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初判表是什麼?】車禍一定會出嗎?你該知道的基本常識 🚨
「車禍後警察給的那張紙到底有沒有用?」這是許多民眾發生事故後的共同疑問。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這個在車禍處理中扮演關鍵角色卻常被誤解的「初判表」,並透過實際法院判決案例,告訴你它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強!(文末還有超實用的「三步驟自保攻略」喔!)
一、初判表是什麼?警察現場給的「責任判定書」嗎? 🤔
先破除一個迷思: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判定書」!它的正式名稱是「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根據判決書片段明確指出:
「初判表僅係警察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依包含交通事故現場之照片、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畫面、當事人所為之陳述等在內之相關資料,所為之初步分析判斷而為之記載,並無終局確認肇事原因之效力...」
簡單來說,它就是警察根據當下能取得的證據(比如現場照片、當事人說法)做出的「第一版推測」,就像醫生看診時的「初步診斷」,後續還可能被鑑定報告或法院判決推翻!
🚨 真實案例:監視器畫面沒看完就寫初判表?
在判決中,原告主張警察只看片段行車紀錄器就認定他「未注意車前狀況」,但法院勘驗完整影片後發現:
「影片時間『14:01:44』時對方突然右斜停車,對原告而言根本無法預見」
最終認定初判表記載與事實不符——這正是初判表可能出錯的典型情況!
二、車禍「一定會」有初判表嗎?3種例外狀況 🚫
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應製作初判表,但實務上遇到以下情況可能拿不到:
狀況 | 原因 | 解決方式 |
---|---|---|
無人受傷的小擦撞 | 雙方當場和解不留紀錄 | 建議仍報案取得「登記聯單」 |
當事人拒絕配合 | 有人肇事逃逸或拒做筆錄 | 堅持要求警方開立報案證明 |
特殊案件 | 涉及刑案(如酒駕、故意衝撞) | 警方會改以刑案程序處理 |
💡 重要提醒:根據判決書片段,即使沒初判表,你仍可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主動向警方申請現場圖、照片等資料!
三、初判表「僅供參考」?法院怎麼看它的效力?⚖️
初判表最常被誤解的,就是它右上角蓋的「僅供參考」章。從法院實務見解來看:
1. 不能當保險理賠的尚方寶劍
判決書片段直接打臉:
「初判表附註已載明『非可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自無損及當事人權益之情事」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若只憑初判表拒賠,你可以主張「這不是最終認定」!
2. 法院判決會參考但不受拘束
判決書片段說得很清楚:
「其認定結果亦不拘束法院之判斷...應以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就像判決中,原告因初判表導致精神科用藥增加,但法院認為:
「警察製作初判表不會『當然』造成用藥增加結果」
直接否定因果關係——可見法院會獨立判斷!
3. 肇事責任「霸王條款」爭議
許多民眾抱怨初判表常寫「未注意車前狀況」這種模糊用語。在判決中,原告就怒控:
「警察怕誤判還蓋僅供參考之章來規避誤判之責」
但法院見解認為這是警察的「主觀判斷權限」,不構成違法(不過你可以申請鑑定翻盤!)
四、初判表寫錯怎麼辦?3步驟自救法 💪
📌 第一步:7日內申請更正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若初判表有「客觀事實錯誤」(例如寫錯車牌、事故時間),可向原警局申請更正。但要注意!如判決所示:
「肇事原因分析屬『主觀認知』,警察無義務按你要求修改」
📌 第二步:30日內申請鑑定
對責任歸屬不服?快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費用約3,000元)。判決強調:
「肇事原因應以鑑定會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認定」
📌 第三步:提告前先蒐集「黃金證據」
法院實務上最重視以下證據:
- 完整行車紀錄器(如判決靠影片逆轉)
- 現場跡證照片(煞車痕、撞擊點)
- 第三方證人(路人、商家監視器)
五、結論:初判表是「起點」不是終點!🏁
從法院見解可知,初判表只是事故處理的「第一關」,它的真正價值在於:
- ✅ 提供保險公司「暫時性參考」
- ✅ 作為後續鑑定或訴訟的「基礎資料」
- ✅ 幫助當事人快速了解警方初步觀點
下次拿到初判表時,記得它就像氣象預報——有參考價值,但必要時請準備好你的「法律雨具」!
📢 後續提問指南
- Q:初判表說我全責,但對方也有錯怎麼辦?
A:立即申請車禍鑑定(成功率約35%,如判決所示) - Q:警察不給初判表,我能告他嗎?
A:可向上級警政機關申訴,但無法直接提告(參考判決) - Q:初判表有利,但對方不賠錢該怎麼做?
A:可持初判表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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