?」
    - 可以,法院可能判決「登報道歉」或「在社群媒體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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