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做筆錄時『這樣說』小心偽造文書!曝3句保命關鍵回答」
「我只是在筆錄上簽名而已,怎麼就變偽造文書了?」很多民眾被警方約談時,常把做筆錄當成普通聊天,卻不知道筆錄上的每句話都可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更可怕的是,連警察問話的方式不對,都可能害你無端背上偽造文書罪。本文將用真實法庭案例告訴你,為什麼筆錄不能亂簽?遇到警察問話該怎麼「接招」?最後更獨家公開3句「保命回答」,學會這些關鍵句,讓你平安走出警局不踩雷!
一、為什麼筆錄簽名會變「偽造文書」?法院這樣說 🚨
1. 筆錄是誰做的?法院見解超關鍵 📝
根據97年度簡字第953號判決書片段明確指出:「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
白話翻譯:筆錄是警察的「作業」,你只是「簽收確認」的人!就像外送員要你簽收餐點,不代表餐點是你煮的。如果你在筆錄上亂簽名,等於幫警察背書內容正確,萬一內容不實,你可能就變「共犯」!
2. 真實案例:幫朋友代簽筆錄的下場 💀
94年度虎簡字第398號判決書片段有個血淋淋的例子:乙○○在警局幫朋友甲○○簽名,不僅在「受詢問人」欄偽造署名指印,還在筆錄騎縫處按指印,「表示甲○○於警詢筆錄製作完成後,確認筆錄之內容為甲○○之供述」。結果法院認定這已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最後被判有罪!
關鍵在於:筆錄上的簽名不是「到此一遊」,而是「我確認以上內容都是我自己說的」。幫別人簽等於偽造他的「口供認證」,這比偽造簽名領掛號信還嚴重!
二、警察最常踩雷的3種問話方式(附法院認證解法)🚦
1. 地雷問法:「你這樣說對吧?」(誘導式詢問) 🎣
根據92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書片段中,警察兩度製作筆錄,被告辯稱:「當初是移送人的親友到場...在被移送人之要求下才重新製作第二份詢訊筆錄」。這種「你要不要重說一次」的問法,很容易讓筆錄失真。
✅ 保命回答1:「這和我剛才說的有出入,請照我實際講的內容記錄。」
2. 地雷問法:「你簽名就好,其他不用看」(速簽戰術) 🚀
94年度虎簡字第398號判決書記載,有人冒名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收據」上簽名,法院強調這些簽名「分別表示『受搜索人』、『受執行人』、『被告』究係何人」,不是簽爽的!
✅ 保命回答2:「請讓我把筆錄內容完整看過一次,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我會當場指出。」
3. 地雷問法:「你認罪我們就快點結束」(交易式詢問) 🤝
89年度上訴字第1453號判決書中,警察製作完全不實的筆錄後,竟以「交出三萬三千元為條件」不移送,法院嚴斥此舉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製作警訊筆錄之正確性」。
✅ 保命回答3:「我需要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如何陳述,現在請讓我行使緘默權。」
三、簽名前必做3步驟「自救檢查」🔍
步驟1:逐字核對「語意轉換」 🤔
法院在92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書強調:「警察人員製作訊問筆錄,其目的僅在記載訊問內容與受訊問人之供述內容而已」。如果發現警察把你說的「我可能記錯了」寫成「我承認」,立刻要求修正!
步驟2:確認「每頁接縫」都有簽名 ✍️
94年度虎簡字第398號判決書特別提到連「筆錄騎縫處偽造指印」都構成犯罪。正規做法是每頁簽名或按指印,避免事後被抽換頁面。
步驟3:拒絕「空白處簽名」 ❌
根據98年度訴字第4085號判決書指出,在文件「內文處」簽名可能被解讀為「識別用意」。若看到筆錄有空白簽名欄,一定要問清用途再簽。
四、終極防身術:手機錄音自救法 📱
雖然法律沒規定做筆錄能否錄音,但110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書提到,當事人主張「夜間偵訊、未告知權利」等程序瑕疵時,有錄音更能證明真相。建議可這樣說:
「為保障雙方權益,請問是否同意我錄音留存?如果不方便,我會在簽名前再次確認筆錄逐字內容。」
五、專家提醒:這些文件簽不得!🚫
根據法院見解,以下文件絕對不能代簽或亂簽:
- 酒精測定紀錄表(97年度簡字第953號判決書:連簽收測定值單都可能構成犯罪)
- 逮捕通知書(98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書:冒名簽署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
- 限制住居具結書(98年度訴字第4085號判決書:簽名表示同意法律限制)
結論:掌握「三不三要」原則平安下庄 ✅❌
最後統整保命守則:
- 三不:不代簽、不速簽、不簽空白文件
- 三要:要逐字看、要每頁簽、要關鍵錄音
記住97年度簡字第953號判決書的警示:筆錄上偽造署押可能單獨成罪!下次進警局前,先把這3句保命回答存進手機:
- 「請照我實際講的記錄」
- 「我需要完整看完再簽」
- 「我要先諮詢律師」
學會這些法律防身術,讓你做筆錄不再「簽賣身契」!如果覺得這篇實用,歡迎分享給更多朋友,說不定你的一個轉發,就能幫到無助的當事人!
後續延伸問題建議 💡
- 如果發現筆錄內容與事實不符卻已簽名,該如何補救?
可參考民法第88條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規定,但必須在發現後一年內提起(具體時效計算方式可舉例說明) - 警察做筆錄時禁止律師在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偵查中律師有在場權,但實務操作有哪些注意細節?(可比較偵查與審判階段的差異) - 筆錄更正的正確方式是什麼?
需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1條關於筆錄增刪的法定程序,並說明法院如何審查更正有效性(附真實案例的更正格式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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